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广告投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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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投放合同
合同编号:
客户(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广告发布单位(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广告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及广告媒介:
1.1甲方委托乙方在播出其广告节目,单位广告规格为。
甲方客户广告均按本协议所规定的价格和优惠条件执行。
二、广告发布内容及次数:
2.1本合同广告发布内容为:
。
经双方确认的“广告排期”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广告发布频道,总频次为次。
三、广告发布时间:
3.1广告播出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3.2广告时段:
,具体内容以双方确认的最终广告媒介计划表为准(见附件)。
四、广告发布费用、优惠折扣、付款方式:
4.1、广告发布费用:
本协议项下,广告发布总费用为:
元整(人民币大写:
)(含税)。
4.2、刊例价及优惠折扣:
详见双方确认的广告排期。
4.3、付款方式:
。
4.4、付款时间:
(1)本合同总额为RMB(人民币大写:
)(含税),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费用。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额%即RMB(人民币大写:
);
(3)按照合同排期,广告上刊后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上刊报告,甲方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额%即RMB(人民币大写:
);
(4)广告全部发布完毕后,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付款通知函,并提供第三方广告投放监测报告,甲方广告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总额%即RMB(人民币大写:
);
(5)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等额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付款。
若因乙方开票迟延,甲方不承担迟延付款责任,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广告投放;
(6)乙方如需改变其帐户信息,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通知或确认信息而使甲方双方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5广告播出:
广告发布后乙方向甲方出具播出第三方监播机构的监播资料作为乙方代理发布的依据。
4.6、乙方收款账户为: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五、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5.1、甲方应于签约前向乙方提供盖有甲方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复印件及甲方广告所涉及的相关许可审批证件复印件。
5.2、甲方保证对其进行广告宣传的产品具有合法的经营权,保证其提出的广告内容方案及提供的资料、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及真实性,不存在虚假宣传和其他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为。
如因甲方委托乙方投放的广告被指控有违法或侵权行为时,应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3、甲方负责在广告播出至少十个工作日前提供广告播出带,并保证送播广告符合国家广告审查标准的要求。
5.4、甲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广告发布费。
5.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终止、变更本协议,不得修改或变更广告排期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5.6、甲方的付款单位名称、发票抬头单位名称与本合同签约的单位名称应保持一致。
若因甲方企业名称变更,需由甲方提供工商局核准的名称变更说明,然后由乙方开具抬头名称须与甲方变更后名称一致的发票。
六、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6.1、乙方于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持续具有完成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所需的合法资格。
6.2、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时间表,将该媒体广告栏目/版位交付给甲方使用并保证甲方使用该广告栏目/版位的合法性。
6.3、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对于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的广告未播、迟播、停播等情形,相关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乙方的审查并不意味着乙方对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广告刊播后,凡因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而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6.3、乙方应保证按双方确认的排期播放广告;但受节目长度等原因限制,凡播出时间与合同规定时段正负相差30分钟以内广告,属正常安全播出广告,甲方对此不得有异议。
甲方如对发布时间、时段、长度、内容等相关的事项有异议时,应当在本月广告播放结束后【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乙方收到甲方提出的异议后,应当向甲方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或超出上述期限提出异议的,视为播出无误。
双方同意以公司提供的监测报告为依据,如本合同所签频道有不在公司监测范围内的,则以相应频道的播出证明为准。
如经核实确有错漏播情况的,则乙方按发布频道的有关规定为甲方予以补播。
本合同所称“漏播”系指甲方所订广告未能播出;“错播”系指乙方在播出甲方广告时发生版本、日期、时段错误。
如果甲方通过公司监播发现有漏播、错播等现象,乙方应按照错一补一、漏一补一的原则在广告结束后一个月内予以补播;若不能安排补播,则从甲方未支付广告费中扣除相应款项或将未予播出部分的相应款项无息退还甲方。
6.4、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节目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媒体出具的相关证明,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对本合同条款理解争议或履行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或无法解决,应将相关争议或纠纷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八、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指令政策变更、媒体计划变更等因素。
8.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消除,并且无须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
但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延迟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原因及可能延迟的时间,并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影响。
8.3、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另一方及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实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证明(已为公众所悉知的除外),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另一方可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九、违约责任:
9.1、甲、乙双方应严格恪守执行本合同,如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9.2、如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本协议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暂停或停播甲方广告,直至甲方履行付款义务,相关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迟延付款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仍应支付上述违约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9.3、如因乙方原因(媒体原因除外)而造成广告不能继续执行,则由乙方退还相应已付未播出广告时间段的金额并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则应向甲方退还已收费用未执行部分广告款,并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9.4、任何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投放量的减少所造成的媒体投放政策的浮动将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向媒体补缴的政策浮动造成的差价及所承担的保证金、违约金。
9.5、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或方式发布广告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照甲方同意的条件顺延该档广告发布时间和/或变更编排方式;如上述顺延和/或变更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变更广告的,乙方须按照以下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按照本档广告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有多次私自变更广告发布的,按照上述标准累计计算违约金。
如乙方逾期30日仍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发布任一档广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支付上述违约金、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9.6、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发布的广告出现错误的,乙方应立即自负费用采取等值补救措施以弥补上述错误;由此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赔偿责任。
十、保密:
10.1、本协议一方必须对自另一方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则应承担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10.2、本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将继续有效。
十一、附则:
11.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1.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附件、传真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一方需要,另一方有义务将签署的合同、排期等相关文件原件在合同签署后7日内寄送给对方。
11.4、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十二、通知送达条款
12.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需采用书面形式,以(A)特快专递,(B)传真方式发出。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
发往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12.2.上述书面通知按以下所列的地址发出方为有效,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如至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收件人:
如至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收件人:
12.3.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自送达之日发生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