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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移交方案

三、工程移交方案

工程公司为确保移交环节的顺利实施,编制此移交方案,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招标文件要求,就移交的内容、程序等进行补充说明。

1工程移交准备

1.1组建移交组织机构

特许期结束二十四(24)个月前,工程公司将组建移交组织机构,由各专业代表组成,并要求各专业维护运营商组建各自的组织机构,以配合移交工作(组织机构图见下)。

各机构职责

1.1.1工程公司负责工程验收移交的组织工作,确保所移交的各项内容完整、客观、准确。

1.1.2专业养护运营商负责各自的协调组织,服从工程公司安排,协助验收移交工作。

1.1.3各专业养护运营商下设的实体组负责各实体移交量统计及移交时实体验收工作。

1.1.4各专业养护运营商下设的文件资料组负责工程资料的统计、清单汇编,及资料移交。

1.1.5核算组负责解除和清偿工程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以及建设、运营和维护时由工程公司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还有工程所有债权的资金回收。

1.2组建“移交委员会”

特许期结束二十四(24)个月前,工程公司将联系甲方共同成立一个“移交委员会”,成员包括工程公司三(3)名代表和甲方三(3)名代表(包括至少一名接收人的代表)组成。

工程公司将向甲方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工程公司其负责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

1.3确定移交标准

工程公司将在移交委员会成立后,组织各专业专家依据工程设计年限、已使用年限、交通量、《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9等各专业技术规范标准(各专业技术规范应保证使用最新版本)分别评定路面技术状况、桥梁技术状况、路灯技术状况等。

根据现有评定技术等级,编制移交标准,报甲方核准。

1.4确定移交内容及移交时间

移交委员会将定期会谈,或经双方同意随时会谈,以商定市政道桥等相关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及设施修复内容、修复后的验收和将移交的建筑、设备、设施、物品和备品备件、文件资料的详细清单等。

工程公司将于特许期结束十八(18)个月前,组织各专业养护运营商依据甲方核准的移交标准对各专业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提出修复内容及修复计划的报告。

该报告将于移交日期前十五(15)个月上报移交委员会,并由移交委员会核准。

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十二(12)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工程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文件资料的详细清单及移交程序。

移交委员会将在移交之前的第三(3)个月开会商谈移交仪式。

2修复与移交验收

2.1修复

在移交日期之前不早于十二(12)个月,不迟于移交日期六(6)个月之前完成,工程公司将组织各专业养护运营商依据经核准的修复计划报告对市政道桥等设施进行修复,工程公司将按月检查计划进行情况,并采取技术、经济措施保证计划落实,同时将修复报告提交“移交委员会”。

修复的内容包括:

2.1.1依据移交标准核查的市政道路和桥梁需修复的工程;

2.1.2消除实际存在的不满足移交标准的缺陷;

2.1.3检修、探伤、检测及易损易耗件更换等;

2.1.4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检修工程;

工程公司有义务将甲方合理提出的检修工程列入其修复计划;

工程公司将在各专业修复完成后组织一次复检,用以落实修复不到位或仍需修复的问题,交由各专业养护运营商10日内完成。

如果工程公司不能根据时间要求组织进行修复,甲方可以自行进行修复,由工程公司承担费用和风险。

甲方应有权提取运营与维护保函,以补偿修复的费用。

在此情况下,应向工程公司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2.2移交验收

工程公司保证移交的市政道桥处于符合移交标准的正常运营状况,满足正常使用,同时满足合同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在修复后并在移交日期三(3)个月之前,由工程公司向甲方提出移交申请,甲方收到工程公司的移交申请后,与接收人和工程公司代表共同对市政道桥进行移交预验收。

2.2.1移交预验收

(1)各个专业养护运营商组成分专业小组,带领各专业技术以及现场负责人等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接受单位进行现场移交。

(2)各方按照各自的移交方案清单分别按照分片区进行分单体验收,并签字确认。

每个片区验收合格后进行汇总。

(3)各个专业的验收分为子单位工程验收移交、分项移交、分部移交、相关系统运行以现场抽查调试确认。

(4)工程公司对各专业养护运营商预验收中的不合格进行汇总、安排各自整改消缺、验收确认。

如果工程公司不能自预验收日起三十(30)日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工程公司承担风险和费用。

甲方应有权从运营与维护保函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工程公司。

2.2.2移交验收

工程消缺合格后,由工程公司向甲方提出正式移交申请,甲方与工程公司将按商谈确认的移交仪式并于移交日期两

(2)个月前开始移交。

移交程序如甲方未提出异议,将按移交预验收程序进行。

(1)工程公司负责组织各专业养护运营商对验收提出的不合格进行汇总。

(2)各个专业养护运营商的工程移交机构在工程公司的领导下分别就各自专业的文件资料清单与接收人对接交付。

(3)环保验收参见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工程公司于移交验收后10日内安排组织各专业运营商按照验收结果进行整改、修复,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工程公司应再次向甲方提交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上述报告后5日内再次组织接收人对单项工程进行移交验收。

2.3移交费用和批准

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市政道桥及有关的承包商的保证、技术和供应合同,甲方和/或接收人无须向工程公司支付任何补偿或收购费用。

工程公司及甲方应负责各自的因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并且应支付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所有印花税、税收、收费和类似的费用。

如果工程公司未按移交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甲方有权从运营与维护保函中扣除。

当工程工程的实体经移交验收合格后,便可办理文件资料移交(资料移交将于移交日期一

(1)个月前开始),及工程移交手续,即将工程的所有权移交甲方。

双方在移交日前7天完成本工程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并签署各类清单备忘录。

移交之日,双方将正式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书,并在工程移交报告上签字,形成工程移交报告。

工程移交报告即构成工程移交的结果,也表明工程移交的结束。

本工程的正式移交日期为本工程特许经营期满之日。

3工程移交内容

3.1工程的实体移交

(包括可交付的一切工程实体或工程服务)实体移交的具体内容如下:

3.1.1市政道桥的设施、绿化设施、路灯设施、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设施;

3.1.2材料、器材和备品备件(九十(90)天内市政道桥、绿化、路灯、交通设施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

3.1.3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设备配有的专用的启动维修工具和附属零件,及对易损件和材料提供的一定数量的备品);

3.1.4全部改建设施;

3.1.5工程公司拥有的工程资产。

移交之前应当进行工程移交的检查工作,仔细填写移交检查表。

工程的移交检查表是罗列工程所有交付成果的表格,并对其中的具体细节进行描述,以便今后的核对。

其形式如下表所示。

工程可交付成果

备注

可交付成果l

可交付成果2

……

可交付成果n

3.2工程的文件资料移交

一般情况下,工程文件的移交是一个贯穿工程整个生命周期的过程,只是在最后的收尾阶段,工程的文档移交具有很深刻的意义和作用。

移交时要编制《工程档案文件资料移交清单》。

工程公司和甲方按清单查阅清楚并认可后,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存一份,以备查对。

工程的各个阶段移交的文档资料是不同的,其中包括:

3.2.1工程前期资料(工程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相关附件、工程详细可行性报告及其附件、工程方案报告、工程评估与决策报告、工程描述文档、工程计划文档等);

3.2.2工程竣工资料(工程中可能的外购和外包合同、标书、工程变更文件、所有工程会议记录、工程进展报告、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资料、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其中质保资料为PDF格式,竣工图为CAD格式或PDF格式);

3.2.3养护管理、运营资料(含运营维护手册、制度、记录、档案等、各类检测资料、修理记录、工程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文件等);

3.2.4各类成套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有关的装配图纸、使用规范;

3.2.5财务资料(各款项结算清单、运营维护保函等);

3.2.6移交的设施量清单资料及记录

3.2.7后期资料(工程测试报告、工程后评价资料、工程移交文档一览表、工程移交报告等)。

4权利移交

4.1工程公司及其对市政道桥的所有权利、所有权的移交

4.1.1对市政道桥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使用权;

4.1.2对工程资产的所有权;

4.1.3对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4.1.4对工程场地使用的全部权利;

4.1.5拥有的本工程项下的知识产权;

4.1.6拥有的工程资产使用权。

4.2保险和承包商保证、对第三方未消除的债权的移交

工程公司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移交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移交给接收人。

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工程运营期结束之日,工程公司对第三方未消除的债权,应与接收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一个双方认可的价格后,转让给接收人,并通知债务人。

接收人按转让价支付工程公司款额,工程公司除转让价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4.3技术产权移交

工程公司在移交日期时将正在使用的运营和维护市政道桥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以及属于工程公司的名称(但根据工程公司的合同,工程公司的名称发生变更除外)、商标、专利、软件、版权及所有无形资产,无偿移交和授让(包括以许可证或分许可证的方式)给接收人。

4.4人员使用权的移交

特许期结束的六(6)个月之前,工程公司将提交一份当时工程公司的雇员名单,包括每个雇员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

工程公司将允许、同意接收人在合理情况下进入市政道桥与这些人员进行面谈和面试,并独立自主的选择在移交日期之后其愿意雇用的运营和维护市政道桥人员。

4.5合同的取消、转让

如果甲方要求,工程公司应取消其签订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

甲方对于取消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同时工程公司应保护甲方使之不为此受到损害。

4.6风险转移

工程公司应承担移交日期前市政道桥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

附件1:

工程工程移交单

工程名称

所在位置

工程公司

结构类型

施工单位

工程量

管养单位

移交时间

接收单位

采购人

移交内容

验收结果

备注

1

2

3

4

5

6

7

8

5其他内容

5.1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

自移交日期开始,工程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除外。

接收人应接管工程的运营及本合同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合同产生的,于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

5.2缺陷责任期

工程公司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期后十二(12)个月内,修复由材料、工艺、施工、技术、运营或管理缺陷或特许期内工程公司的任何违约造成的市政道桥及其设施和设备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及/或环境污染责任。

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及/或环境污染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工程公司。

在任何情况下,上述通知最迟应在十二(12)个月的保证期结束前送达。

收到该通知后,工程公司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

如果工程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十(14)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己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公司应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而且甲方有权提取运营与维护保函中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

在此情况下,应向工程公司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5.3优先权

如果甲方将再次对市政道桥授予特许经营权,工程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获得该特许经营权。

5.4运营与维护保函的解除

甲方应在移交日期起十二(12)个月后的十五(15)天内解除所有或届时未支取完的运营与维护保函的余额。

5.5工程公司相关物品的处置

工程公司将于移交日期之后六十(60)天内,自费从场地移走仅限于工程公司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市政道桥的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

如果工程公司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工程公司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

工程公司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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