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考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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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区2010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完成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工作遵循分类考核与分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考核评价与结果运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绩效考核工作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设立区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绩效办),为相对独立的常设机构,归口区委组织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制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接市绩效办工作,组织实施区内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评价建议,对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适时进行预警和通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直部门和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单位)、各乡镇(街道),市托管单位。

绩效考核分级分类进行,按四大家机关及常委部门、市托管单位、法检两院、党群部门、政务部门、乡镇(街道)、其他部门和单位进行分类,委托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制订考核方案对下属景区进行考核,考核方案要经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批准。

部门(单位)分类为:

(一)区四大家机关及区委常委部门

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机关;区人武部、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

(二)市托管单位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三)两院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四)街道、乡(镇)

岳麓街道、桔子洲街道、望月湖街道、银盆岭街道、观沙岭街道、西湖街道、望城坡街道、望岳街道、咸嘉湖街道、梅溪湖街道、天顶乡、坪塘镇、含浦镇、莲花镇、雨敞坪镇

(五)党群部门

区监察局、区综治办、区维稳办、区委610办、区编委办、区直机关工委、区委老干局、区委党校、区史志档案局、区接待办、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工商联、区残联、区科协(独立设置)

(六)区政务部门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建设局、区农林水利局、区文体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重点办、区人防办、区信访局、区统计局、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招商合作局、区工业经济局、区城管局、区环保局、区房产局、区交通局、区安监局、区征地办

(七)区属其他部门(单位)

大学科技园岳麓分园创业服务中心、岳麓科技产业园、区城建投资公司、区城建开发公司、区市政公司、区环卫公司、区园林公司、区潇湘园管理处

第二章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条根据市绩效考核办下达的目标任务和区委区政府总体工作要求和目标,分类建立考核指标。

绩效考核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街乡镇含人大政协工作)、单位自身建设情况、社会公认情况评估等三个部分,三个部分的量化权重分类确定,其中政务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占70%、单位自身建设情况占10%、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占20%;乡镇(街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占80%、单位自身建设情况占10%、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占10%;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占80%、单位自身建设情况占10%、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占10%。

第六条四大家机关及常委部门、市委托管理单位纳入绩效考核,只计算考核得分和排名,但不进行等次评定。

第三章考核计分办法

第七条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计(分值权重见附件)。

第八条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包括考核项目、目标值、项目分值、计分标准等内容。

考核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定量指标按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计分;定性指标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分别对应系数1.0、0.9、0.8、0.5。

项目考核得分等于项目分值乘以对应系数。

定性指标按以下标准进行评估并确定考核档次。

优秀:

工作的进度、质量、标准完成很好,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很好的社会效益或优良的环境效益;工作有重大创新和突破;所考核的工作获全国、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或奖励;所考核的工作作为典型经验在市委市政府及以上(不含市级部门)推广。

良好:

工作的进度、质量、标准完成较好,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较好的社会效益或良好的环境效益;工作有较大创新和突破;所考核的工作获市主管部门或区委、区政府通报表彰或奖励;所考核的工作作为典型经验在全区或市直有关部门推广。

合格:

工作的进度、质量、标准达到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工作有所创新,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不合格:

工作的进度、质量、标准没有达到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差。

第九条区党管武装工作、统战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政令落实及办公室工作、作风建设、应急管理、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及已纳入市对区绩效考核的相关工作等其他各项工作的考核,没有单列考核分值,根据各单位交办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对乡镇(街道)及区直单位进行考核,并实行倒扣分制,但每项最高扣分不能超过5分,所扣分值必须提供扣分的事实依据,并经区绩效考核委员会核定。

第十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财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该项工作计零分,取消单位综合性评先资格,取消党政正职、分管领导及从事该项工作的有关人员年度考核评先资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工作“黄牌警告”制度,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取消单位综合性评先资格。

对麓山景区范围内所辖街道控违工作,根据岳办发[2008]22号文件所规定的要求,由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为主进行考核。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年度绩效考核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绩效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由区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年终绩效考核的程序

1.书面总结,自我考评。

各单位全面总结本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如实向区考核办汇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2.集中考核,综合评价。

年终由区有关领导带队,考核成员单位派人组成考核组,按照考核评分细则的标准和要求,客观、公正地计分。

3.社会公认情况评估。

由区考核办组织实施,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测评指标和方法进行,主要由全体区级领导,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及服务对象进行测评并量分。

4.集中审定。

根据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结果,由区绩效考核委员会综合评价后,经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核得分和评价等次。

第十三条考核工作责任制及其要求。

在考核评价的每个环节上都要责任到人,并建立举报制度。

区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受理,对举报情况及时予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第五章考核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根据年度绩效考核得分,按得分多少在相应类别将被考核单位分别评定为一类、二类、三类。

其中一类单位区直部门和单位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5%,、乡镇(街道)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40%。

被“一票否决”及没有完成市绩效考核指标,或在市绩效考核中内五区排名倒数第二名,不得进入一类单位,排倒数第一名或影响全区工作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评为三类。

区四大家机关及区委常委部门不参与评先,其考核等次及奖金发放标准结合市对我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五条对班子成员个人的考核,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和测评情况得分,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根据得分高低,分正职和副职两个层次,原则上按15%、82%的比例分别评定为一等、二等,按1%-3%的比例研究确定三、四等人员。

第十六条对非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坚持定量与定性、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领导评价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的原则,对考核结果排在末位的实行诫勉或提醒谈话。

第十七条根据区财政预算安排和年终财力情况,奖金额度在去年的基数上适当上浮并与市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并在确定二类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均奖励基数后,一类单位人均奖励基数在二类单位人均奖励基数上增加20%,三类单位人均奖励基数在二类单位人均奖励基数上减少20%。

年度奖金发放范围为区绩效考核办法所规定范围所属单位的在职在岗人员。

年度奖金分两阶段发放,本年度发放奖金额的70%,次年度结合市绩效考核结果另行发放上年度奖金额度的30%及党政班子成员上浮奖励部分。

第十八条区直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办法。

一、二类单位工作人员奖金按本单位考核等级的人均奖励基数执行,党政正职的奖金数在本单位等级的人均奖励基数上可上浮35%,班子其他成员可上浮20%;三类单位工作人员奖金按本单位人均奖励基数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不按奖励比例上浮。

第十九条岳麓科技产业园、乡镇(街道)及区城建投资公司、区城建开发公司、区市政公司、区环卫公司、区园林公司、区潇湘园管理处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奖金标准根据本单位的考核等级,按区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执行;对各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由各单位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并报区绩效办备案,奖励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但标准不能超过本单位在区绩效考核中规定等级的奖金额度标准,且不得重复奖励和另立名目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等次评定为“称职”以上,按所在单位相应等次发放年度绩效奖金;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等次评定为“基本称职”,按不高于相应等次60%的标准发放绩效奖金;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等次评定为“不称职”,不发放年度绩效奖金;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确定为“不定等次”,按不高于相应等次60%的标准发放年度绩效奖金。

第二十一条区四大家区级领导绩效奖金发放标准,视我区绩效考核结果而定,我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入内五区前3名,参照一类单位的奖励标准上浮;绩效考核列内五区第4名,参照一类单位的奖励标准发放;绩效考核结果列内五区第5名,参照二类单位的奖励标准发放。

第二十二条奖金标准和额度由区绩效办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审核后,统一计算到各单位。

经费来源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绩效考核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均不得突破规定奖金限额,否则作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需要设立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产业发展、财源建设、城市建设、招商引资、文明创建工作等单项奖。

由各相关责任单位制定相应的单项奖励实施办法,经区绩效考核委员会审定,并报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垂直管理单位的考核和奖励,根据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由区绩效考核办负责综合考评,经区绩效考核委员会研究评定后,由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提出奖惩意见。

第二十五条对单位自身建设情况及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另行制定相应考核细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因市、区政策性因素,造成指标体系有调整;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有变化造成工程项目计划有调整的,由被考核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充分理由,经区考核职能单位核实并由分管区领导审定签署意见后,报区绩效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按调整后的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全区绩效考核细则由区绩效办会同各相关职能单位负责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绩效办负责解释。

附件:

1.乡镇(街道)及岳麓科技产业园2010年度绩效考核分值分配情况表

2.区直系列单位2010年度绩效考核分值分配情况表

3.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2010年度绩效考核分值分配情况表

主题词:

绩效考核实施办法通知

中共长沙市岳麓区委办公室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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