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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矿区

行政设施和辅助企业部分

(征求意见稿)

 

2007北京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主编部门: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施行日期:

年月日

 

2007北京

编制说明

本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

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对1996年批准发布的《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和2000年批准发布的《煤炭工业工程项目用地指标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部分》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指标修订组搜集了自1991年以来的大量矿井、选煤厂(筛选厂)设计(可行性研究)和矿区总体规划中的工程建设用地的资料和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图,对比分析了不同地区同类工程建设用地的情况,遵照国家提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土地资源情况,结合近年我国煤炭工业建设发展趋势、技术进步情况,总结建设用地指标贯彻执行方面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煤炭工业工程建设中减少用地的有利因素,提高节约集约用地的可能性,提出新的《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矿区行政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部分》征求意见稿。

本次指标修订工作,对原指标进行了较大地修改。

主要内容有:

一、矿井、选煤厂、矿区建设规模的高限大幅度地延伸。

二、按照土地资源作为约束条件,在保障工程安全和功能基础上,新的用地指标较原指标平均减少百分之二十。

三、为了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应从规划、设计和工程技术上采取措施或适度增加工程投资,适度延迟工程回报,也要减少建设用地和集约用地。

四、将原《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和《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部分》合而为一。

五、适当调整了单项工程和矿区总体工程用地指标所包含的工程内容,矿区的文教和卫生设施不再作为本指标的组成内容。

六、本指标作为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改变了原指标作为“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尺度”的规定。

 

目次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规定…………………………3

第三章矿井建设用地………………………………………………7

第一节矿井工业场地用地……………………………………7

第二节矿井其它场地用地……………………………………10

第四章选煤厂和筛选厂建设用地…………………………………12

第一节选煤厂建设用地………………………………………12

第二节筛选厂建设用地………………………………………15

第五章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建设用地……………………17

第六章矿区行政设施和辅助企业建设用地………………………22

第一节矿区行政设施建设用地………………………………22

第二节矿区辅助企业建设用地………………………………23

附录一工业场地组成………………………………………………27

附录二调整系数……………………………………………………30

附录三征地范围的计算……………………………………………32

附图……………………………………………………………………33

 

第一章总则

1.0.1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对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1.0.2本建设用地指标是对煤炭工业工程项目中主体部分工程在建设用地上进行控制的指标。

1.0.3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煤炭工业工程项目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矿区行政设施、辅助企业等单项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确定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煤炭工业工程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

1.0.4本建设用地指标内容包括:

一矿井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有:

矿井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矸石排弃周转场、爆炸器材库、防火灌浆站、瓦斯抽采(放)站、场内标准轨距铁路装车站等主体工程项目的用地。

二选煤厂(筛选厂)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有:

选煤厂(筛选厂)工业场地、矸石排弃周转场、场内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等主体工程项目的用地。

三矿区总体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有:

1矿区行政设施项目的用地;

2矿区辅助企业项目:

矿山救护队、机电设备修理厂、机电设备租赁站、中心试验站、器材供应设施、矿区爆炸器材总库、矿区总坑木场等主体工程项目的用地。

1.0.5矿区总体工程、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工程的建设用地还包括:

文教、卫生设施、标准轨距铁路专用线及相应车站、场外道路、水运码头、其它场外运输工程、防洪排涝工程、场外送(配)电工程、矸石(低热值燃料)发电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设施等配套项目的用地。

这些工程的用地指标应按国家发布的有关专业的建设用地指标执行。

1.0.6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和矿区总体工程项目用地,除应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2.0.1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和矿区总体工程的建设场地场址选择,在满足井田开拓、铁路运输、工程地质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同时,还应坚持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2.0.2在满足安全和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应将土地资源作为约束条件进行工程项目的规划和设计。

2.0.3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工程和矿区总体工程的建设项目的构成,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条件,因地制宜地贯彻煤炭工业《关于煤矿地面总体布置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精神,将生产、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设施按三条线安排,从管理体制和布局上分开,集中设置辅助企业和生活区,改革机修和材料供应体制,简化单项工程工业场地设施,减少重复建设。

2.0.4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和矿区辅助企业建设用地项目的具体构成,应按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和单项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2.0.5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和矿区辅助企业的生产工艺和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的规划、设计,应做多方案比较,从节约集约用地及技术经济方面选择最佳方案。

2.0.6矿区总体工程和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等单项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改变技术措施,缩短工艺流程,或适当增加工程投资,或适当延迟工程回报,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在满足生产使用、防火、环保、卫生、安全等要求下,应设计为多层、高层和联合建筑。

矿井设计宜采用以主、副井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同体建筑,建筑物宜向地下和空中发展,提高场地的建筑容积率。

二摩擦式提升机采用塔式或落地式设备,还应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的约束条件确定。

当采用塔式提升设备时,应从井塔的结构型式和施工方法方面采取措施减少井塔施工占用井口的时间。

三向上输送的带式输送机,宜适当加大上运的倾角,并采取技术措施保障输送机的功能和运行安全。

四汽车和无轨胶轮车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车库和停车场。

五原煤和产品煤的储存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大于7d的设计产量。

设计应采取工程措施减小原煤和产品煤储存占地的比重,且不宜采用露天储煤场。

六矿井风井的位置,当条件允许时,应首先采用中央风井。

七爆炸器材库,宜在矿区或分区集中设置,不单建矿井分库;或依托当地供应部门供给,不单建矿井爆炸器材库;也可根据当地情况,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允许在矿井井下的储存量,放于井下。

八位于复杂地形的工业场地,宜采用支档建筑替代或部分替代场地的自然边坡。

九防火灌浆材料宜采用黄土的代用品制浆。

十当场地环境符合《220kV及以下地下变电站设计规定》的条件时,可采用地下变电所。

2.0.7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等单项工程的各项场地布置与设计,应提高场地利用系数、提高建筑系数或容积率;减小专用场地系数、道路广场和人行道系数;场地的绿地系数不宜超过15%,可采取多种绿化措施,提高绿化效果。

在工业场地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矿(厂)”。

2.0.8矿井、选煤厂(筛选厂)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场地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场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招待所、探亲房、业务接待楼、综合服务楼、图书游艺室、体育场、活动中心、会议中心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0.9矿井型和群矿型选煤厂(筛选厂)的辅助生产和仓储运输设施的建(构)筑物、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应与所在矿井联合设置。

工业场地总平面应与所在矿井的工业场地总平面统一协调设计和布置。

2.0.10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和矿区辅助企业分期建设的工程,应便于前后期衔接,预留场地宜布置在场地边缘。

2.0.11建设矿区型选煤厂应慎重抉择。

2.0.12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应在技术进步上采取措施,充分利用既有场地、建(构)筑物和设施,用地指标应控制在本建设用地指标中相同建设规模工程用地指标范围内。

2.0.13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的矸石,应充分综合利用,选择荒地、劣地、洼地、山沟地进行排弃,或充填塌陷区,并应进行复垦。

2.0.14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和矿区辅助企业工程项目施工期间,需要的材料堆放场地、施工道路以及其它临时设施的用地,宜在建设项目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安排,并与永久工程相结合。

2.0.15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和矿区总体工程建设用地不得先征待用,多征少用,严禁征而不用,违法占用或改变用途。

2.0.16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和矿区总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批准的用地范围及数量进行核实并验收界桩。

 

第三章矿井建设用地

第一节矿井工业场地用地

3.1.1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矿井建设规模按不同生产能力(Mt/a)划分为:

1大型井1.20、1.50、1.80、2.40、3.00、4.00、5.00、6.00、8.00、10.00、12.00、15.00及以上;

2中型井0.45、0.60、0.90;

3小型井0.06、0.09、0.15、0.21、0.30。

二开拓方式平硐、立井、斜井三种开拓方式,各种开拓方式均为一个主井和一个副井,小型井可为一个主井和一个风井。

三地面生产工艺分为无选煤生产工艺和有选煤生产工艺。

四地面运输方式场内主要为窄轨铁路、无轨胶轮车、带式输送机运输,场外主要为标准轨距铁路和公路运输。

五场地条件一个工业场地;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3.1.2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主要为主、副井提升系统、地面生产系统和有选煤厂时的选煤系统;

不包括风井、防火灌浆、瓦斯抽采(放)工程;

二辅助生产设施主要为动力和机修设施;

三公用工程设施主要为给水、排水和供热、供气系统;

四仓储运输设施主要为材料仓库、支护材料加工和储运设施、煤炭储存和销售设施,不包括围墙内标准轨距铁路装车站及其附属设施;

五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主要为矿办公室、采区办公室(任务交待室)、矿灯房、浴室等。

不包括单身职工宿舍(职工公寓)、消防站、救护队。

工业场地工程设施和建(构)筑物组成详见本建设用地指标附录一表1、表2。

 

3.1.3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不得超过表3.1.3的规定。

矿井工业场地用地指标表3.1.3

类别

建设规模

(Mt/a)

无选煤厂

有选煤厂

用地面积(ha)

用地指标(ha/10kt原煤)

用地面积(ha)

用地指标(ha/10kt原煤)

 

15.00及以上

20.60

0.0137

27.60

0.0184

12.00

19.90

0.0166

26.90

0.0224

10.00

19.20

0.0192

25.90

0.0259

8.00

18.40

0.0230

24.40

0.0305

6.00

17.60

0.0293

23.10

0.0385

5.00

17.00

0.0340

22.30

0.0446

4.00

16.40

0.0410

21.50

0.0538

3.00

15.20

0.0507

20.00

0.0667

2.40

13.60

0.0567

18.00

0.0750

1.80

11.60

0.0644

15.60

0.0867

1.50

10.50

0.0700

14.10

0.0940

1.20

9.40

0.0783

12.60

0.1050

0.90

8.30

0.0922

11.20

0.1244

0.60

6.80

0.1133

9.40

0.1567

0.45

5.90

0.1311

8.00

0.1778

 

0.30

5.00

0.1667

6.80

0.2267

0.21

4.00

0.1905

5.60

0.2667

0.15

3.60

0.2400

5.00

0.3333

0.09

2.70

0.3000

-

-

0.06

2.30

0.3833

-

-

注:

(1)表内用地面积按工业场地围墙轴线进行计算,征地范围按附录三的规定进行计算;

(2)当工业场地地形复杂或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时,其用地面积可按附录二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节矿井其它场地用地

3.2.1风井场地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风井场地一般包括通风机房、配电室、值班室以及场内道路、排水等建(构)筑物。

二专作通风用时,其场地围墙内用地面积,小型井不得超过0.3ha;中型井不得超过0.4ha;大型井不得超过0.5ha。

三兼作其它用途时,可按使用情况另行增加。

兼作防火灌浆和瓦斯抽采(放)场地时,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3.2.2条和第3.2.3条的规定增加。

3.2.2防火灌浆站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取地面钻孔下浆,紧靠钻孔布置有关建(构)筑物形成独立场地时,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0.6ha。

二采取靠近某一井口场地,合用一个场地布置有关建(构)筑物时,其用地面积:

中、小型井不得超过0.2ha;大型井不得超过0.3ha。

三取土场地用地面积按3a用土量另行计算。

四当有采暖设施时,可另行增加用地面积0.2ha。

3.2.3瓦斯抽采(放)站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0.4ha。

当设有储气罐等设施时可另行增加0.5ha。

3.2.4矿井建设和生产期间矸石排弃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设永久性矸石排弃周转场,不分何种排弃方式和堆置方式,其用地面积均按矿井建设规模不大于5a的排矸量计算。

二当矿井设有选煤厂时,另加选煤厂建设规模不大于5a的选矸量计算的用地。

三当矸石外运排弃时,另加外运线路用地面积。

3.2.5矿井地面爆炸器材库场地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爆炸器材库场地包括库房区和库前区两部分,各区建(构)筑物组成见本建设用地指标附录一表3。

二地面爆炸器材库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表3.2.5的规定。

地面爆炸器材库场地用地面积表3.2.5

储存炸药数量(t)

用地面积(ha)

储存炸药数量(t)

用地面积(ha)

5

0.65

45

1.45

10

0.85

50

1.60

15

0.95

55

1.70

20

1.00

60

1.80

25

1.10

65

1.95

30

1.25

70

2.00

35

1.35

75

2.10

40

1.40

注:

(1)表内用地面积按场地围墙轴线进行计算,征地范围按附录三的规定进行计算;

(2)表内用地面积是按单排库房一字形布置、封闭式土堤计算的。

当采用其它的布置形式时,其用地面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当炸药储存量少于5t时,其用地面积可参考5t用地面积另行确定。

 

第四章选煤厂和筛选厂建设用地

第一节选煤厂建设用地

4.1.1选煤厂按类型可分为:

矿井型、群矿型、矿区型、用户型。

用户型选煤厂是与用户企业(如焦化厂)设在同一个工业场地内,属该企业的用地范围,本指标未列入。

4.1.2选煤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选煤厂建设规模按不同生产能力(Mt/a)划分为:

1大型厂1.20、1.50、1.80、2.40、3.00、4.00、5.00、6.00、8.00、10.00、12.00、15.00及以上;

2中型厂0.45、0.60、0.90;

3小型厂0.15、0.21、0.30。

二产品精煤、中煤、煤泥。

三工艺和主要设备

1选煤工艺:

跳汰、浮选、重介;

2主要设备:

跳汰机、浮选机、重介分选机。

四厂房结构形式主要厂房采用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其它建筑采用砖混结构。

五运输方式原煤主要采用标准轨距铁路、窄轨铁路和带式输送机运输,产品煤主要采用标准轨距铁路运输。

六场地条件一个工业场地;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4.1.3选煤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主要为受煤和选煤系统;

二辅助生产设施主要为动力和机修设施;

三公用工程设施主要为给水、排水系统,供热、供气系统;

四仓储运输设施主要为材料仓库、药剂库,原煤、精煤、中煤储运设施,煤泥处理系统,不包括围墙内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及其附属设施;

五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主要为厂办公室、浴室、化验室等。

选煤厂工业场地工程设施及建(构)筑物组成详见本建设用地指标附录一表2。

4.1.4矿井型选煤厂建设用地与所在矿井工业场地用地合并计算,不得超过本建设用地指标表3.1.3的规定.

4.1.5群矿型选煤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与所在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合并计算,不得超过下列公式计算的数量:

A0=A1+A2×N(4.1.5)

式中A0群矿型选煤厂及所在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ha);

A1所在矿井有选煤厂时工业场地建设用地,(ha);

A2和群矿型选煤厂同规模的矿井型选煤厂与同规模矿井工业场地用地指标之差,(ha/10kt);

N外来煤数量,(10kt)。

4.1.6矿区选煤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不得超过表4.1.6的规定。

矿区型选煤厂工业场地用地指标表4.1.6

类别

建设规模(Mt/a)

用地面积(ha)

用地指标(ha/10kt原煤)

大型

6.00

12.5

0.0208

5.00

12.0

0.0240

4.00

11.4

0.0285

3.00

9.6

0.0320

2.40

8.0

0.0333

1.80

6.8

0.0378

1.50

6.0

0.0400

1.20

5.7

0.0475

中型

0.90

5.4

0.0600

0.60

5.1

0.0850

0.45

4.8

0.1067

小型

0.30

4.5

0.1500

注:

(1)表内用地面积按工业场地围墙轴线进行计算,征地范围按附录三规定进行计算;

(2)工业场地地形复杂或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时,其用地面积可按附录二的规定进行调整;

(3)当外来煤系统采用窄轨铁路或公路运输时,另加卸煤系统用地0.2ha;

(4)严寒地区需设干燥车间时,其用地面积另加0.2ha。

4.1.7选煤厂工业场地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

4.1.8矿区型选煤厂选矸排弃周转场地的用地面积应符合本建设用地指标第3.2.4条的规定。

第二节筛选厂建设用地

4.2.1筛选厂可分为矿井型和独立型二种。

筛选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面积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筛选厂按不同生产能力划分为:

0.21、0.30、0.45、0.60、0.90Mt/a五种

二产品不同粒度的分级煤。

三工艺和主要设备:

1工艺:

选矸和筛分;

2主要设备:

振动筛、滚动筛等。

四运输方式场内主要为道路、窄轨铁路和带式输送机运输,场外主要为标准轨距铁路和公路运输。

五场地条件一个工业场地;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4.2.2筛选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面积,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主要为受煤和筛分系统;

二辅助生产设施主要为动力和机修设施;

三公用工程设施主要为给水、排水、供热、供气系统;

四仓储运输设施主要为材料仓库、原煤和产品煤储运系统;

五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主要为厂办公室、化验室、浴室等。

筛选厂工业场地的工程设施及建(构)筑物组成详见本建设用地指标附录一表4。

4.2.3矿井型筛选厂是矿井地面生产系统的一部分,其工业场地用地面积不另行计算;独立型筛选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不得超过表4.2.3的规定。

4.2.4独立型筛选厂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

4.2.5独立型筛选厂选矸排弃周转场地的用地应符合本建设用地指标第3.2.4条的规定。

筛选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表4.2.3

建设规模(Mt/a)

用地面积(ha)

用地指标(ha/10kt原煤)

0.90

3.4

0.0378

0.60

2.6

0.0433

0.45

2.2

0.0489

0.30

1.8

0.0600

0.21

1.4

0.0667

注:

(1)表内用地面积按工业场地围墙轴线进行计算,征地范围按附录三规定进行计算;

(2)工业场地地形复杂或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时,其用地面可按附录二的规定进行调整;

(3)表中指标包括外来煤系统用地面积,不包括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用地面积。

 

第五章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建设用地

5.0.1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以下简称车站)建设用地界线规定如下:

一车站与矿井、选煤厂工业场地的分界线,当车站设有货运站台时,以站台边线为界;无货运站台地段,当设有水沟时,以靠近工业场地一侧的水沟边线为界;当无水沟时,以铁路路基与工业场地地坪相交边线为界。

二车站与区间线路的分界,以车站咽喉区最外进站道岔基本轨接缝外50m处为界。

三车站未与工业场地相邻地段,按工业企业铁路用地现行规定执行。

5.0.2矿井装车站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按矿井生产能力分为0.60Mt/a及以下,0.9~1.80Mt/a、2.40~4.00Mt/a和5.00Mt/a及以上四种。

二装车站为终端站型,并分为横列式和纵列式两种。

三装车站到发线有效长分为1050m、850m、750m和650m四种。

0.60Mt/a及以下的矿井,采用半列装车,装车站到发线有效长分为450m、400m、350m三种。

四装车站的布置能满足煤车送空取重和材料车卸车作业,无客运;采用9号道岔;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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