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率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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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

3%

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其他交通运输业和交通运输辅助业

二、建筑业

3%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

5%

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其他金融业务;保险

四、邮电通信业

3%

邮政业、电信业、邮政电信业、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电话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其他邮政电信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

3%

文化业的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体育业

六、娱乐业

5%-20%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桌)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

七、服务业

5%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

九、销售不动产

5%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类别

适用范围

税率

法律依据

基本税率

 

25%

第四条

低税率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0%

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优惠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5%

第二十八条

优惠税率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亦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亦即: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0%

《条例》第九十一条

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说明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的部分

45

13,505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说明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

超过15,000元到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说明

1

不超过20,000元的

不超过16,000元的

20

0

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2

超过20,000元到5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40

7,000

增值税税率表(新)

  2009年新变动:

  1、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3、取消原增值税政策中对于矿产品的13%优惠税率,对其恢复17%的法定税率。

4、小规模纳税人取消了工业与商业的差别,增值税税率降为3%。

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税目

税率

范围说明

一、销售或进口货物除列举的以外

17%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规定: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三、农业产品

13%

包括植物类、动物类

1.植物类

 

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

注:

切面、饺子皮、馄钝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豆制小吃食品不包括。

蔬菜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料植物。

注: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烟叶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茶叶包括各种毛茶。

园艺植物指可供食用的果实。

注: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药用植物。

注:

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油料植物。

注: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纤维植物。

注: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糖料植物

林业产品包括原木、原竹、天然树脂及其他林业产品。

注: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其他植物。

注: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

 

水产品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注: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畜牧产品包括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蛋类产品鲜奶。

注: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亦属征税范围,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动物皮张。

注: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动物毛绒

其他动物组织包括蚕茧,天然蜂蜜,动物树脂及其他动物组织。

四、粮食、食用植物油

13%

粮食包括:

稻谷;大米;大豆;小麦;杂粮;鲜山芋、山芋干、山芋粉;经过加工的的面粉(各种花式面粉除外)。

注:

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

食用植物油包括从植物中加工提取的食用油脂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五、其他货物

13%

包括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六、出口销售货物

0

注:

原油,柴油、援外出口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糖、新闻纸等国家规定不予退税。

  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税率征收;

  四、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按6%的税率征收。

  五、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六、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注:

“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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