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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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1号文件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包括省级立项的专项转移支付和中央立项由省级配套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编制和分配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

(一)按照专项转移支付的涉及范围划分,可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整体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全省范围和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市级行政区域内,某项专项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通过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的某个具体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可分为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长期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确定的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

负责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总体组织指导工作;制定总体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定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划,提出年度工作要求;审核省级主管部门或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确定或下达有关绩效目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依据绩效目标管理情况,确定绩效目标应用方式。

(二)省级主管部门:

负责本部门所涉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按要求设定并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目标;审核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督促落实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具体应用建议;指导市级主管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三)市级财政部门:

负责本市区域内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总体管理工作;会同市级主管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审核下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并上报省财政厅;下达绩效目标并督促落实;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具体应用建议;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四)市级主管部门:

负责本部门所涉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审核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督促落实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具体应用建议;指导下级主管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五)市以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具体实施单位等在绩效目标管理中的职责,由各市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结合本市预算管理体制及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绩效目标的设定

第七条绩效目标设定是指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编制并报送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过程。

专项转移支付都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

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

第八条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专项转移支付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

(二)预期效果,是指预期产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服务对象或受益者满意程度等。

第九条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一般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指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既定目标计划预期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情况而设定的指标,可细化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和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指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既定目标计划预期实现的程度和影响情况而设定的指标,可细化为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上述相关指标的解释及说明,详见“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附件4)。

第十条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值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

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财政部、省财政厅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

(二)省级和省以下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的特定政策目标和相关的事业发展规划,各专项的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项目申报指南等。

(三)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专项转移支付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财政部、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二条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客观且可测量。

客观且可测量是绩效目标的根本属性,要以专项转移支付的特定政策目标、用途、适用范围、支出内容等为客观依据,做到目标可测量、可判定,避免模棱两可和主观臆断。

(二)细化量化。

细化量化是绩效目标客观且可测量的具体表现,绩效目标编制要从数量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满意程度和预期成本等方面对支出的成效分别细化分解,将复合、笼统的总目标分解为若干个细化、具体的子目标,并尽可能用定量形式表述。

不能定量表述的,应当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

(三)合理可行。

设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既要符合客观实际,也要充分考虑财力可能等现实支撑条件,确保目标合理可行。

(四)相应匹配。

绩效目标要紧扣发展规划,与财政支出的范围和方向紧密相关,与年度工作任务、计划数及发展目标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相匹配。

对稳定且连续的专项转移支付,既要编制年度绩效目标,也要着重编制长期绩效目标。

(五)重点突出。

编制绩效目标,要突出专项转移支付支出范围、执行期限、工作计划、实施步骤等内容,要把预算执行进度、结转结余情况等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编制范围。

第十三条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由相关部门(单位)按要求分别设定。

(一)整体绩效目标由省级主管部门设定。

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在申请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和编制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时,须按照省财政厅和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编审流程要求,填写“省级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财政厅。

(二)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设定区域绩效目标。

在分配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时,省级主管部门应将年初确定的省级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分解为各市区域绩效目标予以下达,或在分配下达时,明确绩效目标相关要求,由各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填写“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

同时,各市应明确要求下级部门或基层项目单位编报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或相关工作要求,将设定的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设定项目绩效目标。

项目绩效目标由专项转移支付的具体实施单位设定,按要求填写“省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并按规定程序由相应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中央立项省级配套的专项转移支付应与中央专项转移支付一并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并与上报中央部门和财政部的绩效目标相衔接。

采取贴息、担保补贴等间接补助方式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区域和项目绩效目标,可结合实际工作并参考第十三条第

(二)、(三)款执行。

对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据实结算等事后补助方式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实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应在立项时按照第十三条有关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实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其绩效目标可以用相关工作或目标的完成情况来取代,具体格式参考“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表”(附件5)。

第三章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审核是指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审核是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审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环节,其审核结果作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省级主管部门设定并提交的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设定并报送的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九条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由相关基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程序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经其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参照第十八条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

绩效目标填报是否完整,是否细化量化,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

项目绩效目标是否与单位职责任务紧密相关,是否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是否与资金预算安排相匹配。

(三)可行性审核。

项目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是否符合成本效益最优原则等。

(四)其他审核。

第二十一条绩效目标编报不符合要求的,要对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否则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二十二条对预算金额较大、专业技术性较强、社会关注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对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第三方评审,提高审核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公信度。

第四章绩效目标的下达、调整与应用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在确定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确定整体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在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项目绩效目标或者要求各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绩效目标。

市级财政部门在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或者要求下级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绩效目标。

第二十四条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

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一)绩效监控。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绩效自评。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填写《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表》(附件5),并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形成自评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自评情况应作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内容予以反映,并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前置条件和重要因素。

(三)绩效评价。

各级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也应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重点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专项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结合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情况,建立专项转移支付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机制。

对符合绩效目标预期、有必要继续执行的专项转移支付,可继续保留;对绩效目标相近或雷同的,应予以整合;对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应予以调整;对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取消的,应予以退出。

第二十七条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步予以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级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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