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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

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文件;

(6)招标文件;

(7)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

(8)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管理办法;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图纸;

(11)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专

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内容不同时,以专用条款内容为准。

合同专用条款未予表达的内容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文件、合同通用条款为准。

上述文件中属同一类文件的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国家、行业、广东省和广州市有关标准、规范或规

程。

   

4.图纸

4.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施工前发包人分阶段向承包人提供。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发包人分阶段向承包人提供6套图纸,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

的,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4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

4.4.1采光棚(钢结构)等项目的深化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时,应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深化设计图纸交总体设计单位审核,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1)深化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按工期进度提交。

(2)深化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10套。

(3)深化设计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竞争性投标报价部分)综合考虑,不再追加合同价款。

4.4.2在施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指定的标准图集里缺少的施工详图(大样图、节点图等),需要由

承包人进行施工详图(大样图、节点图等)设计时,承包人应及时提交施工详图(大样图、节点图等),由发包人交设计单位审查确认,此项工作设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竞争性投标报价部分),不再追加合同价款。

否则,因提交资料不及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4.3承包人应对其深化设计图纸质量负责。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5.2监理工程师

本合同实行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权限: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

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监理工程师在履行下述职责前需取得项目建设单位的同意:

(1)对工程质量、进度有影响的事件处理作出决定前;

(2)有违背初步设计原则的决定作出之前;

(3)事件处理的结果对工程建成后的运行有影响时;

(4)事件处理的结果需要追加投资时,且承包商对此持有异议时;

(5)处理重大设计变更前;

(6)工程进行过程中需要分包时;

(7)事件处理对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合同有较大影响时;

(8)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更合同文件,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

5.3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发包人工程师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7.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姓名:

项目经理的职务:

项目经理的职责:

项目经理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发包人按现状分片分区移交现场,发包人委托本合同承包人完成场地标高调整需要进行的土石方挖填平整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内。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施工用水与施工用电报建与安装、通讯线路安装等事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内。

  (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已开通,由承包人自行与当地村民解决通行事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内。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合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例如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8.2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委托承包人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报装工作,办理施工许可证工作。

上述工作所需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内,不再另行追加合同价款。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二次深化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所需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内,不再另行追加合同价款;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的一切安全保卫义务,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内。

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用房1间,并承担日常水电费用,所需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内,不再另行追加合同价款;

  (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规定由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承包人需及时支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  

(7)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合同价款中(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已包含相关费用;

  (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B.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

C.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D.承包人负责办理与本工程施工相关的所有报建手续及证件,含施工许可证、诚信手册、余泥排放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建手续、夜间施工手续、防雷报建及验收手续、消防报建及验收手续等各种相关证件的办理工作及各类专业报建手续的报批工作。

办理上述工作应该交纳的有关费用由相关部门规定的缴费方承担,具体金额以相关部门的行政收费收据为准。

E.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村路)的维护工作,并做好与当地村民的协调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

同时,不得以此为由索赔工期。

F.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

G.承包人应超前考虑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H.承包人应自备临时发电设备和临时蓄水设施,以备临时停水或停电时应急使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合同价款内(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

I.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表格及形式提交有关报表及文件,并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同发包人、各有关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

J.承包人应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施工图、技术资料,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发包人审批。

K.根据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

L.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施工组织设计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

M.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

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

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

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

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

N.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O.承包人应对自身雇用的工人或其分包单位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负责。

对于此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担涉及此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

对于承包人的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

因事故的处理需要由发包人参与协调、仲裁、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若发包人根据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对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垫付了相关费用,在发包人垫付了此类款项后,承包人应立即全额向发包人偿还此类费用(含利息)。

同时,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付此类费用(含利息)。

P.因施工场地有限,临时工程以及材料加工堆放场地由承包人统筹考虑,场地布置方案应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后施工。

需要使用现场以外的场地时,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及相关问题。

Q.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供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需要时使用;

R.承包人应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的工作。

S.承包人负责办理工程竣工文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手续,有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

T.承包人负责对发包人物业管理人员免费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各系统操作、各系统维护和各系统安全等内容。

U.负责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包管理、协调、指导与配合。

V.承包人负责白蚁防治工作,并负责办理白蚁防治验收证明文件。

W.承包人负责组织第三方检验及检测工作(桩基检测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及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总体及各分部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

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工程师在7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7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

承包人计划的提交必须提前14天,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

为便于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前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计划的须说明原因),须附进度照片。

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

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本工程的开工日期暂定为2012年月日。

总工期日历天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12.暂停施工

  12.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

(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2)不可抗力;

(3)质量事故;

(4)安全生产事故。

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

否则,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2凡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拒绝监理工程师管理;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

(3)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

(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

(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6)转包工程;

(7)擅自允许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

(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

(10)其它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应予停工的情形。

12.3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1)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

(2)因承包人下列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①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

②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

③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

④擅自停工的;

⑤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

⑥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生产事故;

⑦政府部门举行的特殊活动;

⑧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行为。

12.4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工程发生紧急情况,而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并报请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重大工程变更而影响工期进度;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行为。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

13.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得顺延。

14.工程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1.1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质量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执行但不限于: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同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由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

广州市质监站)鉴定。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在合同价款内(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追加合同价款。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在合同价款内(即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追加合同价款。

  22.3治安管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22.4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l999】175号)制定文明施工措施。

承包人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工程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暂定合同价款并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承包方式,承包方式按协议书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3.2.1固定单价合同。

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部分项目固定综合合价方式计价。

除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可调的价款外,在合同履行期间,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均不做调整。

23.2.2合同价款涵盖的工作内容:

完成招标范围内已由招标人制定的工程量清单列明工作、招标图纸及招投标文件包含工作等。

23.2.3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

以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为准。

2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部分

按投标清单的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

23.2.5项目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固定包干价格,中标价即为结算价,无论施工条件或图纸或其他任何情况是否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不调整。

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除外)为固定价格,中标价即为结算价,无论施工条件或图纸或其他任何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除外)不调整。

23.2.6暂列金额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价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

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暂列金额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

在确定工程实体项目工程造价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3.3条(工程变更项目)的计价原则计算工程造价。

暂列金额项目深化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深化设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追加合同价款。

23.2.7计日工

计日工单价用于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人工单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

计日工的确认:

任一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八份。

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现场签证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

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

23.2.8暂估价

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并确定价格。

中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非招标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项目: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确定采购方式及结算价格。

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项目: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经发包人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款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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