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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专业系统考试题库

永煤公司“一通三防”专业系统“双基”考试题库

一、填空题

1.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2.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时间为:

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年;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14)个月;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当矿井“三量”低于上述要求时,应当及时(降低煤炭产量),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

3.(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4.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

(1)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

5.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6.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遵守:

采用上山掘进时,上山坡度在(25°~45°)的,应当制定包括加强支护、减小巷道空顶距等内容的专项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当上山坡度大于(45°)时,应当采用双上山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减少空顶距和空顶时间。

7.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遵守:

坡度大于25°的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8.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分析勘测验证地质资料,编制巷道剖面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当巷道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先探后掘。

9.在距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小于(5)m的邻近煤、岩层内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经区域效果检验有效。

10.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同时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应力集中范围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但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80)m;2个同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2个相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60)m。

11.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应当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

准备采区时,突出煤层掘进巷道的回风不得经过有人作业的其他采区回风巷。

12.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13.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

采用干式排渣工艺施工时,还应当悬挂一氧化碳报警仪或者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14.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10)天内应当进行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以后(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逃生演习,但当安全设施或者(作业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进行1次逃生演习。

15.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者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16.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

17.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熟悉突出预兆,发现有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18.突出矿井应当详细记录突出预测、防突措施实施、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等关键环节的主要信息,并与视频监控、仪器测量、抽采计量等数据统一归档管理,并至少保存至相关区域(采掘作业)结束。

19.区域预测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时,应当记录测试时间、测试点位置、钻孔竣工轨迹及参数、钻进异常现象、取样及测试情况、测定结果和人员等信息。

测试点及测定钻孔轨迹应当在(瓦斯地质)图或者(防突措施)竣工图上标注。

20.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5)m及以上时,应当及时核查分析,不合格的及时补孔,出现喷孔、顶钻或者瓦斯异常现象的,应当在防突措施竣工图中标注清楚。

21.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及时核查分析,绘制平面图,对钻孔见岩长度超过孔深(五分之一)的,必须对有煤区域(提前补孔),消除煤孔空白带。

22.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

23.深度超过120m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

(2)个钻孔的轨迹,深度60~120m的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

(1)个钻孔的轨迹。

24.对穿层预抽瓦斯钻孔实际见(止)煤与设计见(止)煤长度误差超过三分之一的钻孔应当测定(该钻孔轨迹)。

当钻孔控制范围不足或者存在空白区域时,必须补充区域防突措施。

25.掘进工作面区域验证及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钻孔施工、核查、预测和效果检验管理比照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执行,除可以不进行钻孔轨迹测定外,应当(视频监控)确认孔深、定期检测(抽采参数)、(分单元自动计量)。

26.采煤工作面区域验证及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钻孔施工、核查、预测和效果检验管理比照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执行,除可以不进行钻孔轨迹测定和不用视频监控外,应当定期检测(抽采参数)、(分单元自动计量)。

27.采用人工观测、物探和钻探等手段发现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前方遇有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时,应当按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

28.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当编制防突预测图。

防突预测图以(煤层瓦斯地质)图为基图,将采掘工程范围内的煤层赋存、瓦斯地质、巷道布置、(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标注在图纸上,分别挂设在地面(调度室)和井下(现场),用于指导工作面防突工作。

29.在采掘过程中应当随时观测突出预兆。

典型的突出预兆主要包括:

响煤炮声(机枪声、闷雷声、劈裂声),喷孔、顶钻,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忽大忽小)或者(持续增大),煤尘增大,煤壁温度(降低)、挂汗等。

30.在采掘过程中应当随时观测突出预兆。

典型的突出预兆主要包括:

响煤炮声(机枪声、闷雷声、劈裂声),喷孔、顶钻,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持续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煤壁温度降低、(挂汗)等。

31.区域预测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区域预测结果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32.所有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33.以下区域在实施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者采掘作业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在原有区域预测划分的无突出危险区内发生明显突出预兆或者突出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在实施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域发生明显突出预兆或者突出的位置半径(100)m范围内。

34.区域预测所依据的主要瓦斯参数测定应当符合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当为(井下实测)数据,用直接法测定瓦斯含量时应当(定点取样)。

35.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并用穿层钻孔至少控制以下范围的煤层: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

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完成时,可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符合上述要求。

36.当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

37.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20)天;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60)天。

38.开采范围内f(<0.3)的;f为0.3~0.5,且埋深大于500m的;f为0.5~0.8,且埋深大于600m的;煤层埋深大于(700)m的;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不得将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39.煤层瓦斯压力(P≥1.5MPa)或者瓦斯含量(W≥15m3/t)的区域,不得将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40.采用倾角(大于等于25°)的下向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采取有效防范钻孔积水、确保抽采效果的技术措施,否则不得采用。

41.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检验指标优先采用(残余瓦斯含量)指标。

42.对预抽区段和回采区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及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时,可以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或者巷道掘进方向分段进行检验,但每段的长度不得小于(200)m。

43.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进行区域验证时,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者采取非定向钻机施工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每推进(30)m至少进行2次区域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和效果检验的原始资料;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44.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5.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者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为

(2)m;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

煤巷掘进工作面(5)m,采煤工作面(3)m。

46.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且(上一循环)的预测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47.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进行。

48.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者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

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采煤工作面不小于(5)m。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并标注每次工作面预测、效果检验的数据。

49.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

(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确保在预测范围内(埋深最大)及标高最低的部位有测试点。

50.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等安全防护措施。

51.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满足避险人员的避险需要,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

52.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53.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54.在突出煤层的井巷揭煤、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

(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工作面爆破作业或者(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55.反向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者混凝土砌筑,但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

56.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

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

57.井巷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500)m以上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距工作面(300)m以外的避难硐室内。

58.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起爆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避难硐室内,且距工作面爆破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起爆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且位于工作面外的(进风侧)。

59.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不得小于(30min)。

60.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起爆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压风自救装置)。

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当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61.突出矿井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必须是(全量程)或(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62.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线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

63.井下分站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6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不得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65.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1.0%)CH4,断电浓度为≥(1.5%)CH4。

66.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T2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1.0%)CH4,断电浓度为≥(1.0%)CH4。

67.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T2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1.0%)CH4,断电浓度为≥(1.0%)CH4。

68.采煤工作面进风巷T3和T4、掘进工作面进风分风口T4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5%)CH4,断电浓度为≥(0.5%)CH4。

69.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以及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70.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巷道中部增加(甲烷传感器)。

71.甲烷、温度、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72.带式输送机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

73.采掘工作面回风巷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0)℃,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74.一氧化碳传感器的报警浓度为(0.0024)%。

75.安全监控设备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

(1)次。

76.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一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及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

77.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线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78.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

79.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

(2)小时的,应及时更换。

80.风速传感器应当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

81.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分风口)应当设置风向传感器,当(发生风流逆转)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82.当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时,若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应当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并应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83.揭煤作业前应当编制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84.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必须编制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报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85.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86.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并落实。

87.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2)MPa的区域,以及施工钻孔时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应当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者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

钻孔施工与受威胁的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流中的采掘工作面不得同时作业;

88.煤层瓦斯压力达到(3)MPa的区域应当采用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或者开采保护层,或者采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89.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遵守:

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当加强支护。

90.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遵守:

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5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保持正常通风,并且在掘进工作面爆破时不得(有人);在贯通相距(50)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91.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

突出煤层双巷掘进工作面不得同时作业,其他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其进入专用回风巷前的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

92.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

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内,以及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应当安设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93.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内甲烷传感器应当安设在距工作面(10)m以内的位置。

94.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95.突出矿井应当加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96.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0)m3(或者为本区域煤层瓦斯含量

(2)倍以上)的,应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该煤层为突出煤层。

97.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0.3)m及以上煤层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98.突出矿井应当开展突出事故的(监测报警工作),实时监测、分析井下各相关地点瓦斯浓度、风量、风向等的(突变)情况,及时判断突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可能的波及范围等。

一旦判断发生突出事故,及时采取断电、撤人、救援等措施。

99.突出矿井应当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

100.区域预测报告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应当附包含测定钻孔记录和测定结果等数据资料的表单,记录和表单由(测定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101.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出1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1个(区段)。

102.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参数等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区域预测。

103.上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者下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的。

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104.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的方式有:

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井下穿层钻孔或者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105.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向距离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应当将保护层工作面推进情况在(瓦斯地质图)上标注,并及时更新。

106.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回采区域的煤层。

具备条件的,井下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优先采用(定向钻机施工)。

107.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采用定向钻进工艺施工预抽钻孔,且钻孔应当控制煤巷条带煤层前方长度不小于(300)m和煤巷两侧轮廓线外一定范围,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108.对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预抽回采区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者回采区域宽度未超过120m,则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

(2)个检验测试点;否则,应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3)个检验测试点,且检验测试点距离回采巷道两帮大于(20)m。

109.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时,沿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得少于(5)个检验测试点。

110.揭煤作业在距煤层底(顶)板最小法向距离(5)m至

(2)m范围,掘进工作面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

111.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预测钻孔从第

(2)m深度开始,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并在暂停钻进后

(2)min内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

112.煤炭自燃发火必须同时具备有可燃的碎煤、有充分的(氧气)和适宜的蓄热升温的环境。

113.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114.矿井最常用的风量调节方法是(增阻调节法)。

11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16.区域性防突措施主要有(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种。

117.局部通风机实行的“三专”供电,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118.主要进、回风巷允许的最高风速为(8)m/s。

119.随着负压突然增大时,矿井瓦斯涌出量会(增大)。

120.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

2、判断题

1.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 )

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可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

3.巷道中的浮煤应及时清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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