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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检验检疫

第八章商品的检验检疫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商品检验检疫的意义,熟悉商品检验检疫条款的内容和订立方法,掌握商品检验检疫的程序,熟练进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报检工作。

章首引导案例

买卖双方以CIF价格术语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5000件,每件15美元,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商品检验条款规定:

“以出口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

”卖方在办理装运、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并办理完结汇手续以后,收到了买方因货款质量与合同不符而向卖方提出索赔的电传通知及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但卖方认为,交易已经结束,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请问:

卖方的看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分析

本案中的商品检验条款说明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明并不是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而仅是议付的依据。

若收到货物后,经复验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则应该承担合同中的卖方责任。

所以,卖方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由此可见,本案涉及到商品的检验权问题。

为什么要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

如何检验?

以买卖双方哪一方的检验结果作为交货依据?

本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讲授。

第一节商品检验检疫概述

商品的检验检疫(CommodityInspectionandQuarantine)又称货物的检验检疫(GoodsInspectionandQuarantine),是指在国际商品买卖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残损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和鉴定,并出具检验证书,以确定商品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是否符合交易双方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与检疫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交接货物一般要经过交付、察看或检验、接受或拒收三个环节。

一般而言,当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后,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而又确实属于卖方责任时,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如果未经检验就接受了货物,即使以后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再行使拒收的权利。

而且,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的商品品质不合格或数量短缺等情况,不一定就是发货人的责任,有可能是属于承运人、保险公司、装卸部门、仓储部门等多方面的责任。

为了避免纠纷,或在纠纷发生后,便于确定责任的归属,就需要一个与有关各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正的、权威的机构来检验和鉴定,提供证明,并以其检验机构作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和提出索赔、进行理赔的依据,以维护对外贸易关系中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出口国家还要对涉及人、动物、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强制性的检疫工作,以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与健康。

因此,商品检验检疫工作是使国际贸易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是进出口货物交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有关重要环节;同时,商品检验检疫工作也是一个国家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民健康、保护动物、植物和环境而采取的技术法规和行政措施。

正因为商品检验检疫工作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检验法》规定:

我国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商品不准出口。

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是指在何时、何地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

所谓检验权,是指买方或卖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即作为交付与接受货物的依据。

确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实际上就是确定买卖双方中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谁享有对货物的检验权,谁就享有了对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项内容进行最后评定的权利。

由此可见,如何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是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因而也是交易双方商定检验条款的核心所在。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和我国的业务实践,有关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办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即货物离开产地(工厂、农场、矿山等)之前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卖方承担货物离开产地之前进行检验或买方验收为止的责任。

2.装运港检验

装运港检验又称“离岸品质、离岸重量(或数量)”(shippingqualityandweight),是指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前,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等项内容进行检验鉴定,并以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

卖方对交货后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

采用上述两种规定方法时,即使买方在到达目的港(地)后,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但已无权向卖方就货物的品质或重量提出异议和索赔,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的固有瑕疵所造成的。

因此,这两种规定方法,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非常不利。

(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

目的港(地)检验也称“到岸品质、到岸重量”(landingqualityandweight),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卸货后,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地对商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重量(数量)的最后依据。

采用这种方法时,如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确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负责。

2.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对于那些不便在目的港(地)卸货后立即检验的货物,如密封包装货物、精密仪器等,通常可以在买方营业所在地或最终用户所在地,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

货物的品质和重量(数量)等项内容,以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准。

采用上述两种做法时,卖方实际上须承担到货品质、重量(数量)的责任。

可见,这两种方法对卖方很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是指卖方以装运港(地)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地)后买方有复验权。

如经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复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并证明这种不符情况不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买方可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由于这种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较为公平合理,因而它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见的一种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方法,也是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大宗商品交易中,为了调和交易双方在检验问题上的矛盾,采取了一种较为折衷的办法,即以装运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的重量,并出具重量证明作为最后依据,以目的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品质,并出具品质证明作为最后依据。

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如果货物在品质方面与合同不符,而且这种不符是卖方责任所致,则买方可凭品质检验证书就货物的品质方面向卖方提出索赔,但买方无权对货物的重量提出异议。

这种规定方法,习惯上称为“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WeightandLandingQuality)。

议一议

如果某出口贸易合同采用CIFNEWYOURK,同时又以“LandingQualityandWeightasFinal”作为检验条款。

请问:

这种贸易合同对卖方有什么影响?

三、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是指接受委托进行商品检验与公证鉴定工作的专门机构。

国际上的商检机构,既有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也有同业公会或协会设立的检验组织;此外,生产厂商、使用单位也可能有自己的检验部门。

在贸易实践中,买卖双方一般都选择专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这些机构主要有三类:

(1)官方机构。

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设立的检验机构,根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法定检验、委托检验和监督管理。

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2)非官方机构。

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如公证人、公证行,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

(3)半官方机构。

一些由国家政府授权可以代表政府进行某类商品的检验工作或某方面的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

在我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部门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eneralAdministrationofQualitySupervision,InspectionandQuarantine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此外,还有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ChinaImportandExportCommodityInspectionCorporation,CIC)。

商检公司是以非官方身份出现,接受进出口业务中的当事人和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

我国商检机构的任务有三项:

1.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指对重要进出口商品执行强制检验,未经检验的商品,不准输入或输出。

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商品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2.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指通过行政手段,推动和组织进口商品收货、用货和出口商品的生产、经营、储运等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有关部门、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进行抽查检验。

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可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3.公证鉴定

商检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或受仲裁及司法机关的指定,对进出口商品所作的鉴别和鉴定。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后签发的检验证书,同样具有公证鉴定的作用。

四、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是商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或鉴定后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是各种检验检疫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

(一)检验证书的种类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检验证书,种类繁多。

卖方要根据商品的特性、种类、贸易习惯以及政府的有关法令来决定所提供证书的种类。

在具体业务中,我国经常使用的商检证书有以下几种:

(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Quality)。

即证明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的证书。

(2)重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Weight)。

即证明进出口商品重量的证书。

(3)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Quantity)。

即证明进出口商品数量的证书。

(4)卫生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Health)。

即证明食用动物产品、食品在出口前已经过卫生检验、可供食用的证书。

(5)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InspectionCertificate)。

即证明动物产品在出口前已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安全及卫生要求的证书。

(6)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InspectionCertificate)。

即证明动物产品在出口前已经过兽医检验、符合检疫要求的证书。

(7)产地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Origin)。

即用于证明出口商品原生产地的证书,通常包括一般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野生动物产地证等。

(8)价值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Value)。

即证明出口商品价值的证书,通常用于证明发货人发票所载的商品价值正确、属实。

(9)残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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