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万国民刑先修班段波民法背诵版全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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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万国民刑先修班段波民法背诵版全稿

一、法律事实体系

1.法律事实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权利,权利对应着义务,义务的违反产生责任。

——这是民法初学者必须掌握的一条基本线索。

 

2.法律关系包括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可以被强制的;好意施惠关系不包括权利义务,是不可以被强制的。

好意施惠关系的常见类型包括:

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购物。

3.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4.行为与事件的区分在于是否受到人的意志的影响与左右;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在于是否含有意思表示(权利意图);这里的权利意图必须是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主张、保护、宣示、伤害民事权利的意图不构成意思表示)。

5.下列不属于表意行为:

催告、债权让与通知、要约的拒绝、承诺迟到通知、先占、创作;下列属于事件:

出生、死亡、时效期间的经过罢工。

6.表意行为的特征在于必须包含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一种权利意图的外在表达。

单方允诺、遗赠、合同、合伙协议等均为表意行为。

7.表意行为又称民事行为,根据法律对其权利意图的评价区分为合法表意行为(民法法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后者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8.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进入C家的池塘产生何种法律关系?

答:

混合如果没有人为因素,例如鱼自己跳过去属于事件;如果有人为因素比如C抓起B的鱼扔到自己的鱼塘属于事实行为。

讲义中的例子属于事件。

一S、与意思表示的相关知识体系

1.判断是否构成意思表示和判断意思表示的效力是两个问题,例如,“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

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这个表述属于意思表示,但是该自书遗嘱是否能够生效,取决于其是否能够满足继承法对自书遗嘱生效的要件,即“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

表意行为

包含权利意图

法律后果取决于法律对该权利意图的评价

事实行为

不包含权利意图

法律后果取决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举例:

一个有效的遗嘱可以使得遗嘱人的遗产按照其遗嘱中的方案完成分配,这个法律后果是法律无法规定的,法律仅仅是认可了该遗嘱的效力而已;

但是,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创作取得著作权、侵权承担侵权责任都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这些行为中没有权利意图,发生何种效果需由法律直接规定

3.此题每个选项的对错原因何在必须掌握(答案ABCD)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意思表示?

(多选)

A。

我跪着向天祈祷、给我勇气面对一切好不好

B。

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

C。

吃我的给我吐出来,拿了我的给我还回来

D。

(这个可以有。

)这个真没有

E。

给我一杯忘情水,还你一颗定心丸

4.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行为能力制度仅仅适用于表意行为,不适用于事实行为,因此,未成年人可以因创作而取得著作权。

6.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有效(准确地说,是不因行为能力瑕疵而无效,下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行为能力范围之内的民事行为有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接受奖励、报酬、赠与等)有效。

7.无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单方行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超越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合同行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超越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8.民事行为即表意行为,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三要素,即主体、意思表示和标的;民事行为根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和非法的民事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

9.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主体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满足全部三项要件者,该民事行为生效,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所追求的权利意图得到法律的认可;如上述三项要件有一项或者几项不达标,则为非法民事行为,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10.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不是没有任何效力,而是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合同)的法定事由包括: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

①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能力范围之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订立遗嘱、抛弃价值较大的物品等);②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行为和单方行为均无效(纯获利益行为、小型化、定型化的行为除外)。

(2)意思表示不自由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点是,该民事行为已经生效,但可以被撤销,是否被撤销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1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事由包括:

(1)受欺诈而订立的行为(不伤害国家利益);

(2)受胁迫而订立的行为(不伤害国家利益);(3)乘人之危的行为;(4)因重大误解的行为;(5)显失公平的行为

14.欺诈和胁迫的关键区别在于,欺诈是当事人因对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陷于错误,最终“自愿”地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胁迫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的要挟下,“不自愿”地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15.表意行为在民法体系中具有关键地位,如在物权变动中,区分表意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和非表意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而适用不同的物权变动规则;在违约责任中,区分基于表意行为而产生的约定违约责任(定金、违约金)和非表意行为而产生的法定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金);在继承法中,区分基于表意行为而产生的遗嘱继承和基于非表意行为而产生的法定继承;在不当得利中,区分基于表意行为而产生的给付型不当得利和基于非表意行为而产生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二、法律关系体系

 

1.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个人合伙(无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无法人资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法人资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满足中国法人条件者有法人资格)和外商独资企业(满足中国法人条件者有法人资格)。

2.自然人享有完整的人身权和身份权,法人享有财产权和有限的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名称权),法人不享有身份权。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慧成果和人身利益。

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物,例外的情况,还包括自然力、权利和虚拟财产;债权的客体是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4.以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权类型包括:

权利质权和在土地使用权上设立的抵押权和地役权等。

5.一本正式出版的作品上可以包括四项权利:

作者的著作权、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读者的所有权和作者的债权人的权利质押权(以著作财产权出质)

6.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人平等,人人完全

7.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取得并非同步,而是有其特有的判断标准,具体包括两项,即年龄标准和精神状况标准;权利能力只有在死亡时才丧失,而行为能力则可能随着自然人精神状况的变化而变化;

8.法人的权利能力:

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同一个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完全相同;不同的法人,行为能力不同

9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以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货币在物权法上的特殊之处为占有即所有,在债权法上的特殊之处为,货币之债只

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有价证券主要类型包括:

票据(本票、汇票和支票)、债券、股票、仓单、提单;凭证证券(无价证券)则包括:

借条、收据、火车票、电影票。

11.单方行为只有一个意思表示,具体包括单方允诺、形成权的行使、抛弃、代理权的授予等;双方行为为两个意思表示的对立统一,主要是合同;共同行为则是两个或者多个意思表示的完全一致,包括合伙、法人合并、公司章程

12.赠与(包括死因赠与)为双方行为(单务合同),遗嘱和遗赠为单方行为。

13.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

是双方行为(赠与合同);捐助设立基金会(财团法人)的行为则为单方行为。

14.单方允诺只能给自己创设义务,不能给自己创设权利,如假一罚十、设立幸运奖等——重要更正:

根据2011年三大本的观点,悬赏广告被视为是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故其性质为要约,而非单方允诺。

15.身份行为如监护、收养、婚姻不适用合同法,身份行为亦不得附条件。

16.财产行为可以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主要是物权行为,此外,债权让与和债务免除也属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都是债权行为,包括单方行为和合同行为等。

17.处分行为以当事人有处分权为前提,否则构成无权处分,如无权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待定,第三人如果满足物权法106条的规定则可以发生善意取得。

但特别要注意的是,租赁为负担行为,所以无权出租他人之物不构成无权处分。

15.实践合同包括保管、定金、自然人借贷,使用借贷在学理上也被认为是实践合同——赠与合同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无需交付合同即可成立。

16.保管合同交付成立,成立即生效;定金合同书面成立,交付生效;自然人借贷合同合意成立,交付生效。

17.所有的无偿合同都是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原则上都是双务合同,例外的是附利息的自然人借贷,仍然为单务合同。

18.自然人借贷为双方行为(合同),也是单务、不要式、实践合同,附有利息的为有偿单务合同,不附利息的是无偿单务合同。

三:

权利分类体系

 

1.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但胎儿的继承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死者没有权利能力,但死者的人格利益(姓名、肖像、荣誉、名誉、隐私)受到法律保护;占有不是权利,但是占有这一事实受法律保护。

2.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在五个方面的内容相同,但顺位有先后,亲权和配偶权为第一顺位,亲属权居于第二顺位。

这五个方面是:

法定抚养义务、监护人资格、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遗产继承和宣告死亡的资格。

3.名誉权是一种社会评价,可好可坏,人兼有之;荣誉权是一种组织评价,一定正面,人或有之。

4.说真话(当事人不愿意被公开的事实)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侮辱诽谤)侵害名誉权。

5.用益物权原则上是主权利,唯一的例外是地役权,地役权是从权利,从属于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的担保物权都是从权利,从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

6.我国现行四种用益物权的客体均为不动产(土地);抵押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质权的客体限于动产,此外还有权利质押;留置权的客体则仅仅限于动产。

7.除地役权之外,其他的用益物权需要占有标的物;除抵押权外,其他的担保物权也需要占有标的物。

(二)以作用方式而划分(图15)

请求权

支配权:

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和绝对权范围一致)

形成权:

撤销、变更、解除、追认、选择、抵销

抗辩权

物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一时性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权

 

1.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关键区别在于,请求权需要通过借助他人意志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支配权则仅仅依靠权利人自己的意志就可以实现支配权所包含的利益。

2.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支配权则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物权请求权原则上没有时间限制(例外的情形将在系统强化阶段讲解)

3.支配权仅仅对应不作为义务。

请求权既包括作为义务,也包括不作为义务

4.债权和请求权不是同一概念,二者的交集为债权请求权;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是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如合同履行请求权)。

5.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包括合同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同一双务合同)、诉讼时效抗辩权(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先诉抗辩权(适用于一般保证);其中,诉讼时效抗辩权为永久性抗辩权,其他二者为一时性抗辩权。

6.形成权仅以表意行为行使;支配权既可以以事实行为行使,也可以以表意行为行使。

7.抗辩权(民法上的抗辩权)与事实抗辩(诉讼法上的抗辩)之区分:

前者是在主张一个主观的权利,以抗辩权对抗一个有效的请求权,例如诉讼时效抗辩;后者则是主张一个客观的事实,以该事实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如权利不发生的抗辩或者权利消灭的抗辩。

8.常见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地役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主权利不转让,从权利不得单独转让。

9.并非所有的人身权都是专属性的权利,例如企业名称权为法人人格权,但可以转让;并非所有的财产权都是非专属性的权利,例如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专属于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10.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可以概括为“三无三有”,前者不要求过错,不要求实际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后者恰恰相反。

11.特别要注意物权法34条所规定的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和物权法245条所规定的占有人返还占有请求权的区别,须掌握下面这道题的考点(答案ABCD):

甲的一头牛借与乙使用,在乙占有期间被丙盗走,然后又被丁抢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甲对丁的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丁之日起2年

B.乙对丁的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其占有被侵占之日起1年

C.丙不能要求丁返还原物

D.甲还可以要求乙返还原物

12.主义务、从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区分

主义务

从义务

附随义务

决定合同性质

×

×

解除合同

×

×

依诉请求

×

损害赔偿

13.合同法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责任为例外,适用过错归责的合同包括:

赠与、承揽、委托、保管、客运(自带物品);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如无法律特殊规定,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4.连带责任的特点为:

对外连带,对内按份,法定加重;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只有在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时方能适用。

2012年民刑先修班答疑集锦

(陆续推出中,请关注新浪微博@万国民法段波)

Q1:

今年的先修班和去年相比有何变化:

A1:

内容浓缩、体系增强、难度增大,以更好适应最新的命题趋势变化。

Q2:

波波老师,今天听你民刑先修第一课,说因暴雨甲家的鱼跑到乙家的鱼塘里,是事实行为。

因为这属于添附中的混合.但是案例中没有人的行为啊,连行为都不算怎么算事实行为呢?

请指点迷津,谢谢   

A2:

回复@ldqmx:

统一澄清一下,混合如果没有人为因素,例如鱼自己跳过去属于事件;如果有人为因素比如C抓起B的鱼扔到自己的鱼塘属于事实行为。

讲义中的例子属于事件。

Q3:

所有的人格权都是专属权吗?

A3:

讲课时候这个地方有个瑕疵,法人的名称权是可以转让的,因此并非所有的人格权都是专属权,特此勘误并致歉。

Q4:

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为什么是主义务?

A4:

这是合同的主要目的,要想取得所有权,就必须进行过户登记。

Q5:

不当得利为什么不是法律事实?

A5:

引起不当得利的原因包括表意行为、事实行为和事件,不能一概而论,所以不当得利是法律关系而非法律事实。

Q6:

悬赏广告为什么是要约?

A6:

这是一个争议问题,根据最新的三大本的观点和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认定为要约。

Q7:

老师今年讲课的变化确实大,体系结构比之去年更为明显,各个知识点(概念辨析)如同砖瓦一般围绕着三个支柱事实体系、关系体系、权利体系。

看看了朋友其他机构的讲义,跟去年的形式上差不多,内容有增加。

但对于考生而言是把知识点罗列出来强调还是把知识点体系搭建起来更益于应试呢?

A7:

民法是一门体系性极强的学科,打基础阶段如果没有建立完整的知识结构,那么,以后的学习都会变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杂乱无章。

等知识体系建立起来以后,后面的系统强化阶段我们将在体系内罗列知识点,快速提分阶段将在体系内实现得分能力的提升。

民法的基础就是民法的体系,学习民法,体系先行!

Q8:

请问段老师,我没有任何法律基础,是就跟随您的讲义听讲--做笔记--画图--背诵,这几个步骤就可以了,还是要把您提及的相关法律条文先看一遍,背一遍?

比如合同法等。

因为我发现您的课应是面对有一定基础的同学,虽然您说的大部分我都能理解(您的举例实在是生动深刻),但有些词还是不懂

A8:

不懂的词要去翻教材(三大本、专题讲座、重点法条解读),甚至去XX;此建议适用于所有零基础的孩纸。

讲课中提及的法条必须熟悉。

不懂的词要去翻教材(三大本、专题讲座、重点法条解读),甚至去XX;此建议适用于所有零基础的孩纸。

讲课中提及的法条必须熟悉。

Q9:

讲义背诵版何时上线?

A9:

四月二十号左右,此前请认真复习讲义并把讲义中的所有的图自己画一遍。

Q10:

善意取得属于何种类型的法律事实?

A10:

善意取得的结果是发生物权变动,属于法律关系;引起善意取得的原因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为处分行为,属于法律事实。

Q11:

老师,你上课为什么喝那么多水,还那么大声音,很好喝吗?

A11:

那天感冒了,所以嗓子疼,所以水比平时好喝,下不为例。

Q12:

遗嘱是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

水朵考资

A12:

遗嘱是单方行为,遗赠是单方行为,死因赠与是双方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

Q13:

“离婚后房子归你,但不得再嫁他人”的约定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

A13:

部分无效,房产归属的部分有效(还记得民法中有类似的真题吗?

)。

Q14:

侵害肖像权为什么不以营利为目的?

A14:

《侵权责任法》没有要求,那么,一般侵权只要满足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四要件即可,不能增加营利目的这一要件。

Q15:

债务承担为什么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A15:

因为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Q16:

表意行为和法律行为是同一概念吗?

A16:

三大本的观点是,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表意行为,但是在很多教材中,二者被作为同一概念使用。

Q17:

主从物必须归于同一人吗?

A17:

是滴。

否则从物无法辅助主物的效用。

因而,当主从物被不同的人所有的时候,主从物的关系消灭。

Q18:

物权法245条规定的一年的时间是除斥期间吗?

A18:

记住时限和起算点(占有侵占之日起),不必关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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