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绿化率标准要求合集五篇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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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绿化率标准要求合集五篇修改版

第一篇:

工业用地绿化率标准要求

据国土资源报报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新指标相应提高了工业用地准入门槛,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新修订的《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

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工业企业内部原则上不得安排绿地。

但因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通知强调,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同时,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大力推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篇:

整理绿化用地

整理绿化用地

一、

目的:

为规范园林施工作业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

本办法使用于苗木栽植前的施工管理。

三、

职责部门:

各项目部

四、

操作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统计的情况和设计图,进场后首先进行场地整平的土方工作,施工采用机械平整场地和调运土方。

一、施工技术方面

1、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全面了解设计意图,清楚工程各细部几何尺寸,各种构筑物的位置、高程等。

2、搞好施工测量工作中平面、高程控制,建立自检、自查、复核闭合制度,防止轴线、高程错误导致返工。

3、责任工长坚守工作岗位指挥施工,不允许开放式管理。

二、工程管理方面

1、项目部严明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无工长施工。

2、土方工程充分发挥机械施工能力,凡能用机械施工的地方都应用机械施工,以便提高工效。

3、施工测量人员必须跟中测量复核,严禁超挖或亏挖,工长必须在施工现场指挥。

4、机械必须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统一施工。

5、项目技术人员必须跟随施工进展检查机械施工后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符合施工规范、标准。

否则返工重来,必须保证质量。

三、土方施工

1、清理表土

使用机械清理表层的杂草、生活垃圾、淤泥及各种不良土。

并按

规定用车辆外弃。

1)建筑物和地下构筑物的拆除,应根据其结构特点进行,在场地清理时注意保护文物古迹,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如果施工场地内的地面、地下或水下发现有管线或其他异常物体时,应事先请有关部门协同查清,未查清前不得动工,以免发生危险或造成其他损失。

2、测量施工放线

对整个工作面进行测量,在整个施工边界和功能区边界钉木质边桩,做好测量记录并报监理和业主及有关各方审核。

3、挖方

在进行挖方前,应先根据测量结果进行土方平衡计算,根据现场踏勘目测,本施工现场填方多余挖方,因此应提前做好移挖做填的土方调运准备,避免土方的二次转运。

机械挖方:

采用机械进行挖方,严格控制高程,不得超挖。

对于需种植苗木的地块,应挖至种植土厚度以下,以便于换填种植土,有利于植物的生长。

人工挖方:

施工工具主要采用楸、镐、钢钎等,人力施工不但要组织好劳动力,而且要注意安全和保证工程质量。

4、填方:

土质要求:

禁止将杂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淤泥等作为回填材料。

一般填方:

必须分层回填,逐层碾压夯实,每层厚度不能超过规范许可值;如遇陡坡,要在坡面上预先挖成台阶形,台阶的宽度及高度不能超过规范许可值,然后再逐步回填碾压夯实。

种植土回填:

种植土要符合规范要求,按设计标高回填后不用夯实,采用灌水自然沉降。

第三篇: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解读

国土部权威解读: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一、为什么要制订全国统一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是当前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危害十分严重。

一是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是地区之间竞相压价搞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新的区域不平衡,影响了区域协调发展。

三是由于土地出让的价格远低于其实际成本,国有土地所有者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体现,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

四是由于土地取得成本低,一些企业圈占大量土地,建花园式工厂,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和闲臵浪费。

五是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地方政府低价出让土地往往是以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其结果是直接侵犯了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长期困扰土地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必须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理顺工业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使工业用地价格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臵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针对当前工业用地的供求状况,合理制订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最低控制标准是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臵的重要基础。

为此,200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但是各地在执行这一政策时都怕提高本地地价影响招商引资,因此有的省份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不是互相攀高,而是相互比低,有的迟迟不公布,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为此,今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要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而且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为贯彻落实31号文件精神,我部组织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下发了《关于发布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标准》的有关实施政策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二、《标准》的实施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标准》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加强工业用地调控的一项重大政策,是国家运用土地价格手段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对有效抑制工业用地的低成本扩张,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以工补农、以城促乡、城乡统筹”的和谐社会的建立具有深远影响。

具体而言,《标准》将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一)规范工业用地市场秩序

《标准》的实施,为各地工业用地出让确定了一条价格“底线”,对各地在招商引资中搞恶性竞争、低价贱卖国有土地资产等行为戴上了“紧箍咒”,为全面推行工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奠定了基础,为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竞争的土地市场提供了保障,为查处低价出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参考依据。

(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益

《标准》在制订过程中,严格执行了国发31号文件“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规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将有效抑制一些地方因低价出让土地而有意压低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有利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标准》是依据各地土地等别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制订的。

《标准》与土地等别挂钩,不同土地等别的最低价标准不同,最高等别(一等)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840元/平方米)是最低等别(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基本反映了我国东、中、西部不同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土地利用差异,体现了区域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导向,有利于缩小东中西部差距,有利于区域间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的梯度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四)稳定住宅用地价格

最低价标准是按照不低于成本的要求确定的,与现在各地工业用地的实际出让价格相比,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工业用地价格提高后,将会抑制工业用地的过度扩张,提高工业用地的集约利用程度,在土地供应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调整土地供应结构,适当增加住宅用地的供应量,促进住宅用地价格的稳定。

同时,地方政府从工业用地出让中所获土地收益提高,有利于抑制地方政府补贴工业用地成本的行为。

三、最低价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标准》的制订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

因此,我部在7月份即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多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对最低价标准的制订思路和技术方法进行了认真研究,广泛听取了地方国土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及地价评估专业人士意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精神,明确了“以土地等别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为基础,通过测算各土地等别工业用地成本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之间的倍数关系,确定全国各县、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思路和方法,并组织对全国各县、市(区)工业用地成本及出让价格进行了调查测算。

经测算并征求各地意见,最终按6倍确定最低价标准,该标准比较符合各地实际,提高幅度是可以承受的。

为了确保最低价标准得到切实贯彻执行,防止一些地方随意修正,变相低价出让土地,我部对《标准》如何贯彻执行还规定了八条具体的政策措施。

四、土地等别是如何确定的?

《标准》为什么要与土地等别相挂钩?

土地等别是制订最低价标准的核心和基础。

该等别是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为适应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的需要,于1998年根据全国2864个县、市(区)级行政单元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法,按照评价分值的15个区间段确定的,将全国各县、市(区)土地分成15个等别。

2002年在征求各地意见后做了调整。

现行土地等别的划分基本反映了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体现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土地利用差异。

如东、中部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地区主要集中在较高土地等别,而中、西部地区主要集中在较低土地等别。

现行土地等别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得到了各地普遍认可。

为了发挥地价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作用,我们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明确了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别相挂钩的政策。

本次在土地等别基础上制订的最低价标准,随土地等别的降低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最高等别(一等)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840元/平方米)是最低等别(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体现了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五、《通知》在最低价标准的执行上做了哪几方面的具体规定?

为了确保最低价标准能在各地得到切实贯彻执行,防止一些地方随意修正最低价标准,变相达到低价出让的目的,《通知》对最低价标准的实施做出了八个方面的政策规定。

一是明确了《标准》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有三层含义:

一是《标准》的性质是最低的控制性标准,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各地出让工业用地时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只能比它高,绝不允许比它低;二是《标准》适用于国有土地,涵盖了各市、县(区)行政单元区域范围内(包括村庄、集镇)所有的国有土地;三是在一个行政单元区域范围内,凡出让国有土地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的,都必须执行同一的最低价标准(即《标准》所列该行政单元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由于工业项目在同一区域内的准入“门槛”相同,就可促进工业项目向区位、投资环境、基础设施条件更好的区域集中,防止工业用地零散布局,“村村点火”、“户户冒烟”。

二是严格规定了《标准》的修正原则,增强了《标准》执行的“刚性”。

《标准》是严格按照国发31号文件中“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要求,在广泛调查和测算基础上制订的,充分考虑了不同土地等别的土地开发程度、土地取得来源等各项因素,涵盖了相应的成本费用,体现了各地工业用地成本的平均最低水平。

因此《通知》第二条中不仅重申了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规定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而且还明确规定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这样,一方面可有效防止一些地方在《标准》下发后,不按规范程序出让工业用地,甚至以土地取得成本不同、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修正最低价标准、减免或补贴地价款从而变相低价出让土地,增强了最低价标准执行中的“刚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地方进行“熟地出让”,有利于工业项目建设,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是严格界定了特殊情况下《标准》的执行政策。

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但是,在我国少数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也存在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工业项目,即因为选址、原材料等原因,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而且主要使用戈壁、沙漠、荒山、荒滩等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

为更好地使《标准》符合客观实际,鼓励这类工业项目在用地时更少地占用耕地,《通知》第三条规定了相应的地价政策。

同时,为防止一些地方钻空子,对这类工业项目也从选址、用地类型、土地开发主体等多方面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界定。

一是“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出让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二是对其中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且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出让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四是对工业用地租赁和较短年期出让时如何执行《标准》予以明确规定。

《标准》实施后,各地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将有较大幅度提高,一些企业可能会选择租赁方式或者以较短年期(如20年)的价格取得工业用地。

因此,为防止一些地方低租金租赁土地或通过年期修正低价出让土地,《通知》第四条分别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就如何执行《标准》进行了规定。

《通知》规定,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是允许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订本地最低价标准。

鉴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一,工业用地稀缺程度不同,而且国发3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征地补偿等费用上涨幅度有高有低,一些地方可能会出现本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高于《标准》的情况,同时,考虑到各地产业政策存在差异,区域之间鼓励发展的和限制发展的工业项目在地价政策上也需要区别对待,《通知》第五条按照“可高不低”的原则,规定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也可以“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这样,不仅有利于增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地土地利用的调控责任,而且还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其通过运用地价政策参与本区域内产业调控的积极性。

六是明确了《标准》与各地基准地价的关系。

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反映了不同区域工业用地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是各地在出让工业用地时确定出让价格的重要参照依据。

当前,各地为了招商引资,人为压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现象比较普遍。

为此,《通知》第六条明确要求各省(区、市)在《标准》发布实施后,依据《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从而使各地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与《标准》保持衔接一致。

七是明确了违反《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法律责任。

《通知》第七条要求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重申了国发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即“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是明确了《标准》实施的时间。

即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同时,为保证《标准》的适时性和适用性,《通知》第八条还规定“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六、贯彻落实好《标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要做好哪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标准》及《通知》相关规定的政策内涵,充分认识到《标准》的贯彻执行对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的重大意义,增强落实《标准》的自觉性。

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标准》对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稳定住宅用地价格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市场预期。

第二,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订本地的最低价标准,更新基准地价。

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实际,与区域、产业政策协调配合,制订有利于调整优化本地产业结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最低价标准,并尽快报部备案。

各地基准地价与《标准》不符的,要及时更新调整。

第三,要严格执行《标准》和《通知》的有关规定。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出让工业用地时,要严格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范程序操作,不能违反《通知》有关规定随意修正、变相压低出让价格,确定的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标准》。

第四,要加强监督检查。

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执行《标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标准》落到实处,对违反规定,低于《标准》低价出让土地的,必须严肃查处。

第四篇:

工业用地变为商业用地

土地用途转变

一、土地法中明确规定改变用途的条款: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改变用途的大致程序

1、写个变更用途的申请,然后报送到土地局,逐级上报到主管土地规划的副市长签字

2、然后拿着批复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变更

3、和土地局重新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变更土地合同,然后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现在的情况

1、但是现在变更土地用途没有特别充分的理由,一般是不会批下来的,因为国家现在对于城市规划管理的非常严,如果不合规定变性了,到时候规划审查的时候所以签字的人都得受牵连,所以他们一般不会冒这个风险

2、所以很可能的结局就是,如果要变性就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

两证是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

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

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在没有办理土地手续前,原土地性质保持不变.

你说的工业基地,是指当地政府经过规划\土地等部门确定的城市规划.简单的说,只是一种指导性政策.只有政府征用或者有具体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以后,土地性质才会发生改变.

工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为商业用地,怎么弄?

变更用途,一要看城市规划是否允许,二要到土管局办理变更,三要补钱.

地使用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需要补交多少地价和契税,是怎么核算的?

?

经过规划部门审查,市政府同意的前提下,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用地性质,价格与此地块价格有关,没有明确的标准,各个地市也不同,建议您去国土部门咨询

《土地证》不等同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规划用途性质分类有多种,如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等。

《土地证》只说明有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但所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以及是否适合在该地实施所建项目,则要进行审批,并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必要时,需进行土地使用用途变更手续,俗称“土地变性”。

土地是划拨并不影响房产交易。

划拨土地的房产,房产证过户以后办理土地证过户时,要缴纳一笔土地出让金,领取的新土地证,土地的性质就成出让了。

工业用地性质的土地做老年公寓土地要不要照拍挂?

去年我买了一块地是工业用地性质,土地证变更为绣花厂,后因不符合规划,改项为老年公寓并办了规划用地许可证,现在土地证不符,需要变更,可是土地局让我土地参加照拍挂.

问题补充:

当时我在买这块地的时候以工业用地性质已经交了出让金了.现在还需要再补吗?

你的回案有依据吗?

土地局局长说改变用途就要招拍挂?

补交土地出让金就可以了,土地原来就是你的,只是改变土地用途,不是转让不用再招拍挂

我们手头一块工业用地想走整理改变用地性质变成商业,应该找哪个部门?

程序如何。

哪位知道请赐教。

多谢。

答:

建设用地性质变更的依据

城市规划对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布局,根据其使用功能、对社会和基础工程设施的要求,对环境和安全的影响等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并加以综合协调,以期达到功能分区和整体布局结构的科学、合理。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

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

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确需对局部地块使用性质进行调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材料:

申请用地性质变更报告(原件3份);

特殊项目需提交市政府批准文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3份);

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意见(如国土、消防、环保等);

发改委立项文件(重大项目应有已审批的可研报告);

原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相关文件(原件3份);

规划设计条件及带有用地红线、坐标及面积实测数据并加盖测绘单位章的成果图(3份蓝图及电子文件)。

审批程序:

申请变更单位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特殊项目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或法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政府批文报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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