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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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文档

制发《山东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加强营运车辆驾驶员动态管理

 发布日期:

2011-11-16

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管理,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素质,进一步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提供安全优质服务,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东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该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考核范围包括我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

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三)诚实守信和服务质量情况:

服务质量事件、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为20分。

自从业资格证件初次领取时间开始计算,每12个月为1个周期。

1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1个考核周期。

对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按规定填写违章信息和计分分值,加盖执法机构执法专用章,并开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通知单》。

   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等级将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培训、辞退驾驶员,调整驾驶员工资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从业资格证件被吊销的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连续3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3次以上达到20分的;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撤销或者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上1个年度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式样见附件7),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年度表彰评优的对象。

   该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管理,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素质,进一步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提供安全优质服务,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第三条 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诚实守信,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驾驶员诚信考核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驾驶员诚信考核管理工作,建立诚信考核信息系统,健全公共信息共享机制,组织驾驶员信息抄告工作。

(二)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驾驶员诚信考核管理工作,建立驾驶员诚信档案,组织做好继续教育工作,落实信息抄告工作。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实施辖区内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开展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考核等级

第七条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八条 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

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

(三)诚实守信和服务质量情况:

服务质量事件、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为20分。

自从业资格证件初次领取时间开始计算,每12个月为1个周期。

1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1个考核周期。

根据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1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

20分、10分、5分、3分、1分5种(计分分值标准见附件1)。

第十条对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

驾驶员在1次运输过程中实施了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计分。

第十一条驾驶员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计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相应的诚信考核等级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

(二)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10分。

(三)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

(四)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按规定到档案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加诚信考核。

驾驶员申请考核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驾驶员相关资料。

驾驶员应当如实、准确填写《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后,应当对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上的违章和计分记录、驾驶员数据库中的记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和计分汇总,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的“诚信考核记录”栏中标注诚信考核起止时间,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加盖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专用印章(式样见附件4)。

第十六条 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后15日内,到档案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诚信考核等级签注手续。

第十七条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的,应当在计满20分之日起15日内,到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内容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 接受继续教育的驾驶员,在培训合格后,持《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式样见附件2)到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凭《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在其从业资格证件的“继续教育记录”栏内标注继续教育起止时间及原因,在“诚信考核记录”栏中的考核结果处签注B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驾驶员数据库,清除计分。

对继续教育不合格的,可以进行1次补考。

补考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收集并汇总驾驶员的有关诚信信息,存入驾驶员诚信档案和驾驶员数据库。

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或者正在处理的涉及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法规的相关情况,不作为驾驶员诚信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在违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违章和记分记录”栏内,如实、规范填写违章信息和计分分值,并注明日期。

同时,执法人员必须签字或者签章,加盖执法机构执法专用章,并开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通知单》(式样见附件5)。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驾驶员超过期限不参加诚信考核或者诚信考核计分已满20分的,应当督促其回档案所在地参加考核或者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对辖区外驾驶员违章计分的,应当参照《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抄告办法(试行)》(鲁交体法〔2008〕25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抄告和登记,启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计分信息抄告表》(式样见附件6)。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驾驶员历次考核周期的计分分值、诚信考核等级等相关信息和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诚信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书面举报或举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举报材料或者接到举报电话后,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进行核实;经查实的录入诚信档案,并纳入本周期的诚信考核。

举报人应当如实签署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辖区内驾驶员的诚信档案,并及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和材料存入其诚信档案。

驾驶员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时间和变更记录以及继续教育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记录,包括有关部门抄告的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掌握的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事故概况以及责任认定、处理情况等;

(三)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和抄告的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规的情况;

(四)诚实守信及服务质量记录,包括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的服务质量事件的时间、社会影响等情况,以及有责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责任人、受理机关及处理情况;

(五)《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基本情况信息保存至从业资格证件注销或者吊销后3年。

安全生产、遵守法规、诚实守信及服务质量信息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及时掌握本单位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等级,并作为培训、辞退驾驶员,调整驾驶员工资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的中介组织对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驾驶员,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道路运输生产任务;不得安排其承担“黄金周”和春运期间的道路旅客运输任务;不得安排其承担道路危险货物、道路包车客运或者旅游客运任务。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一)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三)从业资格证件被吊销的。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撤销或者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连续3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3次以上达到20分的。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上1个年度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式样见附件7),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年度表彰评优的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连续两个年度,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均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向社会公告,且1年内不得批准其新增运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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