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综合规章制度20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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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综合规章制度20项

富源县竹园镇佳兴煤矿

二0一0年度

富源县竹园镇佳兴煤矿文件

佳兴矿发〔2010〕11号

关于贯彻执行《佳兴煤矿综合规章制度》的通知

矿属各部门、各科室、岗位人员: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要求,2010年度《佳兴煤矿综合规章制度》已编制完毕,现下发你们,望立即组织各部门、各科室、各相关岗位人员认真学习,并将贯彻学习情况于2010年6月14日反馈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富源县竹园镇佳兴煤矿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

贯彻综合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通知

抄报:

竹园煤炭分局

印发:

矿属各部门、岗位人员,存档。

(共印10份)

佳兴煤矿办公室2010年6月13日印发

签发:

杨乔友校对:

孙存根打印:

张家永

贯彻学习记录表

负责人:

传达人:

贯彻时间:

年月日时分

贯彻时间

听传达人

贯彻

时间

听传达人

姓名

工种

签字

姓名

工种

签字

目录

第一章“十不准”制度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第四章测风、调风制度

第五章瓦斯检查制度

第六章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第七章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第八章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九章盲巷管理制度

第十章瓦斯排放制度

第十一章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安全装备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敲帮问顶制度

第十六章矿灯领退报告制度

第十七章考勤制度

第十八章一炮三检制度

第十九章氧气检查制度

第二十章煤尘检查制度

第一章“十不准”制度

第一条未定立劳动保护合同的非生产人员不准下井。

第二条不准带烟、草、火等易燃物品下井,不准蹬搭矿车及走提升井。

第三条不准在井下乱挖、乱采、高声喧哗、打架斗殴。

第四条不准乱进入临时封闭不严盲巷。

第五条非机电人员不准搬弄机电设备。

第六条不准在井下睡觉。

第七条不准井下解大便。

第八条酒后不准下井。

第九条不准在井下卸和敲打矿灯。

第十条傻、聋、哑、瞎人员不准下井。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做好财务工作。

第二条依据成本标准,对实际生产中的生产耗费严格计划和审核,严格控制,降低成本。

第三条严格管理各项资金的使用,合理利用资金,出谋献策。

第四条认真做好财务工作,业务往来日清月结。

第五条专人开单,不得随意乱开。

第六条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不得挪用公款。

第七条各种单据必须经过矿长审批,否则无效。

第八条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脱岗。

 

第三章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采购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购置合格的煤矿许用炸药、雷管。

第二条购来的炸药、雷管,经仓库保管员从数量、质量,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将购置的炸药、雷管存放于专置的仓库中,不得混放或放于其它地方。

第三条矿山所用的炸药、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专人从仓库保管员手中领取,并作好记录,下班后,必须将余下的炸药、雷管交仓库保管员入库保管。

第四条炸药和雷管分装在不同的坚守的木箱内运送;如果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木箱内,该木箱必须有坚固,牢靠的隔板,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隔间内,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

领到火药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在途中停留。

第五条火药在运送过程中,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不得与带电物体(包括化纤物品)接触和磨擦。

第六条严禁在人员上、下井的时间运送火药。

火药箱必须加锁,并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和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不得乱扔、乱放。

第七条以上各条,未按要求执行一次惩款伍拾元。

 

第四章测风、调风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分配井下各类巷道的风量,造成良好的气候环境,本矿建立测风制度,合理的分配风量,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二条在正常情况下,本矿每月对全矿井各类进回风巷道测风一次,掌握各类巷道的风量及瓦斯情况,并归档管理。

第三条在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及时根据各类巷道的分风情况测出各类巷道的风量,对不符合分风要求的作及时的调整,保证有效的供风。

第四条在瓦斯鉴定月,按照瓦斯鉴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掌握瓦斯的涌出情况,科学的管理矿井。

第五条所有的测风及测风时的瓦斯检查,均由专人负责实施。

 

第五章瓦斯检查制度

第一条瓦斯检查员对所负责的工作地点按照《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图表》等有关内容进行检查工作。

第二条瓦斯检查员在现场工作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三人链锁炮”(瓦斯员、放炮员、班组长)和“三对口”(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日报)等制度,认真做好打眼、装药、封孔、使用水炮泥的监督使用工作。

第三条瓦斯检查员在所有采掘工作面检查瓦斯浓度的次数为:

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一切工作地点和硐室必须纳入瓦斯检查范围,每班至少检查1次。

第四条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至少检查2次。

第五条每次停风后,恢复通风之前及放炮前后必须先检查瓦斯。

第六条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不准空班、漏检,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第七条所填写的各种牌板、手册、报表字迹要工整清楚,井下汇报每班不少于三次,特殊情况随时汇报,汇报内容明白准确。

第八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工作地点或相应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禁止入内”禁标,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第九条当停电停风恢复正常通风时,瓦斯员必须按照矿井瓦斯排放的有关规定排放小于3%的瓦斯或参加排放大于3%的排放工作。

第十条当巷道的顶部空间、盲巷、独头巷道以及风流达不到的其他地点,出现瓦斯浓度在2%或以上,体积在0.5立方米以上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瓦检员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长或技术负责人、调度室汇报。

第十一条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所在区域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向矿井调度室及技术负责人汇报。

第十二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其它临时工作点和所需检查的地点配1名瓦检员按巡回检查图表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井下各工种作业前必须由瓦检员检查瓦斯确认浓度不超限后方可进行作业,班组长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或报警矿灯。

第十四条瓦斯检查员应具备初中文化程度和井下采掘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工作经验,并由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所有瓦检员每年必须由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进行一次年审,每二年必须进行一次复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六章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第一条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规定要求检查。

第二条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作业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双方必须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名,做到交接班手续齐全,以便有记录可查,凡没有在井下现场交接班,一次罚款10—50元。

第三条严禁瓦检员脱岗、串岗、睡岗,严禁空班、漏检、误检、假检,发现一次罚款10—50元,由此而造成事故,根据情节轻重严格追究瓦斯检查员责任。

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罚款,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瓦斯检查员要随身携带瓦斯检定器,不准扔、打、碰、撞或任意拆卸,损坏一律照价赔偿。

 

第七章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第一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瓦斯、二氧化碳检查次数认真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填入《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记录牌板,并向井口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在瓦斯日报上填写,做到“瓦斯手册”、“瓦检牌板”、“瓦检日报”,三对口。

第二条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必须每日审阅瓦斯日报,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3、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每日审阅瓦斯日报后,必须在瓦斯日报上签字,对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异常、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导致发生事故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两个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填写进度。

第二条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技术员)必须向井口技术主管汇报,并向施工连队(班组)和通风、调度、安监等有关部门下发贯通通知单。

第三条施工连队(班组)和井口技术负责人接到贯通通知后,立即编写贯通作业规程及管理措施,并由技术主管组织会审,送交施工连队(班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井口技术负责人必须到井口现场组织作业人员学习、掌握作业规程和贯通管理措施,并签字。

第五条施工连队(班组)必须按下列管理制度和技术要求作业:

1、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

2、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由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应停止工作,设置警标。

3、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经常检查工作面及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风筒是否完好,出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处理。

4、掘进工作面贯通前,每班必须检查本工作面和停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放炮贯通。

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5、加强迎头的瓦斯和放炮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员岗位责任制和“一炮三连锁”制,坚持使用水炮泥制度。

6、巷道贯通前,通风部门必须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贯通时,必须指派通风人员在现场指挥,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聚积,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九章盲巷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必须从生产技术管理上避免出现盲巷,防止瓦斯积聚。

第二条独头巷道的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经常运转,临时停工时,不得停风。

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停风时,必须撤出作业人员,切断电源,在独头巷道道口设置栅栏,并悬挂“禁止入内”警标牌。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确定排放措施。

第三条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106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切断外部连接的轨道、电源、管路、避免杂散电流引爆瓦斯。

第四条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前,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并由矿安全、技术部门会审。

 

第十章瓦斯排放制度

(一)排放瓦斯措施

第一条凡属全系统排放瓦斯或局部排放浓度超过3%以上的积聚瓦斯时,必须由通风技术员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要求参加排放瓦斯的所有人员熟练掌握。

第二条排放瓦斯全过程由通风调度室统一指挥。

第三条排放前,受瓦斯排放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受瓦斯排放影响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断电;并在可能进入排放区的所有通道的进风侧设置警戒,派专人守卫。

防止其他人员进入瓦斯区域。

第四条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必须控制风量,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深度都不得超过1.5%。

第五条在排放过程中,一切停送电、撤警戒等工作必须由通风调度室统一指挥,一切停送电的操作均由参加瓦斯排放的电工按命令及操作规程执行,其他人员严格操作。

第六条排放后,通风调度室应将排放浓度、排放瓦斯量、排放时间等,做好统计记录,指挥者必须向矿技术主管报告,并对井口下达生产命令。

第七条局部区域出现串连通风的,则按风流方向的先后顺序依次排放;并联通风的局部区域,根据生产实际分别排放,不得同排放。

(二)主扇停止运转时排放瓦斯的管理

第一条矿井主扇一旦出现停电停风,井口配电室必须有自动切断井下全部电源的保护装置,并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二条矿井主扇一旦停止运转时,主扇管理人员应立即打开防爆门及风门,以使充分利用自然风压,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

第三条矿井主扇跳闸或停电运转在10分钟以内,由调度室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给主扇管理人员下达启动主扇的命令,将主扇开起来,然后通过瓦斯检查员对井下各配电点进行瓦斯检查,只有在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按停送电程序下达送电命令。

送电程序:

井口配电室——井下配电点——局部通风机——其它动力设备。

第四条矿井主扇因停电停风超过10分钟,井下工作人员必须全部撤到地面,等主扇运转30分钟后,经瓦斯检查员对各工作点及配电点进行检查,瓦期浓度不超过1%和0.5%时,方可向井下供电恢复生产。

第五条主扇因其它原因停止运转,通风调度室和电工必须查明井下受到威胁、影响区域的供电情况,防止井下因主扇停止运转而停风,但仍供电的混乱现象。

(三)局部排放瓦斯的管理

第一条井下局扇因停电或其他因停止运转,受影响的区域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全部人员到安全地点;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防止人员误入停风区域内造成事故。

第二条巷道内积聚瓦斯,其浓度小于3%时,可编制通风措施,但每一掘进工作面必须编制一个专门措施,当工作面有情况变化必须修改本措施,通风措施由井口技术主管、井长批准即可,报矿通风部门一份。

第三条密闭巷道内排放积聚瓦斯工作,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矿进行瓦斯排放和其它工作,其它人员无权擅自启封密闭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第四条局部排放瓦斯,在启动局扇前,必须检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扇。

第五条启动局扇后,必须检查局扇是否发生循环网,如有循环风,必须采取措施调整局部通风系统或减小局扇的吸入风量,并认真检查局扇进风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允许超过规定。

第六条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或其它巷道冒顶等局部积聚瓦斯的排放工作,匀属排放范围。

 

第十一章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属矿井煤巷、半煤岩巷、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或其它闲置独头巷道,采用局部扇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严格执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二条采用压入式通风的,风机启动装置和电缆等必须安装风在进侧风流中,距全负压通风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第三条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扇风机必须安设有“三专二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瓦斯闭锁)装置,并且各电器设备的装备齐全,性能完好,灵敏可靠。

第四条一台风机只允许供一个掘进工作面,并实行挂牌由专人(当班瓦检员)进行管理。

第五条局扇要装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局扇离地高度>30cm,逐步使用消音装置。

第六条风筒应采用抗静电、阻燃材料。

风筒出口距掘进工作面迎头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串明确规定。

第七条风筒吊挂平直,转弯处要设同一直径的变头或缓慢拐弯,异径风筒要用过流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第八条风筒接头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无反接头,软质风筒要反压边,硬质风筒要加衬垫,上紧螺丝,中途无破口(末端20M除外)。

第九条供给局扇的风量按风机实际吸入量的1.1倍供给,使局扇不产生循环风。

第十条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独立通风。

当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在进入串联工作面的进风风流中必须装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或挂投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进行串联通风。

严禁全矿使用串联通风。

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和串联通风。

第十一条因停电、检修导致风机停运,启动风机前,必须由瓦检员检查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人工开动局扇。

第十二条当掘进工作面及回风巷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必须保证局扇的正常运转,严禁停止运转。

第十三条局扇的安装位置,选择在顶板完整、支护良好,并不影响行人、运输等项工作的安全地点。

第十四条建立局扇使用、维修管理台帐,安装使用的风机必须在地面经性能防爆检查,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入井使用,并定期进行性能检查,实行挂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第十二章安全装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对在用的瓦斯防治、粉尘防治、矿井灭火、顶板管理、矿山救护、防治水、运输电气等七个方面的安全装备分类实行牌板管理,建立使用、检查、维修、校验台帐和卡片,做到卡物相符。

第二条严把采购质量关,矿井所需的安全装备必须购买经煤炭部批准的定点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的低劣、防伪产品严禁使用。

第三条安全检测、监测仪器、仪表必须做到经常检查、定期维修和校验,校验时必须送到取得国家标准计量检验资格证的单位进行校验,如不定期维修、校验,失效后仍在使用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对经常使用,随身易带的瓦斯检测仪器如瓦检仪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瓦斯报警灯、风表、自救器等仪器仪表,做到专人使用,集中统一保管,并建立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

第五条对使用的各种安全装备都必须制定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

 

第十三章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制订地面和井下的防火制度和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二条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三条每季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消防器材的设置及完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条井下禁止使用汽油和柴油机,严禁吸烟和烤火,严禁使用灯炮和其它电器取暖,严禁明火明电照明。

第五条井下和井口检身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煤焊接等工作。

第六条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必须制订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七条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如:

温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现一氧化碳时,应立即报告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井下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长及调度室。

现场负责人应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害地点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立即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第九条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

第十条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

第十一条在灭火过程中及封闭火区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氧气、煤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第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事先制度安全措施,经市级煤炭局批准。

第十三条矿井防火设备及器材布置示意图及火灾避灾线路图要同矿井的开拓开采同步进行。

 

第十四章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必须采到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

防尘洒水管路必须敷设到采、掘工作面溜煤眼、采取工作面的回风巷及煤尘易飞扬地点。

第二条在掘进、采煤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使用洒水或冲洗巷壁。

第三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根据煤矿具体情况定期冲洗煤。

积尘地点必须经常洒水除尘。

第四条要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测定,分析化验。

第五条个人防护,易产生矿尘的工作面,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防尘用具。

第六条建立防尘管路、综合防尘台帐,做好图板记录。

 

第十五章敲帮问顶制度

第一条工作前,安全必须对整个工作面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条检查无危险后,才能安排职工进入工作。

第三条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随时敲帮问顶,发现有活石矸应立即清除,发现脱层应加强支护,然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十六章矿灯领退报告制度

第一条每天班前,充灯工必须对当天领取矿灯人数登记好。

第二条收灯时,用取灯记录册逐一收回矿灯,如发现人数不符,应立即查清姓名并报告井长及当班班长,问清原因,双方经核无误后,方可交好班,离开岗位。

 

第十七章考勤制度

第一条在矿的每一位成员,有事外出,必须向矿上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矿长派出办公人员,必须按时返回。

第二条矿长外出,指定一名副矿长代理,维护好矿上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三条副矿长有事外出向矿长请假,交待好相关的工作后方可离开。

第四条井长、副井长、财务、后勤人员有事外出,持假条向副矿长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五条井下管理人员有事外出,持假条向井长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矿上职工有事外出,持假条向班长请假。

第七条所有要请假的人员,必须在前一天将相关的手续办好,工作交待好后方可离开,口头请假,别人代假,电话请假不算(除非常特殊的情况)。

第八条管理人员,每月出勤达30天,矿上按

第九条矿上出勤25天4人,26—28天()本月加30元,29—30天()的加50元。

 

第十八章一炮三检查制度

1、装药和放炮前,必须检查瓦斯。

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采掘工作面挖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或支架损坏,留有伞檐时;炮眼内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漏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必须报告班组长及时处理。

在未妥善处理前,放炮员必须拒绝装药。

2、放炮前,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躲炮,班组长必须指派专人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放好警戒,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装药地点。

警戒、躲炮人员和放炮员必须在规定的躲炮距离以外,并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警戒、躲炮和放炮。

3、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下达放炮命令,然后由放炮员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放炮。

4、放炮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放炮把手,从放炮器上摘下母线,并扭结成短路,使用瞬发雷管时,至少要等5分种,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要等15分钟,才可延线路检查,找出原因。

5、放完炮,待炮烟吹散后,放炮员、瓦检员和班组长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护、瞎炮残爆和通风情况,无危险后,班组长方可回警戒人员。

第十九章氧气检查制度

1、通风管理员,每十天必须对井下各作业点的氧气浓度实行检查一次。

2、对检查的时间、数据、地点记入氧气检查记录手薄中。

3、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某工作面的氧气浓度低于20%,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待处理好方能进行工作。

 

第二十章煤尘检查制度

1、矿每月对全矿井各类巷道作粉尘浓度作全面的检查。

2、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某处粉尘浓度超过规程要求,及时由洒水降尘员作好清理及降尘工作,保证各类巷道的粉尘浓度符合规程要求。

3、矿每年十月份对全矿职工作一次全面的粉尘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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