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论诉讼1例分析兼论鉴定人员出庭应诉意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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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论诉讼1例分析兼论鉴定人员出庭应诉意识
司法鉴定结论诉讼1例分析——兼论鉴定人员出庭应诉意识
【关键词】鉴定结论;偏差;法律责任;出庭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3—0218—02
张世崇
(河南省公安厅法医室。
450003)
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
其正确性、可采性由
案件法官确定。
虽然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质疑的情
况不少,但当事人以鉴定单位作为被告诉讼到法院的
鲜见。
笔者因为很偶然的机会,受领导指派,作为××
省公安厅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宋××诉××省公
安厅侵权”一案的出庭应诉工作。
该案经过两次审判,
4次开庭。
历时8个月,××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
认定:
××省公安厅的鉴定科学、合法、有效。
不存在
侵权。
现将应诉经过及体会报告如下,供同行参考。
案例
一
、案件缘由
××市居民杨××(丈夫)与宋××(妻子)于
1998年协议离婚。
离婚后男孩杨×与父亲杨××一
起生活,随着孩子逐渐长大。
杨××发现孩子的体貌
特征和生活习性都与自己相差甚远。
怀疑不是自己的
亲生骨肉。
在怀疑日渐增多无法消除的情况下,20XX
年8月。
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省公安厅对杨×
×(父亲)与杨×(儿子)的父子关系进行了鉴定。
结
论为:
杨××不是杨x的生物学父亲。
20XX年5月,×
×人民法院向××省公安厅送来传票,宋××(杨×
的母亲)以该鉴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
将××省
公安厅与××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
要求××省公安
厅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元。
二、应诉经过
这是建国以来××省公安厅第一次因为鉴定成
为被告,且对方扬言要通过媒体进行炒作。
接到应诉
通知后,笔者与有关技术人员对宋××诉称的鉴定重
新进行了审查核对,认为程序合法,结论科学,并无过
错.也不存在所谓的侵权。
并将情况向有关领导作了
专门汇报,同时开始做各种应诉准备工作。
在第一次法庭公开开庭审判中。
双方争论的焦点
主要集中在鉴定的合法性、结论的有效性和是否侵权
问题上。
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
原告提出亲子鉴
定未经其同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且举出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婚内进行亲子鉴定应该征得夫妻
双方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我方认为:
鉴定是20XX
年做的,此时杨××与宋××已经离婚6年。
且男孩
杨×随杨××一起生活。
因此该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本
案。
就道德层面来讲,作为一个离婚后抚养孩子的单
身父亲,有权知道孩子是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
就法
律层面来讲,杨××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
人.有权代为行使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
也有权提出
本人和被监护人之间进行亲子鉴定的要求。
而且该鉴
定只是针对父子关系进行鉴定。
并没有涉及宋××。
对杨××与杨×的父子关系进行鉴定不需要征得宋×
×的同意,当然也不会侵犯她的合法权益。
另外我方
着重指出:
鉴定只是对业已存在的客观事实作出的一
个符合科学的判断,并没有对任何公民的权利、义务
做出评判,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民事权利,也未给原告
造成任何精神损害。
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既没有事
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提出在没有母本基因特征参照的情况下.是
无法推定亲子关系的。
我方指出:
现代科学发展到今
天,不仅在双亲同时到场时与孩子之间可以进行亲子
鉴定,判定亲子关系,而且在只有父或母一方到场时
与孩子之间也可以进行亲子鉴定。
科学地判定亲子关
系,这一点已经成为业内的常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省公安厅的刑
事技术部门系合法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律和专业技术
【作者简介】张世崇(1974一)。
男,汉族,硕士,公安厅法医室副主任,研究方向:
法医损伤,法医dna。
tel:
+86—371—65882993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3卷(第3期)
对专门性的问题作出鉴定结论并未侵害原告的民事
权益.判决××省公安厅胜诉,驳回了宋××的诉讼
请求.我方取得了一审的胜利。
一审结束后.原告宋××向××中级法院提出
了上诉。
二审中,原告方就鉴定资格等一系列问题进
行攻击.指责××省公安厅刑科所没有在司法行政
部门登记.不能面向社会开展鉴定。
我方对此有所准
备.准确引用了有关法律,指出××省公安厅刑科所
属侦查机关内设的鉴
定机构.不需向司法行政部门
登记.而且公安部有专门文件规定不许到司法行政
部门登记。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省公安厅是有资格
的鉴定部门.上诉人宋××没有证据证明××省公安
厅的鉴定没有科学依据.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省公安厅取
得了审判的全面、彻底胜利。
讨论
一
、应诉体会
总结此次出庭应诉.主要有3点体会:
一是审前充分准备,为应诉胜利奠定了坚实基
础。
审判前笔者与其他应诉人员多次碰头协商,广泛
收集证据和法律规定,利用各种方式展开庭审训练,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精心设计出所有对方可能提出的
法律问题和专业问题,进行实战模拟演练,实践证明
行之有效。
二是及时履行义务.为应诉胜利做出了重要贡
献。
对方原本以为××省公安厅出于自大不会出庭,
这样就可以轻松赢得缺席判决。
没想到我方认真签收
了送达通知,按时呈交了答辩状,并按时出庭,及时向
法庭提供了所需的各种证据.事实上.公安厅严格依
法应诉的做法也大大出乎法庭的意料。
三是坚持正确策略.为应诉胜利发挥了关键作
用。
在法庭审判中我方平等待人,尊重法官及包括原
告在内的参与人.不使用威胁和侮辱性言词:
紧紧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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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焦点问题进行辩论,不就无关问题琐碎争论;保持
理智克制态度.不因原告的攻击性言论而情绪失控,
做到保持风度并回答问题,没有影响公职人员的形
象。
二、建议
回顾这次出庭应诉,作者意识到,随着法制进步
和人们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司法鉴定工作将
会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因此,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应
当树立3种意识。
一是要树立应诉意识。
随着法治进程加快和公民
法律意识觉醒,特别是《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
问题的决定》的颁布和实施,可以预见,起诉和应诉将
成为一种常态,起诉作为一种权利,将被更多的公民
和团体使用.本案属于××省公安厅鉴定结论被民事
起诉的第一次.但类似这样的起诉绝不会是最后一
次.鉴定机构应做好充分的应诉准备,在遭到恶意起
诉时.要及时应诉。
二是要树立维权意识。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人
们脑海中的印象只是一个执法机关。
在现代社会生活
中,公安机关不仅是执法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一样,
同时也是一个民事主体.在权益遭受侵犯时必须勇于
和善于依法维权。
本案中××省公安厅如果不应诉.
必将导致缺席判决,结局只能是败诉.公安厅不仅要
为并不存在的侵权承担责任.执法机关的形象也必将
蒙羞。
三是要树立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要求一切行为都
要有法律根据。
考虑任何问题、开展任何工作都必须
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
此次应诉也给作者以深刻的反
思:
鉴定人员在作出鉴定时.不能再局限于仅仅考虑
专业问题和学术问题.对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引发
的法律问题必须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和预见。
目前鉴定
机构既缺乏出庭的经验.这方面的培训也不多.与形
势很不适应.今后亟须加强这方面的培训。
(收稿:
20XX—03—29:
修回:
20XX—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