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服务指引分类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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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服务指引分类版
附件 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服务指南(分类版)
1.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
1.1 定义
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相对集中设置,并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统筹
为老服务资源,提供多样化服务、方便群众办事的为老服务综合体。
1.2 功能要求
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旨在实现“四个功能”:
一是,实现“一站式综合
服务”。
提供就近的日托、全托等社区托养服务,提供基本医疗护理、康复、
陪同就诊等医养结合服务,提供助餐、助浴等生活服务,提供喘息服务、照
料者服务技术指导、养老辅具租赁等家庭支持服务;二是,实现“一体化资
源统筹”。
充分发挥综合体公共服务平台的枢纽作用,重点统筹好行政资源、
社会资源、市场资源等,实现服务效益最大化。
三是,实现“一网覆盖的信
息管理”。
以信息技术作为支撑,区级平台建成本区域统一的网络门户和数
据库,组织实施统一需求评估、审核,各类为老服务受理、服务分派,行业
监管等。
街镇信息网络,通过区级平台功能延伸,实现咨询、受理、社区层
面资源调配、服务质量监管、需求调查等以及各类为老服务的具体组织实
施。
四是,实现“一门式的办事窗口”。
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化、市
场化的各类为老服务,为老年人和家属获取信息和办事提供方便。
1.3 建设要求
每街镇至少设置 1 个。
建筑面积一般可在 1000 平方米左右,可独立设
置,也可与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等服务
设施综合设置。
1.4 场所设施要求
应具有两类功能性设施和场所,一是日托、全托、助餐、护理站等设施
场地;二是为老服务受理、办事办公以及信息平台等为老服务综合管理设
施场地。
1.5 管理要求
纳入行业清单管理。
1.6 服务要求
1.6.1 服务规范
提供各类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标准。
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当遵守
《上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2/T1644-2010)。
如设置医疗保健、
康复等专业性比较强的服务项目,应按该项目必需的从业资质、服务规范
等要求执行。
1.6.2 人员要求
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管理和服务人员,雇用或聘用
-1-
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护理、照护、康复、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
业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应获得上岗证书或相关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1.6.3 收费管理
由街镇政府投资举办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由街镇主导,会同运营主
体,确定收费价格;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举办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
自行确定收费价格。
物价、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
标准等予以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1.6.4 安全管理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疾病预防控制、安全值守、
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规定突发事件发生时保
护老年人的相应措施,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时,综合为
老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发现老
年人走失或非正常死亡等事故的,必须在 24 小时内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1.6.5 内部管理
应当建立完整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定
期开展服务质量自查。
制定人员招录、奖惩、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财
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老年人服务
档案、员工档案、运营情况档案等,并根据行业管理要求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2.长者照护之家
-2-
2.1 定义
为老年人就近提供集中照护服务的社区托养设施。
一般采取小区嵌入
式设置,辐射周边社区。
2.2 功能要求
面向社区内失能老人、高龄独居老人以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就近
提供短期托养和上门两种服务方式,内容涵盖机构照料、社区照护、居家护
理等服务,主要包括:
——为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为三级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机构住
养照料,其中,收住四级及以上的老人不少于总床位数的 60%;
——为大病出院仍需康复护理或家属需要喘息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短
期寄养服务;
——有条件的长者照护之家可以根据自身供给能力和社区内老年人
养老需求,开展以下一种或多种服务:
为未入住机构的社区老年人提供相
当于机构专业水准的上门照料、护理服务;其他可以延伸至社区、居民家庭
的为老服务,如家庭护老者培训等;其他专业化特色服务。
2.3 建设要求
每街镇至少设置1个。
床位规模10-49张(含),单床建筑面积 18M2 以
上,建筑面积300 M2以上;老年人卧室的单床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5 M2 。
2.4 设施要求
设置应以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照护所必需的卧室、浴室、卫生间、厨
房操作间、污物处理间、活动(康复)室等,有条件的场所宜设置室外活动场
所。
场所应设置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照料护理所必需的用房:
包括老年
人卧室、浴室、卫生间、厨房操作间、污物处理间、活动(康复)室等,有条件
的场所宜设
长者照护之家应设置老年人卧室、浴室、卫生间、活动(康复)室等功能
区,有条件的长者照护之家应当设置室外活动场所。
2.5 管理要求
须经法人登记,取得区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并纳入行业清单管理。
2.6 服务要求
2.6.1 服务规范
提供各类服务应遵守有关标准。
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守《上海
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2/T1644-2010)。
如设置医疗保健、康复等
专业性比较强的服务项目,应按该项目必需的从业资质、服务规范等要求
执行。
2.6.2 人员要求
参照《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配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夜间工作人员不少于 3 人。
工作人员应按规定
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
养老护理员必须持证上岗。
2.6.3 收费管理
-3-
政府投资设立的长者照护之家,由政府主导,会同运营主体、确定收费
价格;非政府组织或个人投资设立的长者照护之家,自行确定收费价格。
物
价、民政等部门应当对长者照护之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规范,加强监
督管理。
2.6.4 内部管理
建立完整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开
展服务质量自查。
制定人员招录、奖惩、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财务管
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
员工档案、运营情况档案等,并根据行业管理要求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2.6.5 安全管理
1)开设小型食堂的,应符合《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中相应规
模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相关要求;由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提供送餐
服务的,从其相关要求;
2)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应具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报告,面
积 1000 平方买以下的应有消防备案凭证。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配备相应的
消防器材、设施和持有国家资格证书的消防管理员;
3)配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技防、防滑、紧急呼叫、卫生
消毒等安全设施;
4)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5)发现老年人走失或非正常死亡等事故的,必须在 24 小时内上报业
务主管部门。
2.7 长者照护之家申请表
-4-
申
请
人
名称
(单位或者个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申请
项目名称
拟登记法人类型
-5-
长者照护之家
申 请 表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长者照护之家
申请日期:
年月日
项目
基本
情况
(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项目地址
拟开设床位数(10-49 张)
用房类型
□公建配套用房
□商业用房
□办公用房
□工业用房
□其他
房屋权属
□自有产权房
□使用权房
□租赁房
□其他
有无房产证
□有 □无
有无独立出入口
□有 □无
房屋产权
所属单位
租赁期限
(租赁项目填写)
年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使用面积
平方米
投资总额
(万元)
就餐解决方式
□内设小型食堂
□资质机构送餐
消防安全
1000 平方米以下:
□消防备案凭证 □消防验收报告
1000 平方米以上:
□消防验收报告
拟收住老人
身体状况及
占比
轻度失能老年人数量( ),占比( %)
中度失能老年人数量( ),占比( %)
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 ),占比( %)
床位功能划
分及占比
全托床位数量( ),占比( %)
临托床位数量( ),占比( %)
运营方
机构名称
运营方法人
(主要负责人)
服务内容
□1.住宿服务 □2.个人生活照料服务□3.护理服务□4.膳食服务
□5.安全保护服务□6.清洁服务□7.洗衣服务□8.休闲娱乐服务
□9.保健服务□10.心理慰藉服务 (必选项)
□11.交通服务□12.陪同就医服务□13.代办服务□14.教育服务
□15.协助医疗康复护理服务□16.通讯服务□17.临托服务
□18.日间生活照料服务□19.日间护理服务□20.日间康复服务
□21.居家生活照料服务□22.居家护理服务□23.居家康复服务
□24.其他特色服务 (可选项)
承
诺
本人(单位)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造成的
法律后果。
申请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街镇
意见
区民
政局
意见
3.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
3.1 定义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籍等日间服务的社区托养
机构。
-6-
3.2 功能要求
为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照护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生活自理有困难
的老年人;以及高龄、独居等行动不便需要照料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
生活护理、膳食供应、康复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项目。
有条件的可依托机
构的服务资源,开展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等社区延伸服务。
根据老年人个性
化需求,鼓励提供交通接送、生活辅助等项目化服务。
同时,可提供早托、
晚托等延时服务,采用按半日、按次服务等灵活周转的方式,提高设施利用
效率。
3.3 建设要求
按照老年人口数和需求情况合理布点。
总建筑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
其中生活照护等主体功能区域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 50%。
3.4 设施要求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内设休息室、餐厅、公共卫生间、活动(康复)室、浴
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外活动场地。
3.5 管理要求
须经法人登记或由取得法人资质的主体进行运营,并纳入行业清单管
理。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提供的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遵守国家
和本市的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6 服务要求
3.6.1 服务规范
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应当遵守《上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DB32/T1644-2010)等有关标准。
如设置医疗保健、康复等专业性比较强的服务项目,应按该项目必需
的从业资质、服务规范等要求执行。
3.6.2 人员配备
应当配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养老护理员、康复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
和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与机构服务对象数(上门服务对象除外)配比不少于
1:
8 ,养老护理员、专技人员不少于 3 人,管理人员可由专技人员兼任。
专
技人员、养老护理员需持证上岗。
3.6.3 收费管理
由街镇政府投资举办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由街镇主导,会同运营
主体,确定收费价格;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举办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
构,自行确定收费价格。
物价、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
和标准等予以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3.6.4 安全管理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疾病预防控制、安全值守、
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规定突发事件发生时保
护老年人的相应措施,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时,老年人
日间照护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发现
老年人走失或非正常死亡等事故的,必须在 24 小时内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7-
3.6.5 内部管理
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
程,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自查。
制定人员招录、奖惩、培训等
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建立信息化管理
系统,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员工档案、运营情况档案等,并根据行业管理
要求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3.7 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建设申请表、验收表、承诺书
-8-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地 址
邮 编
项目负责人
电 话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拟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本
市政府实事项目申请表
(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
项 目 名 称
填 报 日 期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9-
完成项目形式(打“√”) 新建□ 改建□ 扩建□
总建筑面积 ㎡ 新增建筑面积 ㎡
日间服务人数
拟总投资:
万元
其中:
1.土地费用 万元
2.土建费用 万元
3.装修费用 万元
4.设施(设备)配置费 万元
5.其它费用 万元
经费来源:
1.区县财政 万元
2.区县福彩金 万元
3.区县其他福彩金 万元
4.街镇资金 万元
5.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万元
6.村集体资金 万元
7.社会捐赠 万元
8.其它 万元
添置
的主
要设
施与
设备
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县民政局经办人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县民政局领导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经
入
注:
一式三份。
市、区(县)民政局各一份,项目建设单位留存一份。
- 10 -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地 址
邮 编
项目负责人
电 话
- 11 -
基
情
市政府实事项目验收表
(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
项 目 名 称
填 报 日 期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时间
年 月
完成项目形式(打“√”) 新建□ 改建□ 扩建□
占地面积 ㎡;绿化面积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
日间服务人数
总投资:
万元
其中:
1.土地费用 万元
2.土建费用 万元
3.装修费用 万元
4.设施(设备)配置费 万元
5.其它费用 万元
经费来源:
1.区县财政 万元
2.区县福彩金 万元
3.区县其他福彩金 万元
4.街镇资金 万元
5.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万元
6.村集体资金 万元
7.社会捐赠 万元
8.其它 万元
1.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 符合□ 不符合□
2.主要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宜过大; 符合□ 不符合□
3.台阶和坡道、走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符合□ 不符合□
4.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符合□ 不符合□
5.卫生间、浴室应安装安全扶手; 符合□ 不符合□
6.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 米; 符合□ 不符合□
7.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低于 1.2 米; 符合□ 不符合□
8.休息室、活动室、卫生间、浴室门净宽不应小于 1 米。
符合□ 不符合□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经费投入情况
验收内容
区县验收意见
注:
本表一式三分份,报市、区县民政局各一份,项目单位留存一份。
上报验收表时须附:
(1)工程审计报告书乙方;
(2)项目实景数码照片五张以上;(3)
市政府实事项目承诺书一份。
- 12 -
市政府实事项目
(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
承
诺
书
机构名称:
(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承 诺 书
民政局:
年度我单位完成新建老年人日托机构家,收到民政部门给
予新建老年人日托机构的一次性养老设施建设补贴经费,共计人民币万元
- 13 -
(大写)。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的内部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为本市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
心理护理、娱乐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现自愿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规定中的护理三级自
理老年人的标准,合理配备工作人员,规范管理和服务;
二、严格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利用本单位房屋和场地从事
与养老服务相悖的经营服务活动或者转让、出租、出借其房屋和场地从事其他经营服
务活动;
三、保证十年内不改变本单位的养老设施房屋用途或性质;如擅自改变本单位养老
设施房屋用途或性质的,应向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全额退还民政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养老
设施建设补贴经费,并负责做好所有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如遇不可抗拒力原因,需改变养老设施房屋用途或性质的,应事先征得所在地
的区民政局的同意,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同时根据实际使用年限,按照每年10%的比例
扣除民政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养老设施建设补贴经费后,将剩余退还区民政局;
五、本承诺书,自收到养老设施建设补贴经费之日起生效;
六、本承诺书为不可撤消之承诺,并一式三份;市民政局部门、区民政部门和养老
机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承诺人:
日间服务机构(公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4.护理站
4.1 定义
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服务
的医疗机构。
4.2 功能要求
面向社区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
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健康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4.3 建设要求
按照人口数和需求情况合理布点。
建筑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至少设
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
- 14 -
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 10 平方米,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
域隔开。
4.4 管理要求
须经法人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5 服务要求
4.5.1 服务规范
遵守《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沪卫计医政【2016】46 号)
4.5.2 人员要求
护理站人员由社区护士、康复治疗士和其他护理人员组成。
社区护士
为经岗位培训的执业注册护士,独立从事家庭访视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具有
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5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其他社区护理人员应
具有一定的社区护理知识、经验和能力,上岗前应经社区护理培训及公共
卫生护理教育培训。
4.5.3 收费管理
由街镇政府投资举办的护理站,由街镇主导,会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