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牙克石地区供热综合改造工程管件招标文件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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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牙克石地区供热综合改造工程管件招标文件合同条款

 

牙克石地区供热综合改造工程

管件采购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第二卷合同条款)

 

招标人

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汇流河发电厂

招标代理机构

华能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四月

牙克石地区供热综合改造工程管件采购合同

买方合同编号:

卖方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及地点:

2015年月日,于牙克石

合同双方:

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汇流河发电厂(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

以上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售,买方购买本合同列明牙克石地区供热综合改造工程管件,并签订合同如下:

合同目录

 

合同附件目录

附件一技术协议(技术规范书)

附件二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三卖方银行不可撤消的履约保证函(格式)

定义

为本合同双方共同理解之目的,双方同意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1.合同:

指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关于设计和供应“合同设备”及施工、安装、技术指导、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协议,协议包括所有有关的技术资料。

2.买方:

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汇流河发电厂。

3.卖方:

指(卖方法定名称)。

4.合同设备:

本合同项下由卖方供应的包括附件一、二所规定的全部设备、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技术资料。

5.技术资料:

附件一中所规定的全部的技术文件。

6.服务:

指按合同规定所列的由卖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在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等,直到合同期满的各个阶段中的指导和服务及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

7.现场:

合同设备的安装地点。

8.安装:

指按照合同设备的所有设备的设计图纸对设备进行联接就位的安装工作,其中包括现场加工工作。

9.末批货物:

指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其总价格已达到第二章第2.1条款合同总价中第

(1)项和第

(2)项的98%,并且不影响牙克石地区供热综合改造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余下设备则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下,于牙克石地区供热综合改造工程临时验收前交齐。

10.试运行:

指对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后进入商业运行前的运行。

11.临时验收:

是指合同设备的性能达到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所有技术参数要求后进行的验收。

12.最终验收:

按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验收。

13.保证期:

临时验收证书签发后两个采暖季。

14.大件:

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3×3米的货物。

15.交货地点:

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汇流河发电厂牙克石地区供热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落地交货。

16.公司:

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汇流河发电厂。

17.发票:

指17%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章合同标的

1.1本合同是买方为牙克石地区供热综合改造工程采购管件(以下简称“合同设备”),包括全部设备和其它一切物品(以下在本合同中统称“设备”)。

该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并应符合附件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还包括为保证“合同设备”安全、可靠、经济高效和稳定运行所需的设计服务、装配、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技术指导、正常运行、维修设备管理所需要的技术资料(以下在本合同中统称技术资料),卖方具体供货范围按本合同附件提供,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按本合同附件提供。

1.2本“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设备性能和有关技术条件按本合同附件。

1.3卖方将负责本“合同设备”的工程设计服务、技术指导服务、售后服务,具体内容按本合同第六章,其费用包括在合同第二章第2.1条总价第

(1)项设备价格内。

1.4卖方应自费派遣负责服务的代表和开箱检验人员到合同设备的安装现场,其派遣人员的要求、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见附件。

卖方还应派遣有经验的、身体健康的、适合现场工作,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称职技术人员作为技术指导人员(包括卖方分包商的技术指导人员)赴本“合同设备”现场对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等技术服务,具体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执行。

卖方派遣的技术人员的要求、专业、人日数、责任范围等按本合同附件。

1.5卖方应负责对买方提供技术服务。

1.6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十年内,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免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最新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及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提供这些资料不构成任何专利转让和技术转让。

1.7在牙克石地区供热综合改造工程临时验收后,在采暖期结束后对牙克石地区供热综合改造工程进行停运检查和修理时,则卖方有义务根据买方需要随时派出技术人员参加这项工作。

1.8在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后的十年内,卖方有义务随时继续以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供应买方为维护本“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如在此期间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卖方应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可以最后选购一批备品备件或从卖方免费取得制造该项主要设备的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资料,但买方应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其收到时的类似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

如买方需要,卖方有义务提供卖方自己加工制造的备品备件制造图纸。

1.9双方确认的本合同设备的供货商及分包商,未经买方同意不得改变。

1.10对卖方选择的设备分包商,必须事先经买方书面确认。

卖方应对分包设备的设计、质量、交货进度、接口、技术服务等技术和商务方面的问题负全责。

1.11卖方应负责提供设备商业运行前所需的所有备品备件(包括消耗品)及专用工具。

1.12为了满足工期进度要求,技术协议签字(而不是合同生效)后,卖方应按合同附件的要求及时向买方提供所需技术资料和图纸。

第二章价格

2.1本合同第一章中规定的由卖方供应的“合同设备”和技术资料、工程设计服务、备品备件、技术指导服务的总价为元人民币,(大写:

),其中,本合同价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最终实际发生量以施工工程量为准。

其分项价格如下:

(1)设备价格(包括相应的设计服务、技术指导服务及技术资料):

元人民币(大写:

)。

(2)备品备件价格(包括专用工具):

元人民币(大写:

)。

2.2上述合同总价中第2.1条第

(1)项的设备价格,第

(2)项的备品备件价格是合同设备在公司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落地交货价格。

包括适于长途内陆运输和多次装卸搬运的坚固包装,以及货物堆放和装到车辆,运输保险和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等。

在保证交货期的前提下,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均由供应商负责运输至公司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落地交货,且保持单价不变。

2.3上述合同总价中第2.1条第

(1)项的设备价格包括技术资料的费用及合同设备相应的工程设计服务费用在内。

2.4合同设备的“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交付买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相关的费用。

2.5“合同设备”总价的详细分项价格表见本合同附件二。

2.6虽然本合同附件包括了所有设备、资料、备品备件、设计服务及技术指导服务,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有任何漏项、短缺、在合同附件中并未列入和未提供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需要来满足本合同附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免费将漏缺的设备及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补上。

第三章支付与支付条件

3.1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支付,买方均以人民币用电汇方式汇入卖方的账户。

卖方应支付给买方的任何费用,将由卖方通过电汇方式汇入买方的账户。

3.2卖方提供的收据均为盖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章,并盖有卖方财务专用章的正式收据正本。

3.3买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将对本合同项下2.1条中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列办法及比例支付给卖方。

3.3.1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经审核无误三十天内将合同总价第

(1)、

(2)项的30%,计元人民币(大写:

),支付给卖方作为预付款。

1)金额为合同总价第

(1)、

(2)项的30%的盖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章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

2)卖方提供给买方履约保证函正本一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计元人民币(大写:

)。

3)

3.3.2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将合同总价第

(1)、

(2)项的60%,共计元人民币(大写:

),支付给卖方作为到货设备款。

1)全部合同设备到货设备清单一份。

2)由买方施工现场代表签署的全部到货设备已移交买方的证明书原件一份。

3)全部到货设备(70%)货值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4)应注明全部到货设备货价及支付金额(即货价60%)的资金往来发票或正式收据正本一份。

5)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八章的规定签发的临时验收证书副本一份。

3.3.3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中第

(1)、

(2)项的10%,计元人民币(大写:

):

1)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八章的规定签发的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副本一份。

2)资金往来发票或正式收据正本一份。

3.4根据本合同第六章到第九章的规定,如果卖方向买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购费、罚款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10天内,用电汇方式将款项由卖方银行汇入买方银行的买方账户。

如逾期不交,买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按银行当期利率计算)扣除。

3.5卖方出具的用于支付保证函等方面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自己承担,在卖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3.6卖方增值税发票价值应与相应设备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不符,买方有权拒付货款。

3.7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

由于买方与合同分包商以及外购设备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的所有的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卖方负责。

如果买方按时向卖方付款,而卖方没有按时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分包和外购设备有可能不能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工程进度,应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暂时中止向卖方付款。

在卖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支付相关款项后,分包和外购设备到货后,买方将继续向卖方付款。

买方此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但此时限不得超过10天。

如果超过10天,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8付款不等于接受

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任何款项或买方按卖方指示支付任何采购合同项下的款项,均不构成对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服务的接受,也不解除卖方与此有关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9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

3.9.1如果卖方发生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后10天内向买方支付,或者由买方直接从履约保函或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

3.9.2如果买方发生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买方在接到卖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买方认可后10天内向卖方支付。

3.9.3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买方有权从任何一笔付款或质量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扣除,不足部分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

3.9.4如果属于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买方损失,相关款项将从质量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扣除。

3.10卖方出具的发票请按如下内容填写:

开户名称:

税务登记号:

公司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第四章交货与交货条件

4.1卖方应按本合同所规定的供货范围及交货进度、交货条件等要求交于买方。

所有合同设备应运到买方指定的地点落地交货。

4.2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向买方提交一份清楚的分期交货一览表,包括每批货物名称、粗略的总重量、交货日期等。

4.3最终交货进度以合同签订的时间规定为准。

4.4货物运抵施工现场的(由买方施工现场代表签发收货证明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即本合同9.11条计算清偿迟交货物损失的根据。

4.5在每批货物启运前10天内,卖方应以传真通知买方:

货物备妥待运日期,牙克石地区供热综合改造工程号、货物清单、货物重量、货物体积、包装数量和预期运抵现场的时间。

4.6在没有满足本合同第七章规定的检查和试验前,卖方不得发出任何货物;在没有取得买方同意前,卖方不得超前发货计划进行发货。

若卖方未能按照合同及时交货,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以最安全、快捷的方式将货物运抵施工现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4.7在附件发货计划中没有列明的货物应经双方同意,按照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4.8不论是按照本合同或在以后由卖方供应的备品备件均应与原来相应的部件完全相同或可互相调换,在技术规格上也应完全符合。

4.9在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其供应的设备缺陷或在保证期满后两年内由于卖方供应的设备的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部件或设备,则卖方应免费负责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并运到买方指定地点。

4.10全部技术资料由卖方负责,交给买方或买方在施工现场的代表。

其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资料内容和交付计划按本合同附件规定办理。

4.11技术资料交给买方的日期即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为按合同第九章计算任何延期交付资料延期罚款的依据。

4.12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时随货提供装箱单明细,并根据用户要求随时提供电子版装箱清单。

4.13收货单位:

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汇流河发电厂。

4.14交货地点:

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汇流河发电厂牙克石地区供热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落地交货。

4.15设备最终资料归档范围要求:

序号

设备资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设备到货装箱单

1份

原件

2.

供货清单

1份

原件

3.

合格证

1套

原件

4.

质保书

1套

每台设备1份,原件

5.

质量证明书

1套

每台设备1份,原件

6.

说明书(安装、运行、维护)

至少10套,以技术协议规定的数量为准.

7.

总图(总布置图)、原理图、系统图、外形图、接线图、方框图、安装图、工艺流程图

至少10套,以技术协议规定的数量为准。

8.

外购件清单及相应的图纸、合格证、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

至少10套,以技术协议规定的数量为准。

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各1份

9.

所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质量证明、商检报告、使用手册(或说明书)等

1套

每台设备1套(原件或复印件)

10.

特种产品许可证复印件

1份

11.

以上所列设备随机技术资料提供相应电子版(光盘),内容必须与随机技术资料相符

3套

光盘格式为不可擦写光盘

4.16设备的交货进度表(按照合同生效后开始计算,单位月):

卖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具备设备发货条件,具体供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

序号

设备/部件名称、型号

交货时间(个月)

1

2

3

 

第五章包装与标记

5.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按附件的要求具有适合长途内陆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应加上防潮、防霉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无损地运抵牙克石地区供热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落地交货。

5.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

5.3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上述5.2条注明内容。

5.4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注明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地;

3)收货人名称;

4)设备名称及项号;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注以常用的标记,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装卸搬运。

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5.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5.6专用工具,安装调试、试运行用的备件和消耗品应按用途分别包装并作出标记。

5.7各种材料及散部件或零件应采用合格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

5.8所有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5.9卖方所有合同设备(包含分包设备)的箱件上必须使用统一的箱号标记,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5.10设备和/或备品备件和/或包装的重心位置应明确标示。

5.11对于为保证精确装配而需具备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5.12设备包装前应涂有防腐漆,以便在运输和储存中起防腐作用。

5.13卖方应提供防腐保护的完整说明,包括清洗和涂层工艺及所用涂料的特性说明。

5.14牙克石地区供热综合改造工程管件在长期保管中,应放在通风良好的室内或棚下,严禁日晒雨淋,封存期间应定期维护,不使零件锈蚀和损坏。

5.15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5.16凡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货运中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九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5.17买方有权派遣人员到卖方制造厂、主要分包商对设备包装进行检验。

但该检验均不能减轻或解除卖方对包装质量应负的责任。

5.18卖方所供设备的所有包装物归买方所有,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采用集装箱发运的货物或电缆等特殊包装的货物。

5.19发货前10天提供发货清单电子版。

第六章服务

6.1卖方负责提供“合同设备”的工程设计服务、技术指导服务、施工、安装、组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技术服务、检验及培训服务工作。

6.2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向买方提交执行6.1条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详细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6.3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方案及开会的日期地点,无特殊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6.4各次联络会议及其正式会议双方均须签订会议纪要,各个纪要均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执行,当纪要内容与合同条款有矛盾时,则以合同条款为准。

6.5卖方提出的并经双方在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方案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买方有权随时提出变更或修改,以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并向卖方作相应的通知,如果这种修改严重影响卖方的利益,双方将就要求变更的请求,共同进行研究,协商其对执行合同的影响,买方将据此提出变更通知书的条款和条件(如果有的话)。

6.6买方有权将卖方的概念设计、施工设计、技术指导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图纸等复印分发给买方为本公司新建工程及后续工程而签订的其它合同的供货商。

6.7在进行各次联络会议及其它各项联络以及在施工工程中商议有关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检验、验收等事项,合同各方应指派授权人员,其行为、指导和决定将被视为是代表各自一方的。

6.8为了进行有关“合同设备”的技术指导工作,卖方应派遣称职的、合格的、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6.9如果在合同规定派遣技术人员范围之外的卖方的分包商人员希望参加“合同设备”的技术指导或去现场,他们应事前通过卖方征得买方的批准,并自负一切费用。

6.10对于卖方主要部件的所有订货合同的分包合同,卖方应对与分包供货人或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技术安排的接口工作和技术服务等问题负责,卖方应将本合同附件中所有设备供货人的名单提交买方,其需要在合同生效日之前由买方批准,卖方应将从该批准的名单中选定的最后供货人通知买方。

6.11卖方应保证其从事设备工程设计及技术指导的人员皆尽全力为“合同设备”的最大利益服务,不会发生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行为和不法行为,卖方及买方都将为此提供各种条件以便双方密切协作,顺利开展工作。

6.12在协调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不可解决的分歧问题,应提交合同各方指定的高级负责人来讨论解决,在分歧解决前仍应按照原来的内容进行。

第七章标准与检验

7.1卖方应在合同签字日起7天内,向买方提供经买方确认了的本“合同设备”用的材料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设计和制造标准的清单及文本,制造厂的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标准。

7.2由卖方供应的所有货物,应有制造厂出具的并经卖方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如果买方认为必要,某些主要设备的检验记录还应由买方代表向卖方提出要求见证并会签。

7.3每14天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二份制造和质量检验报告。

7.4卖方应在本“合同设备”双方会同检验的设备组装和检验前20天,将检验和组装的初步计划通知买方。

买方有权到制造厂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情况,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设备和任何部件有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予以充分考虑,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检验和试验程序由买方代表与卖方人员共同协商确定。

7.5如买方未派出人员参加上述检验工作,卖方可自行检验并做出报告,不论买方人员是否参与了出厂检验,或者买方代表参加了检验,并会签了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九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卖方对合同设备在现场进行设备检验应负的责任。

7.6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按国家标准《GB191-2000》的规定存放和保管。

如卖方有特殊要求,应向买方及早提出。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7天内买方组织清点查验完毕,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及项目监理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查验。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三方或买方及项目监理方(如果买方提前通知但卖方代表未能按时参加)的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代表应在清点查验完毕24小时之内签署该批到货设备已移交买方的证明书。

在买方授权代表签署该批货物移交证明书之日起,合同设备的损毁、灭失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7.7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三方或买方及项目监理方(如果买方提前通知但卖方代表未能按时参加)的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代表应在清点查验完毕24小时之内签署该批到货设备已移交买方的证明书。

在买方授权代表签署该批货物移交证明书之日起,合同设备的损毁、灭失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7.8如三方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结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或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局复检。

如果需要,商检局或质监局出具的商检证书应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时的证据且是双方必须遵循的最终检验结果。

7.9卖方接到买方提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尽快自费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运抵现场。

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以及支付的商检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7.10卖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一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商议,如果买方认为有必要,可同意卖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二个星期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及监理方代表共同复检。

7.11卖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公司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卖方责任得到证实后20天,对于主设备和特殊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7.12买方对现场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到达“合同设备”的现场之日后的六个月。

7.13买方在现场进行的到货检查,不论有否卖方人员参加或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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