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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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海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的
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我国政府加人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
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及其他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长、高级船员和负有值班职责的普通船员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时,应持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或承认另一缔约国适任证书的签证。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人员或单位申请和办理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及有关业务:
(一)在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海员;
(二)在外国籍海船上服务的中国籍海员;
(三)正在接受认可的教育和培训的学员;
(四)有关的公司、航海院校和海员培训机构。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或构
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以下最低年龄要求:
1.申请海船甲板部和轮机部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
2.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三府合海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会话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最近5年内的海上服务资历,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以及具有良
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五)完成主管机关认可的海员教育和培训。
(六)参加并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港务监督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
第六条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适任证书由港务监督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签发。
适任证书的签发机关栏内
加盖规定的印章,持证人照片处加盖规定的骑缝钢印。
第八条适任证书包含的基本内容有: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和签名,出生日期;
(三)STCW78/95公约规定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职能、级别和职位(等级和职务);
(五)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包括:
特定类型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等;
(六)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签名;
(七)发证日期和终止日期。
第九条适任证书的“限制’栏目内容,由签发证书的港务监督负责签注。
第十条适任证书的类别和适用范围:
(一)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4.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5.GMDSS通用操作员。
(二)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三)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GMDSS限用操作员;
6.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7.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四厂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
4.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
第十一条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三章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船长、驾驶员和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职务、航区和船舶等级的设置:
(一)职务设为: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和值班水手。
其中大副、二副、三副合称为驾驶员;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合称为甲板部船员。
(二)航区分为:
近岸航区、沿海航区、近洋航区、无限航区。
(三)船舶等级:
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和船舶总吨分为:
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
2.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
3.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
4.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
5.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
6.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
(四)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和船舶总吨分为:
1.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
2.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
3.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
拖轮的船长、驾驶员和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按航区和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
功率划分。
第十三条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具有相应航区、等级的海上服务资历满6个月。
(二)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2个月。
(三)申请二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三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
个月。
(四)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
个月。
(五)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
个月。
在籍学员可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的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相当于在无限航区
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十五条在无限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有无限航区3000总
吨及以上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在沿海或近洋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有沿海或近洋航
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
第二节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以下认可的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6个月的水手适任
培训,或完成认可的航海类技工学校船舶驾驶专业的教育。
(二)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2年的航海职业教育和
培训,或者完成认可的航海类院校船舶驾驶专业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航海类院校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
的学历教育,或者完成本条
(二)项规定的教育和培训,并再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年的航海职业教育
和培训。
(四)申请船长适任考试者,除满足本条
(二)、(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3个月
的船长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每个申请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者,还应完成下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项目,并取得
培训合格证:
(一)申请甲板部适任考试者,应完成: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二)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还应完成:
1.高级消防培训;
2.精通急救培训;
3.雷达观测与标绘培训和雷达模拟器培训;
4.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
5.GMDSS通用操作员培训,并取得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但申请近岸航区未满500总
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可完成GMDSS限用操作员培训,并取得适任证书。
(三)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考试者,还应完成船上医护培训。
第十九条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等
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
持有沿海航区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经港务监督核准,可
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的相同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考试。
第二十条申请适任证书的吨位提高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吨位较低一级吨位但相同航
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第二十一条同时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吨
位均较低一级的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并只能申请原职务的适任证书
的考试。
第三节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二十二条本节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适用于申请海船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
适任证书的考试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l)航海学;
(2)船舶值班与避碰;
(3)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4)航海英语;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5)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6)船舶管理;
(7)船舶结构与设备。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l)航海学;
(2)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3)航海英语;
2.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4)船舶管理。
(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l)船舶值班与避碰;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2)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3)船舶结构与设备。
(四)评估项目:
1.海图作业;
2.航线设计;
3.船舶定位;
4.航海仪器的正确使用;
5.测罗经差;
6.货物积载与系固;
7.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者,应通过上述第2和第7项的评估;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吨位
提高者,应通过上述第6项的评估。
第二十四条除本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职务签证外,如需申请二副适任考试者,应按本规则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申请大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船舶值班与避碰;
(3)船舶操纵;
(4)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5)航海英语。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6)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
(8)船舶结构与设备。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l)航海学;
(2)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3)航海英语;
2.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4)船舶管理。
(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船舶值班与避碰;
(2)船舶操纵;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3)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4)船舶结构与设备。
(四)评估项目:
1.货物积载与系固;
2.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3·气象传真天气图分析。
申请大副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者,应通过上述第2和第3项的评估,其中第3项的评估仅适用
于无限航区船舶的大副;申请大副适任证书的吨位提高者,应通过上述第1项的评估。
第二十六条申请船长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船长业务;
2.航海英语。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海学;
2.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3.航海英语;
4.船长业务。
(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船舶值班与避碰;
2.船舶操纵;
3.海上货物运输;
4.船舶结构与设备。
(四)评估项目:
1.航次计划;
2.海上搜救与海事案例分析;
3.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通过上述第1和第3项的评估。
第二十七条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和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水手业务;
2.航海英语。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水手业务;
2.航海英语。
(三)评估项目:
1.水手工艺;
2.水手值班;
3.航海英语听力与会活
第二十八条同时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者,应参加本节
对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所规定的全部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第二十九条申请近岸航区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可免于参加英语理论考试科
目的考试和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的评估。
第四章轮机部船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轮机长、轮机员和值班机工(以下合称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职务、航区。
船舶等级、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的设置:
(一)职务设为: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和值班机工。
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合称
为轮机员。
(二)航区分为:
近岸航区、沿海航区、近洋航区、无限航区。
(三)船舶等级:
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的功率
分为:
1.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
2.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
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
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
5.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
6.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
(四)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的功率分为:
1.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
2.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
3.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
(五)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有:
内燃机、蒸汽机、燃气轮机。
第三十一条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应具有相应航区、等级的海上服务资历满6个月。
(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
满12个月。
(三)申请二管轮适任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8个月。
(四)申请大管轮适任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2个月。
(五)申请轮机长适任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8个月。
在籍学员可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长、轮机员的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相当于在无限
航区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三十三条在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长、轮机员,应持
有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四条在沿海或近洋航区未满75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长、轮机员,应持有相应的沿
海航区或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第二节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以下认可的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6个月的值班机工
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认可的航海类技工学校船舶轮机专业的教育。
(二)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2年
的岸上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院校船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申请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大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航海类院
校船舶轮机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或者完成本条
(二)项规定的教育和培训,并再完成认可的
不少于1年的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
(四)申请轮机长适任考试者,除满足本条
(二)、(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轮
机长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每个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者,还应完成下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项目,并取
得培训合格证:
(一)申请各级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还应完成:
1.精通急救培训;
2.高级消防培训。
第三十七条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航区较低一级航
区但相同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
持有轮机部沿海航区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经港务监督核准,可跨航区
申请无限航区相同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八条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的功率提高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功率较低一级功
率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讲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第三十九条同时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
的航区和功率均较低一级的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所只能申请原职务
的适任证书的考试。
第三节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四十条本节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仅适用于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为内燃
机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考试与评估。
申请适用蒸汽机、燃气轮机船舶的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参加相应的蒸汽机、燃气轮机的
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四十一条申请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机;
(4)轮机英语;
2.电气、电子和自动控制职能
(5)船舶电气;
3.维护和修理职能
(6)轮机维护与修理;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
(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机;
2.电气、电子和自动控制职能
(4)船舶电气;
3.维护和修理职能
(5)轮机维护与修理;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6)船舶管理。
(三)评估项目:
1.动力设备拆装;
2.动力设备操作;
3.金工工艺;
4.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测试;
5.船舶电站操作;
6.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功率提高考试者,应参加上述第1、2、5和6项的评估。
第四十二条除本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职务签证外,如需申请二管轮适任考试者,应按本规则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第四十三条申请大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工程职能
(l)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机;
(4)轮机英语;
2.电气、电子与自动控制职能
(5)轮机自动化;
3.维护与修理职能
(6)轮机维护和修理;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
(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工程职能
(l)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机;
(4)轮机英语;
2.电气、电子与自动控制职能
(5)轮机自动化;
3.维护与修理职能
(6)轮机维护与修理;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
(三)评估项目
1.动力设备拆装;
2.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
3.自动控制实验;
4.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大管轮适任证书功率提高考试者,应参加上述第l、2、3项的评估。
第四十四条申请轮机长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长业务;
2.轮机英语。
(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主推进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英语;
4.轮机自动化;
5.轮机维护与修理。
(三)评估项目:
1.轮机模拟器;
2.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其中轮机模拟器仅适用于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
第四十五条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机工业务;
2.轮机英语。
(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机工业务;
2.轮机英语。
(三)评估项目:
1.机工值班;
2.金工工艺;
3.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第四十六条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考试者,应参加轮机英语理论考试科目的考
试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的评估。
第四十七条申请近岸航区轮机长、轮机员和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可免于参加英语理论考试
科目的考试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的评估。
第五章无线电人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章规定适用于装备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船舶的无线
电人员,并适用于在近海移动装置和海上平台或设施上负责GMDSS无线电通信的人员。
第四十九条GMDSS的适用范围按船舶配备的通信设备划分为四个海区:
Al海区、A2海区。
A3海区、A4海区。
第五十条船舶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职务、等级和海区:
(一)GMDSS限用操作员:
适用于A1海区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
无线电操作人员。
(二)GMDSS通用操作员:
适用于A1、A2海区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
GMDSS无线电操作人员;或者A3、A4海区配备双套GMDSS设备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
设施上的GMDSS无线电操作人员。
(三)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适用于A1、A2或A3海区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
设施上的具有维修职能的GMDSS无线电人员。
(四)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适用于A1、A2、A3或A4海区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
或设施上的具有维修职能的GMDSS无线电人员。
第五十一条申请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GMDSS限用操作员或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者,应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相应
海区的服务资历。
(二)申请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者,应持有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
职务满12个月。
(三)申请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者,应持有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
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在籍学员可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五十二条申请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以下认可的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