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标准文本版本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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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标准文本版本一
建筑机械租赁合同Ⅰ
(通用机械)
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机械
机械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第二条使用地点:
第三条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赁期满,甲方将设备完好交给乙方办理退场手续,若甲方继续使用,应在本合同期满一周前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第四条租赁机械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机械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甲方对租赁机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对租赁机械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必须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3、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租赁机械转租给第三人,必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设备租赁费按以下第种方式计算:
①按台班:
每台班租赁费元/台,每月(每周)结算一次;
②按月:
每月租赁费元/台,每月结算一次;
③按工程量:
每(工程量)计租赁费元,每月结算一次。
2、按月计算租赁费时,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按一个台班(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台班,因工作所需超出部分应视为加班,每月按超出台班数计收加班租赁费。
3、乙方为租赁机械配备操作司机名,每人工资元/月,由方负责承担,方负责安排操作司机的食宿,其食宿费用由方承担。
第六条保证金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收取甲方保证金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甲方交纳保证金后办理提货手续。
租赁期间不得以保证金抵作租金。
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机械的缺损赔偿金后,保证金余额应退还甲方。
第七条租赁机械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机械在交货地点,由乙方向甲方(或其代理人)交货。
因不可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租赁机械延迟交货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应自收货时起小时内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机械,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机械的验收单交给乙方。
3、如果甲方未按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验收,乙方则视为租赁机械已在完整状态下由甲方验收完毕,并视同甲方已经将租赁机械的验收单交付给乙方。
4、如果甲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机械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属于乙方的责任时,甲方应在交货当天,最迟不超过交货日期天内,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处理,否则,视为租赁机械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要求。
第八条租赁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费用
1、租赁机械在租赁期内由甲方使用。
乙方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正常维修一般不超过天,如超过天,应免收相应天数的租金。
因甲方使用不当或违规使用(如不按时加注润滑剂、违章操作等)造成的设备损坏及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设备运转所需燃料、电力由甲方负责提供或承担。
3、租赁期间,乙方操作人员由甲方统一指挥,乙方操作人员不得违反,但是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的指令,乙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租赁机械运费的承担
租赁机械的运费由承担。
进场费由甲方承担,退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租赁机械的毁损和灭失
1、甲方承担在租赁期间内发生的租赁机械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机械发生毁损或灭失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①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②更换与租赁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③当租赁机械毁损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甲方应赔偿乙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延迟支付租金时,乙方将在当日停机。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额%的违约金。
3、甲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要求甲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损失;②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机械,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纠纷和争议的解决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造成一方损失或不能正常履约,守约方应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和索赔要求。
收到此类资料的一方应当在天内给予书面答复,超过天不答复视为同意提出书面资料一方的要求。
在守约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违约的情况后天内不向对方提出书面资料,视为放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请求。
2、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甲乙双方同意向乙方公司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
1.本合同中,除指定需手写部分外,其他手写涂改、增删内容一律无效;如有确实需要补充的内容,可签订补充协议。
2.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均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内容已有充分理解和把握,并完全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十四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月租或预付定金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租方(甲方):
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机械租赁合同Ⅱ
(起重机械)
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承租方(简称甲方):
出租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议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设备
1、设备情况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设备管理编号:
产权单位:
总高度:
组装高度:
顶升高度:
锚固:
设备部件:
1.基本塔身
2.标准节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营业执照、机组人员的操作资格,以及国家
建设行政部门审发的各种有效证件和起重设备安装资质证书复印件。
3、乙方保证提供的租赁起重机械经合法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技术性能良好。
第二条设备交付
1、约定交付时间和约定交付时间。
乙方年月日之前将租
赁设备交付到位于的施工工地。
2、甲方变更上述约定交付时间和约定交付地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无法交付租赁设备也需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
因未能及时通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3、设备交付时,甲乙双方应派代表清点设备及附属配件,并制作交接清单,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
双方代表的签字时间为实际交付时间。
第三条设备安装与验收
1、乙方应在2.1约定的交付时间天以前向甲方提供准确的基础制作图纸和技术要求,并指派专业人员协助甲方做好预埋件的预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确定基础施工方案并负责基础制作。
基础验收后将相关技术资料,如隐检记录、混凝土试验报告单、接地电阻测量记录等复印件由甲方盖章或甲方代表签名后交付乙方签收。
若砼基础下沉、混凝土强度不够等基础质量缺陷造成的事故,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3、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一份现场平面图,提供轴线位置、标高尺寸及详细的地质资料,标明设备位置。
甲方负责准备专用的配电箱,负责接通电源,提供充足的组装场地,保证设备进出场道路畅通和作业方便。
若因现场不具备安装、拆卸和设备运行条件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4、设备安装由乙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可以委托第三方安装。
设备安装应由持有拆装资质的单位进行。
安装设备必须另外签订安装合同。
5、安装完毕后,甲方负责验收的准备工作、组织验收并办理有效的验收手续及验收资料。
乙方配合甲方进行验收。
应当有双方代表参加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条设备安装与验收
1、甲方应支付乙方设备进场费、拆卸、安装、运输费等费用共计元人民币。
甲方应在设备交付前7天支付该笔费用。
2、设备租赁费用为每月元。
设备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租赁费用。
租赁费用计算的截止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要求归还设备的书面通知的时间。
不足一个月的租赁费用按照每月30天折算。
3、租赁费按月支付,每月日前支付上个月的租赁费。
4、本合同价格是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确定。
本合同价格已经充分考虑了施工中可能遇到的诸种复杂因素和一切必需的费用。
除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或经双方协商变更,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论发生其他任何情况,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变更合同价格。
第五条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运行
1、乙方负责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
租赁期间的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设备发生故障,乙方维修人员应在个小时之内赶到现场,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损失。
乙方设备故障维修保养而停机每月少于小时,属于正常维修,甲方不扣减租赁费用。
因维修或保养停机每月超过小时,超过部分按实际停机天数扣减租赁费用。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承担因停机造成的其他损失。
3、乙方负责为租赁设备配备机组人员三人,其中包括机长一人。
机组人员要按甲方的指挥,配合施工,保证租赁期间小时有人。
对不遵守工地管理制度,无故刁难甲方施工人员的机组人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要求。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应在小时内予以更换。
乙方配备的机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乙方应当将机组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付甲方一份。
4、甲方应配备足够的专职指挥人员、信号工、挂钩人员,且必须持证上岗。
信号工不得违章指挥。
如因违章指挥或挂钩不当造成的事故,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5、严禁甲方人员擅自操作、修理设备。
因甲方擅自操作、修理设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因甲方司机自己操作而发生的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负责。
6、多台设备作业时,甲方应制订详尽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向信号工和机组人员作出书面安全交底。
7、甲方负责提供住宿和必要的生活设施,保证机组人员必要的休息。
8、当设备需要锚固或接高时,甲方应在7日前通知乙方。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数据和要求,认真做好预留孔洞和作业平台的搭设等设备工作。
9、乙方应保证机械维护保养制度的落实,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机组应按照《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GB5144-9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的规定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月检,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检查记录存档。
甲方有权检查设备的运行档案和日检、月检记录。
第六条出租变更
1、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将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甲方,租赁设备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2、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乙方设备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3、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移租赁设备;否则,因甲方擅自转移设备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设备保管和风险责任
1、从租赁设备实际交付给甲方,到设备交还乙方为止,这一期间设备保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租赁设备和机组人员的全部保险由乙方承担。
相应地,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设备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也由乙方承担。
3、公共和第三方的全部保险由甲方承担。
相应地,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租赁设备、机组人员以外的其他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也由甲方承担。
4、租赁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后,由乙方负责租赁设备和机组人员的善后处理和先行赔付工作。
甲方负责其他善后处理和先行赔付工作。
最终赔付责任按照甲乙双方在事故中的实际责任负担。
第八条设备保管和风险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天通知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赔偿对方缔约损失壹万元。
2、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租赁设备,或者交付的租赁设备在日内不能验收合格,或者因设备故障在天内不能修复并投入使用,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经支付的4.1款规定的费用,另外乙方支付甲方4.1款规定的数额相同的违约金。
3、甲方逾期缴纳租金,应当按每日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不支付租赁费用超过天,乙方有权停止设备运转。
甲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自行收回设备,并要求甲方另外支付本合同4.1款规定同样数额的费用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设备交还
1、甲方使用设备完毕,要求归还设备应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收到通知或甲方交付邮局的时间为租赁费计算的截止时间。
乙方收到归还设备的通知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设备现场与甲方办理设备交还手续。
甲乙双方在清点设备以后要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各执一份。
第十条纠纷和争议的解决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造成一方损失或不能正常履约,守约方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和索赔要求。
收到此类资料的一方应当在天内给予书面答复,超过天不答复视为同意提出书面资料一方的要求。
在守约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违约的情况后天后不向对方提出书面资料,视为放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请求。
2、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选择协商不能解决,甲乙双方同意向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代表及联络方式
1、甲方指定为甲方的履约代表,其在履约过程中的签字与甲方盖章或甲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履约代表的通讯地址及电话:
2、乙方指定为乙方的履约代表,其在履约过程中的签字与乙方盖章或乙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履约代表的通讯地址及电话:
3、履约过程中发生文件传递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以交由对方履约代表签收,或以挂号信或特陕专递的方式通过邮局递交。
按照上述地址将有关文件递交邮局即视为文件已经送达。
4、甲乙双方改变履约代表,应书面通知乙方。
因未通知对方而造成的损失或其他法律责任由未通知一方承担。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中,除指定需手写部分外,其他手写涂改、增删内容一律无效;如有确实需要补充的内容,可签订补充协议。
2.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均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内容已有充分理解和把握,并完全受本合同的约束。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合同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机械租赁合同Ⅲ
(高空作业吊篮)
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吊篮押金:
甲方租用乙方吊篮合同签字后,每台支付押金元。
押金一次性付清,使
用完毕结算时其押金可抵交租金。
一、甲方责任:
1、及时办理吊篮进退场清单签字手续;施工现场就近提供电源及配电箱(应有漏电保护装置);提供吊篮现场上下楼层的电梯运输;根据租用吊篮数量,提供相应的劳动力,在乙方技术指导下完成装卸、运输、安装及拆除等工作;提供乙方存放物件的工作间;为乙方办理物料进出场手续。
2、承担吊篮自进入施工现场后所发生的丢失及损坏的经济赔偿。
(附赔偿价格表)。
保证吊篮在使用过程中不交叉施工,不作为垂直运输工具作业;更不能转租或借给他人使用,否则租金加倍;施工作业人员要爱护吊篮设施,不要把玻璃胶、涂料及其他腐蚀物涂抹在钢丝绳或电器设施及其他部件上,以保证吊篮安全正常使用,否则后果自负。
二、乙方责任:
1、按甲方要求及时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协助指导甲方安装并调试。
甲方租赁10台以上,乙方可派专业人员免费提供现场维修服务(不含其他性质的服务及义务)。
2、指导甲方作业人员掌握和熟悉吊篮操作规程及吊篮各部设施性能,有权监督甲方操作人员是否持证安全操作;否则有权停止作业,甲方要承担其违章责任及损失。
三、安全责任:
1、甲、乙双方都应严格执行合同,遵守合同附件一“安全协议”和附件二“吊篮安全操作规程”条款。
2、甲方应对其施工违章操作,违反“安全协议”和“吊篮安全操作规程”相关条款所发生的种种事故后果负全部责任。
3、乙方应对“非人为损坏”原因造成种种事故后果负全部责任。
第二条吊篮租金费用标准:
1、吊篮租金:
元/日。
台班:
夜间使用每元/小时;
2、吊篮安装费:
元/台次;
3、吊篮拆卸费:
元/台次;
4、吊篮移位费:
元/台次;
5、吊篮进出场运费:
由甲方承担;
6、技术人员人工费:
每日元。
第三条吊篮费用计核原则:
1、吊篮租金以吊篮进入甲方施工现场之日算起,至离开甲方施工现场之日止,连续累计收取租金,(依据双方代表签字的吊篮“进场清单”和“退场清单”为准)。
2、吊篮自进入甲方施工现场之日起,因甲方及现场各种与乙方无关的原因造成影响安装及停工、其损失及全部责任由甲方负责。
3、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甲方不施工,可提出书面报停,且不计租金;如照常施工,租金照常核收。
第四条租金结算及违约处罚:
甲方必须在每月日前向乙方付足上月租金,如延期支付,乙方有权停止吊篮
使用,停止期间,甲方照常付费,还需按应付租金总额数每延期日加付5%的违约罚金,累计计算。
第五条未尽事宜:
1、无“吊篮上岗操作证”者不得上篮操作,违者责任自负。
2、吊篮安装时,另搭设基础架,材料由甲方提供,人工费由甲方支付。
3、甲方在使用过程中损坏、丢失吊篮机件应照价赔偿,不得推拖扯皮,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作业,停篮期间租金照常核收。
4、甲方夜间使用吊篮,乙方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及经济损失。
5、乙方服从甲方的指定位置安装,尽量不损坏防水层,如若损坏责任由甲方负担。
6、合同签订后,如一方单方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租期总租金额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期内,甲方享有吊篮的使用权,吊篮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纠纷和争议的解决: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造成一方损失或不能正常履约,守约方应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和索赔要求。
收到此类资料的一方应当在天内给予书面答复,超过天不答复视为同意提出书面资料一方的要求。
在守约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违约的情况后天内不向对方提出书面资料,视为放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请求。
2、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甲乙双方同意向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其他:
1.本合同中,除指定需手写部分外,其他手写涂改、增删内容一律无效;如有确实需要补充的内容,可签订补充协议。
2.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均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内容已有充分理解和把握,并完全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八条附件一:
“安全协议”、附件二“吊篮安全操作规程”各一份,与本合同
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
高空作业吊篮(吊船)租赁安全协议
电动吊篮在使用过程中,本着对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责任,特定以下安全措施,望使用人员严格遵守。
一、甲方人员在第一次接受乙方技工指导安装吊篮的过程中,要认真学习安装技术要领,不懂就问,在以后的安装拆卸过程中,应按照第一次安装的规范进行,不得任意更改随意安装。
在首次指导安装过程中,租用户需提供必要的安装条件与安装环境。
(具体条件由乙方现场技术人员根据安装现场条件提出)。
二、租用户人员不得自行随意拆除改换吊篮部件,特别是安全锁装置。
吊篮在使用过程中,提升机出现异常现象,电器元件烧坏等情况时,请用户马上停止使用,如若继续使用,出现任何问题,责任自负,并尽快通知乙方维修。
三、使用吊篮人员必须持当地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高处作业操作上岗证:
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有碍高空作业的病症,否则责任自负。
四、使用吊篮人员不得饮酒,施工中严禁推扯打闹,务必精力集中,否则责任自负。
五、使用吊篮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防滑鞋,佩戴安全带,并将安全带与吊篮安全扣连接牢固,违者责任自负。
六、吊篮上装有易燃品时,使用人员不得吸烟,并远离电焊等火源,否则责任自负。
七、每次使用前,使用人员应对吊篮配种机构、悬挂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并在距地面1米左右将吊篮上下升降数次,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八、ZLD630型吊篮载重不得超过630公斤,ZLD800型吊篮载重不得超过800公斤,严禁超载运行。
严禁垂直运输使用,违者责任自负。
九、收工时盖好提升机与电控箱,开工前要严格检查,防止异物卷进电机,吊篮10米范围内不得有高压电线设施。
吊篮不得在零下10度以下和零上38度以上进行操作,严禁大风、大雨、大雪、大雾天气操作使用吊篮,严禁夜间操作使用吊篮!
违者责任自负。
十、如涉及电焊作业不得使吊篮接零,禁止将电焊机放在吊篮上,电焊手把及夹持的电焊条不得触及吊篮的任何部位,如使用电焊时,提升机上下两端2米钢丝绳应用防火材料遮盖,违者责任自负。
附件2
高空作业吊篮(吊船)安全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1、上篮操作人员必须有两名以上持证者上岗,无建设部门颁发的登高作业岗位证者绝不能上岗作业。
2、上篮操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带、安全扣、同时检查以上安全件有无破损,如有应及时更换。
3、使用前必须做到:
(1)检查电缆线及各个联接插头、插座有无破损、漏电等现象,指示灯与蜂鸣器是否工作正常。
(2)按动各开关按钮是否正常完好。
(3)按动两端限位开关,蜂鸣器应能鸣叫并且平台停止动行。
(4)提升机机架与平台应可靠联接,无位移、开裂、脱焊等异常现象。
(5)安全锁与提升架应可靠联接,无其它异常现象。
(6)钢丝绳无断丝、断裂、磨损、腐蚀现象。
(7)吊篮平台上各紧固件、焊点应无断裂、破损、松开、脱焊等异常现象。
(8)提升机无运行噪音、发热和产生异味等异常现象。
(9)将平台额定载荷提升至离地1米高,停止运行后应无下滑现象。
手动松开制动装置应能均速下降,其速度应小于9米/分钟。
(10)安全绳在安全锁开锁状态下应能自由通过。
(11)在安全锁上方用力上提安全绳,若安全锁能自动锁住钢丝绳,则该锁正常。
若不能锁住,则属不正常,就立即停止使用,另换安全锁方可使用。
(12)用手触发安全锁,手柄应灵敏可靠。
(13)检查屋面悬挂机构,绳扣、螺栓是否开脱、松动;配重铁数量是否足够,放置是否牢靠妥当。
(14)安全救生绳是否符合GB-6095-85标准,绳体锦纶材质直径必须在φ16-20毫米之间,不得有断丝及打结现象,安全救生扣各部件是否牢固可靠。
(15)为了确保安全、严格按施工高度配置吊篮栏框平台,使用高度60米以下(含60米)可使用7米栏框平台;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可使用栏框平台不得超过5米;高度120米以上使用栏框平台长度绝不能超过2.5米!
违者责任自负。
(16)严禁任何人随意在吊篮栏框平台上加挂付栏框,任意改变吊篮配置,违者责任自负。
二、操作规程:
1、吊篮运行时严禁超载,平台内载荷应大致均段布置。
其中:
ZLD-400型额定载重400公斤;ZLD-630型额定载重630公斤;ZLD-800型额定载重800公斤(以上载荷包括人体重量)。
2、在现场距吊篮十米以内无高压电线。
3、出现雷雨、大雪、六级以上风力,不得使用吊篮,严禁夜间使用吊篮作业!
4、吊篮不得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