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室制度完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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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室制度完整

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接待群众制度

一、为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群众的联系,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按照每年安排省人大代表接待选民一次、每半年安排市人大代表接待选民一次、每季度安排区人大代表接待选民一次,每月安排乡镇人大代表接待群众一次的要求开展代表接待选民工作。

二、人大代表接待群众一般在各工作站内进行,也可以流动工作站形式在所在乡镇辖区内其他村(社区)和单位开展接待活动。

三、人大代表接待群众活动,由各工作站安排所在区域的人大代表轮流参加。

接待时,各工作站参加接待的人大代表不少于2名。

四、各工作站安排人大代表接待群众,原则上按照公布、接待、梳理、交办、督办、回复、反馈、归档等八个步骤进行。

工作站应做好人大代表接待群众的有关准备工作,定期做好各项资料的汇总、总结和上报工作,做到接待有安排,来访有记录,处理有反馈。

五、各工作站在代表接待群众安排前3个工作日,应在代表所在选区发布公告,告知具体的接待时间、地点和人大代表姓名。

六、人大代表在接待群众时应携带代表证;在接待过程中,应认真听取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将接待情况记录在《代表履职记录本》上。

七、各工作站应根据接待群众活动主题或事先了解的群众诉求,积极邀请区政府领导,区职能部门、各乡镇、各村(社区)负责同志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现场参加接待、现场答复群众。

八、居民群众对于以下机关、部门和单位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人大代表反映:

1、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2、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3、区人民法院;

4、区人民检察院;

5、受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

6、各乡镇人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九、对于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事项,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涉及群众的个人私事,人大代表应当告知反映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十、对于群众反映的事项,负责接待的人大代表认为情况不熟悉时,可以向工作站联络员建议由熟悉所反映事项的人大代表协助受理。

十一、人大代表依法受理群众诉求及意见建议,并按照《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意见建议处理办法》及时办理。

 

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群众意见建议

处理办法

一、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对于在开展接待、走访活动后收集到的群众诉求及意见建议应依法及时处理,一般按照公布、接待、梳理、交办、督办、回复、反馈、归档八个步骤进行。

二、工作站应对收到的每一件群众意见建议实行挂号登记,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编号。

三、对于能够即时办理答复或者即时咨询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后答复的,代表在接待时应当尽可能当场办理答复。

四、活动后,工作站应及时梳理群众意见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进行分类。

五、对于不能当场办理答复的事项,按照职权范围分送相关部门办理:

1、属于区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形成代表意见建议函(以下简称代表函)交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加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章后,交区政府办公室办理或转区委办公室处理。

2、属于本乡镇、村(社区)职权范围的,形成代表函加盖本级人大机构公章,转本乡镇有关单位办理。

3、属于其他乡镇、村(社区)职权范围的,形成代表函交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加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章后,交区政府办公室转该乡镇办理。

4、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由代表提出意见、建议交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转办,或在区人大会议期间以议案形式提交大会审议。

5、超出区规定范围,但属省、市辖区内的其他工作部门的,报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联系上级人大代表形成建议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六、对于已经交办的意见建议,应分别进行督办:

1、对于以代表函形式交办的群众意见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区政府办公室和乡镇人大分别按要求督促办理。

2、对于形成省、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或议案的,按照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及议案办理的相关规定要求督促办理。

3、对于群众反映集中、带有普遍性、疑难性且属于我区管辖权范围内的问题,可以经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视察或调研,并将视察或调研报告交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处理。

七、工作站应当于三个月内组织责任代表向选民群众反馈意见建议办理落实情况,一时无法办理的也应进行解释说明。

反馈活动以面对面答复为主,以答复、书面答复、网络答复为辅,活动现场也可邀请建议承办部门参加。

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省、市、区、乡(镇)四级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联系群众、倾听意见、学习交流的平台。

二、工作站定期开放,承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反映群众诉求,并依法督促责任部门办理和回复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的职责。

三、各工作站在各乡镇人大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应配备站长、副站长、联络员,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四、工作站应定期组织各级代表的学习交流活动,安排各级代表轮流开展接待、走访群众等,具体工作由联络员负责安排。

五、代表认为需要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时,应以书面形式交工作站,并报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由区人大常委会统筹安排。

约见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具体包括约见的对象、内容以及建议、意见等。

六、工作站应及时收集整理并协助督办人大代表及群众的意见、建议,组织人大代表及相关部门向群众反馈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七、工作站必须建立完善的台账,做到接待有安排,来访有记录,处理有反馈。

流动工作站活动资料应及时整理并由工作站统一存档。

八、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人大代表履职服务中心负责对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进行检查指导,适时组织群众对工作站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联络员在各工作站长、副站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活动的组织及日常工作。

二、联络员负责制定人大代表接待、走访群众等活动安排,在每次接待活动前通知人大代表,并提前3个工作日在代表所在选区公布参加接待的人大代表姓名、职务和联系等。

三、联络员负责协助人大代表接待、走访群众,并填写《代表联系群众安排簿》《代表联系群众登记簿》等。

四、联络员负责安排人大代表接待、约见或登门走访群众,督促代表完善《代表履职记录本》,指导代表规范填写《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纸》。

五、联络员应协助人大代表督促办理群众意见建议。

六、联络员应做好工作站的文件资料归档管理、工作总结、情况上报、宣传总结等工作。

七、工作站联络员应负责将流动工作站开展活动的所有资料及时汇总至工作站存档。

 

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以及人大工作的理论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及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三、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并发表意见,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努力行使好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

四、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的培训学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评议“一府两院”工作、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团(小组)和代表联络工作站的各项活动。

五、保持同选民的密切联系,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协助政府推进工作。

 

人大代表学习制度

一、学习的主要内容:

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代表的民主权利和应尽义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代表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等。

二、学习的主要形式:

集中学习讨论;专题讲座;学习交流体会;个人自学等。

三、根据代表小组和工作站开展视察、调研,以及代表持证视察等活动内容,组织代表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四、学习活动由代表小组召集人或工作站站长主持,每次活动要安排人员做好记录。

五、代表要按时参加学习,认真做好笔记;要联系自已的履职实际积极思考,参加讨论;要注意抽出时间安排自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人大代表视察制度

一、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是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代表应积极参加视察活动。

二、代表视察按年度视察计划进行,必要时可增加专题视察。

三、认真做好视察前的准备工作,搞好视察前调查,拟定视察计划,并提前通知代表和被视察单位做好准备。

四、代表视察内容可以围绕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准备审议的议题进行综合视察,也可以就某个法律、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和本区域的某项工作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视察。

五、视察时可以邀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也可邀请驻乡镇的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六、被视察单位要热情接待代表视察,实事求是地会绍情况,认真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代表视察时必须遵守视察纪律,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八、在视察中,代表对被视察单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及时整理后转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督促落实。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一、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听取和反映选民的建议和意见;积极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切实起到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主动深入选区,围绕大会议程,广泛听取选民的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时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就有关问题依法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每位代表要向选区选民发放联系卡,重点联系5户以上选民,关心选民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经常听取收集他们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选民的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及时向乡镇人大主席团、代表小组或代表联络工作站反映。

五、每位代表任期内至少向本选区选民述职1次,采取召开选民代表会议、送达或张贴述职报告、走访选民述职等方式进行,自觉接受选民的评议和监督。

六、积极参加区乡人大、代表小组和工作站组织开展的扶贫帮困活动,向选民讲科学、传技术,为选民做好事、办实事。

 

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

一、区、乡(镇)人大代表述职按选区进行,每位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要至少向原选区的选民述职一次。

二、代表的述职活动由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

三、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参加人代会期间审议议案和各项工作报告,以及提出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情况;

(三)参加闭会期间各项代表活动的情况;

(四)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为群众办好事实事的情况等;

四、述职代表应当按照述职内容的要求,认真总结履职情况,撰写好个人述职报告。

五、代表述职会议由原选区选民代表参加,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

六、代表向选民述职,可采取召开选民代表会议、送达或张贴述职报告、走访选民述职等方式进行,述职后由选民对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七、选民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应汇总后书面反馈代表本人。

八、代表的述职报告,以及汇总后的选民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等材料应报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留存。

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一、代表小组年初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对全年的代表小组活动进行安排。

每年的代表小组活动不少于4次。

二、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为: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人大决议、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视察、调研;

(二)开展联系和接待选民活动,听取选民意见;

(三)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四)交流代表活动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建议。

三、代表小组活动由小组召集人组织。

小组召集人要在开展活动的前3天将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本组全体代表。

每位代表要准时参加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向小组召集人请假。

四、代表小组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五、每次代表小组的活动情况,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报告。

 

人大代表接待群众工作流程

 

2、接待:

代表接待群众,将群众反映的情况,记录在《代表履职记录本》上。

对能够当场办理答复的当场办理答复,不能当场作出答复的,提出办理意见。

联络员及时填写《代表联系群众登记簿》,记录接待情况。

 

 

 

消防安全工作站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乡(镇、街道)政府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

对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管理、检查、指导,督促村(居、社区)开展消防工作。

(二)拟定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消防安全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村(居、社区)及社会单位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建立健全各类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台账、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

分析预测消防安全形势,为本级政府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

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消防安全信息和统计资料。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消防安全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发现消防违法、违章行为,负责督促整改,并根据程序实施联合执法。

(五)配合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进行火灾事故调查,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六)牵头组织制订本级政府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和群众的消防宣传教育,对社会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

负责指导管理村(居、社区)、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参与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对农村(居、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出意见。

(九)完成政府和消防部门交办的消防安全工作。

站长工作职责

(一)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履行消防检查职责。

(二)根据管理站工作职能,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制定各种合理有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负责实施。

(三)坚决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严格履行职责,及时掌握消防安全动态和信息,积极做好各种防范措施,确保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无较大以上事故。

(四)主动接受党委、政府领导的指导、监督,正确处理好内部关系,充分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五)全面负责工作站工作,组织实施各阶段工作任务,开拓创新,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六)认真抓好工作站的政治业务学习,抓好制度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支持(督促)消防安全管理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管理员合法权益。

(七)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副站长工作职责

(一)在站长领导下,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各项工作。

负责具体做好工作站思想政治、机关作风、劳动纪律和党风廉政工作。

做到办事高效、执法公正。

(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工作站工作职责,正确行使职权。

(三)提出消防宣传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好各类消防教育培训,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培训任务。

(四)组织制订年、季、月度工作计划,组织解决好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协助站长督促、检查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

(五)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努力健全工作站管理体制,创新内部运作机制。

(六)要掌握好行政区内的消防安全动态,定期组织收集、分析、综合行政区内的消防安全情况,主动做好调查总结,定期汇报消防安全信息情况。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消防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掌握责任区基本情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责任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二)努力学习消防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重点、内容、方法和程序。

(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制止和查处、移交各种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建立健全消防台帐、档案。

(四)建立健全责任区内群众性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活动,努力提高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

(五)掌握责任区内社会单位(场所)的基本情况,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掌握责任区火灾情况(及时了解掌握火灾单位(场所)的基本情况),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七)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日常检查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消防安全工作站对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居住出租房,家庭式作坊等场所进行日常消防检查。

(二)日常检查的形式有:

1、对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场所)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2、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3、根据政府和消防部门的工作部署,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专项工作实施检查;

4、根据需要开展的日常消防检查。

(三)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消防检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消防检查。

(四)检查方式应为抽查,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每人每月至少应当对30家(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场所进行消防检查或复查。

(五)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和巡查任务时,必须要表明身份,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六)日常检查时应将检查和巡查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时间、地点、发现的火灾隐患情况及整改或防范意见、检查和巡查人员签名等)如实登记,并建立相关台帐。

(七)根据行政区域的特点,可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片组,每次检查完毕后,由片组的负责人对单位(场所)存在的问题统一汇总。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核发有关记录单;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应当牵头启动联合执法程序强制消除火灾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属于消防大队或派出所列管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责令排除的同时,应当同时抄告消防大队或派出所。

(九)本行政区域内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并实行挂牌整治的单位,在挂牌整治期间的消防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

例会制度

(一)每周一上午召开周会,由各组负责人汇报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站长负责统一研究解决。

(二)每季度、每半年、年终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可邀请消防部门和行政区域内的派出所民警参加,共同分析消防安全形势,为政府部门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

(三)会议主题明确,内容为:

1、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传达贯彻上级部门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

3、分析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形势,部署下一步工作措施与任务;

4、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火灾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和办法。

(四)会议可以采取工作例会或扩大会、专题会、协调会、现场会、座谈会以及参观学习会等形式,达到统一认识、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的目的。

(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对作出的决议与采取的措施要认真抓好落实。

情况报告制度

(一)消防安全工作站履行(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

(二)情况报告通常采取书面形式,逐级进行,进行口头报告的形式,应做好登记。

(三)情况报告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四)组长应逐日向副站长报告一日工作情况。

(五)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1、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时;

2、执行上级特别交办的任务时;

3、其他应该立即报告的情况;

(六)立即报告的内容为事件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七)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上级对下级的报告应当及时答复。

(八)由于不及时汇报情况,造成后果的按有关制度处理。

群众接待制度

(一)认真接待前来办事的群众,做到热情相迎,主动让座。

(二)热情询问群众的意图,认真详细地解答办事人员提出的各种问题。

(三)对群众要求办理的有关事宜要详细登记,并填写有关受理登记表。

(四)属于管辖权限范围内的事情要及时办理;需要向领导汇报的,应及时汇报请示;对不能当时办理的事情,要与群众约定时间,给予满意的答复,不让群众跑第二趟。

(五)接待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文档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消防安全工作站在消防检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历史记录的管理。

(二)消防安全工作站的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移交制度。

(三)消防安全工作站应确定一名同志负责文书档案及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四)查阅、摘抄、复制档案应经消防管理工作站负责人批准,对借出档案室的资料应由借阅人签字,文档管理员应负责收回。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应做好防火、防潮措施,避免档案受到损坏,确保档案完好无损。

(六)档案保管期限为十年,应当每年组织对保管到期的档案进行鉴定。

经鉴定确实无继续保存价值的,应当经消防管理工作站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销毁。

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一)为提高全体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适应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需要,结合辖区和站的实际,制定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二)学习时间分为定期统一学习和不定期自学,定期学习安排在每周五下午,自学时间根据随意安排,每次学习都应做好相应的笔记。

(三)准时参加集中学习,不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应向站领导请假),并要认真学习,勤作笔记。

(四)学习的内容为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下发的有关消防方面的各类规定。

(五)定期抽检各组的消防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由全体组织学习,规范消防检查记录。

(六)工作站每月统一组织一次测试,测试可分为业务理论测试和现场检查测试。

(七)工作站的每名消防安全管理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消防大队组织的统一培训。

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一)为增强行政区域内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消防安全工作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站应积极建立消防宣传教育网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火灾的自防自救能力。

(三)工作站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统一领导下,由工作站的站长负责。

开展以下工作:

1、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消防宣传教育的思路、方案、措施,提请政府下发文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2、协调社会有关方面,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3、制订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策划开展大型宣传教育活动;

4、指导各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5、组织做好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6、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整体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四)工作站的消防宣传工作应坚持经常化、制度化的原则。

应包括以下内容:

1、每年“119”消防日、重大节庆日等消防宣传重点时期,工作站应指导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宣传氛围;

2、指导辖区各单位建立和完善消防宣传教育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3、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4、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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