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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管理职责

尾矿库使用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尾矿库的使用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尾矿库的使用管理部门(选厂)和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全公司员工都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所有干部员工对一切损害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使用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外,有权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五条尾矿库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开展尾矿库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第六条对尾矿库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班组和个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安全环保部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对尾矿库和尾矿库的使用管理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尾矿库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对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建设、使用和安全预评价。

第九条尾矿库监督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为:

1.贯彻上级有关的方针、政策;

2.监督编制尾矿设施的中长期规划,审查尾矿库的年度运行计划;

3.参与尾矿设施的设计、设计审查、技术监督和工程验收;

4.监督对新、旧尾矿库的坝坡进行变形观测情况;

5.组织尾矿设施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6.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积累整理相关资料,及时总结管理经验;

7.宣传尾矿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教育干部职工爱护工程设施。

第十条选厂是尾矿库的使用管理部门,应按定岗定员情况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足额配齐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尾矿库使用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为:

1.认真贯彻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2.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种管理体制和机制;

3.编制年度、季度尾矿库运行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

4.根据尾矿设施的运行情况,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库的安全管理;

5.按要求进行各项日常检查、巡查和监测,并做好记录;

6.整理尾矿设施的检查和监测记录;

7.保持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性,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尾矿班是尾矿库的直接管理机构,尾矿工是尾矿库的专职管理人员,在选厂厂长领导下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十三条尾矿班的班长和尾矿工必须积极贯彻有关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遵守岗位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节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对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1.筑坝方式; 

2.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3.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4.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5.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五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当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第十八条应经常巡视、检查尾矿输送管路(包括管、槽、沟、渠和洞),防止跑、冒、滴、漏。

对易造成磨损和破坏的部位,应特别注意观察,若发现异常要分析原因及时排除。

第十九条严禁在尾矿输送管路附近或者尾矿库区进行爆破、炸鱼、采石、挖土、建房、滥挖尾矿或堆料等危及线路或库区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尾矿输送设施是金属管道在有条件时应定期翻转,以延长使用年限;备用管道应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随换随用;系统停车时,必须及时排净矿浆以免堵塞。

第二十一条冬季应加强管路、阀门的维护管理,并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以免因冻裂造成停车。

第二十二条在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设计和有关技术规定,认真做好放矿、筑坝及坝面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尾矿坝正常运行的沉积滩长度、沉积滩坡度、下游坝面坡度,必须按设计严格控制。

如不能满足要求,应限期纠正并记入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尾矿排放与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和质量检验等环节),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及操作技术规定精心施工。

第二十五条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分散均匀放矿,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时除外)。

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

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

第二十六条必须严格控制尾矿库的库内水位,水位控制应遵循水边线与坝轴线基本平行的原则。

汛期必须按要求制定渡汛方案;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并采取措施降低水位以防暴雨接踵而来。

第二十七条尾矿坝的排渗设施为隐蔽工程,施工时必须按设计要求精心选料、精心施工,仔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并绘制竣工图。

尾矿坝运行过程中若需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二十八条当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或渗透水浑浊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同时加强观察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1.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2.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3.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 

4.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5.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三十条尾矿坝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以验证现状及设计最终坝体的稳定性,确定后期处理措施。

尾矿坝的堆积坝下游坡面上应以土石覆盖,并可结合排渗设施每隔6~10m高差设置排水沟。

第三十一条尾矿库运行期间管理

1.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本《规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做好尾矿库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3.做好日常巡检和观测,并进行及时、全面的记录,发现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尾矿排放与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及本规程精心施工。

5、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

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b)沉积滩顶应均匀平整;

  c)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d)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

  e)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坡;

  f)放矿应有专人管理。

6.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

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7.每一期堆积坝充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坟墓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

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

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

在沉积滩内不得埋有块石、废管件、支架及混凝土管墩等杂物。

8.岸坡清理应作隐蔽工程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

9.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可采用周边放矿,形成防渗垫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10.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或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维护措施:

a)坡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b)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c)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11.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出现冲沟、裂缝、塌坑、滑坡等现象时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主要检查内容:

a)子坝剖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

b)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

c)尾矿筑坝质量。

12.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清除排洪口前废渣;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13.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第三十二条必须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尾矿库的防震抗震工作。

接到震情预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防震、抗震的计划和安排。

第四节检查与观测

第三十三条尾矿库的检查工作可分为巡检、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安全评定。

1.巡检由尾矿工负责,夜间、冬季、汛期应加强;

2.经常检查由选厂尾矿库负责人组织安全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对尾矿坝每月至少进行两次详细检查;雨季每周一次;连续降雨每天一次检查;

3.定期检查由安全环保部组织每月进行一次;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地震及重大事故等非常情况后,安全环保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4.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出现冲沟、裂缝、塌坑、滑坡等现象时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主要检查内容:

1.子坝剖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

2.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

3.尾矿筑坝质量。

第三十五条尾矿库排洪设施检查内容

1.排洪构筑物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

2.排水井检查内容:

井的内径、窗口尺寸及位置,井壁剥蚀、脱落、渗漏、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井身倾斜度和变位,井、管联结部位,进水口水面废渣,停用井封盖方法等。

3.排水斜槽检查内容:

断面尺寸、槽身变形、损坏或坍塌,盖板放置、断裂,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盖板之间以及盖板与槽壁之间的防漏充填物,漏砂,斜槽内淤堵等。

4.排水涵管检查内容:

断面尺寸,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管间止水及充填物,涵管内淤堵等。

5.排水隧洞检查内容:

断面尺寸,洞内塌方,衬砌变形、破损、断裂、剥落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伸缩缝、止水及充填物,洞内淤堵等。

6.溢洪道检查内容:

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溢流坎顶高程,消力池及消力坎等。

7.截洪沟检查内容:

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

第三十六条尾矿坝安全检查

1.尾矿坝安全检查内容:

坝的轮廓尺寸,变形,裂缝、滑坡和渗漏,坝面保护等。

尾矿坝的位移监测可采用视准线法和前方交汇法;尾矿坝的位移监测每年不少于3次,位移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次数;尾矿坝的水位监测包括洪水位监测和地下水浸润线监测;地下水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动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2.检测坝的外坡坡比。

每100m坝长不少于2处,应选在最大坝高断面和坝坡较陡断面。

水平距离和标高的测量误差不大于10mm。

尾矿坝外坡设计坡比以1:

m,实际坡比以1:

n表示;实际坡比应满足(m-n)/m≤0.03;当(m-n)/m>0.03时,应进行稳定性复核,若稳定性不足,则应采取措施。

3.检查坝体位移。

要求坝的位移量变化应均衡,无突变现象,且应逐年减小。

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有增大趋势时,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4.检查坝体有无纵、横向裂缝。

坝体出现裂缝时,应查明裂缝的长度、宽度、深度、走向、形态和成因,判定危害程度。

5.检查坝体滑坡。

坝体出现滑坡时,应查明滑坡位置、范围和形态以及滑坡的动态趋势。

6.检查坝体浸润线的位置,应查明坝面浸润线出逸点位置、范围和形态。

7.检查坝体排渗设施。

应查明排渗设施是否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

8.检查坝体渗漏。

应查明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等。

9.检查坝面保护设施。

检查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稳定性,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检查坝坡土石覆盖保护层实施情况。

第三十七条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

1.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情况。

2.检查周边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情况时,应详细观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可能性。

3.检查库区范围内危及尾矿库安全的主要内容:

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进行尾矿回采、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

第三十八条尾矿库检查与观测工作的目的是:

1.掌握各种尾矿设施的工作状态及其变化规律,为正确管理、处理事故、维修等提供依据;

2.及时发现不正常的迹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对原设计的计算假定、结论和参数进行验证;

4.了解尾矿库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节环保和闭库

第三十九条尾矿设施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洒水、固沙、植树、植草等措施,防止粉尘飞扬,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十条应定期监测尾矿坝渗透水的水质(正常情况下每月两次,发生泄漏和其他污染事故加强监测频率),并做好记录。

超过设计标准的渗透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出尾矿库。

第四十一条申请尾矿库闭库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2.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已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有完备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5.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1.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2.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3.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4.闭库安全评价报告; 

5.闭库设计及审批文件; 

6.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7.闭库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8.施工监理报告; 

9.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闭库后的尾矿库仍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尘、防冲刷、防破坏等工作,并搞好环保和再利用。

第四十四条闭库后的尾矿库,无设计论证不得重新启用或改做它用。

第六节资料管理

第四十五条尾矿库勘查、设计资料、施工记录、监理资料、验收文件和图纸必须保存完善。

第四十六条尾矿库日常巡检、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安全评定等记录须保存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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