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德国学习经济社会发展与科技创新的体会与感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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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德国学习经济社会发展与科技创新的体会与感想

向德国学习经济社会发展与科技创新的体会与感想

一个国家能否具备持久的创新力和这个国家特有的文化性、制度性因素有关。

其中,经济秩序的影响举足轻重。

通过对创新机制的思考,作者认为,一个具有群体持续创新力的社会必须有如下制度性保障:

创新能力的形成机制及社会环境,国民创新的诱导和激励机制,创新的计划和协调机制,创新效果的评价机制以及无效创新的制约和制裁机制。

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集社会公平保障功能和以竞争为手段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功能为一体的经济秩序。

德国自战后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其中的产权秩序、计划和协调秩序以及社会秩序对德国能够保持持续不衰的创新起到了关键的影响。

德国的经验对中国不无参考价值。

尤其值得借鉴的是:

德国的教育政策,德国的竞争性市场秩序以及德国在平衡社会公平和要素配置效率之间所做的制度性政策选择与组合。

一、引言

战后德国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

尤其在最近一次全球性经济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中德国在欧洲所起的稳定作用,体现了德国实体经济的竞争力。

这种竞争力的背后则是德国社会的整体创新活力。

那么,德国创新活力持久不衰的原因何在?

创新是一种变革行为,创新有主体,创新力有载体。

当今社会分工高度细化,社会活动的组织十分庞杂,但透过表象我们应该看到:

创新的主体和创新力的载体从根本上都是人,国民的创新力决定了国家的创新力,影响国民创新力的关键因素同样也是影响国家创新力的关键因素。

追溯到史前社会,那时的创新活动体现为人类出于好奇本性对生存环境的探索以及迫于资源约束对生产方式的改进。

虽然这种自发、随机的个体创新在当今社会仍然可见,或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共同原因,但世界各国差异化的发展水平和路径说明,决定一个国家创新力的是这个国家成规模、有组织、持续不断的群体创新及其成果转化。

这种在群体层面展开的国民创新,受到这个国家特有的文化性、制度性因素影响。

创新的基础是经验和知识积累,同时也需要相应的社会氛围。

因此,形成群体创新基础、营造社会创新环境对于提高国家创新能力至关重要。

从科学探索到技术发明、从技术发明到成果转化的过程并非一蹴而成,而是一种在时空维度上展开、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的行为。

因此,创新需要激励。

创新的起点可能是非功利性的科学探索,而可持续创新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则是有目的的生产性应用。

现代产业组织的多样化、复杂性决定了创新要有计划,需要协调。

上述各种因素与经济秩序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值得深入思考。

二、社会市场经济与德国的创新力

(一)关于创新机制的辩证思考

创新包括人类的科学探索、技术发明及其成果转化。

通过对生存环境的了解,人类利用其掌握的自然和社会发展规律,开发、利用能够提高劳动效率和节约资源的生产方式与技术,以提高产出和收入、满足自身各种需求。

由于人类具有好奇本性,具有摆脱资源制约、满足自身需求的愿望,上述创新活动的发生以及持续似乎不言而喻。

然而在现实中,国民群体并非由能力同质、偏好相同、经济与社会地位无差异的个体组成。

资源的稀缺性以及自我意识的本能决定了个体理性行为有别于群体理性行为,而且个体动机与群体利益之间的背离可能在财产积累和社会分工细化过程中被放大。

分工细化和产业组织复杂化又使得个体难以掌握充分信息,导致个体行为不可避免地具有短期倾向。

个体短期行为不利于群体合作和持续创新。

由此可见,群体层面上的国民创新需要有机制性保障,如:

1、创新能力的形成机制及社会环境

理由:

持续的群体创新是一种社会化、与时俱进的能力,需要通过国民教育予以培养,在稳定的社会环境得到发展;

2、国民创新的诱导和激励机制

理由:

创新有成本,创新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需要诱导和鼓励,群体创新需要一种制度化、广泛有效的诱导和鼓励;

3、创新的计划和协调机制

理由:

社会化大生产决定了创新不可能是一种孤立和封闭的行为,需要依托于一个与社会化大生产特点相匹配的信息系统来计划和协调;

4、创新效果的评价机制

理由:

由于分工以及伴随分工而产生的异化,个体动机(如盈利目标)可能与群体利益(如社会福利)相悖,因此对创新效果要有一种社会评价机制;

5、无效创新的制约和制裁机制

理由:

创新激励必须有其对称机制,即对无效创新的制约和制裁机制,否则,无节制的投机行为和资源浪费行为不可避免。

(二)社会市场经济对德国创新活力的影响

社会市场经济(SozialeMarktwirtschaft)的概念由AlfredMüller-Armack首次提出(Müller-Armack,1947),其制度性设计源自以WalterEucken为代表的弗莱堡学派(Eucken,1952)。

作为一种现实中的经济秩序,社会市场经济在战后西德付诸实施至今(Gremper,2009)。

顾名思义,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融“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为一体的经济秩序。

“市场”要解决的是要素配置的效率问题,其制度性框架是财产支配秩序和计划与协调秩序,主要受新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影响;“社会”要解决的是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其制度性框架是社会秩序,主要受社会主义和基督教传统价值观的影响。

社会市场经济中的财产支配秩序建立在以私有成分为主的混合所有制基础之上。

经济个体占有、支配生产要素,获取相应的财产收入或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失,既解决激励问题,也解决制裁问题。

社会市场经济中的计划与协调秩序建立在限制垄断的竞争性市场交易基础之上。

经济个体在盈利动机的驱动下,根据市场供需分散地制定计划,在生产和交易中实施计划。

竞争促使生产者提高效率,引导交易各方协调计划。

通过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既有评价功能,也反映供需对比状况,是一种支持经济决策、可以分享的社会化信息(VonHayek,1937and1945)。

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秩序建立在社会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制度以及包括教育在内的公共政策基础之上。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在1883至1889年已经建立。

社会秩序是一种为国民提供社会保障、维护社会公平的制度性政策。

社会市场经济是战后德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同时也为德国创新力持续不衰提供了制度保障。

1、创新能力和创新氛围

教育政策是德国社会政策的主要构成部分。

以国家为主体,普及对国民低收费或免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不仅是对市场初次分配的一种修正,也在相当程度上为国民进入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公平的起步机会,尤其是提高了国民的整体素质以及创新潜力。

向国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是德国社会政策的特色之一。

尽管对此不乏批评观点(AltmiksandMorlok,2012),但事实证明,在安全和自由之间更多人倾向于选择前者(Conze,2009;Buchanan,2011)。

没有安全感的国民不可能有创新力。

显然,德国的社会创新氛围与其社会保障制度不无关系。

2、创新诱导和创新激励

社会市场经济的支柱之一是以私有制为主的混合产权制度。

经济个体占有生产要素,具有独立的支配权,并通过要素使用获得的收益,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这是一种交易成本较低,能够持续和广泛地激励、诱导创新的制度选择。

3、创新计划和创新协调

社会市场经济的另一个支柱是以竞争性市场价格为引导、基于经济个体分散决策的计划和协调制度。

尽管在现实中不存在完全竞争,但通过限制垄断可以使市场价格较为接近地反映真实的市场供需状况,从而使决策者只需直接面对市场价格制定和调整计划,使其与社会供需状况相匹配。

这种计划和协调机制同样是一种交易成本低,行之有效的制度选择。

4、创新效果评价

在竞争性市场上形成的价格除了可以用于创新计划外,也可以用于评价创新的经济和社会效果。

当然,这种评价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创新交易参与者的市场地位以及创新是否具有外部性。

德国实体经济中最具活力的是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大量创新活动在这些中小企业中开展。

这种经济结构和社会市场经济中对垄断的限制不无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创新的有效性。

5、无效创新的制约和制裁

竞争性的市场秩序隐含了对创新的评价功能,同样也具有对无效创新的制约功能。

竞争性市场和以私有制为主的产权制度相结合,可以生成对创新的激励,也可以生成对无效创新的制裁。

有效的激励和制裁机制是德国实体经济能够保持竞争力和持续创新力的必要条件。

三、德国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尽管德国和中国的社会背景、经济水平和文化传统之间存在差异,但德国的成功经验仍不失借鉴意义。

首先,就以国家为主体的办学体制而言,德国与中国有一定的可比性。

作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德国的教育政策既具有保证社会公平的功能,也具有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就业能力以及创新潜力的功能。

相应于这样的政策取向,德国教育有层次、类别之分,但同一层次和类型学校之间的资源配置是相同或相似的。

相比德国,中国集中资源重点扶植顶尖学校的作法在经济不发达时期不失为一种适时的策略。

但在经济达到中等发达水平后,这种造成教育资源分布很不均匀、进而造成自下而上围绕精英选拔开展教育的策略是否仍然合时宜,是否符合教育的根本宗旨、有利于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和国民创新潜力?

这是一个从制度设计和社会政策的目标定位上需要审视和反思的问题。

其次,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结构具有双元性特点。

主导的国有企业一般具有垄断地位,而大部分民营企业的规模则相对较小,两者之间尚不能形成真正的竞争格局。

这样的市场参与者结构是否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计划与协调秩序相匹配,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形成持续的创新力?

从德国的经验来看,除了具有公共政策功能的企业以外,其他战后承担保障供应、保障就业和战后重建任务的公共企业在完成其历史使命后逐渐向混合所有制转变,在法律形式(Rechtsformen)上与私有企业无异,可以与其他市场参与者在同等可比的条件下开展竞争。

这种做法似可参考。

最后,无论从经济秩序还是从创新机制的角度考虑,实现同样目标的制度选择并非唯一。

但从资源的稀缺性角度考虑,需要在实现制度性政策的目标和持之以恒地推行制度性政策的操作成本之间做权衡。

对此,德国用竞争性市场解决要素配置效率问题、用社会政策解决收入分配公平问题的做法值得借鉴。

2011年汉诺威工业博览会上,德国相关协会提出工业4.0的初步概念。

德国把Industrie4.0视为德国工业的第四次革命的纲领,德国政府也将工业4.0纳入《高技术战略2020》中。

德国宣称将通过双重战略实现Industrie4.0的目标,其双重战略是指:

一方面要主导供应;另一方面要主导市场。

目前,德国正计划制订推进工业4.0的相关法律,把工业4.0从一项产业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

因为工业4.0将发展出全新的商业模式和合作模式,这些模式可以满足那些个性化的、随时变化的顾客需求,同时新技术的颠覆性及其对相关法律问题(如敏感的企业数据、责任的追究、数据保护、贸易限制、密码系统的利用等)的影响将会威胁现存法规的实施。

因此,有必要采取一种新的方法,可以提前或者在技术实施过程中检验其同现行法律的相容性并进行革新。

另外,成功的产品始终会成为盗版目标,对于价值网络中不同合作伙伴间更高层次的合作,防止盗版产品对于工业4.0就显得更加重要。

所以有必要在技术层面工作,特别是在企业和竞争法律层面找到解决方案,以确保平台内的信任和透明度同时能够保护关键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

目前,我国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实质上已经起步,但目标尚不明确,没有一个类似的中国工业4.0的纲领。

作者将先从德国工业4.0历史发展简要谈起,重点探讨德国为了适应工业4.0的技术创新而做的相应制度创新以及未来规划,最后将从中国工业发展现状出发,为我国未来类工业4.0的发展出谋划策。

以工业4.0为代表的下一次工业革命将可能为德国乃至整个欧洲带来巨大机遇。

如果说第三次工业革命以信息化为核心,那么第四次工业革命将是实体物理世界和虚拟网络世界融合的时代。

而每次生产方式的转变必然带来相应制度的革新,已有百年历史的知识产权制度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与信息化发生了第一次大规模碰撞,才慢慢产生了现今的体系。

而工业4.0下新型信息化的发展,必然会对旧有的创新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二次冲击,这就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所在。

一、工业4.0之我见

(一)理解工业4.0的“123456”

根据现掌握的资料来看,我们可以把工业4.0归纳到“1”到“6”的六个要点,以便于迅速掌握工业4.0的基本情况:

“1”,即一个核心——网络物理融合式生产系统(CyberPhysicalSystem,简称CPS)。

在《高技术战略2020》的计划行动中,德国联盟政府为未来项目“工业4.0”设立了雄心勃勃的目标:

德国要成为现今工业生产技术(即CPS)的供应国和主导市场。

“2”,即两大主题——智慧工厂和智能生产。

“智能工厂”,重点研究智能化生产系统以及过程;“智能生产”,主要涉及整个企业的生产物流管理、人机互动等。

“3”,即三个设想——产品、设施和管理。

产品集成有动态数字存储器、感知和通信能力,承载着在其整个供应链和生命周期中所需的各种必需信息;设施是由整个生产价值链所集成,可实现自组织;管理的目标是能够根据当前的状况灵活决定生产过程。

“4”,即四大重要技术——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和3D打印。

大数据是实现工业4.0信息处理和价值创造的核心;物联网提供基础设施和构建平台;云计算完成数据存储的便利;而3D打印在满足了的智能生产的需求,为CPS的实现提供了最大的可能。

“5”到“6”,即工业4.0时代是从5M转向6C的过程。

在工业3.0时代,传统制造业模式的特征可以用5个M来概括,即Material(材料,包含了其功能与特性)、Machine(机器,指加工能力和精度)、Methods(方法,指产能和生产效率)、Measurement(测度,指如何探测与改进)和Modeling(建模,指对生产流程的预测、优化和防范)。

在工业4.0时代,制造业生产方式则将向六个6C转变,即Connection(连接,主要指传感器和网络)、Cloud(云储存,即任意时间和需求的数据)、Cyber(虚拟网络,包括模式与记忆)、Content(内容,是指相关性及含义)、Community(社群,包含分享和交际的功能)和Customization(定制化,指个性化的价值与服务)。

在此时代,工业机器、设备、存储系统以及运营资源可以利用现代网络通信技术连接成网络。

这些工厂与机器设备不仅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信息分享,而且互相连接的系统可以独立地自我管理(自组织)。

(二)破解工业4.0的三个关键词——互联网、数据和个性化

第一、“互联网”是基础。

相比于第三次工业革命(信息化)而言,工业4.0更需要强大的网络支持,以为其CPS中智能生产和智能工厂提供实现的可能。

换而言之,当今的互联网是工业3.0不断发展的重要成果,而工业4.0的升级就要以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前提。

第二、“数据”是核心。

鉴于德国对于未来工业4.0的描述,其将“数据”(Data/Datum)作为一个高频词汇大量出现在文献材料之中。

最为一个基于物联网和云计算来实现其价值链集中的新工业时代,其链中交互的核心内容就是数据,而大数据技术为信息数据的整合、管理和增值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3D打印生产模式的前提也是以互联网或数据库中信息数据为前提,来实现虚拟向现实、二维向三维的转变。

工业4.0中的所有要素,包括人、机器、生产设备、应用程序、产品和服务都会不断产生数据。

只有保证数据的实时整合和高效分析才能优化资源和生产链。

大数据给企业信息保护和个人隐私保护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问题。

第三、“个性化”是变革。

如果说第一至三次工业革命推动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实现并以此不断升级发展的话,那么工业4.0将是一个追求个性化(定制化)生产的大时代。

其通过智能设备和网络,方便实现了个人与生产线的互动,实现了许多人梦寐以求的“私人订制”。

在一个年轻人越来越追求个性的时代背景下,工业4.0的概念如期而至,在不远的将来技术条件成熟的前提下,人类工业的基本结构必定发生根本性的变革,与此同时以前三次工业革命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制度(如创新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亦将遭到巨大的挑战,制度的变革也将是必然的。

故上述三大关键词将成为下文探讨相关法律制度问题的核心支撑和线索。

二、工业4.0下的法律挑战——数据保护是重中之重

(一)六大法律问题

如上所述,工业4.0包括了许多技术上、组织上以及经济上的创造,而这些东西很难在今时今日就其进展程度和影响而做出详细且准确的评价。

虽然,技术的迅速进步可能导致立法的快速落伍,但是法律体系仍然对于创新的发展和推进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法律既可以阻碍创新,也可以促进创新。

如上图所示,工业4.0所主推的四大技术都有新兴的法律问题可以探讨,主要可以归结为六大方面,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与数据保护(网络安全)将作为重点,单独进行讨论。

对于产品责任而言,许多问题都会涉及到机器间的网络连接质量,包括产品提供者的责任和交错在民法、刑法等公法间的问题。

以往的产品责任法主要关注于一些与机械、产品或其他零部件等损害以及赔偿问题。

从民法的角度,侵权法和产品责任法是很重要的,情节严重的刑法也将涉及其中(民事取证较难,受侵害方可能会寻求刑法的保护)。

所以为了防止侵害的发生(在设备间自动通讯中也会发生),在工业4.0背景下需要设备在组装或生产过程中,在产品中加入可以感知危险发生和收集周围环境数据的感应器,提高产品质量的反馈和风险管理。

在责任承担方面(刑、民事),要注意技术原理和法律中疏忽大意标准之间的平衡。

同时,在安全生产与生产监督(检测)方面,人机的合作在工业4.0中是极其重要的,所有参与工业4.0的雇员都有机会接触智能器械。

这就对于现行的劳动法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于职业健康和安全法领域。

工业4.0可以通过物联网将产品在使用中的信息将更快更直接地传输到生产者手中,此时工厂有机会直接监督和检测其产品在投入市场和使用中的状况。

由此,生产者可以及时提供消费者使用产品中应注意的事项和风险,并及时监控,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并与其他厂商一起互动,提高产品间的兼容和匹配。

而此中蕴含的法律问题也将在未来不断发酵,形成新的挑战。

虽然产品责任和生产监督很重要,但网络中数据的保护和安全才是保障其能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故在工业4.0中与数据保护有关的法律挑战才是重要讨论对象。

工业4.0基于网络智能的连接,使得客户之间获得数据更加的容易和广泛,在这些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的数据中,如何保护原本产品数据的完整性以及知识产权等都是问题。

(二)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问题是首当其冲

工业4.0的个性化要求将可能改变建立在第一至三次工业革命基础上的旧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其符合了大规模社会化工业生产的共性化需要,出现一系列在大范围内建立统一生产、销售、流通和服务标准的立法,但这一切将在工业4.0时代改变。

工业4.0中物与物之间便利且直接的连通会遇到许多新的法律问题,而商业秘密和信息保护就牵涉其中。

如果有人带着谷歌眼镜拍摄了其他工厂的内部产品信息,然后直接上传数据,并根据此3D打印产品,那么泄密将防不胜防。

而工业4.0下的企业(跨国)间的数据交换将海量递增,其间数据的保护(特别是商业秘密)将成为新的热点。

工业4.0时代的数据特点是动态的、智能发送的、数量大,其在价值链上的企业之间的信息更加透明。

一般而言,企业间交换的数据按其内容可分为:

产品数据、运营数据、交易数据、价值链数据和市场数据等;按其保密程度可分为:

商业秘密与一般业务信息(但其界限在现实会发生实时动态改变),而一般业务数据很可能会通过数据挖掘(DataMining)转变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此时掌握与他人手中,再保护可能为时已晚。

故现有知识产权法主要是为人类有创造性的智慧财产或有价值的信息而设计的,但工业4.0下大数据时代对于需要保护的对象——海量的数据信息,其独创性相当低且现时不一定是有价值的。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保护范围更广的信息法来规制和保护工业4.0背景下企业间的数据。

(三)数据保护(网络安全)是核心问题

在工业4.0中,以往的部门界限都将消失,生产性信息技术、销售物流、零部件产业、商业信息技术等领域都将联系到一起。

在频繁的数据交换中,产品灵活个性的优势将被数据在频繁交换中过于亲密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无保护连接和公开的公司流程(内部敏感商业数据容易被披露)所冲淡。

数字世界和现实世界日益融合,网络犯罪和间谍的越来越专业化,传统的预防方式已不足以应对新情况,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挑战越发严峻。

在工业4.0下,黑客们的攻击将不仅在于盗取用户的相关数据,而且很有可能在宏观层面上破坏整个工业大生产。

智能器械以及内部控制系统需要时时的升级、维护和保养。

网络在自动运转情况下,如果被黑客攻击,则会带来灾难。

比如说一个大厦的供热系统被攻击,那么就会出现法律风险,这时企业要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要在网上追踪并抓到黑客来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是很难的事。

因此,在工业4.0中的合同在起草时需要特别注意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

在立法方面,欧盟(特别是德国)比美国等国家更加重视对于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的法律规制。

三、迎接工业4.0的挑战——德国未雨绸缪的数据信息保护制度

(一)德国拥有现今全球最为完备的数据信息保护体系

出于严谨的民族习惯,德国在数据保护方面做的是比较出色的。

据了解,德国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立法已有几十年历史,现在的相关法律对互联网等领域中个人数据的使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还提出设立专职信息保护人员的建议,较好地维护了德国社会的信息安全。

特别是1977年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BDSG)》的生效,奠定了德国数据信息保护法律的坚实基础。

而2009年对《联邦数据保护法》做了最新修改,其约束范围又囊括了互联网等电子通信领域,旨在防止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侵犯隐私行为。

这部法律体系完整、结构清晰、规范明确,且根据信息技术和经济发展的新情况不断作出修改,堪为楷模。

最近,德国政府出台的《2014至2017年数字化议程》中又提到欧盟将于2015年生效的《数据保护基本条例》,其是统一应对大数据、云计算、网络数据安全等新兴技术的纲领性文件,而德国数据保护法也将在2015年开始进行一系列的内化调整。

除了立法之外,德国也通过一系列战略方案和具体的行动来加强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

目前,德国大型企业和政府部门的邮件系统早已运用邮件加密技术。

未来,普通电子邮件用户发送的信息也将逐步使用加密技术传送,并且,这些数据信息都将存储在德国境内的数据中心里。

在大数据时代,德国将朝着加密技术本土化的目标进一步加强数字安全建设。

能否拥有可靠、安全的信息通信技术对德国经济和工业4.0战略至关重要,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近期就将研究的重心放在了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方面。

其中值得一提的便是德国要捍卫数字主权——在信息安全这一核心领域,德国必须绝对独立,必须找出灵活的、第三方检测的安全解决方案,作为以信息通信技术为基础的基础设施的信任基石。

不仅在信息通信技术这一关键领域,也要在跨领域的重大未来项目(如“工业4.0”)的服务中保证德国信息技术的独立。

(二)德国为保持工业4.0中创新领先地位而进行的重点研究

1、云安全。

云计算中硬件和软件向云端转移将成为新的信息技术范式。

借助云计算,企业能够大幅降低成本。

由于许多潜在用户对云安全有所顾虑,导致拒绝使用云技术,云安全研究势在必行。

其研究重点应包括安全规则建模、用于安全规则建模和可信评测的衡量标准、云端环境的认证信息管理、云计算中心威胁评估模型、安全虚拟环境机制、隐私保护技术、信任与策略管理、固定设备和移动设备通过云设施的安全同步、高度敏感信息的云利用模式和方法、云端恶意软件的识别和处理、云服务供应商审核控制机制等。

2、CPS安全技术。

随着信息物理融合系统性能的增强和联网程度的提高,迫切需要新的技术和方法满足它在安全和保护上的需求。

其研究重点包括网络化智能交互技术的安全、特殊密码程序和安全技术、软硬件结合的安全机制、受到攻击时的紧急应对、安全等级标准检测方法、分布式智能传感机制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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