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办建64号.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989425 上传时间:2023-02-07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9.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财政部财办建64号.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财政部财办建64号.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财政部财办建64号.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财政部财办建64号.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财政部财办建64号.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财政部财办建64号.docx

《财政部财办建64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政部财办建64号.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财政部财办建64号.docx

财政部财办建64号

财政部财办建【2010】64号污水管网专项核查文件及表格

为总结2007—2010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取得的成效,完善以奖代补办法,同时摸清下一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投资需求,为“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做准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决定,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进行中期评估和专项核查(以下简称评估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核查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501号)。

《关于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建城[2007]290号)。

二、评估核查内容

1、开展绩效评价,全面核查2007—2010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包括具体项目名单,对各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带动情况,取得的成效等。

2、调查“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需求底数。

目的是在摸清底数、算好帐基础上,拿出今后几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思路和预算安排建议。

三、评估核查范围

除西藏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以市、县城、镇为单位,调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现状情况、规划目标情况,重点是已建成、在建、和“十二五”拟建管网情况。

具体范围:

1、已使用中央财政下达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市、县城、镇,必须纳入评估核查范围。

2、未使用中央财政下达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但有已建成管网、在建管网,以及“十二五”期间有拟建管网的市、县城、镇,纳入评估核查范围。

其中,“十二五”期间是否有拟建管网,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有按法定程序批准的排水管网建设规划;二是县城、镇全部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量达到5000吨/日,或者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到5000吨/日。

四、评估核查方法

以填写评估核查表格为基础,开展评估核查。

纳入评估范围的市、县城、镇,由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填写基础表格,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依据;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汇总表格。

评估核查表格、表格填报说明及地方提供资料清单详见附件,电子版在“财政部内网—部内各司局子网—财政专项建设资金网”或“—文件发布”下载。

财政部委托的评估核查机构,对各地提供的资料依据及评估核查表格填列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把关。

最终数据以评估核查机构意见为准。

五、评估核查工作步骤

1、8月20日前,各省(区、市、兵团)财政厅(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共同布置评估核查工作,准备相关资料,并填制评估核查表格。

2、2010年8月12日—13日财政部组织培训,并邀请行业技术专家讲解有关评估核查要领。

培训通知详见《关于举办扩大内需投资管理培训班的通知》(财干教[2010]67号)。

3、8月20日—9月15日,财政部委托评估核查机构组织专家赴各省(区、市、兵团)进行实地核查。

四、具体要求

请高度重视本次评估核查工作,全力支持配合评估核查机构实地评估核查,按照评估核查工作时间要求完成资料准备和表格填制工作,并确保提供的资料全面、准确、真实。

附件一: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评估核查表(共九张表格)

附件二: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评估核查表填报说明

附件三:

地方提供资料清单

二〇一〇年八月

 

 

 

本文包含附件

 

附件二: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专项资金

使用与管理评估核查表填报说明

表格结构

共9张。

表一:

为工作量清单

表二—表六:

5张基础表,由市(县、镇)填写。

除西藏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其中:

1、已使用中央财政下达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市、县、镇,必须纳入评估核查范围;

2、未使用中央财政下达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的市、县、镇中,污水处理厂规模未达到5000吨/日,或全部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量未达到5000吨/日的,不纳入评估核查范围;

3、未使用中央财政下达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且没有已建成、在建和拟建管网的市、县、镇,不纳入评估核查范围。

表七—表九:

3张汇总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汇总填写。

工作量清单与联系人名录

须准确提供应纳入评估核查范围的市、县、镇个数和名单,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基础表一市(县、镇)城镇污水处理及管网总体情况

按照市、县、镇、全口径填写。

是全市、全县或全镇汇总情况,不是某个污水处理厂情况。

其中,市只填市本级;县只填县本级;镇只填镇本级。

具体指标说明:

1、建成区面积:

城市有规划区和建成区,具体面积由建设部门提供。

2、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

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处理量与污水排放量的比值。

3、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万m3/日):

是指所有污水处理厂合计污水处理能力。

4、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

是指所有污水处理厂实际年污水处理量与设计污水处理能力的比值。

5、管网覆盖程度(%):

是指已建成管网覆盖的建成区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的比值。

6、已建管网密度(km/km2):

是指建成区内已建成管网长度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值。

7、已建成管网长度(km):

是指市(县、镇)建成区内整个项目已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管网长度,包含干管和支管长度。

7栏=8栏+9栏

8、干管:

直接与污水厂连接的污水收集总管,多数铺设在城市主干道与干道下,呈纵向,即与道路前进方向一致。

9、支管:

连接干管与入户管,将入户管汇集到干管,通过干管将污水最终运到污水厂。

呈横向,与道路前进方向垂直。

10、在建管网长度(km):

建设项目管网长度,包括该项目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部分管网长度和在建尚未完工部分管。

10栏=11栏+14栏。

11栏=12栏+13栏。

14栏=15栏+16栏

17、排水管网建设规划名称:

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排水专项规划/市政设施专项规划—排水管网建设规划(污水管、污水泵站;河流管、河流泵站)。

各规划中均有文本、表格(标管径)、图集,应予提供。

18、规划起止年限:

是指规划开始和结束时间。

19、规划审批情况:

选填国务院、省、市。

20、规划审批文件及文号:

填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

21—28、指规划拟达到的建成区面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管网覆盖程度、管网密度和管网长度。

26栏=27栏+28栏

29—33、用规划目标扣减现状情况。

其中:

29栏=21栏-1栏;30栏=22栏-2栏;31栏=23栏-3栏;32栏=24栏-5栏;33栏=25栏-6栏。

34—36、“十二五”拟建管网长度。

不是用规划目标扣除现状情况,是仅限于“十二五”期间的拟建管网长度。

其中:

34栏=35栏+36栏。

基础表一必填栏目:

7-9栏,已建成管网长度;10-16栏,在建管网长度;17栏、19栏、20栏,规划名称和审批情况;34-36栏,“十二五”拟建管网长度。

以下基础表二—基础表五,全部为必填项。

基础表二已建成城镇污水管网情况

已建成项目界定标准:

首先看验收报告;其次看竣工图纸;再次看工程合同。

只要项目已实际完工,即作为已建成项目填入本表。

具体指标说明:

1、管径:

依据规划图纸区分管径填写。

对于相同管径、不同管材的,也要分别填写。

后面有专门栏目标准对应污水处理厂、对应项目名称、及工程承担单位(建设单位,甲方)。

2、长度(km):

填写已经建成管网长度。

数据可以从前述规划中调取。

3、管材材质:

选填塑料管、混凝土管、金属管和其他。

4、建成年份:

2006年以后建成的填写具体年份,即2006、2007、2008、2009、2010;以前建成的,分别填“十五”、“2000年及以前”。

5—33、完成投资情况,以万元为单位。

5栏=6栏+11栏+16栏+22栏+28栏。

6—10、管网专项:

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请分年填写。

未使用中央资金空着,不填。

6栏=7栏+8栏+9栏+10栏。

注:

目前全国共下达345亿元,文号分别是:

财建【2007】731号、财建【2008】426号、财建【2008】742号、财建【2009】562号、财建【2009】821号、财建【2010】199号、财建【2010】303号。

11—15、三河三湖专项:

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请分年填写,未使用该项资金空着,不填。

11栏=12栏+13栏+14栏+15栏。

分别填写财建【2007】740号,财建【2008】415号,财建【2009】320号,财建【2010】172号下达资金使用金额,没有使用不用填写。

16—21、中央基建投资:

指国家发改委下达的中央基建投资。

16栏=17栏+18栏+19栏+20栏+21栏。

22—27、地方财政投入。

包括地方财政负责偿还的银行贷款。

22栏=23栏+24栏+25栏+26栏+27栏。

28—33、其他资金:

主要应是社会资金,主要是企业投资。

28栏=29栏+30栏+31栏+32栏+33栏。

34、单位成本:

用完成投资和管网长度倒算。

35、管网对应污水处理厂名称:

填写与污水管网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名称。

如果提前建网,厂还没建,可填无,但这种情况应该很少。

36、对应项目名称:

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名称。

37、项目承担单位:

指建设单位,甲方。

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污水处理厂、市政、城建公司等。

基础表三在建城镇污水管网情况

1—5、管径、长度、管材材质等:

同基础表二。

2—4、长度:

进一步区分为已建成长度和在建长度。

其中:

已建成长度指整个在建项目中已建成部分长度;在建长度指尚未建成部分长度。

6、开工时间:

据实填写开工时间。

7、预计建成时间:

填写预计建成时间。

8、工程总投资(万元):

按项目初设及概算批复填写。

8栏=9栏+38栏

9—37、已完成投资:

按基础表二口径填写。

9栏=10栏+15栏+20栏+26栏+32栏。

38、还需投资:

填写项目完工还需要投入的资金。

38栏=8栏-9栏。

39、单位成本(万元/km):

按总投资和管网长度倒算。

40、管网对应污水处理厂:

按基础表二口径填写。

没有填无。

41、管网对应项目:

按批复的项目名称填写。

基础表四“十二五”拟建城镇污水管网情况

1、管径:

同前。

2、前期工作深度:

按已完成前期工作,分别选填批复可研、完成设计审查、已获施工许可。

只须填最后一道审批程序。

3、批复文件:

填写文件名和文件号

4、计划开工时间:

按规划或项目批复上内容填写到年月。

5、预计建成时间:

按规划或项目批复上内容填写,仅限于2015年以前的项目。

6、长度(km):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填写。

7、管材材质:

选填塑料管、混凝土管、金属管和其他。

8、工程总投资估算/概算(万元):

按规划或项目批复填写,不含拆迁部分。

9、单位成本(万元/km):

用工程总投资和管网长度倒算。

10—11、管网对应污水处理厂名称、对应项目名称:

同前。

基础表五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安排情况

为防止前四张基础表中,关于以奖代补资金填报不全,专设此表。

其中:

各年用于干管、支管的以奖代补资金要与前四张基础表一致。

除用于干管、支管外,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其它方面的,要据实填清楚每一项具体用途及工作量,用于入户管的要注明长度,用于运营的要填写补助标准(在2、4、6、8、10栏填),未安排部分填未安排金额。

汇总表一城镇污水处理及管网总体情况

按基础表一汇总填写。

1、分别按地市本级、县级市本级、县城本级、镇本级汇总。

2—6、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万m3/日)、负荷率、管网覆盖程度、管网密度,按前述表格填写。

7—33、已建成管网长度、在建管网长度、规划目标、差异分析等,按前述表格汇总填写。

汇总表二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情况汇总表

按基础表二—基础表四汇总填写。

汇总表按管径汇总,不必区分管材。

汇总表三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安排情况

按基础表五汇总填写。

其中运营补助标准按平均值填写。

 

 

附件三:

地方提供资料清单

1.规划类资料——已批复的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排水专项规划/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管网建设规划(重点是污水管网、污水泵站;河流管网、河流泵站),应提供规划文本、表格和图集。

2.已建成项目须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工程合同;项目批复文件、施工图纸;资金预算下达文件、进账单、台账与报表、银行对账单、原始凭证、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资料。

3、在建项目须提供——项目批复文件、施工图纸;资金预算下达文件、进账单、台账与报表、银行对账单、原始凭证等。

4、拟建项目须提供——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设批复、投资计划、施工许可等。

5、评估核查机构要求或地方主动提供的其他资料依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商业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