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蔽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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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蔽工程施工合同
XX新城XX-7项目
围蔽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
广州XX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
广东XX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XX年十二月
发包人:
广州XX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
广东XX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XX新城XX-7围蔽工程
2.建设地点:
XX新城XX-7地块
第二条承包方式及工程内容
1.承包方式:
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资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图纸范围(出图时间XX.10.14)内总价包干承包方式。
2.工程内容:
承包XX新城XX-7围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挖基坑沟槽、砌筑砖围墙、墙面扇灰油外墙漆、灰水、围墙大门制安等。
第三条工期
开工日期:
XX年1月15日
竣工日期:
XX年2月28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5天。
实际开工日期按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计,实际竣工日期指由发包人、承包人、设计、监理共同组成的验收小组签认工程验收书之日。
发包人可根据工程总体进度要求适当延长工期,若因发包人提出须延长工期不超过30个日历天,不须补偿费用给承包人;若未经发包人同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按本合同工期延误的有关条款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3.质量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和施工的标准、规范或规程要求;
4.承包人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包括材料合格证等)。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结算
1.按上述工程内容,合同包干总价为人民币:
¥138659.94元(大写:
拾叁万捌仟陆佰伍拾玖元玖角肆分)。
2.工程款支付办法
2.1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每月进度款申请后,按每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收到承包人申请后14天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工程竣工验收并审定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
保留工程总造价(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
2.2工程价款的支付以支票结算的方式,由承包人持发包人开出的转帐支票存入自已的开户银行。
3.工程变更
3.1以下工程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
3.1.1发包人原因对施工图进行了变更;
3.1.2发包人原因新增工作内容;
3.1.3发包人的其它变更或原因导致承包人发生索赔或签证费用,并经发包人确认。
3.2确定工程变更价款
3.2.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2.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价格,采用固定计价程序和固定的有关费率。
具体计价程序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费率%
消耗量
单价
合价
一
成本费用(1+2+3+4)
-
1
人工费(a+b+..)
元
-
a
-
b
-
...
-
2
材料费(a+b+..)
元
-
a
-
b
-
...
-
3
机械费(a+b+..)
元
-
a
-
b
-
...
-
4
综合管理费
(1)×20%
元
20%
二
利润
(1)×27.5%
元
27.5%
三
规费(一+二)×4.69%
元
4.69%
其中a
社会保险(一+二)×3.31%
元
3.31%
b
住房公积金(一+二)×1.28%
元
1.28%
c
工程定额测定费(一+二)×0.1%
元
0.1%
四
堤围防护费及税金(一+二+三)×3.54%
元
3.54%
五
合计(最终价格):
(一+二+三+四)
元
其中:
-按照2006《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确定人工、机械和材料的消耗量。
主材价格按下述方式确定
(1)合同中有适用或类似的材料按合同中已有价格。
(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材料,则按变更或新增工程发生该季度的《广州地区建设材料指导价格》中相应材料价格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其中:
-土建类下浮10%;
-装饰类下浮10%。
-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材料,且变更或新增工程发生该季度的《广州地区建设材料指导价格》中也没有适用或类似的材料,则由发包人采取询价的方式确定材料价格,承包人承诺对于发包人询价结果认可并按询价结果进行采购。
(4)所有的新增、变更项目主材均要由发包人定板后确定价格。
3.2.4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
4.工程结算
4.1结算办法:
以本工程合同总价包干方式计算结算价。
4.2工程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8天内,承包人应编制工程结算,交齐竣工资料,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定后由发包人在审定结算后30天内支付结算款,并留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详《工程质量保修书》。
4.3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要求
2.1.1结算资料目录清单;
2.1.2工程项目结算申请表、合同及补充协议目录、资料和竣工图目录、费用索赔申请(经总监签名的签证单);
4.3.1结算书。
第六条工程师
1.发包人委托广州城建开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对该工程实施全过程社会监理。
2.监理内容:
2.1.对承包人正确履行施工合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施工方案和有关文件要求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2.2.对本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构件、半成品、成品以及样板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2.3.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材料试验,做好各项技术资料和报表整理并报监理单位核认;
2.4.核验、计量和签认已完工程量,负责现场签证超出方案范围需报发包人批准;审核签认工程进度款和工程预结算;报发包人批准;
2.5.按时组织竣工验收;
2.6.负责协调各承包人的关系并调解各方之间的争议。
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胡志清职务:
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提供施工水电源并接至本工程边源50米范围内。
第八条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实施、完成并修补其中的缺陷;在总监理工程师被授权的范围内,涉及工程或与工程有关的事情,承包人都应依照并严格遵守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所有发向监理工程师的函件均应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的表格或形式。
该表格形式和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给予说明;
3.工地作业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应对所有工地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负全责;
4.对于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职务或玩忽职守人员的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并应提供其它称职人员接替其工作;没有总监理工程师同意,被撤换的人员不应再承担本工程中的任何工作;
5.承包人应建立并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施工,设置各级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并严格按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查,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须返工修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做好自检和工序交接检查,符合质量要求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所报项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承包人须返工修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如这一部分工程产生永久缺陷,发包人保留索赔权利;
6.人员的意外事故或伤害。
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商所雇用的人员或任何其它人员的损害或赔偿,发包人没有责任,对于这类损害和赔偿,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负责任,且保证发包人不负担涉及这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赔偿费及其它费用,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伤亡除外。
承包人应督促所雇佣的人员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法规,在工地范围内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法规的行为,如有发生,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7.从开工之日起,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止,承包人对所有有关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设备装置的照管负全责。
但对那些已办理中间接收手续并交付发包人的工程,从办理接收手续之日起,此照管责任已移交给了发包人;
8.承包人应按时缴纳水电费。
如不及时缴纳而造成停水、停电时,由承包方责担有关责任;
9.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同实施中保护现场附近环境,以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对公众或公共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九条材料供应
1.承包人所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必须保证材料有质量可靠的供应来源,必须保证所用材料为质量合格材料,若因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引起验收不通过或其它后果,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对发包人的损失。
2.总监理工程师对材料的检验认可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竣工验收
1.工程按照施工方案、合同约定完工后,承包人应自行组织施工质量检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
2.承包人应至少在计划工程质量验收前20个工作日提交1套完整的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给监理人审阅,在审阅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对监理人提出的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进行整改,使监理人能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合格的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退回承包人;
3.在完成验收准备工作后承包人应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质量验收手续;
4.在收到承包人的质量验收申请后,发包人即可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双方同意以工程质量验收完成的当日作为本合同的竣工日期;
5.工程质量验收后的第二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含竣工图)一式四份。
第十一条质量保修
1.本工程的保修期按保修书和国务院2000年1月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
2.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于保修期满和承包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内容时付清(具体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二条违约
1.承包人若未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严重敷衍了事,发包人有权停发本期工程进度款,直至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指令达到令总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
2.因承包人不能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或因承包人施工人员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指令,或未能积极与监理工程师协调配合作好施工工作,所造成的工程修改、返工等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一切损失;
3.在保修期内,若承包人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书》所规定的保修责任,发包人有权从还未支付的保修金中扣除相应的维修或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不足部分承包人应补齐后返还发包人;
4.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或不交本工程的档案原件,则按工程税前总造价下浮1%办理结算(非承包人造成的原因除外);
5.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要求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则每延误一天按总造价1‰扣违约金。
若承包人延误提交工程结算资料时间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对本工程自行结算;
6.工程施工中由于承包人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应负责立即进行妥善处理,相应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得顺延。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连续三次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除必须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外,每出现一次此类情况按扣违约金1000元。
第十三条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含附件);
2.发包人发出盖章确认的施工图;
3.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报价书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争议
1.凡有关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
XX年月日
2.合同订立地点:
中国广州
3.本合同双方约定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满终止。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发包人执六份,承包人执二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广州XX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
广东XX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地址:
XXX
地址:
电话:
XX
电话: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为保证 XX新城XX-7围蔽工程 在合理使用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一、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报价书、合同包含的所有工程承包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保修期为2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24小时内落实派人到位,制定维修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书面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并组织人手在7天内修理完毕。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修期负责人姓名为:
李德亮 ,联系电话:
13922297378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造价价款的5%。
五、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2年内逐年将工程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即工程实际竣工后满一年的14天内,支付工程保修金的50%给承包人,实际竣工后满两年的14天内返还50%。
六、其他约定
1、质量保修金返还后保修期限仍未完的分部工程,承包人将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直至保修期满。
如保修金返还后承包人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责任,则承包人应支付该部分保修金给发包人作为违约金,并按国务院2000年1月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2、保修期负责人发生更换,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内容,如每发现一次,扣除保修金¥1000元。
发包人:
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盖章)
承包人:
广东XX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附件二项目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