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县衙规制与日常政务处理程序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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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县衙规制与日常政务处理程序初探

明代县衙规制与日常政务处理程序初探

  县衙是明代县级政府的办公官署,可以说是一县的政治中心。

县官、佐贰、首领等朝廷职官和六房书吏,按规定都要在县衙中居住和办公,大量的执事差役也在县衙中听候官吏差遣,县级政府的刑名、钱谷等日常政务主要是在县衙中完成的。

此外县衙内外还有监狱、仓库、县学、宾馆、驿站、递运所等相关机构和设施。

考察明代县衙的布局和结构,以及日常政务在其中的运行流程,对于我们理解明代县级地方政府的实际运作当是极有助益的。

、《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刘鹏九的《内乡县衙与衙门文化》,李志荣的《元明清华北华中地方衙署建筑的个案研究》,及美国学者ThomasG.Nimick的博士论文《晚明的县、县官与衙门》。

以上成果对研究明代县衙的建筑格局和衙门文化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对明代县衙的具体规制和政务运作流程还缺乏深入细致的说明。

  一、明代县衙的规制

据学者的新近研究揭示,中国古代地方官衙的建筑格局到明代发生了一个显着的变化,这就是明初太祖颁行了地方衙署建设应遵循的“范式”。

这一规制与前朝的主要不同在于“府官居地及各吏舍皆置其中”。

[1](P22)洪武初王祎《义乌县兴造记》载:

“今天子既正大统,务以礼制匡饬天下。

乃颁法式,命凡郡县公廨,其前为听政之所如故,自长贰下逮吏胥,即其后及两傍列屋以居,同门以出入,其外则缭以周垣,使之廉贪相察,勤怠相规,政体于是而立焉。

命下郡县,奉承唯谨。

”(卷九)这样的建筑格局反映了朱元璋惩前元之旧弊,力图整顿吏治的思想。

《大明律·工律·营造·有司官吏不住公廨》规定,有司官吏必须居于官府公廨,不许杂处民间:

“凡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

虽然明初颁布了地方衙署建设的规制,但明代县衙的建筑格局还要受历史遗留下来的衙署格局的影响。

从文献记载来看,许多在明初新修或重修衙署的格局的确遵循了新的规制,但也有些地方限于经济条件或历史格局的影响,并不完全符合新的规制,比如在一些地方吏舍并未被纳入到县衙之中。

总的来看,明代县衙根据所在地区地理位置和经济条件的不同,有的较为宏敞,有的则较为简陋,但大多数县衙有两个共同特点:

一是封闭性,四周以高墙与外界相隔;二是形制四方规整,中间有一条显着的中轴线。

在这条中轴线上,依次排列着县门、仪门、大堂、二堂、三堂等主要建筑。

中轴线大致可分为三段:

仪门之前主要是礼仪性的建筑;仪门至二堂或三堂为县衙的核心区域,为知县审案、办公之所;二堂或三堂之后,为知县内宅。

中轴线上的院落一般遵守对称的准则。

中轴线两侧,则分布着佐贰官县丞、主簿和首领官典史的衙门和宅邸,以及吏廨、监狱、仓库等建筑。

以下试以隆庆《仪真县志》所载仪真县衙(国朝县治图)为例,来说明明代县衙的具体构造。

县衙前有照壁一道,照壁后为牌坊,仪真县衙牌坊上有匾额题“忠廉坊”。

牌坊以里为大门,大门两边的墙呈“八”字形,所谓“八字衙门”即由此而来。

八字墙上可张贴告示、榜文,公布科举考试录取结果等,有的加上顶棚和栅栏,称“榜廊”或“榜棚”。

牌坊以里,设有医学、阴阳学,右侧设有总铺,以便于县衙公文的快速递送。

牌坊正北为鼓楼或谯楼,为两层,是县衙中最高的建筑,便于报时和了望。

鼓楼外墙左右,分别建有申明亭、旌善亭,或申明在左、旌善在右,或反之,无一定之规。

嘉靖《太平县志》:

“申明亭:

在县治门外,牧爱坊左。

凡民有作奸犯科者书其名揭于壁,而耆民里长会断民讼者亦于是云。

旌善亭:

在县治门外,牧爱坊右。

凡民间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则书其行实揭于亭,以寓劝善之意云。

”(卷四,公署)进入鼓楼,也就正式踏进了县衙的大门。

有的县没有鼓楼或谯楼,而以县门代之。

鼓楼之后,即是仪门。

有的县鼓楼之后还有一道二门,仪门为三门。

仪门之左,一般设土地祠、衙神庙、寅宾馆,仪门右侧为县狱。

仪门中间为正门,平时关闭,只有迎接上级或同级官员造访时才打开,两侧开有角门。

仪门内为衙中最大的一进院落,院中树立一座小亭,称“戒石亭”。

亭中石碑南面刻“公生明”三字,语出《荀子·不苟》:

“公生明,偏生暗。

”碑阴书“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十六字。

戒石碑下有甬道向北,到达月台,台上即是县衙的核心建筑——大堂。

大堂为知县审案、办公之所,一般建得高大轩敞,正中设桌案,堂前设栅栏,前有飞轩甃,其下为露台,上有审案时供人犯下跪的跪石。

大堂又称“县厅”、“正厅”、“治厅”、“琴堂”、“牧爱堂”、“亲民堂”、“节爱堂”等。

大堂两侧耳房可用作仪仗库、銮架库等库房。

大堂左侧或右侧,有的还设有“典史厅”、“典幕厅”、(卷四,建制)“幕厅”、(卷二,署廨)“县幕”(县治之图)或“赞政亭”,(国朝县治图)为幕官典史办公之所。

应当说明的是,县衙中幕厅的存在并不能被简单地当作出现县官幕友的证明。

中曾认为:

“明代州县衙署正堂左厢修有幕厅,从各地方志的公署建筑沿革来看,这个幕厅修建时间最早的州县是在洪武二十八年,说明在洪武末年,幕友制已在州县中出现,从明代洪武以后各州县相继修建幕厅的事实来看,幕友是逐渐发展起来的,而在明中叶成为一种不成文却也为时人公认的定规。

”后在氏着《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中,对上述观点有所修正,认为幕厅开始是典史厅,但仍认为明代中期后演变为知县幕友的办公场所。

见该书第114~116页,第119页。

)幕厅实际上是典史厅,是典史帮助知县处理文案的场所。

首先,首领官在明代又被称为“幕职”、“幕官”,主要掌文移出纳,这正是典史的角色。

其次,“典史厅”、“幕厅”在众多不同的县志上都出现在大致相同的位置——大堂的东西梢间,说明它们所指的应该是同一个东西,只是在不同的县志编纂者那里使用了不同的称呼而已。

如果将这些名称——“典史厅”、“典幕厅”、“幕厅”排列在一起,答案就更清楚了。

再次,设有典史厅的县衙同时还设有典史衙,这说明典史厅是典史于本衙办公之外,协助知县处理文卷的场所。

典史厅设于大堂之侧就是这个目的。

(县治之图)(县治之图)(县治图)又次,幕友属于知县私人雇佣,因而不宜出现于大堂之侧。

在清代,幕友协助知县处理事务,都要在靠近内宅的地方进行。

幕厅紧邻县衙大堂,属于核心办公区域,幕友到此办公不合情理。

最后,清代幕友制盛行后,佐贰官设置极少,也就是说佐贰官的职能大部分为幕友所取代,幕友是在佐贰官作用削弱之后取而代之的。

而反观出现“幕厅”字样的几幅县衙布局图,可以发现一般都有数处佐贰官衙宅,佐贰官的设置还相当多,承担着很多行政事务,这至少说明即使出现了幕友,作用也必相当有限,此时在大堂之侧公然出现幕友办公的专门处所是令人难以想象的。

虽然明代中后期的某些方志中有模棱两可的记载,如嘉靖《太平县志》卷四“公署”条:

“治厅曰琴堂……左耳房为仪仗库,籍册藏焉,又其左为幕厅,幕僚居之。

”李乐《见闻杂记》也说明后期县官常自带主文之类的私人助手上任:

“近日友人作令,雇主文行者,十有四五。

”[10](卷八,五十二)但没有证据将幕厅与之挂起钩来。

大堂院内两侧厢房为吏员办事之六房所在,左侧为吏、户、礼三房,右侧为兵、刑、工三房,粮科、马科及承发房、铺长司等也排列于左右厢房中。

粮科从户房分出,二者的分工是:

“户房止是分派钱粮,收解俱是粮房。

”[11](卷二)马科从兵房分出,“承发吏设管公文及管词状”。

[12]铺长司为急递铺铺长办公之所。

北直隶宛平县大堂两侧廊房有多达15个房科。

(卷二,署廨)储藏册籍档案的架阁库、册房,以及存放各种器具财物的卤簿库、帑库、銮驾库等,也位于大堂附近。

大堂之后是二堂。

二堂是知县预审案件和大堂审案时的退思、小憩之所,又称“退思堂”、“改弦堂”、“省观堂”等。

由于它是一个过渡性的建筑,因而相对较小,也叫“穿堂”、“川堂”、“过堂”等。

二堂后一般有宅门,将南边的外衙与北边的内衙分开。

宅门内为三堂和知县廨,二者有时合而为一。

三堂又称“后堂”、“便堂”,在一些县它是仅次于大堂的建筑;知县廨又称“正衙”、“知县衙”。

三堂是知县接待上级官员、商议政事和办公起居之所,有些事涉机密的案件和不便公审的花案,亦在此审理。

内衙中一般还有住宅、书房、花厅、后花园等,为知县的生活区。

反而位于县衙东北角。

万历《新昌县志·县衙图》,《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古籍书店,1981年。

县丞、主簿、典史的衙、宅,分布于县衙后部中轴线两侧,一般典史衙只有一个,县丞衙、主簿衙则可能有多个,视该县所设佐贰官多少而定。

吏舍,即吏员的居所,也分布在县衙中。

明代规定,为防止吏员内外勾结舞弊,吏员平时要待在县衙内,不允许擅自出衙。

吏舍一般集中位于六房之东西侧,或散布于官廨之间的空地。

官吏都须按规定在县衙内居住,一般不许杂处民间。

然而由于吏员众多,吏舍难以容纳,许多人只好借住衙外民居。

沈榜《宛署杂记》卷二“署廨”云:

“吏廨无定所,时补各官廨之空地云。

吏大半无廨地,僦借民居。

”官舍和吏舍合称“公廨”。

关于公廨的规格和等级,弘治《句容县志》卷二载:

“知县十间,县丞八间,主簿七间,管马主簿七间,典史六间,吏舍四十间。

监狱是县衙不可或缺的部分,一般占据了县衙的西南角,故俗称“南监”。

分内监、外监,男监、女监。

附近还设有狱神祠或狱神庙。

此外,县衙中还有马政厅、马房、官仓、门房、里舍等建筑。

以上所述是典型的县衙,当然也有些县衙不那么规范,比如山东淄川县县衙把一般建于县衙之外的府馆、布政分司、按察分司、养济院、县仓等都包含在县衙中。

[13](卷一,县治图)临朐县的监狱、吏舍则与他县不同,位于县衙之外。

[14](临朐县邑内图)

县衙之外还有其他官署和设施,亦为一县行政之所需,计有县学、社学、城隍庙、际留仓、禄米仓、预备仓、便民仓、养济院、漏泽园、府馆、布政分司、按察分司、都察院、察院、公馆、管河厅、巡捕厅、巡检司、水马驿、急递铺、递运所、社稷坛、山川坛、邑厉坛、僧会司、道会司、税课局、河泊所、工部分司等。

  二、县衙的作息时间

明朝政府规定了一些法定假日。

“凡每岁正旦节,自初一日为始,文武百官放假五日。

冬至节本日为始,放假三日”。

[15](卷八○,节假)洪武六年,太祖“命考古休沐假日,礼部以唐六典假日上,从之。

令百官每月五日给假”。

[16](卷五,洪武六年闰十一月壬辰)宣德三年,又定于每年岁首旬休十日。

[17](卷四十四,休假)此外,逢皇帝登基、寿诞、丧葬等,也要停止公务活动。

除政府规定的假日外,县衙每日清晨即开始办公,日暮时方才散衙。

“凡官府皆须侵晨署事,日入方散”。

[18](卷下,公座)每日卯时,吏典、隶兵及各种杂役于承发房画押报到,称点卯;下午酉时,散衙归家。

“凡公门吏典、兵卒及里长人等,皆须置簿,付承发典吏收掌,每日侵晨于上画卯,至暮画酉”。

[18](卷下,卯酉)

县官每日升堂分为早堂、中堂、晚堂。

各官对时间的安排,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自的性情能力,不尽一致。

但“堂事须有定规,各役人犯方便伺候遵守”。

若初仕者无经验,“投文听审,俱无定时,自朝至暮,纷纷扰扰,终朝伺候”。

[11](卷三,投文会客次序)

据载,早堂一般为卯时至辰时,“粮里长等各照都图,挨次站立两廊下,次第升堂,作揖听发放出”。

[12]“升堂后皂隶报门,阴阳报时,同僚揖,首领揖,六房揖,门库参见,始将公座簿以次佥押。

内外巡风、洒扫、提牢、管库等各报无事,自吏房起先将一日行过公文或申或帖或状,依数逐一禀报点对,各房挨次佥押用印”。

然后“放里老挨图入见”,[19](公座)“比较里老,催办公事”。

[20](坐衙)中堂为巳时至未时,主要是“问理词讼,干办公务”。

[19](公座)“听讼在午、未时,则白昼了然”。

[11](卷四,审讼勿夜)晚堂为申时至酉时,继续清理词讼,审录狱囚,总结一天公务,然后击鼓散堂。

知县一天处理事务总的次序是处理公文、比较钱粮、问理词讼。

《官箴集要》称处理公文的顺序是:

“其申达上司公文,早衙佥押;其平关牌帖并批牌等项,中衙佥押。

”[18](卷上,六房)大堂上每日设值堂吏和值印吏各一名,“直堂吏一名,专一在堂挂号登记上下公文,并拘勾人犯牌票,以便揭查。

直印吏一名,置簿填写某房公文几件,用印几颗,至晚递不致违误,结状以防奸弊”。

[21](立定规)其余吏典于各房办事,非传唤不得上堂。

每晚又派巡风吏一人巡视衙门各处,以防奸盗。

  三、日常政务的处理程序

县衙中的人员分为官、吏、役三等,在数量上呈金字塔形。

在政务上的分工大体为:

官主决策,吏理文书,役供差遣。

知县、县丞、主簿、典史即正官、佐贰、首领,为朝廷命官,数量极少。

知县总管一县之政务,佐贰、首领则分别分工负责劝农、水利、清军、巡缉等某一方面的事务;吏员为在吏部注册的公职人员,主要在六房、粮科、马科等各房科中办事,处理公文账册;衙役则司职站堂、看管、守卫、催科、抓捕等事,听候官吏差遣。

县衙中的公务文书主要由各房科的吏书草拟。

与清代县官文移主要倚仗师爷不同,明代吏书在公文的处理中还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县官一应文移,本应亲自为之,但实际上多派相应房科起稿。

《大诰三编·农吏第二十七》曾规定:

“今后诸衙门官,凡有公事,能书者,务必唤首领官于前,或亲口声说,首领官着笔,或亲笔自稿,照行移格式为之。

然后农吏誊真,署押发放。

”[22]但后期普遍的情形却是县官“申上司文移,先令该吏起草”。

[21](慎申呈)由于明代中期以后吏典买充者多,素质普遍降低,通文移者日少,多由各房主文、书手代笔。

县官“凡承上发下文移,只问该房取稿,不必管他央何人作,只要好便罢”。

[21](远主文)吏典、首领官对公文应及时办理,不得稽延。

《大明令·吏令》规定:

内外衙门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七日程,大事十日程”。

[23]《大明律·吏律·公式·官文书稽程》规定:

“凡官文书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首领官各减一等。

”《读律琐言》卷三《吏律·官文书稽程》注云:

“诸衙门文书,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

遇有公事,六房吏典向上禀报,须自上而下进行,即首先秉明知县,再赴分管佐贰、首领处商议;签押文书时,则遵从自下而上的顺序,先由下面的吏典首领等官开始,最后至知县处用印施行。

“该房该吏凡遇禀复公事,自上而下;佥押文书,自下而上”。

[18](卷上,六房)“遇有大小事务,该吏先于长官处明白告禀,次于佐贰官处商确既定,然后当该吏典幕官书卷,才方自下而上以次佥押讫,正官下判日子,当面用使印信,随即施行”。

[18](卷下,佥押)这样做的目的,可能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信息上达长官的渠道通畅,不致被中途截断;同时政务处理意见先由下面的该管官吏议定,最后由县官决断施行,也可以减轻知县的理政负担,使各级官吏各负其责。

刑名、钱谷为知县最重之事。

县官受理百姓词讼称为“放告”,受理词讼的日子称为“放告日”,每隔三五日一次。

一般是逢三、六、九日放告。

也有五日一放告的,更有“民淳事简之地”,只在每月初二、十六放告两次。

[11](卷四,准状不妨多)在农忙时节,为不妨农时,还要止讼几个月。

如四至七月农忙时,除人命、强盗等大案外,其他案件不予受理。

放告之日,县官升堂后,出“放告牌”,原告捧纸依次递进县衙。

凌蒙初《拍案惊奇》卷十《韩秀才乘乱聘娇妻 吴太守怜才主姻簿》:

“到得府前,正值新太守吴公弼升堂。

不逾时,抬出放告牌来,程朝奉随着牌进去。

”[24]状纸递进后,由承发房吏接下挂号。

县官接状后为慎重起见,往往并不立即审理,而是退堂后一一细览,第二天再与发落。

不准状的退回,准状的再传原告、被告、证人三方细审。

钱粮完纳不及时,或差役办差逾期,县官则用刑求、监禁的办法催督,称为“比较”。

“凡差人解军、解钱粮,限定日期。

如不完批回缴者,即拿的亲家属监候,轮日比较,则事易完”。

[21](慎差人)征比钱粮时,先比较粮长、里老等役,使之催督欠纳户,若再不完,则征比花户。

县官除点视桥梁圩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抄札等事外,不得轻离县衙,有事则以信牌差遣吏役。

《大明律·吏律·公式·信牌》规定:

“凡府、州、县置立信牌,量地远近,定立程限,随事销缴。

违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府、州、县官遇有催办事务,不行依律发遣信牌,辄下所属守并者,杖一百。

其点视桥梁圩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抄札之类,不在此限。

”信牌又称“牌票”、“票”、“朱票”,为纸质,上面用墨笔写明所办事情,限定日期,用朱笔签押,并盖官印。

关于信牌名称及形制,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辨讹》云:

“票,一作慓,疾也,急疾也。

今官府有所分付,勾取于下,其札曰‘票’。

”[25]《醒世恒言》卷三十九《汪大尹火焚宝莲寺》:

汪大尹“当晚在衙中秉烛而坐,定稿申报上司,猛地想起道:

‘我收许多凶徒在监,倘有不测之变,如何抵挡?

’即写朱票,差人遍招快手,各带兵器到县,直宿防卫。

”[26]《三刻拍案惊奇》第二十七回《为传花月道 贯讲差使书》,记钱生员伪造官府“纸牌”诈财之事。

[27]《型世言》第二十七回《贪花郎累及慈亲 利财奴祸贻至戚》,写奸徒商德、钱流伪造官府牌票,商写牌,钱用朱笔签押。

[28]吏役事完须将牌交回,称“投牌”、[29](P292)“销牌”。

差点差役时又使用签筒,筒中置签,上写各役姓名,差点某役,则抽其名签付之,事完差役将签交回。

《治谱》云:

“在县呼唤各役,非抽签叫者不许应。

出入时须以签筒自随……如在家或轿上,或催夫马或叫人,系紧急事,袖中宜置小签,抽一与门子,门子照名以大签给之,彼事不完,签不得入。

……须签上本人用刑。

”[11](卷二,置签抽签法)

但牌票亦不可轻给,以维护牌票的严肃性。

“凡有小节公事,只可用言语分付催办完结,不必出票。

如有大事不能结绝,或各样差使不完,方才出票拘勾。

不可泛滥一概出票,致使小民轻易不惧官法。

及票俱用县印一颗”。

[12]诸役多有借牌票诈害百姓者。

“差人持粮票下乡……黑夜排闼,就床擒锁,举家惊惶,设酒送馈。

及去,衣服鸡犬一空。

假如欠银五两,此番所费二三两,手头愈空,钱粮愈难完办。

及带至县,该差又与商通,雇人代杖而出。

一番追呼,始终皆为差人生意,而官逋如故”。

[30](卷二十三,御吏)有的串通吏书,私写牌票,不盖官印,持“白头”牌票下乡欺诈百姓。

“吏书欺官讨钱,每于开征之日,一甲写一催票,谓之押差,或谓之总催。

每一快手一二十两,贿买户书写就。

……盖快手借票催粮,原非为催粮计,不过借印票在手,无端索害乡人。

农民多不识字,又多良善之人,彼即有完票在家,快手欲无端害之,几十里外向谁分诉。

……一张票,乃一快手几年生活也”。

[11](卷五,摘差总差之殊)

牌票是替官府办差的凭证,可发与差役,也可发给在县听差的值年里长,使之勾摄公事。

“追会钱粮、军需、刑名、造作,大小公事,不得差人下乡,止是遣牌勾办”。

[18](卷下,销缴信牌)审案时,县官还可将牌票交与原告、干证,令其持票拘传被告。

明初以后里长多在县“承符呼唤”,听领钱粮词状牌票,回乡催征钱粮,勾摄人犯,或措办供应。

《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户属》:

“旧例里长逐日在县应卯,违卯则罚。

”[31]袁黄《宝坻政书》卷四《申道报抚台减粮公移》:

“自卑职到任,凡见年里长,皆放归农。

”[32]说明万历十六年袁黄任宝坻知县前,该县值年里长须至县听差。

不但里长,甲首也须随里长到官听差,或出“应卯银”补贴里长劳费。

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九十《赋役》:

“四十年正月,御史潘季驯巡按广东,倡行均平里甲之议。

……其里长止于在官勾摄公务,甲首悉放归农,广人便之。

”[33]说明广东在潘季驯改革前甲首须随里长到官。

县官有事传唤乡民,应尽量差遣里长,以免差役下乡生事勒索。

“凡勾摄公事,不可差皂隶、快手、机兵人等下乡生事害人,致生不虞,负累不便。

止许差各里里长转令甲首拘与”。

[10]“有等在官人役,有因公差下乡,狐假虎威,虚张声势,指官诓诈,扰害良民。

明知乡农少入城市,怕见官府,只得受其凌虐,鸡犬为之不宁。

有本差一人,有帮二三人者,一至其家,势如饿虎,不满其心不休也”。

[34](卷下,刑类)

以上所论述的是明代县衙中比较常见或一般的运作方式,其中一些材料来自明代的官箴书。

官箴书作为明代官员初入仕途的为官指南,反映了当时官场行事的惯例。

参以其他资料,可以大体了解明代县衙的实际运作情况。

由于明朝疆域辽阔,历时200余年,各个地区、各个时期的情况会有所变化,其间的差异性及其与县政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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