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887260 上传时间:2023-02-07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19.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docx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docx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监督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预防、操纵和排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增强和标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方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排除或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阻碍,爱惜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方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治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利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纳有利于爱惜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方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成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治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能够与平安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单位能够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和平安预评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平安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和平安验收评判归并出具报告或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平安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五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地址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级监督治理,具体方法由省级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一起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实施监督治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依照工作需要,能够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治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实施;同意委托的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第六条国家依照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样、较重和严峻3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峻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治理目录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制定并发布。

省级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能够依照本地域实际情形,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治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规定的治理层级。

第七条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做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依照需要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体会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依照客观、公正的原那么,对所参与的工作提出技术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监督检查的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评审及验收等相应工作,不得与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判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第八条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发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的承担单位、评判结论、评审时刻及评审意见,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刻、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查询。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判

第九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期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判,编制预评判报告。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包括以下要紧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要紧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工作制度、职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

(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阻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判;

(三)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方法进行分析、评判,并提出计谋与建议;

(四)评判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及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方法是不是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时,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阻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判,能够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式。

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应当采纳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十二条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编制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样或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要紧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平安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不是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要紧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职业病危害预评判工作进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书面报告的具体魄式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

(一)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阻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判的,或评判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方法进行分析、评判,对存在的问题未提出计谋方法的;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评判不正确的;

(四)评判结论和计谋方法不正确的;

(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致使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转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从头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判和评审。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五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四)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散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形;

(六)对预评判报告中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方法及计谋方法采纳情形的说明;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能够达到的预期成效及评判。

第十七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样或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要紧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不是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要紧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进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书面报告的具体魄式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和动工建设:

(一)未对建设项目要紧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设施设计或设计内容不全的;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依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

(三)未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中的计谋方法,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预期成效进行评判的;

(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致使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转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内容从头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与防护设施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常常性的检查,对发觉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利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以下职业病危害防治治理方法:

(一)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治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治理人员;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打算和实施方案;

(三)成立、健全职业卫生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成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平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六)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判;

(七)建设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和职业卫生治理人员应当同意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八)依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九)在夺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发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法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峻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职位,应当在其夺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十一)成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其他治理方法。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刻应当很多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还有规定或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在完工验收前或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编制评判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以下要紧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形分析、评判;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形分析、评判;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判;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平日常监测情形分析、评判;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判;

(七)职业病危害防治治理方法分析、评判;

(八)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分析、评判;

(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操纵方法分析、评判;

(十)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成效预期分析、评判;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方法及建议;

(十二)评判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和采取操纵成效评判报告所提计谋建议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方法是不是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

验收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和职业病危害预评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形;

(二)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

(三)验下班作时刻安排、程序等。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属于职业病危害一样或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要紧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进行评审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不是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属于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要紧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下班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下班作进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具体魄式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不得通过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得通过验收:

(一)评判报告内容不符合本方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

(二)评判报告未依照评审意见整改的;

(三)未依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且未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治理方法不符合本方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依照验收意见整改的;

(六)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利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依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利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照分类分级监管的原那么,将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形的监督检查纳入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打算,并依照监督检查打算与平安设施“三同时”实施一体化监督检查,对发觉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置;对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应当依照规定纳入平安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治理。

第三十一条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情形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以下事项:

(一)是不是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

(二)是不是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阻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判;

(三)是不是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方法进行评判,是不是提出计谋与建议;

(四)是不是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五)要紧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不是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是不是依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六)职业病危害预评判工作进程是不是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七)是不是依照本方法规定发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情形;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形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以下事项:

(一)是不是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二)是不是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中的计谋与建议,如未采纳是不是进行充分论证说明;

(三)是不是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散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四)是不是明确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形;

(五)是不是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

(六)要紧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不是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不是依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进程是不是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八)是不是依照本方法规定发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形;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形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以下事项:

(一)是不是进行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治理方法是不是齐全;

(三)要紧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不是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进行评审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是不是依照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下班作进程是不是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下班作报告是不是依照规定向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进行报告;

(六)是不是依照本方法规定发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形;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并纳入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打算:

(一)对职业病危害严峻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下班作报告,全数进行监督核查;

(二)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下班作报告,依照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

第三十五条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增强监督检查人员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养。

第三十六条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强制要求建设单位同意指定的机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

(二)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三)向建设单位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四)在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觉建设单位、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机构和人员违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和处置。

第三十八条上级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增强对下级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

地址各级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按期汇总分析有关监督执法情形,并依照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更正;超期不更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依照本方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判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依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利用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未依照本方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的;

(五)建设项目完工投入生产和利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依照本方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更正;超期不更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照本方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进行评审或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或职业病防护设施验下班作进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致使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转变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从头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判和评审,或未从头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五)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方法第八条规定发布有关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编制、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进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予警告,能够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职业病危害严峻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由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予警告,能够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家库专家违背职业道德或行为标准,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的,由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将其从专家库除名,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

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等活动中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背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置。

第七章附那么

第四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依照新修订发布的《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监察规定》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依照规定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家平安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2021年4月27日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治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生物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