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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视野下的民间组织发展路径选择

公共产品视野下的民间组织发展路径选择

----以杭州市社区民间组织为例的研究

马良

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是从经济体制改革到政治体制改革,再到社会体制的改革。

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系的转变;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转变政府职能并实现“政企”分离;那么,现在社会体制改革目标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也就是说,要实现“政社分离”,构建公共服务型的现代政府。

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直接改变了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和思维方式,而且也改变了政府对公共权力的配置方式和运行机制。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阶段,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就上升到核心位置,如何确保社会公众能最大限度地享受改革开放的积极成果,如何确保社会公众拥有基层自治空间和参与社会发展的空间,民间组织的发育已经成为一种必然。

这是本论文探讨问题的逻辑基础。

在公共服务型现代政府的构建中,政府的角色从对社会的管理者逐步向“多元治理主体”中的主导者,为社会提供各类公共产品,民间组织则在提供服务、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反应诉求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各种民间组织的发育,有利于社会公众通过“组织”的力量来平衡社会权力关系,既可以加强公民的自我管理和自律行为,也可以推进公益性事业发展,从而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构建新型的合作关系。

“社会进步经由社区发展”,这是联合国在1955年就积极倡导的社会发展理念。

在现代化城市化的发展中,社区建设和民间组织的发育有着天然的联系和共同的成长空间。

美国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指出:

“城市文明化将日益成为所有国家优先考虑的问题┄┄。

现在世界各大城市均已陷入一团混乱之中,当务之急就是建设新的社区,而这是政府和商业组织都力所不能及的。

这是非政府、非商业性和民间组织的责任。

”他进一步指出:

“在已经结束的20世纪,政府和企业都蓬勃发展,发达国家尤其如此。

在已经到来的21世纪,最需要的是非营利性社会部门组织的蓬勃发展。

在城市这一新兴的社会主导环境中进行社区建设”①。

在德鲁克看来,城市社区建设的关键是要为城市中的每个居民提供最具有“个体适当性”的自治机会和发展空间,社区成为公民利用公共空间参与社会发展进程并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最有效的途径和渠道。

中国民间组织的大发展的路径依赖也是发端于20世纪初的社区建设,社区建设中的两大“法宝”就是推进公共产品的均衡化和推进基层民主自治。

这两大“法宝”的宪政基础就是社区民间组织的发育和发展。

这也是本论文的实践性出发点和归宿。

一、基本概念界定:

民间组织和公共产品

从社会管理体制变革来看,美国民间组织研究的代表性人物莱斯特•萨拉蒙认为:

当前“各国正置身于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之中,历史将证明这场革命对20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的世界的重要性。

其结果是出现了一种全球性的第三部门,即数量众多的自我管理的私人组织,他们不是致力于分配利润给股东或董事,而是在正式的国家机关之外追求公共目标”②。

民间组织是社会公众自发参与社会的平台,也是现代公民意识觉醒的具体表现。

1、公民社会和民间组织的概念

中国改革开放的直接成果之一就是在社会管理层面实现了人的社会性身份确认方式的转变,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

这个“社会人”是指什么样的“人”呢?

这个“社会”并非是泛指整个社会生活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所有领域,而是狭义的“社会”,是指与政府、市场相对应的“公民社会”(CivilSociety)。

从其性质来看,公民社会是由一定的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是民间性的;从政治体系的角度看,这些民间组织独立于国家政治及行政体系之外,是非政府的;从其功能看,它们是介于民众与国家权力机器之间,是连接民众和政府之间联系的“纽结”,但不同于企业的私人部门,是以追求更高更有效的社会服务为目标,是非营利的。

公民社会的组织表现形式就是民间组织。

研究者们通常用“第三部门”来界定,这是指在公共部门(政府,第一部门)、私人部门(企业,第二部门)之外独立存在于社会服务领域中的“第三”部门。

“民间组织”的概念代表性的定义是世界银行的定义:

“民间组织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一部分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且其不以营利为目的。

即使赚取任何利润,也不可以将此利润分配。

工会、商会、政党、利润共享的合作社和教会均不属于民间组织。

”①民间组织具有五大基本特征:

正式性:

组织要有合法性,并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制度化。

民间性:

机构和政府是相分离.不受政府和企业的控制,有独立的内部管理程序。

非营利性:

这是最重要特征,不是私人企业,有特定的“公共目标”。

自治性:

有能力自我控制,不受外界干扰。

志愿性:

坚持利他主义,有志愿者活动和志愿性的捐赠。

公民社会和民间组织的概念的关系如何呢?

公民社会就是由各种民间组织所组成。

各种民间组织的发育,有利于弱势群体通过“组织”的力量来平衡社会权力关系,有利于构建良性的利益协调机制,既可以加强公民的自我管理和自律行为,从而在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之间建构新型的合作关系。

在民间组织的发育中,社区民间组织发育是重中之重,也是最基层的民间自治性组织。

我国对民间组织的发展有很严格的规定,而对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在成立条件和登记管理层面做了一些变化。

例如,2008年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的原则和目标、任务、机制等多个方面均提出明确要求。

首先:

明确了社区民间组织的性质。

社区民间组织是以社区成员为主体,以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由社区成员自主成立、自愿参与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

其次,实行依法登记,提出要坚持登记、备案相结合的原则。

社区民间组织优先发展和重点培育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类、服务类社区民间组织,建立社区民间组织激励制度、资助机制和诚信制度,积极探索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的机制与模式。

同时,杭州市民政局下发了《杭州市社区民间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完善社区民间组织的备案管理制度,为社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因此,社区民间组织就是社区中的居民基于自身利益,通过自我发动,参与和管理社区事务的自治性组织。

在社区民间组织的发育中,要重点发育社区服务类、社会事务类、文化体育类、慈善救助类和社区维权类的社区民间组织。

在社区组织体系中,社区居委会是社区民间组织的核心。

2、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概念

公共服务的伦理精神是现代政府行政体系的合法性基础,公共服务的直接表现就是政府要为最广大的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性产品。

在公共产品的理论视野下,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关系在理论上也可以转化为服务供应者和服务消费者的关系,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不再是为了管制,而是为了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是相对于私人服务而言,是指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满足全社会共同需要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达成是通过公共产品的提供。

当然,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既可以通过“物品或者货币形式”的直接提供,也可以通过“服务”(例如,提供传染性疾病的公共卫生预防服务,为适龄儿童提供义务教育等)的形式来提供。

第一个在现代经济学意义上论述公共产品的是美国经济学家A•萨缪尔森,他指出了公共产品的属性,“一种私有物品意味着,我对它的消费阻止了你对它的消费,我可以排除你吃我的面包;一种公共物品意味着,其消费是非对抗的而且是非排他的”①。

在纯公共产品的理念上,每个人对一种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减少任何其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也就是说,公共产品的特征概括为“非竞争性、非排他性”。

从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上看,公共产品可以分成两类:

第一,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直接供给公共服务,主要是具有普适性、全民性的公共服务,通过政府利用公共资金创办公共性企业来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

第二,由民间组织的力量来供给区域性的公共服务,更加有针对性和差异性地为服务对象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

这是政府通过间接方式来供给公共产品,例如,通过政府与企业、民间组织之间的服务外包、特许经营、专项补贴等方式来服务于区域性的公共产品需求。

在公共服务模式的多样化变迁中,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公共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是公共管理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不同公共产品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鼓励各种民间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兴办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产品供给新格局。

这实现了两类关系的变革:

一是在政府与社会关系上,政府不再作为惟一的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更多是转身为间接供给者,多“掌舵”而少“划桨”,政府的角色更多地转向为多元“主体”活力的持续释放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在政府与公民关系上,公民作为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对方,享有参与权和发言权,政府行政的效果有赖于行政相对人的合作、支持和评估,政府和公民之间不再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主要是服务供给与服务消费的关系。

二、理论基础:

从公共行政到民间组织的发育

民间组织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应社会转型解决社会问题的需求,这不仅是政府管理理念和思维方式的变迁,更主要是民间组织本身具有独特的优势。

1、理论基础之一:

政府公共事务管理模式的转变

现代意义的公共行政的理念和实践的形成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尽管20世纪50年代以来,各国政府的规模和管理的范围都得到了空前的扩张,但是财政危机、信任危机、管理危机、人民生活质量下降等问题却也是频繁出现,政府公共行政的社会“公信力”基础遭到了普遍质疑。

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展开了对政府和公共部门的一系列变革,从传统公共行政模式向新公共管理模式转变。

面对种种压力,英国的撒切尔内阁和美国的里根政府都开始对公共行政部门改革,重构公共管理的新模式。

公共行政到公共管理,其主要变化是从控制到服务,公共管理更加突出社会公平和正义,侧重于“政府和公共组织内部结构、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的根本性改变”①,这也体现了政府管理理念和运作模式的根本变化。

新公共管理模式的理论基础不是以政治学为主导,而是以经济学为主导。

其中最主要的是新政治经济学中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

这种模式实际上是强调在公共管理领域内原来强大的政府也会“失灵”,要打破政府在公共部门的垄断,在公共产品的生产和输送等环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因此,在公共部门领域的对内和对外关系构建中都要引进“契约”精神,导入企业的管理手段,例如政府购买服务、服务外包、质量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等,实行公共服务社会化,加强政府部门和非政府民间组织的合作。

同时,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公民社会”的发育和壮大,慈善组织、志愿者团体、社区组织和各类民间互助性组织在公共领域的影响日益重要,社会自治的氛围高涨。

这也迫使人们更多地思考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公共管理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诞生了。

1992年世界银行的年度报告《治理和发展》对“治理”有新的界定:

一是强调建立“发展的法律框架”和“培养能力”,包括实现法治、改进政府管理和提高政府效率;二是支持和培养公民社会的发展,积极培育各类民间组织①。

此后,以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制度分析学派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理论,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政府不再是唯一主体,而是由政府、民间组织、私人机构及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在一定的规约下共同行使“主体性”权力,强调“多中心”的政府制度和“多中心”的治理空间,以结成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协商和互动式的伙伴关系。

当然,这种多元治理的模式并不是否定政府治理的“元”主体地位,而是在多元主体的平衡中来达成和谐治理,实现和谐发展。

在政府公共事务管理上经历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公共治理”三种不同模式的转变,这个过程凸显了政府本身从无限全能政府到有限契约政府再到多元合作型政府的转变;公民的地位从无到有,从弱小到逐渐壮大;民间组织也是从无到有,成为多元中心中的重要一元。

在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新型服务政府过程中,积极推进社区民间组织的发育,这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

2、理论基础之二:

市场、政府的失灵催生民间组织参与公共事务治理

政府关系职能的转变,直接带来了政府与市场及政府和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的变迁,整个变迁过程恰恰凸显了民间组织在公共性服务领域的独特作用。

第一,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上。

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富论》中明确指出,自由企业制度和自由的市场机制完全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和经济发展,政府仅仅是个“守夜人”。

很明显,这种消极“守夜人”的政府角色是有局限的,在市场经济竞争中,企业家追求利润的欲望和劳动者生存压力,使得自由竞争变得无度,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市场失灵”既提出了政府干预的要求,加强政府的干预是具有天然的合理性。

1936年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政府的角色转变为“拐杖”,政府宏观层面的干预是医治“市场失灵”的灵丹妙药。

凯恩斯的理论在美国“罗斯福新政”中得到了成功的实践,政府从原先的“小政府”也变身为“大政府”。

但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社会的发展计入滞涨阶段,政府财政危机和低效率。

政府会不会“失灵”呢?

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布坎南早就指出:

“市场的缺陷并不是把问题转交给政府去处理的充分条件”①。

政府的干预不能超越市场的界限,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并不等于两者之间的角色的简单“替换”而已,而且面对有些市场的缺陷,政府同样是无能为力,也会失灵。

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奥斯本和盖布勒提出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政府是“掌舵者”的角色,政府的职能是制定政策而不是执行政策。

“掌舵的人应该看到一切问题和可能性的全貌,并且能对资源的竞争性需求加以平衡。

划桨的人聚精会神于一项使命并把这件事情做好。

掌舵型组织机构需要发现达到目标的最佳途径。

划桨型组织机构倾向于不顾任何代价来保住‘他们的’行事之道”②

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中,政府自身实现了从“守夜人”向“管理者”再到“掌舵者”的转变。

第二,在政府和民间组织关系上。

既然市场和政府存在“双重失灵”的可能性,这就为公共事务领域内民间组织发展提供了契机,也是符合“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

法国政治学家P.卡蓝默指出:

“一个强加于人、凌驾于社会之上、能够实现发展的国家形象正在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采取一种更加客观的观念来审视公共行动、统合各种社会力量的条件。

因此,国家和其他行动者的合作伙伴关系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

”③

应该说,政府和民间组织的关系是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层面的缩影。

美国的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认为,政治资源的配置方式直接影响着政府公共权力的治理边界。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政治资源是呈现“累积-集中”模式,政府能轻易地垄断社会中重要的政治资源,社会权利不能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政府成为公共事务治理中的核心力量,是属于“封闭-单中心”政府。

在现代工业社会,政治资源呈现为“弥散-辐射”模式,民间组织成为公共事务领域的“关键加入者”,政府是属于“开放-参与式”政府。

大量的民间组织开放自己的组织边界,表达组织利益,汲取资金支援、传播组织理念,一场“社团革命”迅速在全世界蔓延。

“如果说代议制政府是18世纪伟大的社会发明,而官僚政治是19世纪的伟大发明,那么,可以说,那个有组织的私人自愿性活动也即大量的公民社会组织代表了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创新”①。

民间组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是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

在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三者之间要划定组织治理边界,能够自治的领域都应该真正让渡给公民社会。

首先,民间组织能够更好地来推进社会公正的实现程度。

政府的失灵留下了“公正的遗憾”,民间组织则可以弥补这种“失灵”。

一方面,民间组织本身培育者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和公民精神,人们的民主理念不是被动灌输获得,而是通过自由结社和自我管理的社会生活来获得。

另一方面,民间组织直接面对社会弱势群体,成为公民表达利益的有效途径和制约政府的有效力量。

其次,民间组织能够更好地降低公共事务的治理成本。

在政府和公民社会不分离的体制下,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体制性缺陷是效率低下,财政压力大;服务单一,服务对象缺乏自主选择性。

市场机制则由于理性“经济人”因为“囚徒困境”很可能无法达成最佳博弈选择。

民间组织由于其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能够整合社会公众力量,拥有自主组织的优势,不仅可以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服务需要,而且治理成本更低、效率更高。

最后,民间组织能够更好地来推动组织创新,提升社会性资本。

民间组织在组织体制、组织结构和活动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及时调整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有利于加强社会沟通;同时民间组织的成立和发展还有很多“先导性”因素,拥有合作、互信和志愿的独特运作方式,也有利于消除社会排斥,增进社会融合,有利于积累“社会性资本”。

因此,政府公共治理结构的变迁,直接带来政府职能转变,由民间组织来直接承担更多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

民间组织完全有能力承接从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特别准公共性服务产品的提供,例如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

民间组织成为纠正“政府失灵”的重要途径,并且能提升了公共服务的效能,有利于社会融合。

3、理论基础之三:

社区服务的多元化定位

研究社区服务的多元化途径选择,在对社区概念的理解上,不应过分强调其行政功能的边界,而是从服务对象本身利益出发,更多地强调社区概念的社会学意义,强调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共同文化、共同的集体选择和对共同行动的责任承担。

社区作为一个“社”和“区”的概念,最关键的就是社区应该具有的亲和力和归属感;否则仅仅是一个“区”,就只有空间居住的概念。

只有在这样的概念下,才可能在社区服务上理清政府的直接供给公共服务机制、市场的商业化服务供给机制、社区组织公益性服务供给机制和社区居民互助服务供给机制等多元化的状态,来发现其有效衔接的空间。

在以往的理解中,社区服务是“以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为依托,依靠社会力量兴办的自负盈亏管理的社区型社会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网络。

”从这样的社区服务定位中可以看到:

第一,社区服务的主体是街道和居委会。

从我国目前居委会的运作来看,居委会作为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其几乎所有的资源都是来自街道,也就是由政府来提供各种资源。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为类似的“半政府”组织,社区居民的参与度反而相对较低。

第二,就社区服务的性质而言,是依靠社会力量兴办的自负盈亏的社区型社会福利服务。

“自负盈亏”显然是要走市场化的道路。

这样,这个定义实际上存在两个矛盾,一个是不同服务主体之间的矛盾,定位很不清楚,“街道和居委会的依托功能”和“社会力量的兴办功能”两者的发挥及其关系没有明确的界定;一个是服务提供主体和服务性质的矛盾,主体是政府但却要提供盈利性的服务,社区服务输送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组织的营利性倾向。

在这个概念中,其实把多种不同服务性质混合在一起。

既有政府提供的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社区公共服务,这种服务应该是无偿的;也有为社区内弱势群体提供的社会福利性服务,这种服务应该是无偿或低偿;还有满足个体需要的私人性服务,这种服务是“随行就市”;还有社区居民之间的互助性服务,例如志愿者服务等。

这些不同服务在服务资源提供、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服务绩效评估等方面都应该是完全不同的。

正因为这种混淆,当前在人们的心理习惯上,社区服务的提供方式必然是公共福利的方式,简单地而言,就是地方政府“买单”。

但是,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在我国以往的社区服务供给中之所以大多数情况都采取政府直接“买单”的方式,实际上不是基于对社区公共产品的理解,而是传统的“政府万能”思想的延续。

伴随着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内涵的不断扩大和质量的不断提高,这样的社区服务供给模式在未来社区服务发展进程中必然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这样的社区服务供给方式在效率和公正两个方面都会存在严重问题的,一是政府本身不可能为社区服务长期并且源源不断还要不断增加的提供可供使用的资源,二是社区服务的质量必然受到政府在社区服务上所投入总量的变化而变化,投入增加则社区服务质量上升,投入减少则社区服务质量下降。

实际上,在社区服务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服务系统中,民政部李学举部长在近期发表的《一篇重要的历史文献》一文中,指出:

“社区服务是指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其他各方面力量直接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服务。

”①可见,社区服务是指广义社区服务,社区服务多元化不仅是指服务形式的多元化,而且也是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服务标准的多元化。

社区服务就是要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明确不同主体在社区服务中的地位与角色,使各类组织既分工明确,又功能互补,共同完成社区服务总目标。

每种不同性质的服务都需要用不同的方式来供给才能保障其效率和公正。

首先,商业性的社区服务就适合以市场供给方式提供相应的物品和服务,自由竞争形成的价格机制既可以保障效率,也可以保障机会均等意义上的公正,这种服务的特征具有明显的趋利性,其服务对象具有最大的异质性和个体性。

其次,社区公共服务则需要政府的公共政策加以规范才能保障其效率和公正,其特征是公共性和均衡性,服务本身具有不可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其服务对象应该以社区居民为整体,以满足社区居民的整体性需要为目标。

其三,社区的社会性服务就需要通过社会政策来规范和保障其效率和公正,其特征是社会福利性为主,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来推进社会公正,这种服务的对象是社区中的全体居民,但以社区中的弱势群体为主。

最后,社区内社区居民之间的互助性服务,主要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社区民间组织来开展,以社区组织本身的自律性公约来规范其效率和公正,这种服务本身是以互助性和公益性为主,社区组织也不同于商业性组织是以非营利性为特征。

在现实的生活空间中,个体拥有资源越多的人,对“当下”社区的归属感就越低,相反,拥有个人资源越少的人却会对社区产生依赖感。

这种现象是不符合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大”的发展方向,在社区服务过程中,社区成员之间的互动和“社区资产”没有被有效地激发出来①。

究其原因,社区服务的“单一化”定位还存在一定的政策性和制度性偏离。

因此,在社区建设的本土化的情景下,必然会对社区服务的“多元整合”提出更高要求,社区服务的多元化途径选择,政府公共服务和社区组织互助服务的有效衔接问题等,都是社区建设中存在的新问题。

社区民间组织和政府组织间达成现代合作伙伴关系,社区民间组织成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心下移的载体,推进了社会民主化和自治的进程。

同时,社区民间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化的力量,能够进行“社会参与”来表达“利益诉求”,这有利于激发社区居民的潜能,为社区居民“增能”而形成新的社会资本。

本论文在理论基础的逻辑是政府的公共治理理念的变化带来民间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的独特地位,社区作为最基层的组织正是社会管理体制变革的突破口,社区民间组织的发育也是公共治理变革的有机组成部分。

可以发现,其包含着一个三段论的逻辑推演:

政府职能的转变,必然要求发展民间组织;民间组织的发育不仅可能而且现实地承担着更多的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民间组织和政府的关系和合作伙伴关系;社区居委会等最基层的民间组织的发育路径恰恰社区服务多元化,是政府注重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必然结果。

三、杭州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路径研究

杭州市的社区建设取得的成绩,离不开杭州市社区民间组织的发育。

在此,我们并不是去研究社区居委会(那将另外拟文),主要是研究社区中的其他民间组织。

这些民间组织在社区的发育,对政府转变职能、对社区服务功能拓展、对促进社区志愿者服务、对提供充分就业与保持社会稳定都起到积极作用。

1、杭州市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及其路径依赖

杭州市的社区民间组织的发育从2001年开始,当时民政部下发了“发育和培育社区民间组织试点”工作的要求。

2002年杭州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民间组织培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同年12月27日,杭州市第一家社区民间组织---延安新村社区文化体育协会----正式挂牌成立。

2003年11月,杭州市民政局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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