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格式文书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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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格式文书教材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格式文书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委托书
2、暂停办理有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通知书
3、房屋征收入户调查表
4、未登记或与登记不符房屋核实认定结果决定书
5、临时建筑核实认定结果决定书
6、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邀请公告
7、房屋征收咨询性评估委托承诺书
8、房屋征收听证会公告
9、房屋征收听证会通知
10、房屋征收听证会记录
1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1、房屋征收决定
12、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1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14、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15、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申请书
16、房屋征收补偿文书送达回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委托书
编号:
委托人:
房屋征收部门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征收实施单位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一、委托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五条。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
(一)对被征收房屋现状进行调查、登记:
□
1、征收范围内房屋现状、被征收人情况等;□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数量;□
3、居住房屋改变用途及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情况;□
4、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情况,向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等部门调取征收范围确定前查处的情况;□
5、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工商、税务部门调取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建筑核实、认定结果;□
6、了解被征收人及其共同居住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向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调取、核对有关情况:
□
7、此处填写上述未尽事项
(二)配合做好房屋价值评估工作:
□
1、向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调查登记资料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核实认定结果,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现场查看、调查取证;□
2、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召集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选定评估机构,配合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房屋咨询性评估和分户评估。
□
(三)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协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被征收人解释、说明评估报告。
□
(四)组织被征收人搬迁。
□
(五)此处填写上述未尽事
四、委托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委托责任:
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费用承担:
受托人日常工作经费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谋取利益。
委托人:
(公章)受托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时间:
年月日时间:
年月日
暂停办理有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通知书
编号:
主送单位:
经人民政府决定对项目名称
四至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内的房屋依法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暂停办理下列审批、备案、登记等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手续:
1、转让土地使用权审批、登记;□
2、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审批、登记;□
3、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审批、备案;□
4、改变房屋居住用途审批、备案、登记;□
5、工商住所登记;□
6、税务登记。
□
房屋征收部门(印章)
年月日
1、此通知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项目规模较大的,应当按照分期下达的房屋征收决定分别作出。
2、附标注征收范围规划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入户调查表
表-1调查单位:
被征收人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单位及职务
户籍所在地
已办理所有权登记房屋
证载状况
房屋地址
[}市、县(区)[]街道(路)[]号
[]小区[]楼(栋)[]单元[]室
房屋来源
买卖□自建□继承□互换□赠予□其他[]□
所有权人
房产证号
建筑面积
土地面积
土地证号
证载面积
房屋性质
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自建房□
廉租房□公租房□单位出租房□其他[]□
房屋结构
土木□砖木□砖混□框架□其他[]□
修建年月
实际状况
居住人
房屋结构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改变用途
住改非其他[]□
需要认定核实认定房屋及有关情况
未登记或与登记不符
占有人
来源
自建□不具备登记条件□买卖□继承□
互换□赠予□其他[]□
房屋结构
土木□砖木□砖混□框架□其他[]□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修建年月
用途
临时建筑
修建人□
使用人□
批准
年限
到[]年[]月□
未明确具体使用年限□
剩余
年限
[]月
批准面积
批准用途
实际面积
实际用途
实际结构
简易□土木□砖木□砖混□框架□
其他[]□
批准
机关
经营用房
商业用房□无证房□住宅改用途□临时建筑□
其他[]□
经营
形式
自己经营□出租他人□
其他[]□
经营证照
纳税
是□否□
征收范围确定前被查处情况
是□
否□
处理
决定
拆除□没收□罚款□
其他[]□
处理
机关
表-2
其他
房屋装修
精装修□中等装修□简装□毛坯房□
自报补偿价计
附属物
□
其他
纳入住房保障情况
保障形式
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单位房□其他[]□
被征收人以外其他保障对象
姓名
出生
年月
性别
户籍所在地
与被征收
人的关系
其他
有无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
有□无□
要求在原房屋所在地学区入学
是□否□
被征收项目
征收房屋建设项目名称
属性
国防、外交等□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等公共事业□
保障性住房□旧城区改建□其他[]□
补偿安置意向及自报补偿价格
拟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产权调换[比例]□
货币补偿
已登记房屋自报补偿价格
[]平方米×[]元/平方米=[]万元
未登记房屋自报补偿价格
[]平方米×[]元/平方米=[]万元
临时建筑自报补偿价格
[]平方米×[]元/平方米=[]万元
经营性用房自报补偿价格
[]平方米×[]元/平方米=[]万元
其他
计
万元
调换地点
原地□异地□其他[]□
交房时间
现房□期房□
户型要求
面积要求
平方米
楼层要求
[]层[]层
要求征收人提供周转安置房屋
是□否□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要求
计
其他特殊要求
对征收
的态度
同意□不同意□
对所附被征收房屋
平面图及影像资料
无异议□
有异议□
被征收人
签章
调查日期:
年月日调查人员签章:
未登记或与登记不符房屋核实认定结果决定书
编号:
一、核实认定房屋所在地
位于:
四至:
二、已经登记房屋状况
所有权人:
建筑面积:
土地使用权面积:
建筑结构:
建造年代:
用途:
三、未经登记房屋状况
居住人□或者占有人□:
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
建筑结构:
建造年代:
用途:
四、与登记不符的状况
居住人□或者占有人□:
不是登记的所有权人
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
建筑结构:
建造年代:
实际用途:
五、认定结果
1、合法建筑:
□
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
用途:
2、依法应予拆除建筑:
□依法应予没收建筑:
□
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
用途:
3、对规划实施尚未造成不可消除的影响的建筑:
□
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
用途:
4、改变居住房屋用途的建筑:
□
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
用途:
5、认定居住人□或者占有人□:
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权利。
当事人对此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认定结果日内向出具认定结果的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向本级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出具认定结果部门(印章)
年月日
1、合法建筑按照《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一条
(一)、(三)项认定;
2、依法拆除、没收的建筑和对规划实施尚未造成不可消除的影响的建筑,按照《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新建法【2009】12号)认定;
3、未办理登记,是指房屋建成后或者批准的临时建筑未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情形,按照《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一条
(一)、(三)认定;与登记不符,是指房产转移后未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情形,按照第十一条(五)、(六)认定;
4、改变用途的建筑,是指第十一条(四)项将住宅改为商业经营性用房的情形,自己经营或者出租给他人经营,均认定产权人为被征收人。
5、此认定书由具有法定职责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并送达,也可委托房屋征收部门送达。
6、需要可附认定房屋的平面示意图。
临时建筑核实认定结果决定书
编号:
一、临时建筑所在地
位于:
四至:
二、临时建筑批准状况
批准的临时建筑申请人:
批准机关:
批准使用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批准建造面积:
平方米结构:
层数:
批准用途:
地质勘查□工程施工□其他:
三、临时建筑现状
实际占有人□或者居住人□:
已经使用期限:
年月结构:
层数:
实际建造面积:
平方米实际用途:
四、认定结果
1、合法的临时建筑:
□剩余使用年限:
月
2、属于永久性建筑:
□结构:
面积:
平方米用途:
3、违反临时规划许可应予拆除:
□应予没收:
□
面积:
平方米其他:
4、对规划实施尚未造成不可消除的影响的:
□
结构:
面积:
平方米用途:
5、临建占有人□或者居住人□:
获得补偿权利
当事人对此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认定结果日内向出具认定结果的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向本级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出具认定结果部门(印章)
年月日
1、临时建筑,是指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取得城乡规划部门临时建筑规划许可手续建造的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取得临时建筑规划许可的,按照未办理所有权登记认定。
2、永久性建筑,是指《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三)、(四)项规定情形;超出临时规划许可建造的,按照是否可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认定。
3、此认定书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并送达,也可委托房屋征收部门送达。
4、需要可附认定房屋的平面示意图。
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邀请公告
一、房屋征收部门:
二、建设项目名称:
规模:
三、需征收范围: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四、征收范围内房屋状况说明:
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涉及房屋户数、总建筑面积、类型、用途等
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费用支付依据和标准: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条件:
1、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三级以上,根据征收范围和规模确定资质等级
2、业绩、信誉等其他条件(但不得设定地域限制等条件,不得强迫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
七、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地及联系方式;
2、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
3、拟参与评估的本企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单及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4、近两年房地产估价从业行为及主要业绩;
5、依法独立开展房屋评估业务的承诺书;
6、
八、报名截止日期:
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不少于5日
九、报名地点、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房屋征收部门(印章)
年月日
本公告在新疆建设网()免费发布
房屋征收咨询性评估委托承诺书
委托人:
房屋征收部门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一、委托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二、评估目的:
1、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咨询性评估:
□
2、被征收人原则同意征收补偿方案后,分户评估:
□
三、评估对象范围:
四、评估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三)房地产估价规范;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结果;
(六)征收范围内未办产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房屋的核实认定结果;
(七)
五、承诺条款
(一)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委托人承诺不对受托人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活动进行干预,不限定评估补偿价格;
(二)受托人承诺不以不正当手段承揽评估业务,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进行评估,对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干预、请托等,坚决予以拒绝;
(三)受托人承诺对评估结果进行解释、说明,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进行复核评估,按照第二十七条对鉴定出的评估报告错误进行修改;
(四)委托人承诺按照委托合同(另行签订)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评估费用;
(五)受托人承诺按照委托合同(另行签订)的约定,按时提交评估报告,不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
委托人:
(公章)受托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时间:
年月日时间:
年月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编号:
一、征收目的
用于拟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建设。
二、条件审核
(一)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项规定,属于公共利益需要;
(二)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
1、符合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五年规划;
2、符合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县(市)总体规划和
专项规划;
4、该项目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旧城改造:
□,已经纳入县(市)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二)有关部门依法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核实认定的结果;
(三)委托两家以上评估公司名称
咨询性评估报告;
(四)其他: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
法定代表人:
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法定代表人:
具体负责人:
六、征收范围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七、征收规模
按调查登记结果分类填写
八、征收时限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九、补偿方式
征收人提供以下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
十、房屋征收补偿费
(一)房屋征收补偿费包括:
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助和奖励。
(二)补偿标准、计算方法及依据
1、房屋价值补偿:
(1)非住宅房屋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经咨询性评估基准价格为:
结构:
用途:
元/平方米
结构:
用途:
元/平方米
结构:
用途:
元/平方米
其他类型:
元/平方米
上述评估价格中,属于经营性用房的已包括超出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市场价格□;不包括的,超出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市场价格为元/平方米□
(2)普通住宅,不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经咨询性评估机构选取,同区位:
项目名称:
,元/平方米
项目名称:
,元/平方米
项目名称:
,元/平方米
经咨询性评估,普通住宅补偿基准价:
元/平方米
超出房屋建筑面积补偿的土地市场价格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同意上述咨询性评估结果的,可委托原评估机构根据每位被征收人房屋实际状况进行分户评估,并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不同意上述咨询性评估结果的,可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另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
(3)房屋附属物、装修等,可依据分户评估结果一并补偿。
2、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1)搬迁补偿费:
按照当地市场价测算为元/户□、或者元/车□、或者元/平方米□;
(2)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征收人按照下列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所在地类似房屋市场租赁价格为(元/户□、或者元/平方米□)/月×实际过渡月数。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的:
经咨询性评估类似被征收房屋市场租金价格每月(元/户□、或者元/平方米□)×2×停产停业月数;被征收人认为上述补偿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由被征收人提供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因停产停业造成的职工遣散费、设施设备拆除转让损失、存货低价出售损失等证明材料,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选择货币补偿的:
按照类似被征收房屋市场租金价格(元/户□、或者元/平方米□)/月×2给予一次性补偿。
4、补助:
(1)本地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不低于平方米/户□,或者不低于平方米/人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本地最低住房保障面积的,按照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予以补偿;
(2)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符合本地最低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优先给予解决;
(3)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补助
5、奖励:
(1)居住房屋按照房屋现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同类建筑物重置价扣除土地、使用折旧等费用计算)%计算:
结构类型:
,元/平方米
结构类型:
,元/平方米
结构类型:
,元/平方米
经核实认定获得补偿权利的房屋,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估价规范,作权益状况和实物状况调整。
(2)市、县人民政府给予的其他奖励
十一、产权调换房屋情况
(一)现房安置:
套□或者平方米□,其中:
安置地点:
套□或平方米□
结构从层至层均价元/平方米
安置地点:
套□或平方米□
结构从层至层均价元/平方米
安置地点:
套□或平方米□
结构从层至层均价元/平方米
(二)期房安置:
套□或者平方米□,其中:
安置地点:
套□或平方米□
结构从层至层均价元/平方米
安置地点:
套□或平方米□
结构从层至层均价元/平方米
安置地点:
套□或平方米□
结构从层至层均价元/平方米
(三)经房产登记机关或测绘机构调查被征收房屋公摊系数:
结构%、结构%、结构%
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系数:
结构%、
结构%、结构%
产权调换房屋公摊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被征收人减少使用面积的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即:
产权调换房公摊面积-被征收房公摊面积
(4)产权调换非住宅:
需要□不需要□互结差价;
(5)征收住宅房屋,超出因公摊减少使用面积的损失补偿后增加的面积:
需要□不需要□互结差价
(6)选择、分配方法:
十二、周转用房
周转过度用房:
套□或者平方米□,其中:
(一)居住房屋
安置地点:
户型:
套:
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
层数:
至层
质量标准:
其他:
安置地点:
户型:
套:
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
层数:
至层
质量标准:
其他:
安置地点:
户型:
套:
面积:
平方米结构:
层数:
至层
质量标准:
其他:
(二)非居住房屋
安置地点: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至层设施标准:
其他:
安置地点: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至层设施标准:
其他:
(三)选择、分配方法:
十三、签约、搬迁、回迁
(一)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年月日至
年月日;
(二)旧城改造项目签约比例需达到%以上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
(三)搬迁期限:
自签约□(旧城改造项目需达到规定的签约比例□)之日起日内搬迁完毕。
十四、其他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标准内购买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
1、免缴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
2、免补缴: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3、其他:
(二)免收:
房产交易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三)被征收人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选择继续在户籍地入学的,按学区内子女对待。
(四)被征收人在迁出地享受城市低保政策的,按迁入地标准继续接续发放生活保障金。
(五)其他:
十五、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总额及存储
房屋征收补偿费总额(含产权调换房屋价值):
万元
资金到位情况:
专户存储情况:
审计监督机关:
法人代表:
业务负责人:
电话:
十六、相关规定
(1)房屋征收部门已通知有关部门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暂停办理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审批、备案、登记等手续,在此期间,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活动,否则不当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将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2)征收未出售的单位公有住房的补偿,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