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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和要求

两汉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巩固和发展的新阶段。

《九章律》为代表的汉代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不仅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而且还标志着中国封建专制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确立。

 

学习重点

1、汉朝法制思想的发展变化及其对封建时代的重大影响

2、文景时期刑制改革及其意义

3、西汉法律儒家化特点的表现

4、引经决狱制度

5、两汉的刑罚适用原则变化

6、汉律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汉朝的立法思想

汉朝法制思想的发展和演变,可分两个时期。

第一时期自汉高祖至汉武帝的七十年间,黄老思想一直居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思想,尤其是将黄老学说运用到政治与法制的实践中去。

第二时期汉武帝以后,法制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汉初以黄老为主、儒法为辅,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当然汉朝统治者确认的已不是春秋末期的“孔子之术”的简单翻版,而是经过孟子、荀子的改造、充实和发展,吸收了各家学说中的有用部分,特别是采用了法家学说中的一些正确主张,而形成的儒法合流的一种新的封建思想体系,其基本要点就是“德主刑辅”,是以礼为主、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后,不仅对汉代的法制,

而且对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制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黄老学说

  汉初思想家陆贾首先指出了秦朝失败的根本原因:

“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故也”。

经过历史的反省与比较,陆贾提出“无为”理论,以道为本,承袭黄老,但又与先秦时期的黄老思想有着明显的不同。

先秦时期的黄老思想,道法兼容,突出法治,排斥儒术,而汉初由陆贾倡导的黄老之学,不仅吸收了儒学,而且还高扬仁义之理,使之上升为与道法并重的地位。

陆贾这样阐述仁义的巨大作用:

“圣人怀仁仗义,分明纤微,忖度天地,危而不倾,佚而不乱者,仁义之所治也。

”(注:

《新语·道基》。

)此时的黄老学说,已明显糅入了儒家思想的内核——仁义,融儒、道、法三者为一体,完成了可供统治者选择的理论准备。

继陆贾之后,由淮南王刘安及门客苏非、李尚、左吴、田由、雷被、毛被等人集体编纂的《淮南子》于景、武时期成书。

《淮南子》以道家学说为主,博采阴阳、儒、墨、名、法诸家之说,进一步发展完善了黄老学说,成为黄老学派的集大成之作。

 汉初的黄老之学以其清静无为、务德化民、约法省禁、顺应民心的精神特征而成为统治者首选的治国指导思想。

在这一理论的引导下,汉初的统治者制定了“休养生息”的基本国策,轻徭薄赋,奖励耕织,“从民之欲而不扰乱”。

这个基本国策贯穿了汉初的半个多世纪,经萧何、曹参等名相“填以无为”的实践及几代君主身体力行的推崇,取得了显著的功效。

至孝惠、高后时,经济已迅速复苏,百姓“衣食滋殖”,而至文、景之世,已是人给家足,国库充盈,呈现出史家所赞誉的“文景之治”。

黄老之学对汉初统治者的立法思想也产生了深刻持久的影响。

秦朝帝王在立法思想选择上的严重失误,促使其后来者依托黄老进行新的抉择。

抉择后的立法思想,在儒道法三家合一的黄老学说的指导下,体现出重大的价值转换。

汉兴之初,颇得刘邦赏识的陆贾经常在刘邦面前称引《诗》、《书》,刘邦斥道:

“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

”陆贾当即尖锐地指出:

“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

”刘邦闻后颇受震动,随即让陆贾“试为我著秦所以失天下,吾所以得之者何,及古成败之国”。

陆贾由此撰成“高帝未尝不称善”的《新语》十二篇,提出了“文武并用,长久之术”的恤刑思想。

汉高祖七年(前200),长乐宫落成,诸侯群臣按照叔孙通制定的朝仪之法进殿朝贺,人人振恐,无不肃敬,庄严的情景令刘邦叹为观止,他由衷地感慨:

“吾乃今日知为皇帝贵也!

”自马上而得天下的刘邦,经陆贾的理论启蒙与叔孙通朝仪之法的感染后,第一次意识并体验到了文治的威严与功效,由此促使他完成了由崇尚武功到文武并用的转变。

陆贾“文武并用”的主张发展到汉文帝时期,由著名的青年政治家、思想家贾谊演绎为德刑相济的理论。

贾谊吸取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教训,明确提出“变化因时”为“万世法理”的重要性。

他指出“秦…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者笑”最根本原因就是“仁心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

即秦以武力征服六国,繁法严刑令天下振恐,这在当时不失为有效手段。

但是此后仍不尚仁义,错误地将专任刑罚定位为基本的指导思想,结果最终导致“百姓怨望而四海叛”的惨烈后果。

由此贾谊主张,汉统治者应当以亡秦为鉴,以礼治国。

贾谊主张以礼治国,但并非排斥法制的作用。

他在指出礼的功效是“禁于将然之前”的同时,也强调法的功效在于“禁于已然之后”,二者不可缺一。

然而从长治久安考虑,礼法关系又应当是主从之分。

陆贾与贾谊是汉初最重要的两位思想家,他们的思想与理论对统治者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力。

他们将先秦儒家的德刑关系理论导入黄老思想,不仅使长期受到冷落排斥的儒家思想得以复苏,上升为影响统治者立法思想的一个重要渊源,而且为汉中期正统法律思想以儒为本完成了理论铺垫。

 

约法省禁

  

约法省禁是汉初黄老法律思想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汉初统治者在完成了对立法思想的选择与定位后,便开始对秦朝遗留下来的苛法进行改革,实践立法思想,其中酷烈的刑法与思想言论罪成为蠲(juan)削与修正的重点对象。

公元前206年,刘邦率军攻克秦都咸阳,入主关中,驻军霸上。

随后即召集附近各县父老,宣布了著名的约法三章: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耦语者弃市。

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

与父老约,法三章耳: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三章之法虽然是权宜性的临时法令,然而却是两汉四百余年历史中第一次在约法省禁思想指导下实施的立法活动,简洁明快的语言蕴含着顺应民心的倾向,令饱受秦法荼毒的百姓无比喜悦。

汉惠帝即位后,随即积极地推行黄老之治。

惠帝在位七年,废除三族罪一直是他的夙愿,只是未及议决而去世。

高后元年(前187),吕后临朝听制,颁诏废除三族罪。

三族罪即夷三族,是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三族(父母、兄弟、妻子。

一说父族、母族、妻族)的酷刑,为秦时常法。

汉高祖入关后,虽然除秦苛法,但死刑中仍有夷三族之令。

该令规定:

当夷三族者,一律先黥面、劓鼻、斩左趾,然后笞杀,再枭首、菹醢(剁成肉酱),骨肉示众于市。

犯诽谤詈诅罪者,还要先断其舌,称“具五刑”。

汉初功臣彭越、韩信皆受此刑而死。

高后元年明令除三族罪后,尽管此后新垣平谋反败露后,又恢复了三族之诛,而且被夷三族的韩信也正是由吕后设计诱入长乐宫后被斩杀的,但能够公开颁诏废除此令,毕竟表现出黄老立法思想对统治者的深度影响以及统治阶级立法思想的渐趋成熟。

作为废除三族之诛的艰难延续,文帝二年(前178)制诏丞相、太尉、御史,要求讨论废除收孥相坐律,但修正遇到了来自高层统治者内部的强大阻力。

经此反复,“尽除收孥、相坐法”的法令才得以颁布。

变革总是艰辛的,纵然是文帝自身,在刑法改革的过程中也时时不能挣脱传统势力的束缚。

夷三族之诛虽然自正刑中被废除,但现实中的一再复活,鲜明地折射着理想的缺陷与现实间的鸿大差距。

无怪乎班固在叙述了新垣平夷三族案后如此评论道:

“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犹有过刑谬论如此甚也,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

”(《汉书·刑法志》)然而尽管变革的阻力往往来自变革者自身,变革的进程并没有停止。

汉初统治者对刑法系列改革的最大举措,就是文帝十三年(前167)下令废除肉刑。

《汉书·刑法志》记述了这一颇具历史意义的事件:

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

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令逮,骂其女曰:

“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

”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

“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

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

“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

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

非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

吾甚自愧。

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

《诗》曰:

‘恺弟君子,民之父母。

’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

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

岂称为父母之意哉?

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具为令。

从文帝充满自责的语气中,可以清楚地把握到汉初思想家憧憬的德治理想已对帝王发生了深刻的影响,刑法改革已是在理性思想指导下发生的一种自觉行为。

此次改律,以髡钳城旦舂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笞五百代替斩左趾(刖刑),弃市代替斩右趾。

又据《汉书·景帝纪》:

“孝文皇帝……除宫刑。

”可知当时肉刑中的宫刑也被废止。

 

尽管在事实上,肉刑之废反而导致了“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注:

《汉书·刑法志》。

)的一时后果,例如以弃市代替斩右趾,受笞刑者未及笞毕即毙命等,使本不致死的罪犯受刑致死。

但文帝废除肉刑,是自肉刑产生以来对其进行的第一次重大改革,技术上的缺陷并不能掩盖认识上的进步,废除肉刑的意义完全不可以低估。

日本秦汉法制史学者富谷至认为,中国传统肉刑积淀着深厚的潜在观念:

黥刑的实施为黥面,与异族的“纹身”同俗,因此黥刑意味着将罪人排斥为异族;劓刑以剥夺正常人的容貌,象征着将罪人排斥出人类的第一个阶段;刖刑以剥夺有足动物的资格,象征着上述排斥的加重;宫刑则是将罪人排斥出动物界;死刑最终将罪人排斥出生物界。

肉刑的轻重等级,正是反映了人们企图通过毁伤身体的刑罚,将罪人从社会集团中摈弃乃至消灭的意识。

(注:

富谷至《古代中国的刑罚》第二章“秦汉的刑罚”。

日本中央公论社1995年)因此肉刑之废,不仅体现了汉初统治者以德化民黄老法律思想的实践,显示了人类由野蛮至文明的必然历程,更重要的是促进了汉代刑罚种类的系列化及刑期的明文化,为原始五刑(黥、劓、刖、宫、大辟)向封建制的法定五刑(笞、杖、徒、流、死)的过渡,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完成了不可或缺的过渡。

在蠲除酷烈刑罚的同时,更值得注意的,是在黄老法律思想的驱动下,汉初统治者还将思想言论罪也纳入了约省的范畴。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在丞相李斯的建议下,秦朝颁布《挟书律》,规定“非博士官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官、尉杂烧之”,(注:

《史记·秦始皇本纪》。

)所不禁者仅为医药、卜筮、植树等技艺之书。

如令下三十日仍不烧,黥为城旦,甚至族灭其家。

同时还宣布,有敢谈论《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挟书律》极大地摧残了学术的自由发展,在中国历史上首开以法律箝制思想文化传播的恶劣先例。

惠帝四年(前191),汉政府蠲除妨害吏民的法令,《挟书律》一并废除。

《挟书律》的废除,为遭受重创而沉寂已久的思想学术界解脱了森严的法律羁绊,长期受压制打击的儒学藉此得以复苏并蓬勃发展。

汉初的妖言罪与诽谤罪也是沿用秦律罪名。

妖言诽谤指以怪诞不经之说诋毁他人,非议皇帝及批评朝政的言论更被视为妖言。

高后元年(前187)与废除三族罪的同时,亦下令废除妖言令。

但对妖言诽谤罪的惩治仍相当严酷。

如果百姓最初互相为誓,共行诅咒皇帝,即使此后背弃停止,没有谋逆行为,仍将被视为大逆不道;如果还有其他言论,还将被视为触犯了诽谤罪。

文帝二年(前178)五月,文帝颁布《除诽谤法诏》。

以文帝、景帝为代表的汉初统治群体对黄老学说中“约法省禁”立法思想的积极实践,使得整个时代的政治逐步形成了安定清静的局面,法律不再以狰狞的面目出现,而成为统治者“因民之性而治天下”的有效途径,缓刑、轻徭、薄赋互为一体,社会经济与风尚缘此发生了重大变化:

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

京师之钱累百钜万,贯朽而不可校。

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

史家记载不无增色,但汉初统治群体为中央集权制国家如何统治成功提供的范例,深刻地说明了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法制应当怎样顺应民意,合乎时宜。

在提倡以德化民、约法省禁立法思想的同时,汉初黄老学说也十分重视法律的功效与作用,特别强调统治者应当以身守法,明法修身,以此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国家政权的有效运行。

陆贾曾多次告诫统治者要加强自身修养,国家的兴衰强弱系于君主一身,不可不慎。

他还以春秋时鲁庄公以身乱法,导致“继位者无所定,逆乱者无所惧”的历史教训,提醒统治者“威不强还自亡,立法不明还自伤”。

 

现实的警醒与思想的定位,使得汉初的统治者比较注意明法守身,不以个人的意志掣肘法律的执行。

汉文帝便是这其中的代表者,他与著名司法官吏张释之的几次冲突,表现了一位帝王殊为可贵的“法信于民”的法律意识。

《汉书·张释之传》:

顷之,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

乘舆马惊。

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

(张)释之治问。

曰:

“县人来,闻跸,匿桥下。

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

”释之奏当:

此人犯跸,当罚金。

上怒曰:

“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它马,固不败伤我乎?

而廷尉乃当之罚金!

”释之曰: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

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

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

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手足?

唯陛下察之。

”上良久曰:

“廷尉当是也。

其后有人盗高庙座前玉环,得,文帝怒,下廷尉治。

案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

上大怒曰:

“人亡道,乃盗先帝器!

吾属廷尉,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

”释之免冠顿首谢曰:

“法如是足也。

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基。

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欤?

”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

这表明他清楚地意识到了君主与天下治乱的关系,意识到了公正执法对治民的重要性。

他在上述两案中所表现出的始怒终从的态度,正是他上述思想的体现。

推崇黄老之学的汉初统治者除“明法”外,重视法律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在司法实践中推行疑狱谳报制度,凸现“慎罚”原则。

汉高祖七年(前200),高祖下令在全国实行疑狱谳报制,要求司法官吏对难以判处的疑案,均应逐级上报至廷尉,直至由皇帝做出终审判决,明确了县道─→二千石─→廷尉─→皇帝的审级序列。

1983年出土于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的《奏谳书》,所收案例多有高祖时期者,年代为《疑狱谳报令》颁布之年的高祖七年至十一年,极为难得地反映了此令颁布后的执行现状。

以下即为县、道官吏向廷尉呈送的奏谳案例(注:

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载《文物》1993年第8期。

此案例大意是:

高祖十一年(前196)六月四日,发弩九将成年男子毋忧送官,告他被征发屯戍,但未到屯所即行逃亡。

毋忧则称:

自己是蛮夷成年男子,每年出56钱作为徭赋,不应再为屯戍,所以当都尉发遣为屯时,未到屯所而逃亡。

窑称:

南郡尉根据命令发屯,蛮夷律中也没有规定不许为屯,所以发遣毋忧,不知他为何逃亡。

经审问,以上供述皆属实,夷道司法官吏难以决断毋忧是否有罪,因此于八月六日奏谳此案,并附上两种判决意见,一是处毋忧腰斩,一是不对毋忧论罪。

案件上报廷尉后,廷尉选择前者做出判决。

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尽管秦朝的重刑主义仍在作强大的惯性延伸,廷尉终审判决毋忧腰斩体现了法律的轻重失衡,但是审级分明的复审制度的确立,又表明慎罚精神已经初露端倪,反映了统治者对法律精神的重新认识。

景帝时期,黄老法律思想中的慎罚精神获得了更广泛的释放。

要言之,汉初统治群体的立法思想以黄老学说为依托,在无为而治的核心中融入德刑相济的理论,使以德化民、以刑止奸作为统一体的两个方面成为统治者的自觉意识。

在这一意识的驱动下,革除前世遗留下来的苛法,提倡明法慎罚的精神,成为这一时期统治群体的立法思想与实践的最主要的内容。

经过刑法的系列改革,代表秦朝苛法特征的轻罪重罚、诛杀无辜、告讦盛行,至汉初陡然一变,出现了“刑罚用稀”、“告讦之俗易”(注:

《汉书·刑法志》。

)的局面。

  

 

2、西汉中期立法思想的儒家化 

 汉初七十年,在清静寡欲的黄老之学的支配下,几代帝王“无为而治”,终于使汉朝天下人给家足,经济强盛。

但历史发展到西汉中期,统治者所直面的已不是以“清静寡欲”即可宽松治理的政治局面与社会现实。

吴楚七国之乱的平定,并不昭示着来自地方威胁势力的消亡;财富的巨大积累,使得诸侯王得以拥兵自重,权力欲望最大化膨胀。

与此同时,地方豪强也骄纵不法,武断乡曲;宗室贵族兼并土地,僭越制度,争相奢侈;在对外关系上,也呈现出“和亲”之策难以为继的态势。

箝制、约束、扩张的政治欲望,已非崇尚无为的黄老之学所能承载,统治者的立法思想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抉择,新理论与新思想呼之欲出。

公元前140年,年仅16岁的汉武帝刘彻即位。

武帝即位后,对黄老之学表现出反传统的冷淡,而对在黄老之学所构筑的宽松环境中得以发展上升的儒学,则流露出极大的兴趣。

尽管笃信黄老之学的窦太后依旧恪守旧学。

武帝建元元年(前140),汉政府受武帝之令,在全国范围内选拔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的人才。

武帝亲自出题,围绕古往今来的治国之道进行考试。

在应试的一百多人中,长期潜心研究《公羊春秋传》的董仲舒三对武帝策问,以《春秋》大一统的核心辐射儒学,提倡尊儒隆礼,确立制度,推行教化。

他提出的著名命题就是“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

邪辟之学灭息,然后纲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注:

《汉书·董仲舒传》。

)董仲舒的对答深得武帝赞赏,多欲政治在大一统的命题下得到了最合理的解释;儒家积极入世的治道,也为跃跃欲试的少年天子开拓了新的前景。

是年,当丞相卫绾建议遣返主张申不害、韩非、苏秦、张仪学说的贤良时,武帝当即批准。

五年后,又以《诗》、《书》、《礼》、《易》、《春秋》为五部法定经典,设立五经博士传习。

建元六年(前135),以窦太后的去世为转折点,汉初七十年始终占主流思想地位的黄老学说终于淡出历史舞台。

取而代之的,是由董仲舒创建的,以《公羊春秋》为主干,兼采阴阳、法、道、名诸家学说而成的新儒学。

新儒学一出现便被定于一尊,成为此后中央集权国家一以贯之的正统思想。

儒学至尊局面的形成,除去政治、经济、文化的变革对新理论的呼唤日益急迫外,儒学自身发展的逻辑轨迹恰好进入成熟阶段,亦是其成因之一。

先秦儒学在秦朝经历了短暂的沉寂后,于汉初经思想家的重新改造后被赋予了新的内容。

前文所述的德刑相济理论的上升,正好说明了儒学的抬头与发展。

至董仲舒推出“天人三策”后,儒学的发展已经具备了承载统治思想的职能,依托于中央集权政治权力的需求,它旋即跃上至尊之位。

获得主流思想地位的儒学,其国家观与法律观的核心就是“天人感应”,即将宇宙与人事纳入大一统的模式中和谐运行,由此得出合乎规律的解释,确保君主专制权力与社会统治秩序的有序发展。

董仲舒继承先秦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确立“天者,百神之大君也”的绝对权威地位,认为天是创造一切、支配一切的最高主宰,人的思想、意识、感情均与天适配。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君权神授说”,协调了天、天子、天下的关系:

“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君子”,“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

他的逻辑轨迹,就是君主施政立法,教化人民,均为承天意以从事;君主依靠天意确立起其绝对权威,“天不变,道亦不变”,要求人们顺从天意的化身——君主的统治。

“三纲五常”是最基本的立法原则。

与此同时,董仲舒也认为天有“谴告”的能力,告诫君主必须顺从天意行事,不要过于残暴,提出了君制民而受制于天的命题。

 

(一)“德主刑辅”

由“天人感应”内核派生出的“德主刑辅”说,则是汉中期奠定的最重要的立法理论基础,它绵延贯穿了这以后整个专制主义社会的漫长时期。

“德主刑辅”的理论渊源是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主张,经先秦儒家发展为“为政以德”,汉初经陆贾与贾谊的融合,“德刑相济”成为其流变的第三个阶段。

至董仲舒时,则提出了“德主刑辅”、“大德小刑”的系统学说。

他通过天道阴阳,论证了德刑关系: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

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

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

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天使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使阴入伏于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

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

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

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

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

(注:

《汉书·董仲舒传》。

)董仲舒将德刑生杀与阳阴夏冬相配,力图以自然、宇宙的运行规律印证人类与社会的统治模式:

正如天只有“阴”而不能成其为“岁”,治国不可专任刑罚;“阳”是岁成的关键,所以德教才应当成为治国的主要手段;然而阳没有阴的辅助,也不能独立成岁,德教与刑罚的关系如同“天出阳”而“暖暑居百”,“地出阴”而“清寒居一”,(注:

《春秋繁露·基义》。

)因此根据天意,德主刑辅、大德小刑便是最优化的选择,圣人应当“多其爱而少其严,原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

这一理论指导立法与司法实践后所产生的直接效果。

 

(二)司法则时

汉中期立法思想儒家化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秋冬行刑、司法则时的思想寻求到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成为执法官吏自觉遵守的制度。

在中国传统的阴阳思想中,由于阴具有静、重、柔、冷、暗,阳具有动、轻、刚、热、明的属性,二者交合生成万物,二者消长形成四季,所以自然宇宙、万事万物无不以时令体现其属性,观照其本质。

由阴阳思想衍化出的司法则时说,在先秦时就有明确反映。

秋冬之际,应当申严百刑,公平决狱,从快处断,急捕盗贼,诛杀阿上乱法者,以顺应万物肃杀的季节。

汉中期,这种阴阳时令思想被董仲舒加以更形象精细的论述后,以秋冬行刑为标志的司法则时说获得了更有力的理论支持。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阳尊阴卑》中,详细论述了春夏主生养,秋冬主杀伐的自然宇宙观。

董仲舒首先将人类的喜怒哀乐四气与自然界的春夏秋冬四季结合,其次将人体四肢的不可移易与四季时令的规律运行相比,阐述暖、清、温、寒四气所蕴含着的人类情感与社会统治方式,最后将刑德比作阴阳,阴始于秋,阳始于春,秋冬行刑的结论不言而喻。

在汉代,秋冬主杀伐的思想不只是停留在理论的论证与完善上,它在事实上已经制度化,法律化,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规范。

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奏谳书》,计有春秋至西汉初期的案例20余件。

其中西汉案例占16件,年代均为高祖时期。

(注:

彭浩《谈奏谳书中的西汉案例》,载《文物》1993年第8期。

)根据有纪年的案例可见,地方官吏向廷尉呈报奏谳案例的月份,全部是在七至十二月之间,尤以七、八月居多。

这表明汉中期,秋冬行刑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纵是酷吏也不敢违制行刑。

武帝元狩四年(前119)九月,广平都尉王温舒调任河内太守,到任后即行捕治郡中豪猾,决狱行刑,“大者至族,小者乃死”,以至郡中血流十余里。

行刑持续到十二月底,郡中已“无犬吠之盗”。

次年立春,照例停刑,王温舒顿足叹道:

“嗟乎,令冬月益展一月,卒吾事矣!

”意谓如果冬季再延长一个月,就能将罪人盗贼全部杀完。

由此可见,当时的行刑期为季秋九月至立春正月。

宣帝甘露元年(前53),京兆尹张敞受杨恽大逆不道案牵连而被弹劾。

当时张敞派手下官吏絮舜调查某事,但絮舜却私自回家,并称:

“吾为是公尽力多矣,今五日京兆耳,安能复案事?

”张敞闻后,立即将絮舜逮捕入狱。

此时距冬月之末仅数日,官吏对絮舜昼夜审讯,织成死罪。

临刑前,张敞派人对絮舜道:

“五日京兆竟如何?

冬月已尽,延命乎?

”随后将其处死。

立春正月,朝廷派出使者调查冤案,絮舜家属控告张敞,张敞被贬为平民。

(注:

事见《汉书·张敞传》。

)证明地方官吏在处理日常政务时,秋冬审囚决狱是其基本职责之一。

   秋冬行刑、司法则时的原则源远流长,唐律中“立春后不决死刑”的规定与明清律中“热审”、“秋审”制度,均与其一脉相承,成为中国古代立法思想与司法制度中独具特色的内容。

 

(三)《春秋》决狱

伴随着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渗透,一种以儒家经义为指导思想的审判方式也在汉中期产生,这就是《春秋》决狱。

董仲舒是《春秋》决狱的倡导者。

《后汉书·应劭传》载:

“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

”由此可以推知,《春秋决狱》的内容并非董仲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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