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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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和绩点作为计算和评价学生学习数量和质量的一种管理办法。
它包括学时学分制和质量学分制。
学时学分制是用学分衡量学生课程(含实践环节)学习的完成数量,作为对学生进行学籍处理的依据;质量学分制是用绩点衡量学生课程(含实践环节)学习的完成质量,作为对学生进行奖励的依据。
学时学分简称为学分,质量学分简称为绩点。
第二条 为适应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突出个性化教育,全面落实素质教育要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分制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中专各专业学生。
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缴纳各种费用。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校到省招生办注销录取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须休学治疗,休学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凭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复学;休学期超过三个月的,本年度内不办理复学,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治疗康复后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转入下一年级,随下一年度新生就读相应专业,毕业时间顺延。
休学手续由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校医签署意见后到教务科办理。
对患有严重疾病的新生,经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予以退学。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缴清应交款项,开学后一周内由本班班长收齐已缴清费用学生的学生证,统一到教务科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需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证遗失者,由班主任开具证明,到人保科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学生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应附医院证明。
学生一般不要请事假,一学期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八条 学生请假2节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2节以上3天(含)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核同意,报学生科长批准;3天以上的,报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请假手续均由学生科存查,学生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按第十条办理。
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或从事其他集体活动,一般不得请假。
确因特殊情况须请假者,由学生所在专业科科长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以及社会调查、劳动、军事训练、形势政策教育、学校团体活动等,都要进行考勤。
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考勤班长记录、任课教师确认),考勤情况应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
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5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十条 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含请事假、病假,下同)累计超过1个月或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应予休学,随下一年级就读。
某一门课程因缺课(含请事假、病假)时数达到该课程总学时五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应予重修;缺课六分之一以上未达五分之一的,每缺课1节,本门课程期末总评成绩扣减1分。
第十一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四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计算
第十二条 课程的分类
我校学分制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按其属性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其中必修课由“职业思想道德”、“职业基础知识与能力”、“职业知识与能力”三大块课程平台组成,选修课由“拓展知识与能力”课程平台组成。
1、必修课是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该专业学生必修的课程,包括全校所有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公共课、基础课,以及各专业必修的专业主干课。
这些课程体现了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对学生在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方面必须要达到的基本要求。
学生必须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2、选修课是为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每学期开设一定数量的适应学生特长、兴趣等个性发展需求及与专业有关的选修课程。
学生根据个人志趣和基础,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三条 学分的计算
学分反映学生学习课程的数量,是“测量课程的计算单位,是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的量化表示,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
一个学分原则上是指一个学期内每周完成一个学时的课程。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理论教学课(含课内实验和上机)、单设实验课:
一般每18学时计1学分。
分散在理论教学中的实验、上机等环节,按理论课计算学分。
2、集中进行的社会实践、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设计)等,原则上每周为1学分。
3、分散进行的社会实践按天计算,每天计0.2学分。
4、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军训,并进行考核。
军训为2学分。
第十四条 绩点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
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见下表:
百
分
制
成绩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绩点
2.0
2.2
2.4
2.6
2.8
3.0
3.2
3.4
3.6
3.8
成绩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绩点
4.0
4.2
4.4
4.6
4.8
5.0
5.2
5.4
5.6
5.8
成绩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绩点
6.0
6.2
6.4
6.6
6.8
7.0
7.2
7.4
7.6
7.8
成绩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绩点
8.0
8.2
8.4
8.6
8.8
9.0
9.2
9.4
9.6
9.8
成绩
<60
100
绩点
0
10
第十五条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门课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所获得学分数总和,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初由各班向学生公布每名学生的平均学生绩点。
第十六条 课程选修原则与程序
1、课程选修原则
(1)选修课自第二学期起开设,学生可自主选修除必修课以外的其它课程;
(2)学生可自主选择专业方向(按大类招生的,可在所在专业大类下自主选择专业);
(3)学生可自主选择上课时段与上课教师。
2、选课程序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阅教务科印发的《选修课简介》(含课程名称、任课教师、上课时间、限选人数等信息),每人填报六个志愿,由学习委员以抽签办法确定、编排本班学生选课先后顺序;
(2)在教务科指定时间内,各班派2名代表(其中1名为学习委员,另1名熟悉计算机操作)到指定计算机房进行网上选课,选课严格执行预先抽签决定的先后顺序;
(3)第一次选课结束后,教务科于1周内公布选课结果。
未选上的同学按上述办法进行第二次选课;
(4)学生选定课程后,一般不允许改选或退选。
下列情况者可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内改选:
a.不足开班人数的课程;
b.本专业必修课规定开设的课程;
c.已选修过的课程。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须参加各门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档。
第十八条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出勤等)、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其中,考试科目平时成绩占25%、期中考试成绩占15%、期末考试成绩占60%;考查科目平时成绩占25%、期中、期末测验成绩占75%。
任课教师应当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提倡考核方式多样化,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操作考试、答辩等。
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专业科统筹确定,并在授课计划中反映,报教务科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考试成绩一律按按百分制评定,并实行学分绩点制以确定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成绩的评定,根据出勤及学习情况综合评定。
因患有疾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医院证明,学校医务室签注意见后,报教务科批准,可免修体育课,成绩登记为“免修”。
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选修课,凡未选课或选课未选中而又未到教务科办理相关手续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自行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经批准缓考的除外),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考试作弊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作弊或旷考课程补考,不论是否首次补考,均需缴纳补考费,补考成绩及格以上的,均记为“60分”,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在学校放假(以教工放假时间为准)前一天按要求在校园网上提交学生成绩,同时书面送交成绩单、成绩分析报告表各1份;班主任应在学校放假(以教工放假时间为准)后一周内将本班学生成绩汇总表(Excel格式)发至教务科指定的成绩管理邮箱,并于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书面送交本班学生的成绩汇总表。
第五章 学分构成、学分登记与学分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我校学分分为课程学分和非课程学分两大类,其中非课程学分包括实习学分、考证学分、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和奖励学分四类。
学生毕业时应修满规定的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证书。
各类学分具体规定如下:
学分种类
三年制
四年制
就业
方向
升学
方向
就业
方向
升学
方向
课程学分
必修课、选修课学分
(约数,详见本专业教学计划)
约130
约130
约180
约180
升大补习课程学分
(高职、成人大专辅导每门课程10分,成人本科每门课程6分)
30
30
非课程学分
实习学分(1学分/周)
22
22
考证学分(5学分/个)
10
10
10
10
第二课堂活动学分(最高5学分)
5
5
5
5
奖励学分(最高10学分)
10
10
10
10
合计
177
185
227
235
毕业应修满学分
150
150
200
200
职业课程学分计算办法:
学分=(教学周总和)×27÷18。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社团活动和参与学生管理工作,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学校设立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和奖励学分。
具体规定如下:
项目
认定内容
分值
说明
第二课堂活动学分
参加省部级以上各类竞赛获三等奖以上(或前8名)
5分
1、同一项目可累计学分,但本项合计最高学分为5学分。
2、集体项目分值与个人项目同等记录。
参加校级各类文体活动、技能比赛一等奖(或第1名)
3分
参加校级各类文体活动、技能比赛二等奖(或第2、3名)
2分
参加校级各类文体活动、技能比赛三等奖(或第4—6名)
1分
奖
励
学
分
优秀学生奖励学分
被选为学生会正副主席(或校团委正副书记、或社团正、副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工作负责,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2分
1、同一项目可累计学分,但本项合计最高学分为10学分。
2、集体项目分值与个人项目同等记录。
被选为学生会(或校团委)各部部长及干事,在任职期间,工作负责,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
1分
被选为社团正、副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工作负责,学期被评为社团积极分子
2分
被选为各社团成员,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被评为学期社团活动积极份子
1分
被评为“三好学生”、“品学兼优”学生
2分
被评为优秀班、团干部
1分
被选为专业科团总支正、副书记,在任职期间,工作负责,学期被评为优秀团干
2分
被选为专业科团总支其他负责人及干事,在任期间,工作负责,被评为学期优秀团干
1分
操行奖励学分
学期全勤(包括早操、正课、班会、自习课、晚自修)
1分
整个学期连续每个月都被评为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
1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奖励学分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奖励学分认定的领导、监督以及有关申诉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非课程学分的认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非课程学分类别
认定部门
提交材料
认定程序
实习学分
专业科
《非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实习鉴定表》
由学生本人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认定部门审核,教学校长批准,报教务科备案、登记学分
考证学分
教务科
《非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证书复印件
第二课堂活动学分
学生科、团委、专业科
《非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证书复印件
奖励学分
《非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证书复印件
升大辅导考勤学分
教务科
《非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考勤记录
录取学分
教务科
《非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非课程学分中除实习学分外,其他学分(即考证学分、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和奖励学分)可替代课程学分中的部分课程学分,但不能替代专业基础课及专业主干课程学分,各专业不能替代学分的专业主干课程由各专业科划定,报教务科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非课程学分申请每学年办理一次,认定结果在所在班级及全校公示。
第六章 免修、免听、重修、缓考
第三十一条 参加大专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书的,可申请免修对应课程,学分和绩点按自考实际成绩记载,但一学期免修课程最高不超过6学分。
实践类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因患有疾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可免修体育课。
第三十二条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免听部分课程,但每学期免听课程最高不超过6学分。
免听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由本人提出申请,参加由任课教师组织的免修考核且成绩达到70分以上,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已办理免听手续的学生,免听课程可全部或部分不听课,但必须参加期末考试及实践环节的教学,并要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
实践类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给予两次次补考机会。
补考不及格者,必修课程(含核心课程)须重修,选修课程可重修也可另选,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以实际得分记载,考核及格的,取得相应学分;对所得成绩不满意的,也可申请重修,成绩以最高分记载。
第三十四条 因病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因病缓考须有医院证明),由任课教师、班主任、教务科长和学校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后,到教务科办理缓考,缓考科目成绩按实际得分登记。
一般不准因事缓考。
第三十五条 毕业班学生截止至领取毕业证书仍不及格科目的,安排一次补考。
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第五十七条办理。
第六章 休学、复学、退学、跟班试读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1、经医院诊断停课治疗或疗养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
2、在一个学期内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一般以三个月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一年。
休学期超过三个月的,本年度内不办理复学,但可保留学籍一年。
2、学生休学,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家长签名,并持有关证明,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两周内到教务科办理休学手续和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八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与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的体检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的证明,经专业科审核,主管校长签署意见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
3、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学:
1、一学年内不及格科目门数达到1/2以上(含),且学习态度差、无心向学,表现差的;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60节(含),或入学以来旷课累计超过90节(含)的;
3、对患有严重疾病的新生,经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4、学生自愿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一学年内不及格科目门数达到1/2以上(含),学习能力较差,但学习态度较好,表现较好的,应当跟班试读:
第四十三条 退学、跟班试读处理程序:
教务科清理出有不合格科目的学生的全部详细资料(包括不合格科目名称及门数、考勤情况等),学生科、班主任根据教务科提供的资料,结合其在校表现,提出各类符合处理条件的学生名单,由教务科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一)退学
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书面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后,由学生自行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家长到校将学生领走。
自愿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招生校长批准。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不发肄业证书。
3、因处分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二)跟班试读
对符合跟班试读条件的学生,及符合留级条件但申请跟班试读的学生,书面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后,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专业科、学生科审批后,送教务科备案。
申请跟班试读的学生,必须遵守跟班试读的保证条件:
1、必须在第二学年结束时合格科门数达到升级条件内;
2、如有重修的科目,按规定交纳重修费用;
3、在跟班试读期间,保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或原学校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外校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3、学校因专业停招改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或转学无法学习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
1、二年级(含)以上的;
2、欲转入专业所在班人数已满的;
3、无正当理由的;
4、外校申请转入我校二年级以上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应予以退学者;
2、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要求在校内转专业的,须由本人申请,经原专业所在班班主任同意转出、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到教务科办理。
由教务科通知学生科、转入专业班班主任;
2、新生申请转专业,原则上在入学开课一个月内办理;
2、学生转专业只限一次;
3、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申请转出我校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招生校长批准后,到教务科填写《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
学校加盖公章后,由学生本人自行到省教育厅及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2、对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在符合转入条件的前提下,经主管招生校长批准后到招生办办理录取备案手续、教务科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奖励规定,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生出现无故旷课、作弊等违纪行为,要按照《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六种。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五十二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章 离校与出国
第五十三条 离校
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时须办理离校手续,并将学生证、校卡、借书证等分别交回有关部门注销。
第五十四条 出国学习
1、自费出国学习者若要求保留本校学籍,可准予为其保留学籍一年。
超过一年而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2、学校可为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且通过课程考试的出国学习申请者出具学习证明;
3、己被获准出国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学分,操行合格,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副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副修要求的学生,可发给副修专业学习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未能修完或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按下列办法处理:
1、最后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科目、未达到毕业规定最低学分的,作结业处理;
2、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两年内修满学分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由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一年行为表现证明,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换发毕业证书。
3、中途退学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八条 因专业实习不及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后满一年时,可凭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及综合考核结果,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学籍管理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科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