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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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安装工程

C.E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分册说明

 

一、C.E《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的安装工程。

二、本分册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

2.《钢制塔式容器》JB/T4710―2005;

3.《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JB4708―2000;

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5.《石油化工钢制塔、容器现场组焊施工工艺标准》SH3524―1999;

6.《钢制焊接常压设备技术条件》JB2885―82;

7.《管壳式换热器》GB151―1999;

8.《浮头式换热器和冷凝器型式与基本参数》JB/T4714―92;

9.《U型管式换热器型式与基本参数》JB/T4717―92;

10.《固定管板式换热器型式与基本参数》JB/T4715―92;

11.《钢制球形储罐》GB12337―1998;

12.《球形储罐工程施工工艺标准》SH/T3512―2002;

13.《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4―98;

14.《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8―90;

1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6.《金属焊接结构湿式气柜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05―83。

三、脚手架搭拆费按下列系数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25%:

1.静置设备制作按定额人工费的5%计算;

2.除静置设备制作工程以外,本分册其他项目均按定额人工费的10%计算。

四、本分册不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

C.E.1静置设备制作(编码:

030501)

说明

 

一﹑本章是以施工企业所属的设备制造厂的加工条件为基础编制的。

二﹑本章适用于碳钢、低合金钢、不锈钢Ⅰ、Ⅱ类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整体、分段、分片制作,以及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人孔、手孔、接管、鞍座、支座、地脚螺栓、设备法兰等的制作与装配。

三﹑本章内的容器、塔器、热交换器制作主体项目均不包括以下工程内容:

1.接管、人孔、手孔、鞍座、支座的制作与装配;

2.各种角钢圈、支承圈及加固圈的煨制;

3.地脚螺栓制作;

4.胎具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5.设备附设的梯子、平台、栏杆、扶手的制作、安装;

6.压力试验与无损探伤检验;

7.预热、后热与整体热处理。

四﹑下述内容可按外购件另计:

1.平焊法兰、对焊法兰、弯头、异径管、标准紧固件、液面计、电动机、减速机等;

2.塔器浮阀、卡子;

3.未列入国家、省、市产品目录,以图纸委托加工的铸件、锻件及特殊机械加工件。

五、容器、塔器、热交换器各结构组成部件主材利用率规定如下:

 

筒体(常压)

筒体(压力)

圆形平底盖

伞型顶盖

椭圆封头

锥型封头

管板

折流板

管箱隔板

法兰<Φ500

法兰>Φ500

94%

93%

75%

70%

60%

50%

30%

31%

88%

30%

55%

塔板组合件

基础模板

换热管束

拉杆

定距管

螺旋盘管

接管

裙座

鞍座

其他结构

 

72%

62%

86%

98%

98%

92%

90%

85%

84%

90%

 

 

注:

1.金属容器按设计压力分常压容器与压力容器,分别执行“筒体(常压)”利用率和“筒体(压力)”利用率;塔器、热交换器的筒体均按“筒体(压力)”的主材利用率计算;

2.外购件(外协件)价格另计,不再另计算主材利用率;

3.塔板组合件是指塔盘、受液盘、支承板、降液板等及其连接件,除外购件以外与塔盘组合的零配件;

4.换热管束是指列管式热交换器和U型管热交换器的管束;

5.人孔、手孔、接管补强板按筒体主材利用率计算;

6.短管按接管制作的利用率计算;

7.设备法兰制作按法兰外径的尺寸和金属净重量分别计算主材利用率;

8.其他结构是指随设备制作的内部梯子、挡板、支架等,不含设备外的梯子、平台和栏杆等;

9.各部件材料毛重=各部件金属净重量/该部件主材利用率;

10.主材费=∑(各部件金属材料单价×该部件材料毛重)。

六﹑金属材质是分别以碳钢、低合金钢、不锈钢的制造工艺进行编制的。

除超低碳不锈钢按不锈钢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35调整外,其余材质不得调整本定额。

如设计采用复合钢板时,按复合层的材质执行相应子目。

七﹑设计结构与本定额取定的结构不同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1.金属容器制作:

(1)当碳钢、不锈钢平底平盖容器有折边时,执行椭圆形封头容器相应子目;当碳钢、不锈钢锥底平盖容器有折边时,执行锥底椭圆封头容器的相应子目;

(2)无折边球形双封头容器制作,执行同类材质的锥底椭圆封头容器的相应子目;

(3)蝶形封头容器制作,执行椭圆封头容器相应子目;

(4)金属容器的内件已按各类容器综合考虑了简单内件和复杂内件的含量。

除带有内角钢圈、筛板、栅板等特殊形式的内件执行填料塔相应子目外,其余不得调整;

(5)夹套式容器按内外容器的容积分别执行本定额相应子目并乘以系数1.1;

(6)当立式容器带有裙座时,应将裙座的金属重量并入到容器本体内计算;

(7)当碳钢椭圆双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1.6MPa时,执行低合金钢容器相应项目。

2.塔器制作:

(1)塔器内件采用特殊材质时,其内件另行计算;

(2)碳钢塔的内件为不锈钢时,则内件价格另计,其余部分执行填料塔相应项目,其定额乘以系数0.9;

(3)组合塔(两个以上封头组成的塔)应按多个塔计算,塔的个数按各组段计算,并按每个塔段重量分别执行相应子目。

3.热交换器制作:

热交换器的管径均按Φ25mm考虑,若管径不同时可按系数调整。

当管径小于Φ25mm时,定额乘以系数1.1;当管径大于Φ25mm时,定额乘以系数0.95。

 

工程量计算规则

 

1.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容积”是指按制造图示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以“m3”表示,不扣除内部附件所占体积。

“金属净重量”是指以制造图示尺寸计算的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2.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设备重量,以金属净重量“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开孔割除部分的重量;不包括外部附件(人、手孔、接管、鞍座、支座)和内部防腐、刷油、绝缘及填充物的重量。

塔器的工程量应包括基础模块的重量。

3.外购件和外协件的重量应从制造图的重量内扣除,其单价另行计算。

4.计算材料消耗量时,应以金属净重量区分各结构组成部分的材质,按章说明规定的主材利用率分别计算。

5.鞍座、支座制作,按制造图纸的金属净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6.人孔、手孔、各种接管制作,按图纸规定的规格、设计压力,以“个”为计量单位。

7.设备法兰制作,按设计压力、公称直径以“个”为计量单位。

8.地脚螺栓制作,按螺栓直径以“10个”为计量单位。

C.E.2静置设备安装(编码:

030502)

说明

 

一﹑本章适用于材质为碳钢、合金钢、不锈钢等静置设备安装工程,包括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以及空气分馏塔、催化裂化再生器、沉降器、电解槽、除雾器、污水处理等设备安装。

二﹑根据设备到货状态及现场施工的工程内容,本定额项目划分如下:

1.分片、分段设备组装;

2.整体设备安装;

3.塔盘安装;

4.塔内衬合金板;

5.塔内固定件安装;

6.设备填充。

三﹑本章包括范围如下:

1.容器类:

各种形状的空体、内带夹套立式、卧式容器,内有冷却、加热及其他装置的容器、带搅拌装置的容器以及独立搅拌装置设备;

2.反应器类:

各种形状或进行聚合、分离、蒸发、结晶等内有复杂装置(内部可拆件和其他内件占设备重量的5%以上)起化学反应的设备;

3.热交换器类:

各种结构的换热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和冷却器;

4.塔器类:

包括各种结构、类型的板式塔、填料塔及其他结构与塔体组合的整体吊装设备;

5.炼油厂:

催化、裂化器;

6.空气分馏塔:

包括双高压工艺流程及分子筛流程的空气分馏塔整体安装,及全低压板翅式可逆热交换生产工艺现场组装的冷箱及冷箱内的静置设备、工艺管道;

7.立式隔膜电解槽、电除雾器及电除尘器;

8.污水处理设备;

9.焊缝及整体热处理。

四﹑本章不包括以下工程内容:

1.金属抱杆安装拆除、移位及其台次使用费;

2.设备的水压、气密试验;

3.无损探伤检验;

4.吊耳的制作安装;

5.各类胎具及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6.设备的除锈、刷油、防腐、衬里、保温、保冷及砌筑工程;

7.组装平台的铺设与拆除,现场焊接的防风、防雨措施棚;

8.设备的冲洗、钝化与脱脂;

9.设备本体法兰外的管道安装;

10.安装在设备外表面的平台、梯子、栏杆的制作安装;

11.电解槽隔膜的吸附处理;

12.电除雾器玻璃钢接缝的处理;

13.F.R.P壳体的接缝玻璃钢积层的施工及内部衬铅;

14.空分塔安装前设备、阀门脱脂、试压(制造厂应充氮密封到现场);

15.结构、管件、吊耳、临时支撑的制作;

16.冷箱内管道充氩保护焊,如需充氩保护时,氩气用量乘以系数1.7,若管道全部充氩,另行计算;

17.空分装置冷箱外的设备;

18.电机抽芯检查,减速器的解体检查。

五﹑有关项目的说明:

1.分片、分段设备组装:

(1)不适用于散装供货螺栓组对的设备组装;

(2)项目中不包括组装成整体后的就位吊装,该部分工作内容应另套一次整体安装子目;

(3)分段设备组装的有关调整系数如下:

①分段容器按两段一道口取定,每增加一道口,其定额增加35%;

②分段塔器按三段两道口取定,若分两段到货一道口时,定额乘以系数0.75,三段以上每增加一段,定额增加35%;

(4)复合板材质的分段、分片设备组装只计算复合板部分。

2.整体设备安装:

(1)立式容器与卧式容器应分别执行相应的项目;

(2)热交换器安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抽芯检验时,应执行热交换器抽芯检查的相应项目;

(3)容器安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抽芯检验时,执行容器带抽芯检查的子目;

(4)热交换器抽芯检查所用垫片,项目中是按耐油石棉橡胶垫取定;如采用其他材质垫片,不得调整,但金属缠绕式垫片,可按实调整;

(5)塔盘安装是综合测算取定的,不论采用立式安装还是卧式安装,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

(6)设备填充材料与项目内容不同时,可按实另行计算;

(7)本定额按立式和卧式设备的重量综合取定其形体尺寸,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至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为吊装高度范围,分别执行相应子目,不得再计取超高费。

实际施工采用的吊装方法和吊装机具与本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定额;

(8)塔器与立式容器安装是根据吊装高度、设备重量、设备形体尺寸划分为三个安装高度,采用不同的吊装机具。

按下述规定采用格架式金属抱杆时,应扣除定额内的吊车台班:

基础标高小于或等于10m,设备吊装重量≥80t;

基础标高10~20m,设备吊装重量≥60t;

基础标高大于20m,设备吊装重量≥40t。

3.液化气预热与后热按板材不同厚度分别列项计算,适用于设备和球形罐的焊缝预热与后热。

4.设备和球形罐的整体热处理,应分别执行相应子目。

5.球罐整体热处理采用超细玻璃棉保温,如采用其他保温材料或保温厚度不同时,可按实换算调整保温材料,但人工和机械用量不变。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分片设备组装”和“分段设备组对”项目内均不包括设备吊装就位工程内容,应另套一次“设备整体安装”项目。

2.分片、分段设备安装,根据设备名称、不同材质、焊接形式、设备直径等条件,按设备金属重量以“t”为计算单位。

3.“设备金属重量”包括设备本体以及随设备供货的内部固定件、设备开口件、加强板、裙座、支座等全部金属件的重量。

但不包括设备填充、内衬、塔盘和内部可拆件、外部梯子、平台、栏杆以及采用立装法施工的内件重量。

4.整体设备安装应根据设备类型、基础标高、设备重量范围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5.整体设备安装的“基础标高”是指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至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的吊装高度范围。

6.整体设备安装的“设备重量范围”是指整体设备的本体、附件、吊耳、绝缘、内衬以及随设备一次吊装的管线、梯子、平台、栏杆和吊装加固件等的全部重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重量。

7.整体设备安装中,基础标高小于或等于10m、设备吊装重量达到80t,基础标高大于10m且小于或等于20m、设备吊装重量达到60t,基础标高大于20m,设备吊装重量达到40t时,均选用格架式金属抱杆吊装。

H实际采用的吊装机具和吊装方法与本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

但超出项目范围以外的设备吊装,经批准可按实际计算。

8.塔盘安装,按塔盘形式和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9.塔内固定件安装,按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10.塔内衬合金板,区分不同的构造部位,按合金板的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11.设备填充,按填充物的种类、材质、排列形式和规格,以“t”为计量单位。

12.空气冷却器管束(翅片)安装,按设备重量以“片”为计量单位;构架安装,按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风机安装,按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13.反应器安装分别按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14.再生器、沉降器整体吊装,按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设备重量按设计图纸重量计算,除现场组装重量外,应包括钉头、端板及龟甲网、吊耳、保温、内衬、附设备管线、平台、梯子等一次性吊装的总重量。

15.钉头、端板、龟甲网安装,按种类、材质,以“㎡”为计量单位。

16.整体安装的分馏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重量包括全部内件及一次性吊装的总重量,执行相应定额。

17.空气分馏塔组对安装按设计图纸计算,以“t”为计量单位。

设备总重量包括冷箱结构架、壳体、平台、栏杆、梯子、冷箱内设备(上、下塔,热交换器等)、管道、管件、阀门、阀件、支架、吊架、联接板等冷箱内全部金属件重量;但不包括冷箱第一个法兰外管道、设备以及电气、仪表工程,内部填充物(如珍珠岩硅胶类)的重量,应执行相应定额。

18.设备填充物充填,按实填以净重“t”为计量单位,损耗量已包括在内,不计算工程量。

19.电解槽安装,按设备构造形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设备重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钢框架底座、玻璃钢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底座、阴极箱、阳极板、上盖、底部绝缘瓷瓶等全部构件的重量;

(2)混凝土槽底、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壳体、阴极箱、阳极石墨、槽向导板(电解铜)等全部金属、非金属件的重量。

20.电除尘器安装,按设备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21.玻璃钢电除雾器的设备重量包括:

(1)玻璃钢整体结构包括壳体、集酸极板、出入口罩、料斗、导料叶片、整流板、绝缘子室及内件的重量,不包括内部件衬铝板的重量;

(2)金属结构包括柱、支架、支撑、操作平台、梯子、栏杆以及连接各部的加强板、螺栓等金属总重量。

22.电除尘器的设备重量包括:

(1)壳体包括:

外壳、支座、梯子、平台、栏杆、端板、中尾泛进出口喇叭、保温箱以及附件和外部蒸汽加热管的总重量;

(2)阴阳极及排灰装置包括:

内部各种结构支梁、吊架、阴极板、阳极板、螺旋输送装置等的总重量。

23.焊缝预热、后热,应根据板厚不同按实际热处理焊缝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

24.液化气焊缝预热、后热器具制作,应根据设备类型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

H器、塔器类设备,如容积大于300m3时,可执行球罐定额。

25.设备整体热处理,应根据设备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26.球罐整体热处理,应按不同供热方式和球罐不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

27.焊后局部热处理,应根据设备板厚以焊缝长度“10m”为计量单位。

28.球罐局部预热和后热执行本章相应定额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

29.设备在基础上安装需要二次灌浆时,执行C.A《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子目。

C.E.3工业炉安装(编码:

030503)

说明

 

一、本章适用于化学工业炉、炼油厂加热炉、化肥装置加热炉及废热锅炉的制作、安装工程。

二、本章不包括以下工程内容:

1.钩钉金具的制作安装;

2.托盘、管路衬里、刷油、防腐、保温、绝热、砌筑、耐火衬里、烘炉;

3.焊缝无损探伤检验和焊前预热、焊后热处理;

4.钢板组合型钢的制作、金属构件预组装以及卷板平整与切割;

5.带隔热层管板制作中不包括隔热层安装;

6.排管制作安装中不包括阀门、法兰安装;

7.炉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配管及其附属设备安装;

8.化工炉试压用水及试运转时水、电、汽的费用。

三、本章中下述机械加工件可按外购件另计:

1.平焊法兰、对焊法兰、90°弯头、180°弯头、浮球、液位计、集油器、调油(水)阀、燃烧器、燃烧道、测水电极、标准紧固件、电极板、减速机等;

2.未列入国家、省市产品目录的图纸委托加工的锻件铸件及特殊加工件。

四、化工炉的墙、顶、底是按成片到货,炉管按成组成排散装到货,废热系统的烟风道、烟囱均按分段到货,零部件按成品、半成品到货考虑,均未包括制作工程。

现场制作时可采用炼油厂加热炉制作的相应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化学工业炉:

(1)炉体结构制作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炉体结构包括支座、构架、墙板、底板、顶板、内隔板、紧固件等总重量;

(2)烟道、风道包括本体段、弯头、附件、加固件、补偿器、支架、吊架、支座等总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3)炉管包括本体、管件、预热器、联箱、集管箱、支架、吊架等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4)烟囱包括本体、孔门、附件、加固件、安装在烟囱上的爬梯等重量,但不包括盘梯、平台、栏杆、消防喷淋装置等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2.炼油厂加热炉:

(1)炉架包括框架(立柱、横梁)、炉底、炉体或筒体、炉顶、侧墙、对流弯头箱框、对流顶及横梁、保护罩等金属结构重量,按构造形式以“t”为计量单位,但不包括梯子、平台、门孔等附件重量;

(2)金属烟囱包括烟囱本体、支架、风缆绳、门孔附件、加固件和安装在烟囱上的爬梯总重量;

(3)烟囱包括直管、弯头、附件、加固件、补偿器及支吊架等重量;

(4)箱门盖板包括对流箱门及炉顶盖板重量;

(5)活动平台包括吊栏、轨道、护栏、起重索具、卷扬机及平衡装置等重量;

(6)管板包括两端及中间管板等重量;

(7)排管安装包括对流、幅射排管、过热蒸汽排管及横竖布置的光管和钉头等重量;

(8)其他附件安装包括各类管组、法兰、定位管、吊管、管卡及吊架等金属附件重量,按不同材质,以“t”为计量单位;

(9)炉管安装不包括焊接,炉管焊接分别不同管径按实际焊口以“10个”为计量单位,执行炉管焊接定额;

(10)加热炉管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但不包括急弯弯管重量。

急弯弯管按弯管形式及规格以“个”为计量单位,另行计算。

3.工业炉现场焊接防风、防雨棚及组装焊接转胎等辅助性工程,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

4.工业炉炉管的原材料超声波探伤检查、焊前预热与焊后热处理、无损探伤检验等,按设计规定计算,若设计无规定时,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焊前预热与焊后热处理按下表计算:

 

钢号

焊前预热

焊后热处理

壁厚S(mm)

温度(℃)

壁厚S(mm)

温度(℃)

20ZG25

>26

100~200

>36

600~650

15MnV

>15

150~200

>20

520~570

16Mn

600~650

12CrMo

650~700

15CrMo

>10

150~250

>10

 

670~700

ZG20CrMo

>6

200~300

12Cr1MoV

>6

200~300

>6

720~750

ZG20CrMoV

ZG15Cr1Mo1V

250~350

12Cr2MoWVB

12Cr2MoVSiTiB

>6

250~350

任意壁厚

750~780

10Cr5Mo

 

(2)焊缝X光与超声波探伤检验,对接焊缝数量按100%计算;合格标准均为Ⅰ、Ⅱ级。

X光与超探施工方式的确定,应按设计规定,设计无规定时可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确定。

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增加X光探伤复检数量,按占焊缝总长度的20%计算。

对不采用超声波或X射线探伤的角焊缝,可按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计算。

5.现场分段、分片组对的炉窑壳体焊缝焊前预热与焊后热处理,无损探伤检验数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设备到货的坡口检查、焊前预热与焊后热处理,可参照“现场分段、分片设备组对安装”中有关规定计算;

(2)焊缝的无损探伤检验按下表规定计算。

 

焊缝合格等级

A

B

A

B

探伤数量(%)

100

100

20~30

100

20

1

 

注:

表中A:

规范内规定的一、二类容器需全部探伤的焊缝;

B:

规范内规定的一、二类容器局部进行探伤的焊缝;

Ⅳ:

为常压、常温容器焊接。

6.工业炉的水压、气密试验以“台”为计量单位;工业炉炉管化学清洗和试压用水、蒸汽,应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7.工业炉的筑炉及内衬托盘、钩钉等金具,按设计图纸标明的重量计算。

8.工业炉的围护墙板,按图示尺寸计算,以“100㎡”为计量单位。

C.E.4金属油罐制作安装(编码:

030504)

说明

 

一﹑本章适用于拱顶罐、内浮顶罐、浮顶罐、大型金属油罐的制作与安装及油罐附件、加热器制作与安装、油罐水压试验和油罐胎具制作、安装、拆除等工程。

1.本章包括碳钢和不锈钢两类金属油罐;

2.碳钢拱顶罐分为搭接式拱顶罐与对接式拱顶罐;

3.碳钢浮顶罐分为单盘浮顶罐与双盘浮顶罐;

4.本章不锈钢油罐为小容量的对接式拱顶罐。

二、本章定额综合考虑了自然条件对操作效率的影响和施工的特点等因素,不得因条件变化而另行调整。

三、本章包括了试压临时水管线的安装、拆除及材料摊销量。

四、本章不包括以下工程内容:

1.油罐的除锈、刷油、防腐、保温及衬里工程;

2.防雷接地;

3.无损探伤;

4.钢板卷材的开卷平直;

5.基础工程;

6.油罐的平台、梯子、栏杆、扶手的制作安装;

7.机加工件、锻件的外委加工费用。

五、油罐附件均按成品合格件供货考虑。

如附件到货不带孔颈或加强板时,在计算主材费时应列入孔颈和加强板的费用。

六、油罐制作安装的主要材料损耗率按下表计算:

 

主要材料及名称

供应条件

损耗率(%)

平板

设计选用的规格钢板

6.2

非设计选用的规格钢板

按实际情况确定

毛边钢板

 

按实际情况确定

型钢

 

5

钢管

 

3.5

卷板

卷筒钢板

按钢板卷材开卷平直项目执行

不锈钢钢板

设计选用的规格钢板

 

7.4

 

非设计选用的规格钢板

 

按实际情况确定

 

七、油罐附件如为自制者,仍按外购件价格计算。

八、油罐施工方法已做了综合考虑,如实际采用的施工方法与本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

九、油罐的胎具未包括在罐本体制作内,已按摊销量分别列有项目。

胎具均能重复使用,因此每套胎具的制作是按一个工地同一时期安装同结构、同容量的台数一次摊入,并规定胎具的周转次数,即同一工地建造的同结构、同容量的台数如在周转使用次数范围以内,按配置一套计算,批量超过周转使用次数范围时,可增加计算一套。

胎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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