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合同个人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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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合同个人版
威宁县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农特产品批发市场绿化景观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
项目名称:
威宁县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农特产品批发市场绿化景观
甲方:
乙方:
订立日期:
总则
本合同于2017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签署。
鉴于:
一、为了加快威宁县农特产品规范化运作和管理建设进程,根据威宁县政府和中铁十七局集团公司签订“威宁县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农特产品批发市场”EPC投资协议,本合同甲方和乙方通过合同谈判,确定乙方为本工程项目园林景观绿化施工建设单位。
二、本工程项目由杨宏德负责项目统筹管理。
三、为高标准、高质量顺利完成本工程项目的建设事宜,甲方和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以下所指的含义:
1.1.1本工程项目:
是指威宁县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农特产品批发市场绿化景观。
1.1.2EPC投资建设单位:
指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即贵州威宁产业园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1.1.3合同:
指本合同书(含附件)、设计文件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1.4规范:
指本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引用现行的国家、部、省颁布的规范、规程、标准。
1.1.5预算编制依据:
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合同价的编制依据的相关文件。
1.1.6开工日期:
本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日期。
1.1.7建设期:
指按合同约定的从本工程开工之日至通过交工验收之日的期间。
1.1.8交工日期:
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之日。
1.1.9工程移交日:
是指本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视为移交之日。
1.1.10交工验收:
指工程完工后,乙方提出申请,甲方按规定组织进行的验收工作。
1.1.11书面:
指纸质原始文件、传真、电报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2时限的计算:
本合同中规定按日计算时限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公休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日,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解释
1.2.1本合同的“甲方”是。
1.2.2本合同的“乙方”是杨宏德。
1.2.3“包括”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的意思,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1.2.4任何合同或文件还指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1.3法律和语言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适用语言为汉语。
1.4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
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但合同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1.4.1本合同及附件
1.4.2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4.3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
1.4.4图纸及设计文件下的变更
甲、乙双方就本工程项目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5通讯联络
1.5.1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布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此类通讯联络均应为书面的,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1.5.2甲、乙双方之间的书面往来文件,应由专人送达、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
此类通讯联络的接收地址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双方相互书面通知对方,如地址发生变动,应在5日内通知对方。
1.5.3甲、乙双方之间的书面往来文件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书面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7日为有效送达;
(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1.5.4各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根据本条规定尽快向另一方送达书面通知。
第二章项目实施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2本工程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第三章工程项目概况
3.1工程名称:
威宁县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农特产品批发市场绿化景观工程
3.2工程地点:
毕节市威宁县
3.3工程内容:
项目内园林景观及配套工程等,不包含停车场、园区内房建部分。
具体以甲方确认的施工图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
3.4建设规模暂定为人民币¥2500000元(大写人民币:
贰佰伍拾万元整),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3.5工程施工结算造价执行依据清单计价方式计取。
第四章工程承包范围
4.1承包范围:
项目内园林景观及配套工程等,不包含停车场、园区内房建部分。
具体以甲方确认的施工图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章合同工期:
5.1开工日期:
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准。
5.2交工日期:
以项目完工移交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
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
5.3合同工期为30天(2017年5月19日-2017年6月19日)
5.3.1乙方应在自开工日期起30天内完成该项目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第六章工程质量标准
6.1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合格工程施工和验收标准。
第七章项目建设-交付管理
7.1乙方作为本项目的绿化建设施工单位,并负责项目内园林绿化施工,并给予合理的设计建议。
乙方既作为项目投资人,又作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人,并负责组织本项目的全部施工。
7.2项目建设中甲方义务
7.2.1负责完善本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各项报建手续,包括办理立项、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手续,使项目具备合法性和开工条件。
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乙方负责办理的手续之外,因甲方未能及时完善各项手续造成本工程项目工期延误,均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2.2负责提供和本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联的先行条件,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建设工程临时用水用电、临时道路、材料堆场等。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目开工日期前10天,满足施工条件,(不影响施工条件的除外),不得延误。
7.2.3甲方应全力处理好本工程项目建设和群众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保证本工程项目建设不受第三方因素的干扰,如因甲方或第三方原因影响工程总进度,工期顺延。
7.2.4甲方或其委托单位有义务负责对本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定、并监督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及时负责本工程项目工程计量、计价、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认定等义务。
7.2.5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施工范围内容进行施工。
7.2.6甲方或其委托单位有义务负责按时对每月的月进度进行审核。
7.2.7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本工程应由乙方办理的合法手续。
7.3项目建设中乙方义务
7.3.1乙方依照本合同负责本工程项目资金及借款资金的筹措并保证资金按时到位;
7.3.2乙方应确保其投入本项目的所有资金来源合法,并对此承担责任;
7.3.3乙方负责本项目工程的规划设计、可研、扩初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任务,并按照甲方确认的工程设计图纸和经监理审核同意的进度计划组织本工程项目的实施;
7.3.4乙方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文明施工,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保障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的安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7.3.5施工期间严格执行环保有关规定;
7.3.6按用工合同向工人支付工资及劳动法规定的安全保险费用,不得拖欠工人工资;
7.3.7乙方不得将本投资项目违法转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甲方另行选择投资人,且还要依法追究乙方的违法行为;
7.3.8乙方须严格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7.3.9负责保修期的维修;
7.3.10负责交工和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
7.3.11乙方项目负责人:
李张;
身份证号:
5045654;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景观工程师;
联系电话:
;
邮箱地址:
。
7.4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7.4.1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保证本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等级标准。
7.4.2乙方必须保证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符合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及国家规范和标准,使用符合设计的合格材料和设备。
7.4.3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按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进行建设,应确保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7.5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7.5.1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定期及不定期检查,本工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预留工程造价5%的质量保修金,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预留,待保修期满后,扣除所发生的保修费用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质保期自工程完工之日起计算。
7.5.2乙方承诺在本工程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遇的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覆盖和现场签证等均需甲方代表和甲方授权管理机构签名盖章,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对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签证必须按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和程序提出,在乙方提出符合规范和程序的签证后24小时内甲方或者甲方授权管理机构完成签证手续,甲方授权管理机构签证手续后15天之内进行审批,延期并无否认意见视作甲方同意乙方变更或隐蔽工程覆盖。
7.6工程计量和进度报告
本项目工程量以审查后的设计施工图为依据,以实际发生量为计量标准。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月进度报告,说明已完成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提交时间为次月的10日前。
7.7监督
甲方(或其授权单位)书面授权的代表有权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安排人员全程跟踪审计监督,费用由甲方承担。
7.8验收及决算
7.8.1本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为项目移交之日,甲方从工程移交日之日起负责该项目的使用、保管及维护等工作及相应的费用(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7.8.2项目交工验收合格通过,由乙方编制规范完整的工程结算报告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报送的工程结算报告后90日内完成审计。
7.9缺陷责任
本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对工程存在的缺陷应负保修责任,保修责任和保修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两天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认真负责完成保修任务,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安排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从乙方工程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甲方向乙方追偿。
保修期限约定:
园林绿化存活率100%,一年的绿化养护期(以实际项目完工时间为准计时)。
7.10本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款项;如出现质量缺陷和问题,经乙方整改合格后,甲方需及时支付规定款项,不得因质量缺陷为由拖延、撤销支付回购款。
7.11图纸和技术资料
乙方负责将验收备案合格的本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给有关部门;在项目竣工后28日内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
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泄露和本工程项目有关的保密资料。
7.12工期延期事由
7.12.1不可抗力;
7.12.2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第三方干扰事件影响施工;
7.12.3甲方原因致工程不能按时开工或中途停工、窝工;
7.12.4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对本合同产生实质性及根本性的影响。
7.13工程移交
7.13.1本工程项目根据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建设、移交。
7.13.2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移交之日,甲方从次日起负责项目的使用、保管及维护等工作及相应的费用。
第八章工程款和支付方式
8.1工程款
本项目的工程款包括:
①工程建安费用②违约赔偿金等。
8.1.1工程费用
(1)威宁县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农特产品批发市场绿化景观工程的决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进行。
(2)决算的依据:
经甲方或其委托的中介单位认定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图纸预算、施工组织设计、单项工程技术措施,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经甲方或其委托的中介单位认定)及其他和工程结算有关的经甲方或其委托的中介单位认定签字确认的文件、函件、图片、传真、备忘录、洽商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
(3)定额缺项子目或子目不全,则参照相关定额的子目换算,若无参照类似定额参照的,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议价,并按本款第
(1)条计算相应费用。
(4)本合同施工范围变更,以及施工范围以外增减工程,需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报贵州威宁产业园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审批同意,并按本合同规定的计算原则和程序进行费用调整。
(5)工程措施费应根据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中介机构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单项工程技术措施、临时措施费用现场签证(经甲方或其委托单位认定)及本款第
(1)条规定计算相关费用。
(6)工程量核定和计算:
工程量认定以甲方及甲方委托的中介机构认定的为准,中介机构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支付。
(7)施工期内材料及设备价格可调整,调整依据为:
A、按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B、同期造价信息没有的,根据市场询价的价格确定。
C、当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和市场价格相差较大(涨跌幅超过5%的),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8.2工程款的支付
8.2.1支付方式:
甲方以现金作为工程款项进行支付。
甲方以现金或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作为工程款项进行全额支付。
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
杨宏德;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成都盐市口清溪分理处;
银行账户:
6217234402002634871;
项目完工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已确定工程量的70%工程款。
剩余工程款待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5%,剩余5%质保金一年内无息退还(植物成活率100%)。
8.2.2.2结算
在乙方完成项目施工图确定的全部施工内容,通过竣工验收达标合格,且乙方已支付清本工程相关单位的合同款,已按合同约定向甲方移交工程和相关档案资料,甲方已签署接收证书,签订结算协议。
若甲方不能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支付回购款或减少支付回购款额,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该损失的计算方式为:
以甲方到期应支付而未按期支付的回购款为基数,每逾期支付一日,按万分之三计算乙方的损失,时间以第8.2.2条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准计算至甲方实际支付完应付的全部回购款之日止,本逾期付款损失,自到期之日起,至每月30日内计算支付一次,依此类推,直到支付完应付的全部回购款之日止。
第九章合同价
9.1本项目的合同总价暂定为¥2500000元(大写人民币:
贰佰伍拾万元整),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9.2本工程实际投资额以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章项目税金及费用
10.1项目应缴税金由乙方按照工程项目实施进度依法在项目所在地缴纳。
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11.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目下的义务、开展相关工作;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则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全部损失,但不包括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11.2工程质量和工期责任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本工程项目质量和工期负责,如因工程质量导致工程竣工后达不到验收标准或者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当按照每天2000元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11.3由于甲方违约,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甲方将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给予乙方相应顺延期限,由此而增加的成本及相关联的费用计入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移交回购款中,如工程延误达60天,则乙方可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从延误之日起,延误项目由甲方按每天2000元承担违约责任,计入项目回购款。
11.4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逾期达到或累计达到60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仅按已完成的并经竣工合格的工程支付项目回购款,不支付资金成本。
第十二章合同其他约定
12.1甲方应组织专门机构提供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服务,负责组织本项目建设所需土地的征用、地面、地下建筑物的拆迁及项目建设的协调工作,并承担所需的费用,向乙方提供建设用地和保障乙方顺利施工。
12.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3本合同的其他事项:
双方还需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12.3.1本合同文件共捌份,双方各执肆份。
12.3.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2.3.3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所有约定事项完成后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17年月日日期:
201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