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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部分标准制度

 

第四部分安全监控篇

第一章人员机构及制度建设

第九十一条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组建安全监控专业队伍,设立一名主管安全监控副科长,配齐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配备满足要求的安装维护人员,监控中心站每班配备一名值班员,地面配备专职维修人员;地面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检修设备配备齐全。

表4-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传感器数量

岗位和工种

≥200

100~200

≤100

主管监控副科长

1

1

1

监控技术员

2~3

1~2

1

系统维护人员

≥20

10~20

≤10

专职维修人员

2

1

1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

3

3

3

备注

传感器包括:

甲烷传感器、负压传感器、烟雾传感器、开停传感器、风筒状态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CO2传感器、风速传感器、H2传感器、风速风向传感器、O2传感器等监控系统传感器。

第九十二条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各类记录、台账及制度,包括监控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制度、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甲烷传感器定期调校制度、监控分站备用电源测试记录、安全监控设备台账等;建立健全安全监控和瓦斯导航远程监测中心站值班员、瓦斯导航员(信息管理员)、监控仪器维修工、瓦斯检查员、通风调度员、仪器仪表发放员等工种岗位责任制,明确监控系统各管控环节相关人员职责。

第九十三条井下监控设备、地面监控主机的安装、使用、管理维护和传感器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等规定。

按时对监控系统进行年检,确保监控数据准确,运行可靠。

第九十四条对甲烷传感器实行班比对、周调校、定期计量检定制度。

安全监控设备维修工负责每班巡查、处理监控系统及信号电缆存在的隐患,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瓦斯检查员负责每班比对巡检区域光学瓦斯检定器与甲烷传感器读数,发现异常,立即汇报通风调度进行处理,矿通风调度建立相关比对记录。

每周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测试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按照国家计量仪器检定周期对监控系统及设备进行检定。

一氧化碳传感器必须实现定期计量检定,检定有效期一年;调校采用浓度不小于30PPM一氧化碳标准气样,每月至少调校一次。

第九十五条技术中心负责瓦斯防治导航系统(集团公司总部)服务器操作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瓦斯防治导航系统应用软件的维护与管理;通风管理部负责“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维护与管理;总调度室负责“调度大屏显示系统”等软件的维护与管理。

第九十六条各矿成立以矿总工程师为组长的瓦斯防治导航管理小组。

主要包括以下部门:

信息中心(网络中心)、地质测量部门、通风管理部门、防突管理部门等,各部门必须有专人进行管理,瓦斯防治导航系统所用设备必须专用且独立运行。

第九十七条每月由矿通风(防突)副总或通风科长组织对瓦斯防治导航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内容包括:

机房环境卫生、安全监控系统主备机运行情况、瓦斯导航服务器(数据库)、瓦斯导航主机、大屏幕软硬件运行使用情况、连接线路、路由器等,并建立专项检查记录。

第九十八条矿井、区域公司制定主、备监控(导航)系统服务器切换技术管理流程、服务器数据库双备份制度。

直管矿井网络管理员、区域公司监控技术服务站负责数据服务器防病毒软件安装和升级工作;矿通风科(监测组)负责监控系统计算机及监控终端防病毒软件安装和升级工作;由矿总工程师指定专业部门(地测科或通风科)负责导航系统计算机防病毒软件安装和升级工作。

第九十九条每月5日前,矿通风科将上月安全监控设备台账/月报、安全监控系统图(断电控制图)、安全监控系统及瓦斯防治导航系统运行情况上传“安全生产信息网/一通三防/监测”文档。

第一百条矿通风科负责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完成安全监控系统防雷击和电缆接线盒检查维护工作,并建立记录;矿机电科负责安全监控系统接地电阻的测试工作,并建立测试记录。

第二章安全监控系统

第一百零一条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传感器或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不同型号的监控系统传感器并网使用时,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关联证明)

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监控系统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瓦斯、一氧化碳、风速、负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抽采泵开停等参数或状态进行监测监控。

(一)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内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见下图)

图4-1采煤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示意图

图4-2掘进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示意图

图4-3采煤工作面打钻地点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示意图

图4-4掘进工作面打钻地点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示意图

 

图4-5采煤工作面多处地点打钻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示意图

图4-6掘进工作面多处地点打钻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示意图

1、每个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至少安装1台一氧化碳传感器;

不易自燃煤层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存在有打钻作业地点且打钻地点附近已安装有一氧化碳传感器的,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可不安装一氧化碳传感器;

2、采面进风巷、回风巷均存在打钻施工作业的,采面进风巷、回风巷应分别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存在两处或两处以上打钻作业地点时,应分别在进、回风巷下风侧钻机打钻地点回风流安装一氧化碳传感器;

4、在钻孔施工地点下风侧5~10m处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并按规定悬挂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未进行打钻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位置参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中相关规定执行;

5、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值上限设定为≥5PPM;

6、突出矿井打钻地点宜设置一氧化碳超限声光预警系统或安装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传感器,推广使用报警声级≥110dB(A)声光报警器,并配备使用能够为其独立供电的隔爆本安电源,实现钻孔作业地点回风系统的高声级全线预警。

(二)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的测风站设置风速传感器。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突出矿井在工作面进风巷增设风速、风向传感器。

(见图4-7)

图4-7采煤工作面风向传感器设置示意图

(三)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设置负压传感器,负压传感器报警值设置下限,下限值设为100Pa。

(四)机电硐室和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掘工作面设置温度传感器。

(采掘工作面的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机电硐室内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五)开关量传感器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采泵等设备安装开停传感器。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设置风门开关状态传感器。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设置烟雾传感器。

为监测被控开关设备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设置馈电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状态传感器。

(六)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及廊道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传感器报警点为≥0.8%,断电点为≥0.8%,复电点为<0.8%,断电范围为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它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七)采掘工作面回风安装粉尘浓度传感器,实现对粉尘浓度的连续监测。

第一百零三条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双机或多机热备份,24h连续运行,实现双机5min内自动切换。

当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后,必须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人员作业,在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进行作业。

系统能实时监控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传输到地面主机上。

地面中心站设备安设可靠的接地、防雷装置,主传输介质使用电缆的监控系统分别在传输接口、入井口、电源等采取防雷措施;电源与信号避雷装置分开接地。

第一百零四条地面中心站设在矿调度室内,实行24h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系统异常时立即查明原因,向矿调度人员报告,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安全监测日报表每天报送通风科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

监测员对系统监测、运行存在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说明,通风科长、总工程师、矿长对高瓦斯地点和监测中断、异常,断电、馈电异常等情况签批处理意见。

第一百零五条矿井编制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一百零六条安全监控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矿用屏蔽监测电缆单芯截面积不小于1.5mm2,安全监测电缆要吊挂平直,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在易碰撞、挤压、挂伤的地段设定保护措施。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本安型线路使用煤矿用阻燃通信电缆(蓝色外护套),其执行机构(断电控制器至闭锁设备)的非本安型线路使用煤矿用移动轻型软电缆(黑色外护套)

井下用于连接本安型线路用阻燃通讯电缆(蓝色外护套)的接线盒使用本质安全型接线盒(防爆标志为ExibI、ExiaI);连接井下非本安型线路的移动轻型软电缆(黑色外护套)的接线盒为隔爆型(防爆标志为ExdI)。

第一百零七条井下分站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监控分站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包括:

监控地点、安装时间、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断电范围、负责人等。

声光报警器设置在有人作业且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一百零八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断电控制范围内,包括:

(一)瓦斯、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

(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三)掘进工作面内;(四)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五)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等地点。

第一百零九条所有矿井的瓦斯电闭锁开关应设置在变电所内或集中控制的配电点。

第一百一十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矿井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一百一十一条甲烷传感器的安设位置及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及相关规定。

其中:

采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设置在距切顶线0.5m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悬挂在风筒的异侧(U型钢巷道可吊挂在顶梁中间);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巷、主要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内使用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一十二条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安设的甲烷传感器执行甲烷浓度≥0.8%断电管理制度,甲烷超限断电及甲烷风电闭锁的控制执行时间不大于2秒。

第一百一十三条个别机电设备设置在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其它地点(如联络巷、硐室等)时,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安装的甲烷传感器不能反映该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瓦斯浓度的,在机电设备设置地点加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超限断电功能,报警断电瓦斯浓度≥0.8%。

第一百一十四条主传输介质为电缆的监控系统,至少在每年第一季度对监控系统防雷、接地情况进行测试检查一次,测试防雷接地电阻≤2Ω。

每季度至少测试一次监控分站后备电源容量,备用电源不能保证监控设备连续工作1h时,立即更换。

第一百一十五条系统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风电闭锁功能。

(一)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0.8%时,声光报警,并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低于0.8%时,自动解锁;

(二)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0.8%时,声光报警、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低于0.8%时,自动解锁;(三)被串掘进工作面进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0.5%时,声光报警、切断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被串掘进工作面进风流中甲烷浓度<0.5%时,自动解锁;(四)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时,声光报警、切断供风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局部通风机或风筒恢复正常工作时,自动解锁;(五)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3.0%,必须对局部通风机闭锁使之不能启动,只有通过密码软件或使用专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0.8%时,自动解锁;(六)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接通电源1min内,继续闭锁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严禁对局部通风机进行故障闭锁控制。

第一百一十六条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且不准使用空气袋等容器携带甲烷标准气样。

调校人员与监控中心核对调校结果,若存在问题,要重新调校。

安全监控设备调校内容包括:

零点、显示值、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等。

监控设备的载体催化元件每年至少更换一次;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甲烷浓度气体冲击后,及时调校或更换。

第一百一十七条调校甲烷传感器、测试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或进行其它可能造成监控系统实时数据传输异常工作时,安全监测工提前30min通知矿井通风调度,由矿通风调度通知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提前汇报调校测试时间、标准气样浓度等相关内容。

第一百一十八条坚持井下安全监测工24h值班制度,每天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完好情况。

当甲烷传感器与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调校后误差仍超规定的,立即更换。

高、低浓度仪器允许误差见表4-2

表4-2高、低浓度仪器允许误差表

低浓度

测量范围(%)

允许误差

0.00~1.00

≤±0.10%

1.00~3.00

≤真值的±10%

3.00~4.00

≤±0.30%

高浓度

4.00~40.00

≤真值的±10%

≥40.00

≤测量上限的±10%

第一百一十九条采掘工作面施工区队班组长负责每天对传感器进行除尘,施工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淋湿、碰撞监测设备。

采取放炮作业的采掘工作面,由班组长负责采取甲烷传感器保护措施或在爆破前将甲烷传感器移动至安全位置(距掘进头不小于50m),爆破后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

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检查和除尘,每天与甲烷便携仪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内将两种仪器校准。

机载瓦斯断电仪器每半年至少计量检定一次,每七天调校一次。

第一百二十条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配备标准气样、检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万用表、流量计等必要的检修设备,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

调校实验室建设标准:

(一)至少配备1台传感器综合校正装置。

(二)校验室内要通风良好,安装换气扇,能将室内气体排出室外,并安装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等检测装备,配备灭火器材,严禁烟火。

(三)调校实验室由通风科长指定人员管理,制定相应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校准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等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检修井下安全监控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改线或拆除时,检修方提前8h书面通知矿井通风管理部门。

需停止监控设备运行时,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及安全仪器仪表定期检验制度。

安全监控系统每年检验一次,并取得准运证;其它通风安全检测仪器的检验周期符合《郑煤集团公司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目录》(郑煤集团技〔2007〕49号)及国家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矿井各类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装置备用量不少于正常使用数量的30%。

第一百二十四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自动报警系统,实现对突出事故及其发生时间、地点的自动判识和及时报警,以及瓦斯涌出量和波及范围自动预测,及时发出断电指令、通知相关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各采掘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采区进风、一翼进风、总进风巷道安装高低浓度甲烷和风向传感器,以监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导致的瓦斯逆流情况,实现对采掘工作面、工作面进回风巷道以及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的瓦斯及通风参数的有效监测。

图4-8U型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图4-9Z型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图4-10Y型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图4-11H型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图4-12W型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图4-13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图4-14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第三章瓦斯远程监控与瓦斯防治导航

第一百二十六条各矿安全监控系统实现与区域公司、集团公司联网,并上传实时监测数据。

第一百二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公司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进行技术指导。

各直管矿井、区域公司建立保障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稳定运行的考核管理制度,各矿井根据系统运行、管理情况,对相关单位、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奖惩。

第一百二十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为瓦斯远程监控系统提供实时数据源,其监测点定义反映传感器安设位置、设备类型。

其定义规范如下:

(一)抽采泵、局部通风机、主要通风机等开停传感器测点定义格式统一为:

“安装地点+监测点类型+编号”,如东风井主要通风机1;

(二)抽采管道中甲烷传感器定义为:

“泵站位置+管道瓦斯”,如16抽采泵站管道瓦斯;

(三)监测点名称长度控制在25个字节以内。

第一百二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转换接口程序对系统所有监测点进行实时数据转换,严禁对监测数据进行筛选或传输与矿井实际监测点不相符的数据,严禁人为故意切断瓦斯远程监控系统。

在监控主、备机都与网络联通且安装有数据采集接口程序的情况下,若主、备机不能实现同时监测,则不得同步运行实时数据采集程序,以免影响数据的正常上传。

第一百三十条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包括瓦斯防治导航系统)传输中断时间超过30min,按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直管矿井瓦斯防治导航系统发生传输中断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组织分析处理。

非直管矿井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发生传输中断,由区域公司负责落实处理、追查分析。

直管矿井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数据故障由矿井通风部门负责处理;非直管矿井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数据故障由区域公司负责落实处理,分析处理结果及时向集团公司调度部门反馈。

实时数据传输中断、故障期间,各矿与上级调度中心保持联系,遇瓦斯异常等情况及时汇报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各级瓦斯监控中心实行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认真监视数据及运行情况,核对上传的实时数据信息。

若井下出现瓦斯超限,矿通风调度员立即做出初步判断,并向矿生产调度提出处理意见,矿生产调度员立即进行临时应急处置调度。

如果出现多点同时超限,矿生产调度可按照区域瓦斯超限停电预案(浓度在3%以内)下达区域停电指令。

若发现监测点命名、传感器种类、状态、测值,监测地点等不规范或与实际不符等异常情况,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及时落实处理。

矿井通风调度值班人员接到上级管理机构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立即落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上级瓦斯监控中心反馈。

第一百三十二条直管矿井、区域公司瓦斯监控中心负责记录瓦斯超限及网络运行异常情况,每月汇总分析一次。

直管矿井、区域公司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网络中心机房建立防雷接地系统,机房防雷接地应与建筑物防雷接地分开。

第一百三十三条直管矿井、区域公司制订主、备监控(瓦斯导航)服务器切换技术管理流程,建立服务器数据库双备份制度。

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每周备份服务器数据,必要时随时备份,实现异地存放,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其他人员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服务器;禁止在服务器上安装其它与监控系统无关的软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区域公司系统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兼并重组矿井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故障处理。

包括系统传输中断处理、操作系统故障处理、数据库备份/恢复、网络故障判断等。

(二)负责兼并重组矿井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监管工作。

加强对不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转换接口程序的测试检查工作,防止出现监测数据筛选传输或与矿井实际监测地点不相符的数据传输。

第一百三十五条导航信息员熟悉瓦斯灾害评价指标参数、预警级别等具体指标,及时录入基础数据,避免数据评价子系统或图形评价子系统报警。

第一百三十六条瓦斯防治导航图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叠加通风、安全监控、瓦斯地质、生产等信息,同时屏蔽图中地物(公路、围墙、房屋、水渠、地物说明等)图层信息,各单位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地测科每周向通风科至少提供一次采掘工程平面图,遇到巷道变向或贯通巷道在48小时内填绘并上传生产信息网,通风科必须在上传后24小时内绘制好导航图并上传生产信息网;

(二)通风科负责每7天至少更新一次导航图,或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更新导航图,每周对导航图上各种通风设施说明牌、监测表更新一次;(三)防突科负责每7天至少上传一次瓦斯地质图,或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更新瓦斯地质图;(四)监测安装维护人员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安拆各种传感器时,必须在安全监控系统主机上准确定义监测点名称及设备类型等信息,并及时通知通风科更新导航图及布点情况,保证导航图各种数据的准确及时上传。

第一百三十七条地面监控中心室必须设置UPS备用电源,在市电中断后,保证监控主机和导航服务器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每3个月对UPS电源进行充放电,并建立记录。

第四章瓦斯抽采监测

第一百三十八条矿井总工程师(防突副矿长)负责本矿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通风(防突)部门负责系统的安装、调校维护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对瓦斯抽采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一百三十九条各矿配备具有安全监控、瓦斯抽采等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对系统进行管理,并结合本矿具体业务分工情况对上述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细化。

第一百四十条建立完善瓦斯抽采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各工种的岗位责任制以及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自动计量与人工检测对照制度、自动计量装置巡检制度等。

第一百四十一条瓦斯抽采自动计量装置实行挂牌管理,牌版内容包括安装地点、时间、系统规格型号、维护人员等信息,自动计量装置安装在瓦斯抽采泵进气侧,安设位置进气侧设置放水、除渣装置,定期拆卸清洗积存污物,安装位置上游直管段长度应不小于抽采管径的15倍,下游直管长度不小于抽采管径10倍。

针对系统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矿制定保障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准确计量的技术管理措施。

第一百四十二条抽采自动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包括:

甲烷、流量、负压、温度、一氧化碳气体浓度等;管道甲烷浓度监测宜采用红外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四十三条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或瓦斯抽采监控系统中实现瓦斯抽采纯量的自动统计,能打印输出不同时段的抽采数据统计报表;自动生成的瓦斯抽采日报表每天送矿长、总工程师(防突副矿长)、防突(通风)科长审批。

第一百四十四条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现独立运行的矿井,由监控系统厂家负责提供数据转换接口程序,否则,抽采自动计量装置监测数据联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第一百四十五条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检验中心完成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的检验工作,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新采购的瓦斯抽采监控系统计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投入运行。

煤矿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含瓦斯抽采利用计量)检验合格,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检验中心发放检验合格证。

第一百四十六条通风(防突)部门负责建立抽采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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