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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云府登331号

大政办发〔2007〕29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云府规登准〔2007〕30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

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州级(含州本级)以下所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以及社会投资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的活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

       

(一)重点项目:

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补助项目:

指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论证、计划下达、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州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负责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项目投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及项目初验。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实施、自查等工作。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集中申报。

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和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 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并已列入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二)以开发未利用土地和复垦损毁耕地为主;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

  (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五)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县乡政府和当地人民群众积极性高,后续利用措施可行;

  (六)项目投资标准不超过该类工程国土资源行业预算定额标准。

  第七条 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

项目所在区位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需的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正在实施。

    

(二)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面积原则上在20~200公顷之间,可不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3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

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40%。

  (四)建设期限: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不得

  第八条 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程序:

     

(一)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报州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州级国土资源部门从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中组织部分专家现场踏勘、论证和审查,根据项目条件进行筛选入库(占补库);

    (三)入库项目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州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向州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组提出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

  (五)州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州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组批准的计划和方案,共同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立项申请的文件;

   

(二)立项申请表;

   (三)项目建议书;

  (四)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和1:

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涉及未利用地开发的相关批准文件;

   (六)反映项目区轮廓和现状的影像、图片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按国家、省相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编制。

规划设计要切合实际,能满足项目施工招投标的需要。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专家论证评审制等项制度。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的服务和监督作用,鼓励具有正规国家资质的项目工程设计机构、工程监理机构、会计审计事务机构、招投标机构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项目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项目预结算、审计等工作。

  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四级以上水利工程、岩土工程、建筑施工等资质。

  第十三条 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取市场运作机制确定。

项目施工单位按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监理单位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规划和支出预算。

不得随意变更规划设计和预算,确有必要变更规划设计和预算的,须经专家组审查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项目实施前搞好土地权属核实工作,编制和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应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照调整方案和协议,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国土资财〔2002〕16号)的要求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6%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核定;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和竣工验收费四项费用之和的2%核定;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三项之和的2%核定。

  州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经费,按经批准的年度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2%核定,在州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中列支,并在州级国土资源部门设立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需要暂停或终止施工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及时向州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由州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经领导组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十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30日内完成自查,并按有关规定做出项目资金决算,向州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州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后,上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

  第二十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

  

(一)项目竣工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图、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立项申请及相关批准文件;

  (五)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六)项目实施方案;

  (七)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八)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九)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十)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一)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二)有关影像资料;

  (十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项目验收文件后,其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大理州新增耕地储备库,由州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的文件、资料、图件和多媒体光盘,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州国土资源部门分别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在大理州实施的国家、省投资项目,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理州内经国家、省、州、县批准立项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农田土建、水利、电力、道路、林网、桥梁等骨干工程。

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少量田间平整和植树造林等零星、分散的辅助性工程不在招投标范围之列。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投标单位之间就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社会信誉和工程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

投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确定招标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一般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州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需要,成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领导和管理。

  驻国土资源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可以授权的方式,委托具备项目施工招标能力的单位作为招标代理人,具体负责招标工作。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或核准;

  (三)资金已落实;

  (四)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方案无争议;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 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的能力;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如招标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 招标代理机构应择优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协议。

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委托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并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提供以下服务: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招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大理州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在州级以上的电视或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施工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标准;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三)招标文件格式;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五)技术条款;

  (六)设计图纸;

  (七)评标方法和标准;

    (八)投标辅助材料及其他材料。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修改或补充,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内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需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没有被依法取消投标资格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都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标准的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不得出现针对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预算编制必须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的规定编制。

 

  第二十一条 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当进行前置审计的招标项目,前置审计价作为工程控制价。

不需进行前置审计的项目,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价作为工程控制价。

  投标报价在工程控制价的0~-10%区间的为有效报价。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投标人之间应当不存在隶属关系。

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

  (三)投标报价、报价细目及与报价有关的技术文件;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等。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0%,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机构将不予受理其投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

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

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互相串通投标。

下列行为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一条 投标不允许二次报价,即在投标报价上不允许再次进行优惠。

      第四章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全部评标委员会成员、相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技术目标及其它内容。

  第三十四条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从大理州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和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和招标人代表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9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招标单位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州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派员监督。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工作。

 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报价在工程控制价的0~-10%区间之外的;

  

(二)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

  骨干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评标,一般宜采用专家评审打分综合评标法,从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打分,运用权重平均或算术平均法计算综合得分。

  第三十九条 评标设置中标基准价,以与中标基准价最接近的三家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以详细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作为第一候选人,并依次选取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一)中标基准价=工程控制价×(1-A)×40%+工程控制价×(1-B)×30%+投标综合价×30%。

中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A值由招标单位在开标前从0~20%的范围内提出三个期望值,交评标委员会结合工程情况讨论通过后,在开标现场由公证人员随机抽取一个值作为A值。

  B值为预期市场利润空间,开标时由有效投标单位分别在8%、9%、10%、11%、12%、13%、14%、15%、16%中随机抽取,各抽取值的算术平均值即为B值。

  

(二)投标综合价的确定。

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之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综合价。

  第四十条 排序时如出现两家有效报价排序并列第一,则按以下原则确定排序:

  

(一)若一家报价高于中标基准价、一家报价低于中标基准价,则低于中标基准价的排序第一,高于中标基准价的排序第二。

  

(二)若两家报价同时高于或低于中标基准价时,则由两家投标人抽签确定排序。

  有效报价少于3家时,不能计算中标基准价,按以下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有效报价为2家时,按报价从低到高顺序排定中标候选人;有效报价为1家时,推荐为唯一中标人;有效报价为0家时,在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中优先推荐低价中标或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意见分歧时,实行投票表决,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意见为准。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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