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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写写帮文库

第一篇:

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TZH-QW-RSB-1

5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病假、事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在编、派谴制、合同制、院内合同工及院聘A、临时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浙人薪〔1994〕67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5)79号

——浙人薪(1997)163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各类假期期间职务(岗位)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

——2021年2月台州市人事局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实用手册》

——2021年11月27日台州市人事局发放职务工资的有关《说明》

3术语

病假:

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事假:

职工因个人私事原因向医院请的假期。

4职责

4.1人力资源处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负责行政后勤片区和临时职工病假、事假的审核审批。

4.2临床医生负责开具病假证明(须经专科主任审核签字),门诊办负责病假有关医疗证明的审核。

4.3医务处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职工病假的审批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4.4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职工病假的审批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4.5分管院领导负责15天以上事假的审批。

5病假休息医疗期规定

5.1临床常见病种的病假时限具体规定详见医院《医疗证明书管理规定》,不同病种的请假时限视病情情况,由临床医生负责开具病假休息时间(须经专科主任审核签字)。

5.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视病情情况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5.3病假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5.4病假结束后恢复全日工作不满三个月又休病假的,要连续计算其病假时间。

病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期间不计算工龄。

6病事假请假流程

6.1病假:

凭临床医生负责开具病假证明或出院证明(须经专科主任审核签字)→门诊办审核盖章→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核签字→主管部门审批(医务处、护理部、人力资源处,特殊情况者由主管部门报院部审批)→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

6.2事假:

个人书面假期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主管部门审批(15天以上或特殊情况者,由主管部门报院部审批)→人力资源处备案。

6.3中层干部请病、事假的流程按中层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办法执行,出院证或医疗证明经门诊办审核后,由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报院办备案。

7病假、事假的有关待遇7.1工资待遇

7.1.1执行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工资体系的在编或合同制职工,病、事假期间,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卫生津贴。

病假3天以内的,不扣考勤奖;超过3天的,从第4天开始每天扣2元;事假每天扣2元考勤奖。

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15天的,不发当月考勤奖。

7.1.2各类职工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情况如下表7.1和表7.2:

表7.1:

病假工资待遇

表7.2:

事假工资待遇

注:

1、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单位保留绩效工资、护士10%工资、岗位贴、生活补贴。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工资。

7.2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7.3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薪酬给付形式为月薪、年薪的职工,“工资:

奖金”分别按当月应发薪酬数的“80:

20”和“60:

40”计算(部份月薪人员另外的奖金补助不再享受)。

月薪制和年薪制人员年底发放专项考核奖、过节费或进行结算时,视当年发放标准参照在编职工比例扣减病、事期间的年终绩效奖。

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台州市中心医院

2021-1-20

第二篇:

职工病事假管理办法

职工病事假管理办法

为规范企业劳动纪律,深化公司生产管理,加强公司职工的自律,根据公司发展目标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病事假管理,对公司职工请病、事假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病假

1.职工请病假,必须向所在部门主管请假,得到主管认可

同意,再填写一张公司内部请假条,主管签字,方可有效。

2.职工请病假,必须提前一天到主管部门说明,以利部门

工作安排,如当天请病假,须有急诊说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3.班组长没有批假权,部门主管只有2天的批假权,3天(包

括3天)以上需由副总批准。

4.职工按手续休病假,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全,擅

自休病假,均按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扣罚两倍的当天基本工资。

6.职工休病假每月累计三天之内发放日基本工资的60%,三天以上按日扣罚基本工资。

7.职工请病假,不得弄虚作假,小病大养、无病装病,一

经发现,坚决除名。

8.职工休病假期间,住厂职工外出必须办请假,说明外出

事由、时间。

不得在休病假期间违规、违法,不得做有损于公司声誉的事情,不得在外私自接活接工程,一经公司发现坚决除名,违法乱章者,责任自负。

9.职工因公负伤,按国家规定,协商解决。

10.职工违规造成自体伤害,原则上应自体承担相关费用,

及生产损失。

二、事假

1.职工请事假,必须填写公司内部请假条,并按假条内容

说明请假事由,部门主管签字,方可有效。

2.职工请事假,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2天,特殊情况来不

及请假或需续假,必须通过电话或其它通讯方式告知部门主管,并得到同意后方能生效,过后必须补办手续。

3.职工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说明,当天请假者,原则上

不予批准,生产忙时或暂时突击性工作,无特殊情况,决不许请假。

4.班组长没有批假权,部门主管只有2天的批假权,3天(包

括3天)以上,需经公司副总批准。

5.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或不打招呼超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扣罚两倍的当天基本工资。

连续旷工三天或年累计旷工六天以上者予以辞退。

6.职工在休事假期间,不得违规、违法,不得做有损于公

司声誉的事情,不得在外私自接活接工程,一经发现,坚决除名,违规乱章者,后果自负。

7.职工每休事假一天扣除当天的基本工资。

主管部门把职工当月考勤上报矿部,发放工资时矿部按本规定结算。

公司内部假条由各主管部门保留存档。

上述两管理规定,望公司职工、部门严格执行,认真自律、做好本职工作,同心同德,为公司的发展建设尽职尽责。

选矿厂

第三篇:

【草】病事假管理制度

病假管理制度

局病假制度: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全额计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按80%计发。

一、请假方法

请病假需向科室负责人递交书面请假条、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科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到院绩效考核机构备案后,出具书面通知(一式两份),科室负责人保存一份,同时送达本人一份,假期自准假通知注明日期开始计算。

急症住院的情况可电话方式向科室负责人请假,不必预先提交材料,出院后提供相关病历、发票证明,到院绩效考核机构补办相关手续。

无法按时提供请病假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未取得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情况下(疑难病症本地医院允许转诊的除外),不得以“出去看病”为理由请病假。

二、病假期间工资、绩效待遇

1、病假期间绩效奖励按天扣除。

2、病假期间的工资根据病假累计天数,采取阶梯制核算发放。

病假天数累计方式:

有住院情况的用当年所请病假总日数减去住院日数(即住院期间病假的天数不计入病假累计,以住院发票为准);无住院情况的即当年所请病假总日数。

病假阶梯制工资分为以下5个区段:

少于15天、15-30天、31-60天、61-180天、大于180天。

病假累计15天以内的(不含15天),按天扣发津贴补贴;病假累计15—30天的(含30天),扣发当月津贴补贴;病假累计31天—60天的(含60天),扣发津贴补贴、扣发20%薪级工资;病假累计61天—180天(含180天)分两种情况: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扣发津贴补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扣发津贴补贴。

病假累计超过180天的分两种情况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60%;扣发津贴补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扣发津贴补贴。

三、病假期间其他待遇

任何竞选、竞聘、评优等选拔活动,如出现相同票数的情况,累计病假超过15天的职工自动落选。

累计病假超过180天以上者,取消参加任何竞选、竞聘、评优、进修选拔的资格;当年考核不合格。

科室负责人请病假,应由院委会指定代理负责人;如科室负责人因病超过180天仍不能返岗履职,应主动递交辞呈请求辞去科室负责人职务。

四、工伤人员病假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接受医疗的,原工资待遇不变。

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按病假超过6个月执行。

事假管理制度

局事假规定

事假期间扣发工作性津贴或奖励性绩效工资。

全年累计事假20至30天(含30天)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已休年休假的,不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每超过1天扣罚300元。

3.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得享受正常在岗人员的评先树优、外出培训等其他待遇。

一、请假方法

请事假需递交书面请假条,写明事由,经组长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报院绩效考核机构备案后,出具书面通知(一式两份),科室负责人保存一份,同时送达本人一份,假期自准假通知注明日期开始计算。

如本人确实无法到单位请假,2天以内的事假(含2天)可以电话的方式提前向科主任请假,科主任负责上报分管领导,如分管领导批准,按规定办理考核登记;如分管领导认为情况特殊,可提交院委会讨论。

2天以上的事假本人不能亲自请假的,必须由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前来代请。

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自职工未按班次到岗之时开始计算违纪,超出8小时后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期间工资、绩效待遇

1、事假期间绩效奖励按天扣除。

2、累计事假10天以内的,一天扣除一天的津贴补贴。

计算方法:

津贴补贴/工作日天数。

(工作日天数=月天数-法定节假日)

3、累计事假在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按天扣除本人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20%,扣发一个月的津贴补贴。

4、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每超过1天扣罚300元。

三、事假期间其他待遇

任何竞选、竞聘、评优等选拔活动,如出现相同票数的情况,累计事假超过5天的职工自动落选(本项规定生效优先级高于病假制度中同类型的规定)。

累计事假20至30天(含30天)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已休年休假的,不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累计事假超过30天以上者,取消参加任何竞选、竞聘、评优、进修选拔的资格;当年考核不合格。

科室负责人请事假,应由院委会指定代理负责人;如科室负责人因事假超过30天仍不能返岗履职,应主动递交辞呈请求辞去科室负责人职务。

附件一《街头镇中心卫生院病假申请》附件二《街头镇中心卫生院事假申请》

休假管理制度

一、休班

普通休班按照出勤5天半享受1天半计算,当月出勤天数少于等于3天者,本月不享受任何休假(含法定假)。

科室负责人安排本科职工连续休班超过2天,需书面形式上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科室备案。

当月超出规定休班天数休班的行为定义为超休,超休者本人按旷工处理,科室负责人对职工超休行为负管理责任,扣管理绩效分()分。

当月的休班当月休完,过期不补。

因院方工作要求无法休完的每天加绩效分()分,由分管领导及时上报绩效考核登记机构。

二、法定假

在岗并正常出勤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法定假日,病事假与法定假期重合者,不再另外享受法定假期。

婚假7天,丧假3天,产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带薪休假

每年初由绩效考核机构公布本全体职工带薪休假天数,由科室负责人安排休假时段。

无论可休天数多少,一律平均分配至4个季度排休,如有余数或总天数不足4天,则按每季度一天的方式分配,直至分完。

除非院委会有特殊要求,否则不得集中排休,如违反本规定,追究科室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因科室负责人违规造成的公休假无法休完,院方不安排补休,也不给予任何补偿。

举例说明:

某职工15天公休,15除4,每季度休3天,剩余3天,可以每季度一天分到任意三个季度中。

也就是说每季度最多排4天公休,最少必须排3天。

日常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一、日常考勤

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本科职工班次,每周五15:

00前将排班上报考核登记机构,职工根据排定班次按时上下班,参加日常考勤,接受纪检部门监督。

二、考勤违纪

1、迟到与早退每迟到、早退1次扣罚20元,每月累计迟到、早退达到3次的,扣发本人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累计迟到、早退超过3次的扣罚1000元。

同时,所有迟到、早退情况全院实时短信通报。

2、脱岗脱岗1次扣罚50元,每月累计脱岗达到2次的,扣发本人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累计脱岗超过2次的扣罚1000元。

同时,脱岗及处罚情况全院通报。

3、旷工每旷工一天(包括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以及其他按旷工处理的情况),扣罚200元;对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人员,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三、行风违纪

1、推诿病人每次扣300元。

2、被投诉且存在过错扣300元并登门道歉。

3、违反岗位纪律(本院督查)当第一次违纪全院通报,第二次扣全部绩效,第三次扣当考核月全部工资绩效,停职学习,重新安排岗位。

4、违反岗位纪律(上级督查)在编职工一律停职学习一个月,由院委会安排行业作风学习或业务学习,正常参加考勤,学习期间扣发全额工资、绩效。

当如累计两次被暗访组查获,除上述处分外,由院委会按无视工作纪律,不服从管理上报主管部门。

聘用人员当第一次违纪扣发全部绩效工资,第二次违纪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绩效,第三次违纪直接解聘。

第四篇:

病事假制度

1、迟到、早退

上班迟到、早退每次扣5元;派出教研活动或开会等迟到或早退与在校同等处理。

开会迟到早退、做操无故不参加(含学校活动)每次扣5元;

2、零星假

一个小时记一个零星假,不到一小时均按半小时算,当月10个零星假算一天事假。

教职工每学期零星假不超过三天为全勤。

3、病假:

(1)教师因病休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病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不算作病假时间。

2天及2天以上,需医院的病假证明,并经单位负责人认定(凭病历)。

(2)病假期间学校扣发绩效工资。

请病假半天者(不含常规假),扣5元,一天扣10元;

(3)当月病假累计5天(含5天)以内者,扣发岗位工资÷22×休假数;5天以上10天(含10天)以内者扣发岗位工资的30%;病假累计10天以上15天(含15天)以内者扣发岗位工资的50%;病假累计15天以上20天(含20天)以内者扣发岗位工资的70%;病假累计20天以上25天(含25天)以内者扣发岗位工资的90%;病假累计25天以上30天(含30天)以内者扣发全部当月岗位工资;(4)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指财政统发部分,下同)照发。

病假超过2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

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

其中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的工龄不能连续计算。

病休一年扣除工龄教龄一年(特殊病种除外)。

4、事假

(1)请事假,须先办好请假手续,安排好工作方可休假,不准请命令假,凡是没有批准而强行休事假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3天以内(含3天)事假每天扣20元。

(2)教职工事假超过3天,每天扣发本人当月日均工资。

一天以内,由学校领导批准;连续请事假3天,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交学校领导签章同意后报学校审批,送教育局人事股备案。

(3)请事假者所任课程由学校领导安排代课,本人不能私自请人代课。

5、法定假

(1)婚假:

教职工婚假时间为3天。

结婚对象不在本市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给往返路程假。

婚假期间,发给全额工资。

(2)产假:

女教职工产假时间为90天。

晚育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30天;难产者增加15天;一胎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另加30天。

晚婚晚育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者,给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30天;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42天。

产假期间发给全额工资。

(3)哺乳假:

每天享有两次半小时哺乳时间合并为1小时(提前下班),直至宝宝周岁。

超出法定假的按事假处理。

(4)丧假:

教职工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时间为3天。

死者不在本市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给往返路程假。

丧假期间和往返路程假期间发给全额工资

6、旷工及处理:

(1)教职工必须自觉服从工作分配,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教职工必须按时到新的岗位工作,否则作旷工处理。

(2)凡未办理请假或其他手续离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派出教研活动或开会等未参加作矿工处理。

(3)教职工擅自离职(含请假或申请调动未获批准)、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含申请续假而未经批准)或因其他情况作旷工论处的。

(4)旷工处理:

旷工半天扣50元;旷工一天,扣发本人当月两天日平均工资。

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作自动离职处理。

7、其它事项

(1)财务、教导要按月做好教职工出勤及代课节数统计。

(2)凡病事假教职工所扣工资对顶岗教师按实际工作量、天数给予补偿。

第五篇:

病事假制度

TZH-QW-RSB-1

5附件4:

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病假、事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在编、派谴制、合同制、院内合同工及院聘A、临时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浙人薪〔1994〕67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5)79号

——浙人薪(1997)163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各类假期期间职务(岗位)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

——2021年2月台州市人事局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实用手册》

——2021年11月27日台州市人事局发放职务工资的有关《说明》

3术语

病假:

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事假:

职工因个人私事原因向医院请的假期。

4职责

4.1人力资源处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负责行政后勤片区和临时职工病假、事假的审核审批。

4.2临床医生负责开具病假证明(须经专科主任审核签字),门诊办负责病假有关医疗证明的审核。

4.3医务处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职工病假的审批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4.4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职工病假的审批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4.5分管院领导负责15天以上事假的审批。

5病假休息医疗期规定

5.1临床常见病种的病假时限具体规定详见医院《医疗证明书管理规定》,不同病种的请假时限视病情情况,由临床医生负责开具病假休息时间(须经专科主任审核签字)。

5.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视病情情况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5.3病假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5.4病假结束后恢复全日工作不满三个月又休病假的,要连续计算其病假时间。

病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期间不计算工龄。

6病事假请假流程

6.1病假:

凭临床医生负责开具病假证明或出院证明(须经专科主任审核签字)→门诊办审核盖章→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核签字→主管部门审批(医务处、护理部、人力资源处,特殊情况者由主管部门报院部审批)→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

6.2事假:

个人书面假期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主管部门审批(15天以上或特殊情况者,由主管部门报院部审批)→人力资源处备案。

6.3中层干部请病、事假的流程按中层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办法执行,出院证或医疗证明经门诊办审核后,由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报院办备案。

7病假、事假的有关待遇

7.1工资待遇

7.1.1执行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工资体系的在编或合同制职工,病、事假期间,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卫生津贴。

病假3天以内的,不扣考勤奖;超过3天的,从第4天开始每天扣2元;事假每天扣2元考勤奖。

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15天的,不发当月考勤奖。

7.1.2各类职工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情况如下表7.1和表7.2:

表7.1:

病假工资待遇

表7.2:

事假工资待遇

注:

1、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单位保留绩效工资、护士10%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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