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大中国政治制度史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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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大中国政治制度史名词解释

1、两寮六大:

p220/225/228

西周早期由“卿事寮”和“太史寮”执掌国家各项政务。

“卿事寮”之下有司土(徒),司马,司工(空),号称“三右”,也称“三事大夫”分管属于国家的民政,军政和手工业等事务。

其下各有一定的僚属。

“太史寮”之下有太史,太祝,太卜,号称“三左”,分管宗教祭祀及文字册命等事务。

三左三右合成“六大”,也称“六卿”,是国家主要行政官员。

早期,两寮分掌政权,不分轩轾。

中晚期,“卿事寮”的作用显著,“三事大夫”改称“三有司”,下辖机构增多,尤其是增加了“司士”一职,主管澄清吏治,监督百官,“太史寮”地位下降,也说明当时社会生活进入更文明的阶段,对实际的政务的处理超过了一般的祈求,占卜。

当然,太史,太仆,太祝的作用仍然不容低估。

两寮六大是较清晰的,但是后期,王家事务官往往侵夺国家政务,专制王权增强。

2、三公九卿:

p221/229

三公

1.丞相,最高行政长官,辅助皇帝处理政务,同时负责对文武百官的管理。

2.太尉,最高军政长官,负责管理全国军事事务,但他平时没有军权,战时也要听从皇帝的命令,而且要有皇帝的符节才能调动军队,军权实际上也是掌握在皇帝手里。

3.御史大夫,主要管理记事,其地位相当于副丞相,主要职责是管理图籍、奏章,监察文武百官。

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掌管图书秘籍,同时监察文武官吏;侍御史,掌管文书;监御史,中央派到地方各郡负责监督郡守的御史。

九卿

是指古时中央政府的多个高级官员,指官位很高的人。

秦汉时期的卿,不一定是九个人,九卿言其官职完备。

特点:

1.由皇帝任免,不得世袭。

2.分工明确,行政效率高。

3.丞相位高权重

4.新的较完备的官僚制度。

 

3、三省六部:

p221/236

三省六部制:

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

它确立于隋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

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

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做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调整和补充。

三省:

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六部:

吏部、礼部、兵部、度支(后改为户部)、都官(后改为刑部)和工部。

三省六部制是隋朝创立的。

三省

从唐朝开始正式设立的中央政权体系,分别为:

尚书省——最高行政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重要政令;

门下省——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

中书省——决策机构,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

中书省主要负责与皇帝讨论法案的起草,草拟皇帝诏令。

门下省负责审查诏令内容,并根据情况退回给中书省。

这两个部门是决策机构,通过审查的法令交由尚书省执行。

①分工明确

②效率高

③互相牵制

④分散相权,集中皇权

第一,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

第二,使宰相的权力——分为三,三省长官的品级又较低,这就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

在秦汉,丞相协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处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地位。

每当皇帝无能,丞相就可能专权。

三省六部制的设立,三分相权,有利解决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加强了皇权;同时扩大了议政人员的名额,收到了集思广益的效果;

第三,各部职责有明确的分工,有利于皇帝的集权与政令的贯彻执行,提高了行政效率,充分发挥了国家机构的效能。

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官制史的重大变革,它标志着封建政治制度的成熟。

此后,历朝基本上沿用这种制度。

 

4、三司推事:

这是唐朝审理大案时的一种审判制度。

三司:

御史台、刑部、大理寺

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徒流以下可疑案件驳令原机关重审,或迳行复审;死刑案件,则移交大理寺重审。

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唐代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会同中书省、门下省审讯,谓之“三司受事”。

而若有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谓之“三司推事”。

5、五刑十恶八议:

p313

《唐律疏议》名例律,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

五刑:

笞、杖、徒、流、死

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八议:

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贵、议宾

6、三法司:

中国旧制三个司法机关的合称,明清前基本是有实无名,至明清真正确立“三法司体制”。

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司。

隋唐以后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宋代另在宫中设立了审刑院

元代审判权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

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

7、三互法:

p512-514

东汉时期,关于官吏实行籍贯回避,则已有了明文规定。

回避制度不仅执行严格,回避的范围且不断扩大。

地方长官除了需要回避本籍之外,婚姻之家亦须互相回避对方的原籍,两州人士也不得对相监临。

其后禁忌更严密,制定了‘三互法’。

由于‘三互法’规定的交错回避,致使禁忌过于严密,往往造成选用艰难的局面。

8、三舍法:

p454

三舍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科目之一,即用学校教育取代科举考试。

“三舍法”,是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

官员子弟可以免考试即时入学,而平民子弟需经考试合格入学。

“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这一改革措施,事实上将太学变成了科举的一个层次,学校彻底变成了选官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9、三衙:

宋代掌管禁军的机构。

有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司、侍卫亲军步军司,合称三衙。

唐后期,习惯称藩镇的亲兵为衙兵,五代至宋的皇帝多半是由藩镇而夺得帝位,故相沿称为三衙。

三衙的长官分别称为殿帅,马帅,步帅,合称三帅。

三衙管辖全国的禁军,侍卫马、步军司还在名义上管辖各地的厢军。

宋朝一般用文臣主持的枢密院与三衙互相牵制,实行以文制武,而三衙又各统一部分兵力,以便互相制约,其目的是为提高和巩固皇权,防止武夫兵变。

10、三独坐:

东汉时,尚书令、司隶校尉、御史中丞在朝会时均专席而坐,故称。

汉百官朝会,一般接席而坐,此三官独坐一席,以示皇帝优宠。

11、御史中丞

东汉初年,改御史大夫为司空,管工程。

原属御史大夫的御史中丞主管御史台(府),掌监察,秩千石。

御史中丞下有治书侍御史二人,掌解释法律条文;侍御史十五人,掌察举官吏违法,接受公卿、郡吏奏事。

官吏朝见皇帝或国家举行祭天、祀庙、封王侯、拜将相等大典时,御史中丞或侍御史监察威仪。

御史中丞的权力仅次于尚书令。

12、司隶校尉

西汉武帝时置司隶校尉,至成帝时废除。

东汉又复置,兼领一州事,秩比二千石。

设从事史十二人,主管察举中央百官犯法者和本部各郡事务。

司隶校尉既是京官,又是地方官。

参与议论朝政时,位在九卿之上,朝贺时,处于公卿之下。

监察权之大,“无所不纠,唯不察三公。

在公卿朝见皇帝时,尚书令、御史中丞、司隶校尉会同并专席而坐,号曰“三独坐”。

13、尚书令

始于秦,西汉沿置,本为少府的属官,掌文书及群臣的奏章。

汉武帝时以宦官司担任(又称中书令),汉成帝时改用士人。

东汉政务归尚书,尚书令成为对君主负责总揽一切政令的首脑。

三套监察机构的恢复和加强,对加强皇帝的权力起了巨大的作用。

14、尚书台:

尚书台是东汉中央政务的中枢机关。

直到魏晋至宋也是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之一。

始名尚书台,后称尚书省。

是由汉代皇帝的秘书机关尚书发展起来的。

既出诏令,又出政令;负责起草发布皇帝诏令;朝臣选举,由尚书台主管;还拥有纠察、举劾、典案百官之权;参预国家重大政事的谋议、决策,对朝政有着重大影响。

三国时,尚书台已正式脱离少府,成为全国政务的总汇。

因为它威权升高,引起最高统治者的疑忌,所以最高统治者又开始剥夺它的权力。

北宋初,形式上还保留尚书省的组织系统,但权力既不归属,郎官又不治事,权借此以寄禄秩,别无差遣,尚书省的制度名存实亡。

位卑权重,皆由皇帝亲任干练之士充任,便于皇帝控制控制,发挥效率高。

15、御史台:

p245

西汉初御史大夫之官署称御史府。

后期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东汉称司空),御史之长由其副职御史中丞担任,领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

御史台是监察机构,设立于唐朝,掌监察之事。

御史台是中国古代一种官署名。

秦汉以御史负责监察事务。

御史所居官署称御史府。

南朝梁陈、北魏魏齐时,称御史台。

隋唐五代宋金元历代沿置。

中唐后,御史中丞为实际上的主官。

元代,御史制度空前发达。

是中央行政监察机关,也是中央司法机关之一,负责纠察、弹劾官员、肃正纲纪。

明代,废御史台,改设都察院,清沿置。

16、枢密院:

p245

枢密院,唐、五代、宋、辽、元等朝代的官署名称,长官称枢密使,主要掌管军政。

唐永泰中始置,本在内廷,用宦官为枢密使,执掌机要事务。

五代后梁建立崇政院,后唐改称枢密院。

宋代沿置,主要管理军事机密及边防等事,与中书省并称“二府”同为最高国务机关。

元代主要掌军事机密、边防及宫廷禁卫等事务;战争时设行枢密院,掌一方军政。

明清废。

17、宣政院:

p245

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中央机关。

由帝师兼领。

忽必烈始置总制院,后改为宣政院。

从此,西藏地区正式成为我国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18、理藩院:

理藩院是清朝统治蒙古、回部及西藏等少数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

也负责处理对俄罗斯的外交事务。

理藩院的职掌大体可以分为6个方面。

一是管理少数民族并派遣该院司员、笔帖式等到民族聚居地区管事,定期更换。

二是办理满蒙联姻事务。

三是管理喇嘛事务,保护藏传佛教格鲁派。

四是管理蒙古各旗会盟、划界、驿道及商业贸易事务。

五是修订关于少数民族的法律,参加审理刑名案件。

六是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务。

19、总理衙门: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总署”、“译署”,为清政府为办洋务及外交事务而特设的中央机构,于1861年1月20日由咸丰帝批准成立。

总理衙门存在了40年,直到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据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辛丑条约》第12款规定,改为外务部,仍位列六部之首。

该衙门直属机构有英国、法国、俄国、美国、海防五股,另有司务厅、清档房、电报处等机构,下属机构有同文馆、海关总税务司署,还管辖南、北洋通商大臣,选派出国公使等,也有自己的银库。

总理衙门的设立便利了列强控制中国的内政外交。

总理衙门设立后,外国列强通过它干涉中国的内政外交,不断扩大对中国的侵略。

其设立是清政府机构开始半殖民地化的标志。

20、同文馆:

清代最早培养译员的洋务学堂和从事翻译出版的机构。

咸丰十年(1860)清政府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作为综理洋务的中央机关。

同时恭亲王奕等人建议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下设立同文馆。

清末自强运动期间中国政府官办的外语人才学校,以教授西方语言为主的官办教育机构,也是中国近代最早成立的新式教育机构。

另外,北宋曾于汴梁设立安州巷同文馆作为高丽使馆。

21、内阁:

p207-210

明、清最高官署名。

朱元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废丞相,罢中书省,设“四辅官”。

宰相制度废除,皇帝精力不够,才能和经验难以胜任。

为此,又设殿阁大学士,备皇帝顾问,“传旨当笔”,充当秘书。

内阁在最初的时候只是秘书性质的机构,但很快权力开始上升。

明代之内阁大学士虽无宰相之名,实有宰相之权。

成为皇帝的最高幕僚和决策机构,后已经成为足以对抗皇权的文官政府代表。

明成祖以后,职权越来越大,不但“参与机务”,而且成为国家中枢机构,形成内阁制度。

清朝沿用明制,亦设内阁和大学士。

但清初军政大权掌握在满洲贵族组成的议政王大臣会议之手,内阁徒有虚名,变成只是传达谕旨、公布文告的机构。

清末设立责任内阁,军机处和内阁均废。

22、军机处:

p211

军机处,清代官署名。

亦称“军机房”“总理处”。

是清朝中后期的中枢权力机关。

最初是为了筹划西北军事而设,辅佐皇帝处理政务。

设军机大臣、军机章京等,均为兼职,军机大臣由皇帝选派“亲臣、重臣”担任。

军机处虽逐渐发展成为处理全国军政大事的常设核心机构,但它并没有议政王大臣会议那样的决定权。

军国大事全凭皇帝裁决,连讨论的权力也没有。

对皇帝的决定,军机大臣只能唯命是从,“跪受笔录”。

它取代了南书房,使内阁职权进一步缩小,更使议政王大臣会议名存实亡。

乾隆时,议政王大臣会议撤销。

国家一切政务,均由皇帝一人独断朝纲。

军机处的设置,标志着我国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顶峰。

后逐渐演变为全国政令的策源地和行政中心,其地位远远高于作为国家行政中枢的内阁。

1911年4月“责任内阁”成立后军机处被撤销。

23、司礼监:

官署名。

明置,明朝内廷管理宦官与宫内事务的“十二监”之一,有提督、掌印、秉笔、随堂等太监。

提督太监掌督理皇城内一切礼仪。

刑名及管理当差、听事各役。

司礼监是明朝内廷特有的建置,居内务府十二监之首,二十四衙门之一。

司礼监由太监掌管,在明初并没有太大的权力,而且受到限制。

然而,宦官专权以后,司礼监遂专掌机密,批阅章奏,实权在内阁首辅之上。

明中叶以后,皇帝多深居后宫,不理国政,常常由司礼监秉笔太监代行“批红”大权。

“批红”就其权力性质而言,属于最高决策权,是实现皇权的一种方式。

24、御马监:

明宦官官署名。

十二监之一。

有掌印太监、监督太监、提督太监各一员,下有监官、掌司、典簿、写字等员。

掌腾骧四卫营马匹及象房等事。

清顺治时十三衙门亦有御马监,康熙即位后裁撤。

司礼监代皇帝审批阁票,与内阁对柄机要,实为“内相”;御马监与兵部及督抚共执兵柄,实为内廷“枢府”。

其实,御马监还要管理草场和皇庄、经营皇店,与户部分理财政,为明廷的“内管家”;两度设置的西厂,也由御马监提督,与司礼监提督的东厂分庭抗礼。

御马监所统领的这支禁兵在整个京军中的地位和作用,内廷和外廷都看得非常清楚。

统领禁兵,使得御马监在内廷诸衙门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既是明朝宦官参与军政事务的基础,也使御马监本身逐渐具备多种军事职能,并被视为内廷中的武职衙门。

25、科举制:

p499

隋文帝开始用分科考试的方法来选拔官员。

他令各州推举人才,参加考试,合格的可以做官。

隋炀帝时期正式设置进士科,考核参选者对时事的看法,按考试成绩选拔人才。

中国科举制度正式诞生。

到明朝,科举考试形成了完备的制度:

院试(即童生试)、乡试、会试和殿试

26、九品中正制:

p495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是魏文帝曹丕为了拉拢士族而采纳陈群的意见。

曹丕篡汉前夕即延康元年(220年)由魏吏部尚书陈群制定。

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

它上承两汉察举制,下启隋唐之科举,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乃中国封建社会三大选官制度之一,从曹魏始至隋唐科举的确立,这其间约存在了四百年之久。

主要内容就是选择“贤有识鉴”的中央官吏兼任原籍地的州、郡、县的大小中正官,负责察访本州、郡、县散处在各地的士人,综合德才、门第定出“品”和“状”,供吏部选官参考。

九品中正制对门阀大族的放纵,导致了社会整体机构的衰弱。

在缺乏晋升机会的社会体系中,有才能的人发挥不出才能,而尸位素餐者比比皆是,从而导致了整个民族的滑坡、堕落。

27、告身:

p520

唐代告身制度,凡阶官、职事官的授予,以及封赠、加勋,分为五类,其中三品以上称册授,五品以上称制授,六品以下称敕授,其任命程序,都是中书省奉旨,以皇帝的口吻,写好通称为"制书"的任命词,经门下省审查通过再由皇帝画可后,将御批原本存档,另抄副本送尚书省办理正式手续。

吐蕃王朝时期,松赞干布效仿唐朝制定的识别各级官员品位高低的制度。

告身,藏文称“艺仓”、“艺仓周”,是以玉、金、颇罗弥(金涂银或金饰银上)、银、铜、铁6种物质制成的章饰挂在臂前,用以区别官吏的贵贱高下。

28、酋邦制:

p53

人类社会在进入国家之前,组织最高权力由特殊地位的人执掌。

特点:

酋邦的规模大于部落联盟

初步的尖锥体分层社会系统,以酋长为中心,原有的氏族平等被打破

初步社会分工出现

管理出现宝塔式与权力结构雏形

体现出血缘的联系

区别于部落联盟:

酋邦首领议事的作用更强。

没有公民大会,而是各部酋长的议事会,有政治分级和亲属制度。

29、君临之术:

p107/119

君临之术又称制横术,是君主驾驭臣子的权术之道,最常见的就是平衡术,这有利于君主独掌大权,防止臣下做大,但是却使君主与臣下相互猜忌,丧失了君主的执政同盟基础.

作用P74

30、因俗而治:

p247

政务管理体制。

是在适应不同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下,对各民族区别对待,在不改变原有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前提下,允许各从其俗,客观上维持了被征服地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利于社会稳定,加强本民族统治,加强民族融合。

1、民族传统管理结构:

少数民族建立的国家,往往注意保留本民族传统管理方式

(辽代夷离堇、斡鲁朵制;金代猛安谋克制;元代怯薛制;清代八旗制度)

2、以统治民族为主导的管理结构

少数民族为实现统治,不得不依靠地主阶级和其他各族贵族来增强统治力量,以扩大统治基础,但确保本族统治阶层在政权中的优势地位。

(番汉有别的系统统治机构、重要职官和部门由本族贵族掌管)

31、怯薛制度:

p241

是成吉思汗时建立的番直宿卫,由成吉思汗时的四大功臣部落轮流担任,即蒙古和元朝的禁卫军。

也有轮流值宿守卫之意。

怯薛成员称怯薛歹﹐复数作怯薛丹。

怯薛几乎就是当时的朝廷,由内朝官出任外朝官仍抱有本职。

他们可以直接奉命管理某些政务,到一定时候便转化为政务官。

起源于草原部落贵族亲兵﹐带有浓厚的父权制色彩﹐后来发展成为封建制的宫廷军事官僚集团﹐元代官僚阶层的核心部分。

32、土官制度:

p297

"土官"是相对于“流官”而言,土官是封建王朝封赐的独霸一方能世袭的官员或统治者。

在桂西少数民族地区,宋王朝平侬智高起义后,派狄青部下和加封土酋为土官。

因此土官中有少数民族,也有汉人。

土司制度是在唐宋时期羁縻州县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其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承认各少数民族的世袭首领地位,给予其官职头衔,以进行间接统治,朝廷中央的敕诏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1]。

有些土官以世袭故,恣肆虐杀百姓,为患边境,“汉民被其摧残,夷人受其荼毒。

”[2]。

甚至土司家族内部发生械斗或是战争,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东川彝族禄氏家族因争夺土府继承权,互相残杀。

33、改土归流:

p297

改土归流是指改土司制为流官制。

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领,流官由中央政府委派。

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同时加强中央对西南地区的统治。

改土归流一般采取两种办法:

“一是从上而下,先改土府,后改土州。

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进行,如有的土官绝嗣,后继无人,或宗族争袭,就派流官接任;土官之间互相仇杀,被平定后,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镇压后,以罪革职,改由流官充任”[3],有的在土民向封建王朝申请“改土归流”时,王朝以所谓从民之意,革除土官世袭,改为流官。

总之,封建王朝遇有机会,立刻抓紧改流......。

34、节度使:

中国唐代开始设立的地方军政长官

节度使成为固定职衔是从睿宗景云二年(711年)四月以贺拔延嗣为凉州都督充河西节度使开始的。

节度使集军、民、财三政于一身,又常以一人兼统两至三镇,多者达四镇,威权之重,超过魏晋时期的持节都督,时称节镇。

于是外重内轻,到天宝末酿成安史之乱。

安史乱起,唐廷为了平叛,内地也相继设置节镇。

宋初承五代旧规,节度使除本州府外,还统领一州或数州府,称为支郡,实际上是个半独立的小王国。

35、枢密使:

枢密使一职始置于唐后期,以宦官充任,五代时改由士人充任,后又逐渐被武臣所掌握,办事机构也日益完善。

为适应连年战争的局面,枢密使把军政大权握于一己之手以便宜从事,枢密使的职掌范围扩大到了极限,枢密使的地位迅速上升,“权侔于宰相”。

但到了宋代,枢密使制又发生了变化,其任职者由五代时的武将逐渐转为以文官担任,职权范围逐步缩小。

36、御史中丞:

秦始置。

汉朝为御史大夫的次官,或称御史中执法,秩千石。

汉哀帝废御史大夫,以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官,后历代相沿,唯官名时有变动:

曹操曾改御史中丞为宫正,取其纠弹百官朝仪的职掌而言;北魏亦曾改称中尉。

南北朝,御史大夫时置时废、即令置大夫亦往往缺位。

故中丞实为御史台长官无疑。

隋置御史大夫,不置御史中丞,这是因为避讳的缘故。

唐朝、五代、宋均大夫与中丞并置,唯大夫极少除授,仍以中丞为长官。

明朝废御史台、改设都察院,遂废。

清朝,督抚常带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时以为副都御史可比前代御史中丞,故习称督抚为中丞。

37、卫所制:

卫所制度是明朝的一种主要军事制度,为明太祖所创立,其构想来自于隋唐时代的府兵制。

明代自京师达于郡县,皆设立卫、所,外统于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

也就是说,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又由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划片管辖(云南都指挥使司隶属于中央右军都督府)。

都指挥使司下辖若干个卫,卫下辖一定数量的千户所和百户所。

38、兵户帮补制度:

为解决军户无力自己承担军用物资的问题,元朝采用的制度。

39、磨勘:

p520

磨勘是古代政府通过勘察官员政绩,任命和使用官员的一种考核方式。

唐朝建立了一套堪称严密的考核制度,称为考课,也叫做磨勘。

考课由吏部(相当于人事部)的考功司主持,考课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

宋代对官员的考课通过磨勘与历纸两种办法进行。

“磨勘”一语在唐代对官员的考课、复验中已经使用,宋朝定为制度。

宋朝规定,文官三年一磨勘,武官五年一磨勘,视考核成绩决定升降。

实际上只要挨够年资,不出过错,到时便可升迁。

这就促使官员们多是因循守旧,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仅凭资历升官。

所谓历纸,是要求官员在工作中随时自记功过上交长官,同时上级长官也随时记录下属的得失以定优劣。

这种做法是强调掌握本人平日的具体表现。

40、刺史:

东汉初年,在司隶校尉辖区之外,分全国为十二州(部),每州设刺史一人。

刺史于每年八月巡行所属郡国,检阅刑狱情况,考察长吏政绩,年终奏于皇帝。

刺史的属官与司隶校尉略同。

刺史制度由于其本人权力受制约较少,日益膨胀,最后发展成州的军事行政最高长官,为东汉军阀割据混战埋下了伏笔。

41、察举制

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确立于汉朝。

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与特科两大类。

(常)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

以岁科为先,其中「孝廉」为最重要。

特科则「贤良方正」最重要。

42、征辟制

征辟制是汉武帝时开始推行的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制度。

主要包括皇帝征聘和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皇帝征召称“征”,官府征召称“辟”。

43、府兵制

中国古代兵制之一,该制度最重要的特点是兵农合一。

府兵平时为耕种土地的农民,农隙训练,战时从军打仗。

由西魏历北周、隋至唐初期而日趋完备,唐太宗时期达到鼎盛,唐玄宗停废,历时约二百年。

44、募兵制

中国古代兵制之一。

自唐五代以后,募兵制取代征兵制,为兵制的一大变革。

宋朝一般都采用招募的办法。

灾年招募流民和饥民当兵,老弱者不可能揭竿反抗,这是防止灾年爆发农民起义的对策。

在兵源枯竭的情况下,统治者也往往强行抓夫,给民间造成很大的骚扰和痛苦。

45、六科给事中

六科给事中是古代官职名。

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均从七品,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辅助皇帝处理奏章,稽察六部事务。

46、票拟

内阁拥有“票拟”之权是代皇帝草拟各种文书,大多政务奏请文书的批答。

或先与皇帝共同讨论,作出决定后再草拟成文字,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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