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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协议委托方

软件开发协议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

生效日:

___________

本软件开发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

XX:

(简称:

XX)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贵司:

(简称:

贵司)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鉴于:

(1)贵司表明具有开发本协议项下第1.1款定义的XX指定系统软件的能力;

(2)贵司和XX希望建立一个业务关系,根据该业务关系(I)贵司将(a)为XX开发软件以实现XX指定系统希望的特征及功能;(b)为XX提供合同产品的源代码及目标代码;(c)为XX提供合同产品的维护服务;而(II)XX将向贵司支付本协议规定的款项,

为此,XX与贵司达成如下协议:

1定义

1.1合同产品:

是指用于实现指定功能并根据本协议开发和/或创作的软件系统,以及该软件的所有未来版本和对该软件的增强、升级和修改。

如无其他规定,合同产品在本协议有时亦被称为“XX指定系统”。

1.2可交付物(Deliverables):

是指全部开发的软件代码(见规格书的规定,如果没有特别规定,软件代码应以目标代码和源代码两种格式交付)、文件、文档和其他根据本协议要求由贵司交付给XX的材料。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所有由贵司交付给XX的代码应由贵司采取经双方同意的安全保护措施。

1.3派生技术(DerivativeTechnology):

是指任何基于任何原有技术创作和开发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

(I)对于版权或对版权材料进行的任何编译(包括编译为其他计算机语言)、分解、修改、更正、添加、扩展、升级、改进、编辑、删节或其他现有的作品可能被重做、转换等形式;(II)对于任何可专利或专利材料的发展;以及(III)基于已有的受本协议保护的商业秘密而形成的任何新的商业秘密。

1.4贵司技术:

是指(I)贵司或贵司授权方合法享有的软件和/或技术,以及(II)所有其他由贵司提供用于合同产品和/或服务的软件和/或技术,并且这些软件或技术在项目计划确定和合同生效日前即已存在。

1.5发布日:

是指XX指定系统(不包括任何所谓的“alpha”及“beta”即中间测试版本)第一次可以被公众使用的日期。

1.6XX技术:

是指所有由XX提供的并由XX合法所有或使用的用于合同产品和/或服务的计算机软件和其他技术,XX技术是在本协议生效日前已经存在的,或是在本协议过程中根据附件___由XX新开发的,或根据本协议约定归XX所有的工作成果。

1.7进度表:

是指完成服务的进度表,见附件___。

1.8服务:

是指根据本协议进行的合同产品的开发和/或定制及改进等由贵司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服务。

1.9规格书:

是指合同产品和服务的规格书,作为本协议附件___。

规格书包括合同产品设计和内容摘要,对产品的特征和功能的细节说明。

双方预计在协议期间内,此规格书可以根据双方同意被不时修改;但该等修改内容应由双方另行进行书面确认,并将被视为自动取代或修改附件___

1.10关联机构:

一方的关联机构是指由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直接或间接控制一方;或与一方共同控制同一家公司或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或与一方受同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这里的“公司”指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法律实体;“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协议或其他方式。

1.11授权方:

是指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非自有技术的授权人,双方分别通过其授权方直接或间接地获得此类技术所有权人的许可,并可以按本协议的方式使用和授予分许可。

在本协议中任何地方所提及的XX的授权方均不包括贵司或贵司的授权方。

1.12ALPHA版本:

是指贵司提交XX用于测试的XX指定系统的第一个前期版本,该版本的功能性足够全面并且是可用的,能够使硬件和软件工程师为软件按规格书进一步生产和整合进行操作、测试和评估。

1.13BETA版本:

是指贵司提交XX的用于测试的指定系统第二个前期版本,该版本的功能性在所有实质方面都是完整的和可用的,但该版本仅用于在发布前的测试而非是为了商业化批量生产。

 

2报酬

2.1双方同意,就贵司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工作成果及服务,XX将按照在附件___中明确的具体支付方式向贵司支付报酬:

2.2除非双方另行约定,本协议第2.1款约定的报酬已经包括所有完成开发任务所需要的材料、人工费及销售、使用、服务、增值或类似的税项。

XX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要求,从支付给贵司的款项中扣留用于向当局支付的针对贵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所应缴付的相应税款,如是,XX应向贵司提供税收支付凭证。

2.3贵司应向XX开出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

3合同产品开发

3.1通则:

贵司应根据工作说明(包括进度表)、规格书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向XX提供服务和可交付物:

3.1.1贵司将监控合同产品的可靠性和易用性,并确保其能够持续地按规格书规定运行。

3.1.2XX可以不时要求贵司对开发合同产品进行改进。

根据XX此类要求,双方应就改进的可行性、开发、测试、规格、整合此类改进的进程、费用及承担方式等诚信地进行协商;如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3.2分包和转让: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取得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贵司不得转让或分包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如经XX事先书面同意,贵司将可交付物的部分或全部委托分包商(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根据本条款仅限于贵司的授权方)完成。

双方同意,分包商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任务视同贵司亲自履行协议,由贵司向XX对分包商的工作承担一切责任。

贵司应与其分包商签署条件和条款不低于XX与贵司之间保密协议条件的保密协议,以确保其分包商承担与贵司同等的保密义务。

3.3验收:

本款中含有的条款和条件应适用于首次交付的合同产品,也适用于后续交付的合同产品的每个升级、改进版本。

3.3.1为确保合同产品的质量,贵司将向XX提交其检测计划供XX评估,并根据XX合理的要求对该检测计划进行变更;贵司应在适当的阶段全面地检测合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产品的每个测试、发布、改进版本),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检测结果交付给XX。

此类检测文件内容应有检测步骤以及检测结果的详细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检测结果的缺陷列表和待解决问题列表。

未经XX书面批准,贵司不得使用合同产品和/或与其相关的任何改进模块。

3.3.2XX将评估每个可交付物测试版(alpha版本、beta版本)和最终版,并(I)在收到可交付物工程样机或测试版十(10)个工作日内,以及(II)收到可交付物最终版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贵司提交评估结果。

如果XX检测出任何错误,则贵司应尽最大努力在附件___规定的进度内承担费用改正。

3.3.3如果贵司未能在进度表规定的日期内交付可交付物,或未履行上述第3.3.2款规定的义务,则XX可以选择:

(I)延长改正期限;或(II)中止履行合同直到问题改正达到XX合理满意的程度;和/或(III)如果交付不能或不能改正的错误是实质性的,根据本协议第12条终止本协议。

以上处理并不减免贵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3.4贵司在任何时候均应负责使合同产品符合规格书规定,并且如果在XX接收合同产品后又发现任何错误,贵司仍有义务继续根据(I)XX和贵司在规格书或附件A中确定的,或(II)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一致同意的时间表,修正此类错误。

3.4特定的改进:

在不影响前述条款的条件下,贵司和XX将在本协议期限内考虑对合同产品进行下列改进:

3.4.1在本协议签署后,一旦可行,贵司将进行一个调研(由双方共同进行或使用XX事先确认的第三方顾问),来确定费用、时间和有关本协议附件___确定的需要后续开发功能的可行性。

可行性研究完成后,除非双方共同确认上述后续开发功能的部分或全部不可能实现,或开发费用超出商业上合理的限度,XX和贵司将协商确定贵司完成上述后续开发的时间表和日程,贵司应尽最大的合理商业努力在确定的日期前完成上述的开发。

3.4.2依据时间表和双方在合同期限内不时确认同意的规格书,开发XX希望得到的合同产品的中文版本。

3.5贵司应指派一名代表监督、协调开发任务的执行情况。

贵司可随时经书面通知更换其代表。

在整个开发过程中,XX可指派工程师全程参与XX指定系统软件的开发过程,贵司应诚信地提供配合,使XX工程师熟悉和了解合同产品的原理、设计、开发整个过程及相关工作。

4XX的配合

4.1如果必要,XX应为贵司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为此,XX应:

4.1.1如存在完成开发任务必须由XX提供的条件和环境,则XX可以向贵司提供。

4.1.2指派一名代表,负责与贵司联络,该代表应拥有必需的专业技术和XX授权,并按双方商定的时间与贵司代表举行会议。

4.2贵司经过事前评估已经知道XX对项目所提出的要求,贵司认为有能力独自并以自备的设备设施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任务;如果需要XX负担费用使用外部设备、设施或委托第三方完成协议项下的部分任务,贵司应当在协议签订之前,即在任务评估过程中向XX开列清单,书面说明并经XX认可。

除非XX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向贵司提出了超出贵司明示的要求之外,贵司如果需要使用外部设备、设施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协助其完成本协议项下的工作,费用均由贵司负担。

贵司应当就上述的第三方的工作质量、期限向XX承担责任。

5变更

5.1任务变更:

5.1.1XX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书面通知贵司变更、终止开发任务,一经收到XX的书面通知,贵司即应停止正在进行中的工作。

双方应协商对开发费用进行相应调整。

5.1.2在开发任务因上款原因终止的情况下,XX应承担贵司至终止日前按项目进度计划执行开发任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前提是贵司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合理措施避免XX所承担的责任扩大。

该合理费用以本协议约定的开发费为基础折算。

XX有权接收其已付费的已经完成或尚在进行中的全部工作。

如果XX承担的费用总额少于贵司已收到的预付款总额,贵司应自收到XX通知后三十(30)天内将差额退还XX。

5.2任务评估:

双方同意定期回顾于本协议附件___中确定的进度表,以确保双方顺利履行本协议。

双方同意,经一方合理通知或提议,将于双方同意的时间和地点对履行合同的实质性问题进行磋商。

5.3规格变更:

在本协议期限内,各方均有权要求对规格书进行修改或增加,此类要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未经对方以书面方式接受,不具有约束力。

如果任何此类规格修订被双方接受,双方将商讨对合同进行公平合理的调整,包括额外的开发、测试或工具费用的分摊。

根据双方同意的任何规格变更,双方将对规格书及其他相关附件进行相应修改。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XX要求的规格变更需要与贵司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的配合,贵司应保证实现此类规格变更,但不能因此对项目进度或合同产品功能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或增加不合理的合同产品成本。

在此情况下,XX将承担全部的此类变更引起的不可重现费用。

但XX将不承担任何因贵司提出变更要求并符合交验标准或符合规格书的产品所产生的不可重现费用。

5.4规格修订:

XX和贵司同意根据接受的可交付物对规格书进行必要的修订,以使规格书与被接受的可交付物相符,但双方书面同意的可交付物与规格书的偏离除外,这些与规格书偏离的可交付物需要进一步的开发以使其与规格书相符。

6标准

6.1标准是指贵司的可交付物应当达到和实现的各项条件、经济技术指标、保证数值等。

标准在附件___、附件___及附件___(若有)中阐述。

6.2贵司应按本协议规定的标准完成开发任务。

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确定标准,或确定的标准不明确,则双方应在开发过程中本着诚信的原则共同厘清、确定开发目标。

开发成果应能够实现XX目的,达到XX满意。

7权利范围

7.1知识产权归属:

7.1.1因本协议产生的全部交付物和开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嵌含在XX指定系统中的或贵司在创作XX指定系统过程中开发的发明和设计,源代码,系统技术文档,软件,数据、磁盘、CD-ROMs和其他类似物品等)均由XX享有知识产权(包括在此软件基础上进行的任何改进的所有权利)及其它相关权益。

XX可以将XX指定系统与任何软件和硬件结合。

贵司同意,在创作出这些代码、文件和数据后,应将其作为可交付物不做限制地提交给XX,不论其是否包含在可交付物列表中。

7.1.2如需办理任何权利申请、登记、备案,应以XX名义进行,未经XX事先书面许可,贵司不得自行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阅读、使用或复制或将其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目的。

在XX要求时,贵司应签署和交付必要的证明文件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完善、保护、确证XX在合同产品中享受或可行使的权利。

如贵司在三十(30)天内未能满足XX合理要求,则XX可作为贵司事实上委任和指派的代理人,以贵司名义签署、确认和提交所有此类文件,并采取其他类似步骤。

此委任和指派是不可撤销的。

7.1.3贵司承认,本协议项下的开发工作是基于XX提供的设计思路、功能需求等进行的,贵司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提供与本协议项下XX指定系统具有相同或类似设计思路、特征和/或功能的软件系统,或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具有与XX指定系统相同或类似特征的软件系统的开发和/或咨询服务。

7.2贵司技术: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XX指定系统中含有非在本协议项下开发的任何原有贵司技术,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的条款均不得被理解为是将原有贵司技术的所有权转让给XX,但那些根据工作说明由XX买断或获得了排他或独占使用许可的贵司技术除外。

贵司在此授予XX一个(I)与贵司技术任何部分有关的在世界范围内的、非排他和不可撤销的且许可费清结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许可,并且(II)贵司将向XX提供贵司技术的目标代码和源代码并授权XX按本协议规定的目的使用。

7.3XX技术:

7.3.1XX仅为本协议履行之目的授予贵司一个非排他的许可,以便贵司按本协议约定的开发过程预期的那样,将XX技术整合入合同产品,但未经XX事先书面批准,贵司不得自己使用,也不能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合同产品中的XX技术部分。

7.3.2根据上述第7.3.1款,XX或XX的授权方将拥有XX技术的全部权利。

7.4派生技术: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未经XX事先书面许可,贵司不得开发和创作本协议项下开发的XX技术的派生技术。

7.5用户界面:

除非在双方在工作说明中另有约定,由贵司负责开发合同产品的用户界面,合同产品用户界面的全部权利将属于XX所有。

7.6无商标许可: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及本协议的履行并不授予另一方任何一方公司名称、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中的或与此相关的任何权利、利益或许可。

7.7无论本协议中是否有其他约定,在下列情况下,因本协议的履行所产生的技术的权利和利益属于XX:

7.7.1由XX或XX授权方承担开发费用及/或其他相关费用。

7.7.2虽然开发费用的全部或部分由贵司承担,但XX已经委托或将委托:

贵司或贵司的关联机构或其指定的合同厂商负责合同产品工业化生产并支付生产费用。

7.8XX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软件的使用范围及数量。

本协议的签署并不限制XX(自己或通过他人)获得许可、开发、生产或分发与合同产品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技术,也不限制XX部分或全部以类似技术取代合同产品。

8陈述和保证

8.1贵司的陈述和保证:

8.1.1贵司有充分的权利和权力签署本协议并授予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8.1.2贵司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没有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也不会将XX技术、贵司技术、合同产品、派生技术或可交付物中的任何权利以与本协议不符的方式许可给包括贵司关联机构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或通过包括贵司关联机构在内的任何第三方使用、实施或办理权利申请。

8.1.3XX指定系统、可交付物和合同产品将(I)由贵司的雇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创作;或者(II)由贵司的独立分包商创作,该等分包商应有书面约定的义务向贵司转让XX指定系统、可交付物和合同产品中全部的权利,使贵司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贵司的授权方或其他分包商已经同意并保证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并承担与贵司相同的义务。

8.2XX的保证和陈述:

当XX知道会发生上述条款所列禁止、交涉、诉讼或索赔时,应及时通知贵司。

8.3如果一方已经采取任何与本协议目的不符的行动,则应立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使所涉及到的权利符合本协议规定的状态。

9抗辩和补偿

9.1贵司保证,贵司在本协议项下交付的可交付物的任何部分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对因贵司在本协议项下的可交付物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它权利而引起针对XX、XX关联机构、XX合同厂商及XX雇员的任何索赔、交涉、禁止、诉讼,贵司应为XX抗辩,或在XX的要求下合作抗辩,保证XX、XX关联机构、XX合同厂商及XX雇员的利益不受损害,贵司并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罚款、律师费和损害赔偿。

在这种禁止、交涉、诉讼或索赔已经发生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发生时,贵司应自行承担费用并按如下程序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

(I)使XX得到继续使用可交付物的权利;(II)修改涉嫌侵权的技术,使其不侵犯他人权利并符合本协议;(III)用不侵权且符合本协议的技术替换侵权的技术;(Ⅳ)如果XX有要求,XX可向贵司退回可交付物,贵司应退还已付金额,赔偿XX因此遭受的损失。

10保密

10.1保密信息:

是指由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直接或间接,以书面、口头或实物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研究、产品计划、产品、服务、客户、市场、软件、发明、流程、设计、图纸、工程、硬件配置信息、营销或财务文件)的形式披露的,并且被指定为“机密”、“专有”或含有类似标记的信息。

如口头交流的信息在披露之时或在首次披露之后合理时间内被书面确定为保密信息,则此类信息应视作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应包括与XX许可技术和相关培训、文档有关的信息、以及其它有关的任何资料,无论此类材料是否有标注。

保密信息还可能包括由第三方披露的信息。

但保密信息不包括:

(1)在披露方披露前已广为人知,并在公有领域可获得的信息;

(2)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后,非因接收方原因而变得广为人知,并在公有领域可获得的信息;(3)接收方以披露之前的文件或记录表明,当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时已被接收方拥有的信息;(4)由接收方从第三方获得,并未违反第三方的保密义务的信息;以及(5)由接收方未使用披露方保密信息独立开发的信息,并可由接收方的文件和其他充足证据进行证明。

10.2不披露和不使用保密信息:

双方同意,不为本协议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允许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

除为本协议目的之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对方的保密信息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任何一方都不得逆向工程、反汇编、反编译任何包含对方保密信息的实物。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明确书面同意,不得披露本协议的存在及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10.3例外:

但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如接收方基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或股票交易所的要求而需披露保密信息,则接收方应及时书面通知披露方,容许披露方寻求获得适当的保护令或法院的其他命令,并对此提供合理的协助。

相关命令签发后,接收方的披露应限于法院命令规定的目的和范围;一方在寻求保护或提供协助时应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费用;或

(2)在有关业务往来过程中向其承担保密义务的法律顾问、会计、银行以及其他财务来源披露保密信息,并要求其保密。

10.4秘密的保守:

双方同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在协议期间以及在协议终止或期满后五(5)年内协议的秘密性,防止泄密及XX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

此外,任何一方应当采取一切措施保护对方的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仅限于向那些根据工作需要有必要知道的员工披露,并且在向其员工披露这些保密信息前,应要求员工签定书面保密协议或承诺,该保密协议或承诺应不低于本协议的标准,且无论如何不低于一个合理谨慎、管理良好的公司保护其自身保密信息的程度。

如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能复制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如经对方同意复制了保密信息,必须在副本上提供与原件相同的版权提示。

10.5许可权不包括接触保密信息: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者外,本协议没有任何条款在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赋予任何一方当事人任何权利,本协议也不赋予任何一方知晓另一方秘密信息的权利或许可。

10.6泄密后的补救措施:

双方同意,为了保护另一方及他方的商业利益,确定保密义务是必须且合理的。

并且双方明确表示金钱补偿对于任何一方在保密上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是不够的。

因此,双方同意并承认任何对有关保密条款的违反都将对另一方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除依据法律取得的救济途径之外,另一方还有权通过其它途径阻止侵权,减轻损失,而无须证明其有无实际损失发生。

10.7如果双方另行签署了下述保密协议[点击这里加入所援引的保密协议生效年月日](XX协议编号为[点击这里加入所援引保密协议的协议编号]),则双方的保密信息还应受该保密协议条款的保护。

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按本协议规定执行。

10.8双方在此援引的保密协议条款,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完全的效力。

在不限制本协议任何规定的条件下,保密协议适用于所有规格、需求和支持文件。

11违约责任

11.1违反本协议及其任何相关协议的行为均为违约行为。

11.2贵司知道并同意,知识产权和保密义务是本协议的关键条款。

违反知识产权和保密义务将给XX带来无法挽回的实质性损害,为了方便本协议的履行,双方同意:

11.2.1如贵司泄露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应向XX支付人民币壹拾(10)万元的违约金。

11.2.2如贵司以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技术及其派生技术,应向XX支付人民币贰拾(20)万元的违约金。

11.3如果任何一方意识到其某一延迟行为将妨碍合同产品的开发进度,该方应将延迟的原因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如果XX导致进度延迟,相关可交付物及后续可交付物的开发进度应被自动视为延期。

如果延迟因贵司导致,贵司可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最高为三十(30)天)补救受影响的进程。

11.4尽管有上述第11.3款的约定,如果贵司不能按本协议规定的进程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交付,延迟期限在七(7)天之内的,每延迟壹

(1)天应向XX支付伍百(5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延迟期限达到或超过七(7)天,则违约金金额应提高到壹仟(1000)元人民币/天;延迟交付达三十(30)天,则XX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1.5基于上款原因,如果本协议因第12.4款所称的原因终止的,贵司应向XX支付相当于人民币十(10)万元的违约金。

11.6XX应按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如XX无正当理由延迟付款,每迟延一

(1)日,应向贵司支付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0.5‰)作为违约金。

11.7任何一方违约在收到对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应按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方式,采取有效合理的补救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不减免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

但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补偿。

本协议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仲裁、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

12期限和终止

12.1本协议自签署日生效,于年月日终止。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可在任何时间提议修改本协议,任何此类修改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12.2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主要义务,且未能在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该违约事项后三十(30)天内改正的,则本协议在该三十(30)日期限届满时终止。

12.3如遇下列情况,经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即可终止本协议:

12.3.1依据本协议第5.1款,XX书面通知贵司终止开发任务。

12.3.2一方出现依据合同法或其他可适用法律规定可终止协议的情形。

12.4在下列情况下,XX有权终止协议:

12.4.1贵司发生技术人员流失、资产状况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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