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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doc

大厂回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规范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推进食品安全县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

一、约谈范畴

本机制所称约谈,是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为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针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等领域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通过与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二、约谈对象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参加约谈的人员为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

参加约谈的人员为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以及约谈主体认为有必要参加约谈的人员。

三、约谈形式

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约谈形式。

四、约谈条件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1.政府对食品安全不重视,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和保障措施不落实,造成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2.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可能诱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和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导致事态扩大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或引发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3.因未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被新闻媒体披露,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对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批示或交办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和重要食品安全工作,不依法依规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5.列入县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县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的;

6.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在日常监督检查、抽检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属部门职责监管范围,不及时立案查处,相互推诿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1.因对食品安全不重视,食品安全管理薄弱,引发多次食品安全事件或引发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2.存在严重食品安全质量隐患以及不合格问题整改不彻底的;

3.因违法违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4.在其他地区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处罚或通告且影响较为恶劣的;

5.发生法律法规只有禁止规定而无相应处罚规定的行为,且影响大涉及面广或者情节严重的;

6.取得相关许可,但不能持续地保持食品安全的必备条件和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7.群众举报投诉反映较为集中的;

8.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五、约谈权限

(一)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负责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委托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约谈。

(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委托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约谈。

(三)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定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约谈,约谈人可为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六、约谈内容

(一)通报被约谈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听取被约谈者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陈述,了解整改情况;

(三)与被约谈人共同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制定下一步所要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需要约谈和告知的内容。

七、约谈程序

(一)需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约谈的,经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约谈对象及具体事宜。

需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约谈的,经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确定约谈对象及具体事宜。

需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约谈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确定约谈对象及具体事宜。

(二)组织约谈单位应提前2天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电话通知。

(三)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四)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约谈时,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五)组织约谈单位应做好记录,形成《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约谈对象。

约谈记录包括:

约谈人员、时间、地点、事由和结果。

八、监督落实

(一)约谈对象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组织约谈单位。

(二)组织约谈单位负责约谈事项和约谈内容的后期督查工作,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在规定期限内按《约谈记录》整改落实到位的,终止约谈程序。

(三)对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纳入重点监管。

九、其他事项

(一)约谈制度不代替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处理。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

(三)本制度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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