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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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房屋编号: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合同备案、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其他事项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国家版(2014年,GF-2014-0171)的基础上根据省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

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7.房屋交易手续:

是指房屋交易双方依法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部门进行交易确认、领取交易告知单的过程。

8.不动产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9.分割拆零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不可分割单元的其他商品房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0.返本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1.售后包租: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2.全装修住宅:

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经纪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商品房性质

该商品房为【全装修住宅】【其他类型商品房】。

第二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3.全装修住宅对装修部分单独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装修部分的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四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3.该商品房为第二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单元层号。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资质证书号: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米,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阳台是否封闭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准。

5.该商品房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编号:

,绿色建筑等级为【一星】【二星】【三星】【】。

6.有出售(或赠送、出租)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一。

7.有出售(或赠送、出租)储藏室、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二。

第五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六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5.。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本合同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房屋交易确认以及不能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七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说明商品房价款内容。

1.总价形式。

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

2.分价形式。

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其中装修部分价款为(币种)

元(大写)。

第八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监管账号为。

为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该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买受人直接存入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出卖人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出卖人或者转作他用。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币种)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期房价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返还买受人】。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

【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币种)

元(大写)。

剩余房款(币种)元(大写)由买受人申请贷款支付。

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年月日前贷款没有发放或者发放的贷款不足以支付剩余房款的,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4.其他方式: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

(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不低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实测测绘报告;

3.;

4.;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全装修住宅还应当符合下列第5、、项所列条件:

5.该商品房已取得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住宅分户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6.;

7.。

第十一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1)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

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

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

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燃气:

【住宅商品房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非住宅商品房】;

4.电话通信: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供暖:

8.。

以上第1、2、、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3、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第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年月日达到;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月日达到;

3.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月日达到;

4.物业服务用房:

年月日达到;

5.医疗卫生机构:

年月日达到;

6.幼儿园:

年月日达到;

7.学校:

年月日达到;

8.;

9.。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三)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四)全装修住宅内的装修和设备还应约定以下内容:

1.厨房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

2.卫生间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

3.;

4.。

以上内容中第1、2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

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吊顶开裂;

(6)瓷砖剥落开裂;

(7)墙面剥落、开裂;

(8)地砖、地板起翘、开裂;

(9)。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2)。

第十三条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

(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

(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

(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实测面积与第四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七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根据第七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第七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若未约定误差范围,则视为双方约定误差范围为零误差)。

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4.双方自行约定: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五条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

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

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4.;

5.。

全装修住宅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

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商品房使用分区和设计功能发生改变;

2.增加或减少室内楼梯的数量;

3.主要使用空间层高降低超过10%;

4.;

5.。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说明;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双方委托进行质量检测。

经检测合格的,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百分之】【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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