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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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定价目录》、《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医疗机构制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销售的自制及委托加工制剂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市销售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临床确需、补偿成本的原则,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制剂名称及质量标准相同的制剂,应保持不同剂型、规格产品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四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定价或价格调整,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成本申报表》(见附件一),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送按本办法自行核算的制剂价格,并同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该制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以及购进原辅料、包装材料财务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委托加工制剂另须报送加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批件》等相关材料。
保密制剂配方应在相关材料中注明。
申请制剂价格定价和调整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
(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按本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提交的价格材料进行审核,并综合考虑申报品种的成本变化情况、市场供需状况、临床必需程度、患者承受程度等因素安排最高零售价格。
对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中个别特殊的剂型、规格,或按本办法核价可能与已上市同种药品价格存在一定差异的品种,市价格主管部门可组织医疗机构制剂专家组专题审议,提出相应的价格意见。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后,原则上应在4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按照规定将审核批准的最高零售价格进行公示,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上海价格信息》(医药专刊)统一公布。
由于制剂成本、生产工艺等特殊原因导致价格矛盾较为突出的品种,应提交市药品价格集体审议会议讨论,按会议提出的审核意见安排最高零售价格,并公布执行。
第五条本市医疗机构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主要以原、辅料成本为基础,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进行核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医疗机构购进原料药(药材)自制或委托企业加工的:
制剂最高零售价格=原、辅料实际进价(每料)÷成品量×毛利率(见附件二)+包装材料平均单价(见附件三)
注:
公示中所用成品量为《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明确的理论成品量。
(二)为保持制剂价格相对稳定,由于原、辅料成本变化造成制剂价格变动幅度在±10%内时,其最高零售价一般不予调整;变动幅度超过±10%时,其最高零售价格可予以调整。
第六条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按制剂的最小包装计算,尾数计算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10元以下(含10元)保留到角,10元以上保留到元。
第七条为保证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科学、合理,每年各医疗机构应对本单位已申报价格的制剂品种进行梳理,填写并报送本单位制剂价格执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四)。
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抽样复核,并决定是否相应调整医疗机构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
第八条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制剂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如实提供成本价格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价格。
制剂销售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医疗机构虚报定价成本、擅自提高制剂价格、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驻沪部队医疗机构销售的制剂价格,须按本办法自行核定价格,并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月日起执行。
本办法颁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一:
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成本申报表
产品:
类别:
规格:
成品量:
原材料:
辅料:
品名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金额(元)
品名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金额(元)
合计:
合计:
包装材料:
综合资料:
品名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金额(元)
项目
金额
原料
辅料
毛利率
包装材料
合计:
申请零售价
现行最高零售价格:
申报单位:
(盖章)
年月日
制单:
联系方式:
附表二:
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毛利率对照表
金额单位:
元
每单位1原、辅料价格(元)
灭菌制剂
每单位2原、辅料价格(元)
口服溶液、糖浆(西药)、栓剂等*
每单位3原、辅料价格(元)
片剂、胶囊剂、丸剂
每单位4原、辅料价格(元)
中药合剂、糖浆剂
每单位5原、辅料价格(元)
口服液(单剂量)
每单位6原、辅料价格(元)
颗粒剂
0-0.25
1.55
0-0.30
1.20
0-2.00
3.50
0-3.50
3.50
0-0.20
600%
0-0.20
400%
0.26-0.50
700%
0.31-0.50
500%
2.01-5.00
280%
3.51-5.00
280%
0.21-0.38
1.00
0.21-0.39
0.60
0.51-0.71
3.00
0.51-1.00
2.00
5.01-7.50
9.00
5.01-6.45
9.00
0.39-0.50
360%
0.40-0.60
250%
0.72-1.00
520%
1.01-1.40
300%
7.51-10.00
220%
6.46-10.00
240%
0.51-0.72
1.30
0.61-0.90
0.90
1.01-1.10
4.20
1.41-2.00
2.80
10.01-13.35
12.00
10.01-11.65
14.00
0.73-1.00
280%
0.91-1.30
200%
1.11-1.55
480%
2.01-3.00
240%
13.36-20.00
190%
11.66-20.00
220%
1.01-以上
1.80
1.31-以上
1.30
1.56-1.84
5.90
3.01-5.00
4.20
20.01-25.70
18.00
20.01-26.65
24.00
1.85-2.00
420%
5.01-10.00
185%
25.71-30.00
170%
26.66-30.00
190%
2.01-4.40
6.40
10.01-15.00
8.50
30.01-以上
21.00
30.01-以上
27.00
4.41-6.00
250%
15.01-以上
9.00
6.01-12.00
10.00
12.01-以上
180%
注:
原、辅料本市已经本市价格部门公布价格的,按公布价格计算;未经公布的每单位原、辅料价格按原、辅料实际进价(每料)÷成品量计算。
1、单位1:
瓶、支、盒、袋。
2、单位2:
瓶、盒、支、粒、袋、包、袋。
3、单位3:
瓶、盒。
4、单位4:
瓶、盒。
5、单位5:
瓶、支。
6、单位6:
袋。
*:
指口服溶液、糖浆(西药)、栓剂外,还包括软膏剂、油膏剂、乳膏剂、涂剂、洗剂、搽剂、溶液剂、酊剂、凝胶剂、滴鼻剂、滴耳剂、滴眼剂、散剂等。
附件三:
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包材等基价对照表
包装类别
规格
金额(元)
备注
针剂包装
2ml
0.10
10ml
0.20
2g
0.30
软膏、油膏、乳膏剂及散剂、栓剂包装
10g-15g
1.00
18g-25g
1.20
30g-35g
1.30
40g-50g
1.50
100g
1.80
500g
2.30
口服液包装
10ml
0.50
外加工减0.10元
20ml
0.60
外加工减0.10元
30ml
0.70
外加工减0.10元
糖浆(西药)、涂、洗、搽、溶液剂及滴鼻、滴耳、滴眼剂、片剂、胶囊剂、丸剂包装
5-30ml
1.00
40-60ml
1.20
80-100ml
1.40
200ml
1.50
500ml
1.70
1000ml
4.00
2000ml
5.00
(合剂、糖浆剂)中药包装
200ml
1.90
外加工减0.10元
250ml
2.10
外加工减0.10元
500ml
2.45
外加工减0.10元
颗粒剂包装
每小袋
0.21
外加工减0.05元
片剂、胶囊剂、丸剂包装
每板
0.75
铝箔发泡、PVC塑片包装
*:
制剂用水价标准
制剂用水类别
规格
金额(元)
备注
注射用水
1000ml
1.40
限灭菌制剂、滴眼液、针剂
纯化水
1000ml
0.80
附件四:
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执行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年月日
序号
制剂名称
规格
单位
实际销售价格
现行最高
零售价格
现行价格公
布时间
制剂批件
有效期
上年度
销售量
委托生产
(是/否)
是否调价
(是/否)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
1、各医疗机构应按本表要求填报本单位所有制剂的相关信息。
2、经年审后,拟调价的制剂品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另行提交成本申报表等材料。
3、若单位制剂批件已注销、不销售等情况,应在备注中说明。
4、本表填报时间为每年5月1日-6月30日,逾期不填报原公布价格将自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