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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厂职业病防控制度体系

十一矿焦化厂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全厂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车间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厂部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 厂长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焦化厂分管职业卫生的副厂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厂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厂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厂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厂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全厂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焦化厂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厂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  对本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 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 车间主任职责

在分管副厂长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关于成立焦化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通知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我厂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2011年元月3日厂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我厂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调度室。

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胡静杨春修

副组长:

谭福成高顺吕纪民

组员:

由技术部门、工会等职能部门人员和有关车间主任组成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厂的职业卫生工作(注:

副组长为厂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二、各车间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负责人:

车间主任

组员:

各班(组)长

三、厂工会为本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其内设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建立好本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4、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四、厂技术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

1、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3、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4、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矿焦化厂

2011年1月10日

焦化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厂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平煤职防院)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十一矿焦化厂

2011年1月10日

焦化厂2011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制定本计划。

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的

职业危害防治的工作目的是研究和评价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高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积极控制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工作目标

1、降低职业病的发生(千人职业病发生率0.8以下);

2、职业病危害因素达标率99%以上;

3、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

4、职工教育培训覆盖率100%;

5、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100%;

6、职业病健康检查率100%;

7、职业病危害监测覆盖率100%;

8、职业病人治疗、疗养率100%,妥善安置率100%;

9、工伤保险覆盖率100%,劳动合同签订率100%。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1、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以厂长为组长,厂技术部门、工会等职能部门人员和有关车间主任为成员的焦化厂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部门要履行工作职责,齐抓共管,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设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配备1~6名专兼职职防工作人员,在矿安检科等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焦化安全规程》要求,切实搞好全厂毒物、噪声、高温、粉尘等的治理工作,加大环保治理的投入,在生产过程中,加强职业病防治措施的使用管理。

4、认真做好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音等的日常监测工作,同时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公布。

5、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做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1~2年查体一次,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要坚持每年检查一次,同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的档案。

6、定期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使职工充分了解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督促职工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加强自身防护,从而提高职业卫生和安全工作质量,防止职业卫生及安全事故的发生。

7、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和发放管理。

严格执行《焦化企业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用品的发放实行签字制度。

安全检查小组等负责检查劳动用品的佩戴使用情况。

8、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工作。

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将职业危害因素及配件结果告知劳动者,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因素的才是设置有害因素警示牌,设置报警装置,现场配备急救用品,开辟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9、完善合同管理。

劳动工资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执行与管理,将劳动者所从事职业可能遭受到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结果及遭受职业危害后的待遇,预先告知劳动者本人,并签订劳动合同。

焦化厂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内容

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的能力。

二、培训内容

1、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  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  新进厂职工的培训:

厂部、车间、班组三级教育

2、  车间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进行新车间新岗位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3、  车间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

进行新岗位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  临时工的教育:

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5、  定期教育:

本厂的在职职工在每年的8、9月份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培训,每年不少于2学时

三、培训计划

由厂技术部门每年年初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并报领导批准后实施。

焦化厂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焦化厂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经营管理部门与在册、新进厂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4、职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的,从事所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工资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5、对产生职业危害的地点,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6、厂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焦化厂职业卫生管理小组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焦化厂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焦化厂实施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监测。

二、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检查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有与监测能力相适应的监测设备和条件,并实施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所用监测计量器具按照周期进行鉴定。

1.监测项目和频次

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焦炉每月测定2次,洗煤每月测定1次;

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焦炉、化产岗位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

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1次

有毒有害气体和高温作业场所空气温度的测定频次,有人工作业的地点每班测定1次

噪声、氡气及子体等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监测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报有关单位。

2.监测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①监测的布点

②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

③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焦化厂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

监测、评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

监测、评价报告交企业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焦化厂应当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监测、评价结果,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局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理。

焦化厂职工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厂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一、 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

二、 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三、 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四、 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

五、 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

劳保品名称

使用期限

(月)

工种/岗位

工作服(套)

冬装上衣(件)

安全帽(顶)

劳保皮鞋(双)

毛巾(条)

口罩(只)

肥皂(块)

香皂(块)

雨衣(套)

胶靴(双)

帆布手套(副)

高温手套(副)

橡皮手套(副)

短皮手套(副)

电焊手套(副)

护目镜(副)

面罩(只)

焊工服(套)

护袖(副)

围裙(条)

防酸服(套)

手套(副)防酸胶皮

呼吸器活性炭

防毒面具便携式

备煤车间管理人员

12

24

18

12

6

1

2

3

1

螺旋卸车工

6

18

18

12

3

1

2

3

1/2

装载机司机

6

18

18

12

3

1

2

3

1/2

24

破碎机工

6

18

18

12

3

1

2

3

1/2

12

配煤工

6

18

18

12

3

1

2

3

1/2

振动筛工

6

18

18

12

3

1

2

3

1/2

12

煤焦皮带工

6

18

18

12

3

1/2

2

3

1/2

12

煤焦堆取料机工

6

18

18

12

3

1

2

3

1/2

24

煤塔布料机工

6

18

18

12

3

1/2

2

3

1/2

12

刮板放焦工

6

18

18

12

3

1

2

3

1/2

12

焦仓工

6

18

18

12

3

1

2

3

1/2

汽车放焦工

6

18

18

12

3

1

2

3

1/2

12

煤场管理

6

18

18

12

3

1

2

3

24

24

1/2

中控工

6

24

18

12

3

1

2

3

1

室外操作皮带工

6

18

18

12

3

1

2

3

1/2

12

焦化厂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

一、检查层次

1、    由厂领导负责,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参加,每季进行一次。

2、    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月一次

3、    车间负责人,对本车间作业范围内,每周检查一次。

二、检查内容:

1、 各职能部门、生产车间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2、    生产车间现场检查:

生产车间的总体卫生状况,生产车间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 落实隐患整改

四、奖惩措施

焦化厂作业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职业病及急性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应急救援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事故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对于可能引起人员伤亡,甚至导致社会灾难的生产系统必须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十一矿焦化厂职业病防治及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

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工作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

能够导致产生职业病的统称为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急性中毒窒息危害因素分析

十一矿焦化厂焦化厂生产中所涉及的原料和产品有:

氨、焦炉煤气。

这些物质如发生泄漏均可造成人员中毒窒息。

焦炉煤气中含有一氧化碳、焦油、苯、硫化氢、氰化氢、氨、萘等危险、有害物质,这些物质具有易燃易爆、毒性等多种危险、危害性。

氨、焦炉煤气在储存和管道运输过程中,存在意外泄漏的可能;检修时未置换完全而使有毒气体残留在设备内,人员接触高浓度上述气体可造成中毒窒息,严重者造成伤亡,尤其是夜班较常发生。

由于阀门不严、置换不完全造成氨、一氧化碳中毒案例比较常见。

粗苯、焦油、洗油可挥发出有毒蒸气,人员长期吸入或经皮接触,有造成人员中毒的危险。

噪声危害因素分析

洗煤车间的粉碎机、皮带运输机、焦炉车间的煤气鼓风机、空压机以及净化车间的各泵类等机械设备、蒸汽管路等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对人体可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伤害。

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作业,会对人的听觉系统造成损伤,甚至导致不可逆的噪声性耳聋,给作业人员身心健康带来危害。

噪声对人们心脏、消化系统及心情均有一定影响。

噪声干扰信息交流,听不清谈话或声音信号,造成岗位人员之间的沟通困难,促使误操作发生率上升。

噪声主要产生于破碎机室、皮带运输机机房、焦炉车间煤气鼓风机房以及净化车间的各类泵房。

粉尘危害因素分析

洗煤车间破碎机室、煤场存放的精煤、焦炭在装卸、转运、运输过程中都会产生粉尘。

粉尘可分为四类,直径大于10μm者,易于沉降,称为降尘;直径小于10μm可以以气溶胶的形式长期飘浮于空气中,称为飘尘;直径在0.5-5μm之间者,对人体危害最大。

因为大于5μm者由于惯力作用,易被鼻毛和呼吸道粘液阻挡;而小于0.5μm者由于扩散作用,又易被上呼吸道表面所粘附,随痰排出。

只有0.5-5μm的飘尘可直接进入人体,沉积于肺泡内,并有可能进入血液,扩散至全身。

由于飘尘表面积很大,能够吸附多种有毒物质,且在空气中滞留时间较长,分布较广,故危害也最严重。

尤其是粉尘表面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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