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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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设立登记申请书

 

代表机构名称

 

敬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

2、在申办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申请书后附的《一次性告知记录》。

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网站,或拨打电话“1601315”工商登记咨询热线查询相关内容。

3、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4、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6、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7、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ADMINISTRATIONFORINDUSTRYANDCOMMERCE

BEIJINGADMINISTRATIONFORINDUSTRYANDCOMMERCE

(2005年第二版)

郑重承诺

本表所填内容是真实的,中文译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

 

代表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代表机构名称

Nameoftheoffice

驻在地址

Address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首席代表

国籍

Chiefrepresentative

Nationality

业务范围

 

派出企业地址

国别(地区)

驻在期限

批准机关

批准日期

年月日

接待单位

接待单位电话

派出企业是否

为上一年度

“世界500强”企业

□是□否

驻在地址证明

代表机构名称

驻在地址

北京市区(县)(门牌号)

房屋提供

者证明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的房屋提供给该机构使用。

 

房屋提供单位盖章

房屋提供者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月日

需要

证明

情况

 

证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

1、“驻在地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

(1)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2)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3)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也可由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地址注册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4)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复印件。

首席代表登记表(第一联)

机构名称

一寸免

冠照片

粘贴处

姓名(中文)

性别

国籍

身份证件号码

签发日期

在华居住地址

个人简历

起止年月

单位

职务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首席代表登记表(第二联)

机构名称

一寸免

冠照片

粘贴处

姓名(中文)

性别

国籍

身份证件号码

签发日期

在华居住地址

个人简历

起止年月

单位

职务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代表登记表(第一联)

机构名称

一寸免

冠照片

粘贴处

姓名(中文)

性别

国籍

身份证件号码

签发日期

在华居住地址

个人简历

起止年月

单位

职务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代表登记表(第二联)

机构名称

一寸免

冠照片

粘贴处

姓名(中文)

性别

国籍

身份证件号码

签发日期

在华居住地址

个人简历

起止年月

单位

职务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核发《登记证》情况

登记证注册号

发证人员签字

发证日期

年月日

本人领取了代表机构登记证一份。

 

领登记证人签字:

年月日

 

缴费发票粘贴处

 

备注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请您认真阅读第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月日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2: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

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月日

指定(委托)书

兹指定(委托)(被委托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的登记注册手续。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被指定(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请在以下选项前划“√”)

1、不得修改任何材料;

2、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请详细注明)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被指定(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填写本《指定(委托)书》,请仔细阅读背面注意事项。

(2005年第二版)

 

被指定(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办理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的被指定(委托)人,

应粘贴本人代表证或雇员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被指定(委托)人是指受企业或者投资人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自然人。

办理设立登记时,被指定(委托)人应是单位股东(或投资单位)的职工或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之一。

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时,被委托人应是本企业的职工。

2、“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处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1)办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

(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按以下要求填写:

办理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填好全体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并加盖任一中方投资者的公章;办理独资企业设立的,填好投资者姓名或名称,并由投资人签字,其中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3)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时,加盖本企业公章。

3、办理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的设立时,被委托人应是拟设立机构的职工职隶属企业职工,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应提交专门的委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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