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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横沙村黄丽路拆迁安置房项目

设计施工总承包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注:

合同条款最终以双方签约的版本为准】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承包人):

(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横沙村黄丽路拆迁安置房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就本项目向发包人负责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联合体主办方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发包人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均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内容及规模:

3、工程地址:

白云区金沙洲AB3702044地块(K地块)

4、工程承包范围:

配合建设手续报建、报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组织实施政府部门规定的质量检测项目、工程概、预算、结算编制及申报及取得批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审计、工程保修等“交钥匙”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4.1、勘察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及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用于辅助项目建设所需的红线范围外勘察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现场初勘、详勘工作及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

4.2、设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本项目可研范围内全过程全专业设计,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项目方案设计、深化方案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及报批、单体报建图设计和报建通编制、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编制、送审、配合评审工作)、施工图设计及规划验收电子报批文件、设计变更(含造价分析)及现场技术指导。

范围主要包括:

(1)负责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智能化、通风、空调、消防、人防、防雷、基坑支护、室内装修、幕墙、卫生、环保、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小区市政、临水临电、外水、外电、燃气、道路(含规划道路及小区道路)、景观绿化等专业设计;

(2)负责办理项目的修规设计及报建、建筑方案设计及报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初步设计审查备案、各专业的设计及报建、施工图的设计及报建、协助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专项报批报建和验收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设计咨询工作,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完成限额设计、成本控制。

(4)如承包人不具备项目中各专业部分的相应资质,承包人应在征得发包人书面确认同意后才能将该专业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签订分包合同。

(5)负责项目涉及的临时围墙、临时道路、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排水、发包人(监理)的驻地办公场所设计(临时板房、景观绿化等)等所有临时设施的设计工作。

(6)除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外,还应承担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服务(包含设计变更、竣工图编制)等工作,保证设计变更满足施工进度要求,保证竣工图满足各项验收的相关要求。

4.3、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本项目临水临电(含红线外接驳)、外水外电(含红线内接驳)等工程的施工工作及费用;

(2)负责立项及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土建工程(含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精装修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化工程、室外配套工程、电梯采购与安装、人防安装工程、有线电视、燃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防雷工程、卫生、环保、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小区道路及景观绿化等工程

(3)负责工程预算、结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和负责送审、配合评审工作及费用;

(4)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报监、报建、报验手续等工作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监手续、档案馆移交协议、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施工临水临电、永久供电供水、消防、防雷、人防、电梯、发电机、及其他电气设备等专业报建报装工作;办理分项分部工程验收、防雷工程验收、电梯工程验收、消防工程验收、人防工程验收、卫生验收、永久排水许可证、绿色节能验收、环保验收、工程质量验收、规划验收、永久用电用水、工程竣工备案验收、竣工资料移交档案馆等工作。

(5)完成按有关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检验监测工作,及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工作;

(6)负责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防噪音、防扬尘及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负责设置卫生垃圾池和建筑垃圾外运工作;负责设置施工污水收集过滤系统,保证污水排放不得影响周边环境;配合发包人做好各项迎检工作,对场地进行清扫和布置;

(7)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围蔽施工及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移交前的保修维护工作(该部分费用包含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

(8)组织本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及备案和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包括结算资料整理汇总;在本工程范围内工程资料正式移交给发包人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之前所产生的费用均包括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

(9)竣工图纸及竣工通编制。

(10)如中标人不具备项目中各专业部分的相应资质(主体结构除外),中标人应在征得发包人书面确认同意后才能将相关专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签订分包合同。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承包人负责。

三、主要日期

勘察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日历天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日历天;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以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施工工期****日历天;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总工期****日历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勘察、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1、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金额:

¥************元)。

其中:

勘察费¥*******元、设计费¥********元、施工费¥**********元,(详见《施工投标书》)。

2、勘察费及设计费为总价包干。

若发包人要求新增勘察、设计项目,则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书或任务书,该部分工程的勘察费、设计费以增加部分的工程概算为计费额,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计取后下浮10%。

3、施工费:

3.1、施工费的确定:

工程建安费用采用施工图预(结)算方式,其编制原则如下:

(1)工程施工图预算书编制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承包人设计、发包人审核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资料和说明;

(2)现行有效的计价规范、计价通则及相应专业综合定额,具体为: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相应配套的取费文件,取费规定中有上下限的,按中值计算。

(3)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及价差调整执行施工实施期广州市造价部门颁发的造价文件及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

(4)材料价格采用编制施工图预算期间广州市建设工程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如其中没有的按编制施工图预算期间广州市工程造价协会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信息价85%计算。

若上述文件均没有的,由承包人对市场询价,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

(5)本项目基于终审后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的下浮率为:

****%(承包人投标自报的下浮率)

(6)承包人于设计施工图通过审查批准后30天内,编制施工图预算书送监理单位、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审查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发包人于58天内审核,在未审批之前,可暂按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的价格作为中间计量支付的依据。

3.2、前述施工费仅作为合同暂定价格,经终审后的施工图预算单价需按前述3.1(5)项下浮率调整为施工费的合同单价,该调整后单价为执行合同中施工费各项的依据,并按实计量和结算。

3.3、项目最终决算价,经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公司(或财局评审中心)以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结算总造价超过中标合同价时,按中标合同价作为工程结算价,不超过中标合同价时,按实际评审价作为工程结算价。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自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发包人:

(公章)施工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其授权代表:

其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勘察单位:

(公章)设计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其授权代表:

其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7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19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20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设计阶段的形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

1.1.24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1.25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3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

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

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

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

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1.4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4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

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4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包括: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1.5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形式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1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制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

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

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

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安全保证

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

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

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担保安的一方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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