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管理现代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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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管理现代化

【关键字】现代

第二章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管理现代化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底,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而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是对旧企业制度的根本性变革。

这种根本性变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于改变我国国有企业效益低的状况,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与构成

1.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为使企业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确定要建立的一种新的企业制度。

这种企业制度是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根底,以严格的有限责任制度为保障,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特征的新型企业制度。

它使企业成为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它既是一种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微观组织形式,又是一种涵盖企业全部经营活动的制度体系。

2.现代企业制度的构成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复杂的制度体系,从总体上看,它是由以下三大制度构成的有机整体。

(1)企业法人制度。

是指与法人资本金的行为相联系的、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财产关系。

具体讲,企业要进入市场,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就必须注入法定的资本金和有明确的法人财产权。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为此,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构造了一种经营组织,并使其人格化,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还有自己的名称、地址等,这就是企业法人。

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企业正是由于具有这种人格化的独立的法人地位,能够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在我国传统的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程中,国家虽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了企业法人制度,但那是一种不完整的法人制度,即国有企业名义上虽有法人地位,却没有法人所必须具备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由此可见,真正的企业法人制度,只有在适应于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才能建立,它是现代企业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建立完整的企业法人制度,关键是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不仅做到有人负责,且有能力负责。

因此,这种法人财产权,不是过去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而是支配意义上的财产权。

在我国经济运行中,国有企业是国家出资构造的企业法人,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国家仅以出资者身份拥有企业财产,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则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国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2)有限责任制度。

这里有两层含义:

一是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以其包括国家授予的全部法人财产为限,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清偿债务,即企业只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偿付到期债务时,应依法宣布破产。

在实施破产清盘时,出资者只以其投入企业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是竞争,有竞争就有优胜劣汰,有限责任制便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出资者实行自我保护、减少风险的一种有效办法。

(3)科学的企业组织管理制度。

在规范的企业组织管理制度下,企业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决策和执行机构之间,应是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的,相互间形成制约关系。

这种组织管理制度,便可以使出资者、经营者、生产者的积极性得到调动,行为受到约束,利益得到保障,做到出资者放心、经营者精心、生产者用心。

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科学的组织形式。

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种类很多,因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各异而有所不同,但其主要形式是公司制企业和合作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是当代世界经济发达国家企业组织的主体形式。

我国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也要以公司制企业为主体形式。

同时,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可以有其他的企业组织形式,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等等,但这几种形式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不宜划在现代企业制度的范畴之中。

二是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

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它有权选举和罢免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和批准公司的财务决算、经营决策以及收益分配等重大决策事项。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常设的代理机构,履行公司权力机构的职权,是公司的管理机构。

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制度,是一个权力机构、经营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责权分明、各司其职,精干、高效、科学的制度。

三是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

建立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而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点,是对企业的机构设置、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等进行改革,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体系。

具体地说:

其一,机构设置。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市场竞争的需要,按照职责明确、结构合理地设置其内部机构;应重点强化开发、质量、营销、财务和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决策水平、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

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遂步地形成投资中心、利润中心以及成本中心的管理格局;

其二,用工制度。

企业应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依法享有择业自主权。

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双方平等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以合同作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因而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方式。

为此,从国有企业内部来说,要消除干部与工人之间、不同用工形式之间、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职工身份界限;从国有企业外部来说,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劳动力市场,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

其三,工资制度。

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方向是实现完全的企业自主分配,即在产权清晰、自我约束机制健全的前提下,企业享有充分的工资分配自主权,国家依法进行宏观指导、监督和调节。

同时,还有符合国际惯例的财务会计制度等。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作了权威性的论述,对此,应全面、正确地理解。

1.产权关系明晰。

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在这里,关键是法人财产权。

我们认为,法人财产权既不同于法人所有权,又不同于经营权。

法人所有权是股东权,是出资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法人财产权则是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的、具有法律约束的财产关系。

法人财产权是相对于企业其他民事权利而言的,界定的是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营权则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这样,实际上是把企业从政府的附属地位中解脱了出米,确立了企业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

企业可以独立自主地走向市场,参与竞争。

3.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

这个特征实际上是在产权清晰的根底上表现出来的,因为当企业的法人财产界定清楚后,企业法人与出资者的职责也就比较清楚了。

在这里,明确了出资者的权莉和责任,改变了过去只有权利没有责任的弊端。

出资者的权利,即一般股东的权利,包括投入资本应带来的利润收益,影响注入资本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选择注入资本金企业的经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等等;出资者的责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

这个特征界定的是企业经营目标的单一性,解决了长期以来争论不休而未解决的单一目标论还是双重目标论的问题,即企业经营的目的,是经济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还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是一个目标还是双重目标?

企业经营目标单一性确立了,也就相应确立了企业是经济组织,而不是政治组织或其他组织,它不再无偿地承担一切与其经济利益无关的政府和社会职能。

5.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这一特征所反映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制度。

总之,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采说,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新课题。

因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与国际经济运行相接轨的现代企业制度,便需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各种有益的实践经验。

同时,也必须坚持一切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走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

第二节 公司概论

一、公司的特征

公司本身有多种具体形式。

虽然每一种形式都各有其特性,但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公司又有这样—些共同特征:

1.公司是联合性企业。

作为社团法人,公司首先须有两个以上为其共同目标而结合的股东,而且每—股东都必须出资。

因此公司既是股东的结合,又是资本的结合,一人出资的独资企业则不具有联合性这一公司特征。

2.公司是企业法人。

这是公司与非公司企业的一个本质区别。

作为法人,公司是一种具有法人所必须具备的组织特征、财产特征和人身特征。

(1)公司的组织特征就是指公司必须依法成立,所谓依法成立,首先是实体意义上的依法成立.即公司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允许的形式、内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成立:

其次是程序意义上的成立,即公司的组建、成立、合并、分立、变更章程、解散等都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2)财产特征是指公司必须拥有自己能够独立支配并符合法定数额、与其经营规模相称的资产。

这是公司作为法人存在和获得,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根底和前提条件。

(3)公司的人身特征就是公司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或者说,就是法律赋予公司的类似于自然人的人身特征,如公司可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字号;对自己的名称有专利权、发明权、商标权和获得荣誉权;可以以其名义参与社会经济法律事务,既可享有法律规定权利,又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只有同时具有上述三重特征的企业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成为有别于自然人的另一种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3.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是分散的、多元化的。

公司的所有权在结构上和独资企业不同。

作为社团法人,公司所有权只能、也必然分属于众多的股东。

以股份公司这一最典型的公司形式为例,股东少至5个,多则几万,几十万,甚至一二百万个。

作为股东,不论其股权数额大小,在原则上和法律上都是公司的所有者,都享有与其股权数额大小成比例的权益并承担着相应的债权清偿责任。

只有无限公司的股东在债权清偿责任上不以其出资额为限,而要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4.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

所有权和经营权在公司的一些经营方式中,如委托经营、租赁经营,已部分分离,但只有在公司这种企业形式中,所有权和经营权才实现了彻底的分离。

在公司这一形式中,股东仍然是企业的终极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最终所有权,但他们所拥有的只是以股票、股单等形式存在的企业资产的价值所有权,而资产的实物所有权,即由股东出资汇集而成的实实在在的资本的占有、支配则不再分割归属各个股东个人,而是归属企业法人。

这就是说,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自脱离股东流入某公司的那一刹那起,就分裂并取得双重存在:

以股票、股单等形式存在的虚拟资本和以货币与生产资料等形式存在的资本。

前者属股东所有;而后者则作为法人资产而为公司实际占有,不再分割为各股东所有。

股东失去了对公司资产实物进行运作的权利。

代替股东行使经营权的是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董事会及全权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事务的总经理和以其为首的职业经理人员。

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此实现了彻底的分离,并构成公司的一个基本特征。

5.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但其目标函数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利润最大化。

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公司不可能背离营利,这一企业最本质的目标,因而公司设立后必须通过同一性质的、连续性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并增殖其资产。

但是,由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由职业经理阶层而不是由其股东行使,而经理阶层的目标同股东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因此虽然公司的基本目标未变,但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偏离、修正,即有偏离利润最大化而转向追求销售收入最大化、实际资产增长最大化的态势。

6.规范的机构,完备的制度。

作为盈利性社团法人,由于股东众多、股权分散及经营权同所有权分离等,公司需要,也必须有规范的机构、完备的制度才能规范行为、理顺关系、保障运行。

所以,经过不断的探索和积累,今天公司从设立、经营、管理、发展,到其破产、解散与清算,已形成了一套相当完备的制度,而且世界各国大都通过《公司法》等专门法律用法律条文将其固定化。

在组织机构设置上,以股份公司为例,各国公司基本上通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的框架模式,三权分立,又相互制约的思想,从组织上保证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这是相当规范,相当合理的。

除上述特征外,公司,特别是现代化公司还有若干其它特征,如经营多样化,在社会生活中地位日趋凸显等。

同时,不同形式的公司还各有一些更具体的特征。

二、公司的法定分类

1.无限公司。

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就叫无限公司。

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即无限公司经营中所欠债务,即使并非股东个人责任,股东也负有用自己全部财产保证债务清偿的责任。

基于此点,无限公司有下述主要特征:

(1)无限公司基本上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建立的典型的人合公司。

(2)无限公司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其股东只能是自然人;其业务也只能由股东执行,并且全体股东都有这种执行业务的权利和义务。

(3)无限公司是法人。

尽管其法人性质不很明确,因而无限公司有别于合伙企业。

无限公司的主要优点是组建简便、出资形式灵活、信用度很高及经营十分努力;其突出缺点是股东责任过重、公司规模受限和资本转让困难。

2.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有限公司,是一种由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公司的本质特征有二:

一是其股东均为有限责任股东,即其股东对公司债务仅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而对公司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

二是其股东人数既有最低限也有最高限,即下限在2人以上,上限则为50人以下。

由此两点,有限公司有下述主要特征:

(1)其股东不限于自然人。

(2)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法律或主管机关以命令方式视不同行业的性质予以规定,然后由股东按一定百分比认缴出资,而不像股份公司那样将其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票,再由股东以购买股票方式出资。

因而在有限公司中,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出资证明书不叫股票,而叫股单。

从法律上讲股单仅是一种权利证书,不是有价证券,不能像股票那样在股市上流通。

(3)有限公司的资本一般均在公司登记之前全部缴足。

股东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

(4)有限公司封闭色彩浓厚,主要表现在:

1)不能发行股票,通常也不能向社会公开招股。

2)股东转让出资必须得到其他全体股东法定多数的同意,而且少数持异议的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

有限公司的主要优点是股东只负有限责任,风险较小,有利于促进投资,而且组建容易,效能亦高,因而发展很快,是中小企业相当理想、也极为常见的组织形式,与股份有限公司同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两大支柱。

其最大缺点是股本转让受限严格,信用度不及无限公司。

3.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种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形式。

其根本特征就在于其股东两元化,并对公司债务负不同责任:

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股东则仅负有限责任。

由此,两合公司还有如下特征:

(1)在两合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享有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的法定权利;有限责任股东则只有对公司业务、财务等的监察权。

(2)两合公司是典型的人资两合,但更偏重人合的公司。

两合公司实质上是无限公司的变异,其筹资较无限公司容易,信用程度又较有限公司要高,但其稳定性不及无限公司,有限责任股东转让出资所受限制比有限公司更为严格。

4.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股份公司,是一种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股东无最高限额且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鲜明特征是:

(1)最典型的法人组织。

完备的组织机构与完全独立的财产及责任都最充分地体现了法人组织的法律特征及现代意义的公司概念。

(2)最典型的资合公司。

其信用基础在其全部资本,而不在股东;股东只能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而不能以信用、劳务出资。

公司资本不仅是其赖以经营的基础,而且也是对公司债权人的基本担保。

(3)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

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可自由转让并表现为有价证券。

(4)股东人数有最低法定限额,但无最高限额,股东人数较多。

(5)公司股东均是有限责任股东。

公司债权人只能对股份公司而不能直接对股东行使债权。

作为最充分、最典型的公司形式。

股份公司主要优点是有利于吸收社会资金,便于资本自由流动,分散投资者风险,以及彻底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等。

其主要缺点是公司信用度较低,设立程序较其他形式严格,组建较难,也不易管理。

5.股份两合公司。

这是一种以两合公司为主,兼有股份公司特点的公司形式,因而是一种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的公司。

这种公司形式现已罕见。

三、公司的治理结构

和企业的其它组织形式相比,公司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有一套完备的制度和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的规范的治理机构。

根据其性质,公司的治理机构,即公司机关分为意思机关、业务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监督机关。

(一)意思机关

意思机关即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在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分别是股东大会与股东会,而在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中则是全体股东。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下述大政方针的最后决定权均归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和有限公司股东会行使: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此条中有限公司多一项“变更公司形式”。

11.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除以上11项外还多—条,即“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所以,公司的意思机关就是有意决定公司最重要事项及任免其他机关成员、追究其它机关责任的权限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它对内不执行业务,对外亦不能代表公司。

(二)业务执行机关

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股份公司为董事会、董事长、董事及经理;规模大、股东多的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相同,但董事会成员较股份公司少,而股东少、规模小者则无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并兼任经理;无限公司是全体股东;两合公司则为全体无限责任股东:

而在股份两合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皆可被选任业务执行人。

现以股份公司这一最完备形式为对象简介其业务执行机关各构成部分的性质、职权及相互关系。

1.董事会

是公司法定必备的常设业务执行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举的全体董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

其根本职责就是依据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按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董事与董事长

就其性质看,董事和董事长均为公司法定必备业务执行机关。

董事拥有具体实施董事会决策、决议的权限,但也对董事会决议负有责任。

董事长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选举产生,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3.经理

就其性质而言,经理是公司章定任意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

也就是说,同董事及董事长相比,公司经理的设置是由公司章程而不是由法律决定的。

二是可设置,也可不设置。

其根本职责是具体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对公司日常经营进行领导和决策.因而对董事会负责,其权限是: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三)代表机关

代表机关,即对外有权代表公司者,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代表机关,股份公司是董事长;有限公司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无限公司为全体股东;两合公司即为全体无限责任股东。

(四)监督机关

公司法定必备的监督机关,即通常所设的监事和监事会。

公司监督机关,股份公司是监事会;有限公司是监事会或监事;无限公司是非执行业务股东;两合公司是非执行业务的无限责任股东和全体有限责任股东。

按国际通行规则,监事可为非董事股东,也可为非股东。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和大的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为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而且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而非董事股东代表则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

所以,公司监督机关的根本职责是代表股东以及职工对公司活动,特别是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在我国,其职权是: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五)治理关系

综合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从产权关系上看,股东会对董事会是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对总经理是授权经营关系;监事会代表股东会对财产的受托人即董事和总经理实行监督关系。

这是一种纵向的财产负责关系。

从职权关系上看,它们有各自不同的职权范围,这些职权是具体明确的,谁都不能越权行事,形成了彼此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这种纵向的财产负责关系与横向的职权限定关系,构成了整个工司的内部约束机制。

这充分表明了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综上所述,由意思机关、业务执行机关与代:

友机关、监督机关构成的公司组织框架,沿袭了政治学主张的三权分立学说,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保证公司的有序运行与健康发展。

第三节企业管理现代化

我国要赶上或超过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必须实现管理现代化。

企业管理现代化就是根据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要求,适应现代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运用科学、先进的管理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使之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管理现代化是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迎接世界新技术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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