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言论自由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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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言论自由权
论网络言论自由权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各类论坛,言论平台的诞生,广大群众在网络上的言论越来越自由。
而由于网民素质参差不齐,言论自由度难以把控,网络造谣应此而生,且如病毒般迅速扩散。
公众对此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最近两高司法解释界定了“网络造谣”并确定了入罪标准。
全国有关部门也开始逐步加强对网络造谣的打击力度,并提出各种有效举措。
与此同时,学界也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相关法规的制定提出讨论,且呈高涨趋势。
虽然网络造谣已成一种广泛现象,但并非无法控制。
要对该种现象进行有力的打击,从根源防止是最有效的举措。
因此,深入透彻地研究网络造谣相关法律是重中之重的问题。
疏清网络言论自由权及其法规制度的基本概念,在此基础上公众及相关部门控制好言论自由的限度,不仅要保护权利,也要明确自由的限度。
通过本文中对网络言论自由权法律法规的深入分析,以此提出有效的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方法,从而有效防治网络造谣现象,让公民拥有更好的言论环境,也能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网络言论自由权。
关键词:
网络言论自由权;保护;限制;防治网络造谣;法律规制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互联网的发展让言论自由权得到了一个更加方便行使的平台,并且令其有了更新的时代内涵。
各个论坛上充斥着水军的身影,职业灌水似乎也变成了一项工作。
受众面最广的微博也不乏大V恶意转发造谣带节奏。
网络言论自由利弊相生,虽有其积极作用,但若不加以控制,任其无限度地自由发展,则会产生许多不良的社会影响,人们的权益将会更加容易受到侵犯,社会秩序也会受到其影响。
2013年9月10日开始实施的《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近全国加强打击网络造谣活动,多名网络推手相继被捕,公众对言论自由问题的关注再度升温。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权利,网络言论为其一部分也该受到相应保障。
但无限制的保护是不可行的,权利若是没了约束,那么滥用是其必然结果,所以,规范网络言论自由是网络工作的首要任务。
重中之重是打击网络造谣行为,很显然,这种行为已触及法律界限,必当予以重视。
对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应在限度之内保护,限度之外树立警示牌。
确保公众言论权的自由而不滥用。
互联网的全球普及使得网络言论自由权成为全世界关注的课题,我国与他国比较之下,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法律方面的研究仅处于起步阶段,与他国还存在一段距离。
经本文研究,正确促进我国言论自由健康发展,需进一步加强理论的建立与发展。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以此推动网络言论发挥其积极作用,控制其消极影响的扩散。
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网络言论环境。
真正保护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1.1.2研究意义
从理论层面来看,一方面,完善了言论自由权的理论,网络言论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实质上是赋予了言论自由权一种新的意义,成为言论自由的一种新的,随时代而发展的表现形式。
真正意义上的言论自由,是对言论加以适度限制,这种限制不是说不允许言论自由,而是规范这种行为,从而提升民众整体言论水平。
要实现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健康行使,相关部门要做的不是异味的不加限制地保护,而是要在一定基础上加以限制地保护。
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研究已有些许成果。
本文是以基础理论为基石,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与分析。
与此同时,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相关法律建设的研究也能够进一步完善对理论的构建与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之前我国在此方面法律的空白,这样也填补了我国法律在网络造谣方面的空缺。
更好地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网络谣言的泛滥,不仅损害了公众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的混乱。
网络言论自由权相关法规的建立最重要的意义就是打击网络造谣行为。
要真正实现对网络造谣有效的打击,防与治要互相结合,两法并用。
只是目前来看,学界对相关法律的研究并不深入,仅将目光置于事件表层。
要深入防治网络造谣,必须分析事件的内在矛盾,充分透彻地理解现有法规,再以更深入的眼光去探析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制。
也可将目光投向国外,将国外经验与我国实际相结合,提出真正适应我国国情的网络造谣防治方法。
填补我国在此方面的空缺。
真正意义上解决问题。
从现实层面来看,首先,有助于营造健康稳定的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发展。
网络这个自由的平台,让言论自由权得到更充分的实现。
网络也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公众进入网络也没有门槛,于是网民素质参差不齐,思维极易被人带偏。
容易造成网络言论混乱从而导致言论自由权的错用及滥用。
我国在相关法律方面的研究和对网络环境的管理跟不上高速发展的互联网,于是网络造谣成为一种泛滥现象。
在铺天盖地的网络谣言环境中,人和人之间的信任感愈发薄弱,长此以往,人们之间的交流也会出现问题。
社会问题一旦出现,便会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
并因此直接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把控好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保证公民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利,这是相关部门的职责,其实也是公民的义务。
有限度的言论自由才能真正地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构建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让公民在一个法制的安全的平台上进行交流,让互联网在一个稳定良好的环境中积极健康发展。
其次,有利于实现言论自由权,推动民主政治。
言论自由权是各国宪法乃至国外规范所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亦是我国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
网络造谣只能被排除在言论自由权之外。
在网络言论自由权法律规制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与限制,深入防治网络造谣,使公民以更规范的言论表达意见和观点,才是充分实现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获得保护而得以行使,必然会推动民主政治的不断进步。
最后,有利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构建稳定良好社会秩序。
网络言论自由权的错误行使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私人合法权益,故滥用权利的行为是违法的,理应依法受到制裁。
如要确保网络言论自由权得以保护,促使每一个人可以正确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
研究完善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制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1.2研究综述
1.2.1国外研究综述
国外互联网的产生与发展均先于我国,因此言论自由权的问题在国外也较早地显现出来。
所以国外早已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取得较我国来说更为深入的成果。
国外对表达自由理论已有先进的研究,并拥有相关案例研究。
在此基础上,将其研究成果引入互联网,令其适用于互联网。
因此,国外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其实可以作为完善我国言论自由权相关法律规制的指向标。
首先,文献中对言论自由权的表述,博克将言论自由的价值归纳为四方面:
促进个人才能发展,带来快乐,增进社会稳定,保障政治真实的发现与传布。
此观点在日后的研究中得到普遍认可及运用。
尼莫则将之概括为三类,包括民主对话的功能,自我价值的实现,社会安全阔的作用。
其次,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权法律规制的文献综述。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第2款明确规定言论自由的行使可以受到法律限制。
通过对《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表达自由及其司法限制》、《论网络表达的自由的规范与保护》等文章的分析,归纳出国外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制主要从宪法保障、法律法规、自律等方面多管齐下,保护公民权利,追究造谣者责任,对网络言论自由权起到了切实的保障作用。
最后,关于网络造谣及其防治的文献综述。
国外对于网络谣言的研究成果大多以谣言为基础,对谣言的产生、传播、控制等机制进行分析,并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研究,例如心理学、社会学、传播学等。
定义谣言时主要强调“未经证实”,如“谣言研究之父”奥尔波特认为谣言是缺乏具体资料以确认其确切性质及与当时事件相关的命题。
而法国学者卡普费雷认为谣言是以“未经证实”来解释并非完全严谨,将谣言定义为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
通过对《国外如何祖击网络谣言》、《美国严惩网上造谣》、《惩防网络谣言是国际社会共同选择》等文章的分析,概括出国外防治网络谣言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网络行为,追究造谣者以及未尽义务的网络运营、服务商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二是建立专门的机构,如辟谣平台及信息举报机构,以技术手段等方式来限制网络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三是提高网民素养,培养对于信息的判断力。
通过分析基于我国具体国情借鉴所适合的国外相应对策。
1.2.2国内研究综述
相较于国外,我国处在网络言论自由权研究的初级阶段。
在学者们不断的研讨下得出网络言论自由权法律规制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文献综述。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权概念的研究。
言论自由是归纳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定义的基础。
著名学者虹树青教授在《论表达自由》一书中提到言论自由是依法律规定公民通过口语的形式公开发表意见、传播信息、交流思想而不受干涉的自主状态[3]0我国台湾宪法学家林子仪从广义上定义的言论自由,把个人心中所想以各种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即归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网络言论自由权与现实言论自由权相比,在内容以及形式方面未存在实质性差别,亦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表达见解的权利,只是表达的媒介限于依托于网络。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权价值的研究。
袁美芝在《论自由及其价值一一主要在中国的语境下来谈》中将言论自由的价值概括为有利于实现个人价值的提升,有利于提高知识和获知真理的能力,有利于民主制的维护和健全。
网络言论自由权是言论自由权的一部分,也有相似之处,可以予以参考。
唐秀霞在《论我国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权》中从民主建设、促进文化、心理角度三个层面概括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价值间。
段葳在《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限制及法律保障》中认为网络言论自由既推动了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又是个人价值的体现,有助于促进个人的发展阴。
以上的概述,有的彼此重复,有的互相包含,应当进行区分,予以全面整合。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权限度的研究。
闰斌在《论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两个限度》中提出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应该设定必要的限度,包括原则限度〈即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具体限度(即公共利益、私人利益),飞丁娟在《论网络言论自由权》中概括网络言论自由权的限度主要需要考虑两种因素,公共利益以及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安全、国内秩序、社会良俗和司法权威,私人利益包括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
在此基础上取其精华予以创新,进行论述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具体限度。
第二,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权法律规制的文献综述。
对于法律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必要性的研究,棒辛瑞在《论我国网络言论的保护及限制》中论述了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原因在于尊重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安全,维护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
刘凰言在《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中概括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可能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可能影响公共管理以及司法公正。
对于以上学者的研究角度,有的过于细化,有的比较片面,需要参考以上研究进行全面而又具体地分析网络言论自由权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权法律规制基本原则的研究,国内部分学者进行如下归纳:
吴思颖,周千祺在《鱼议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中提出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规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比较衡量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共利益原则。
韩雪在《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现及其限制》中提出最小限制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事后限制原则。
曹岩在《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中认为规制原则包括必要性和最少限制手段原则及科学性原则。
此外,需要借鉴一些国外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进行研究,如实质恶意原则等。
第三,关于网络造谣及其防治的文献综述。
国内对于网络造谣的研究较晚,学界对网络造谣及谣言还未形成科学统一的论述。
《治理网络谣言的五点建议》一文中提出,网络谣言具有隐蔽性,迅捷性,功利性《当前网络谣言的特点和对策建议》-文中指出,破坏性是网络谣言的“毒树之果”,迅捷性是首要特点,炒作性是直接动因,迷惑性是本质特点。
对于网络造谣特点的分析,存在过于重复或者维漏等缺陷。
吕其庆在《认清网络谣言的巨大危害》中提出网络谣言会加剧社会恐慌,危及社会信任,损害国家形象。
谢能武在《网络谣言及其治理研究》中认为,网络谣言妨碍社会秩序,误导主流价值观,破坏社会稳定。
田惠凤在《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及治理对策研究》中指出,网络谣言降低网络信息乃至政府的公信力:
解决事件的难度有所增加:
对个人以及集体名誉有所损坏。
总结以上观点,网络谣言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国家、社会、个人。
周文蓉在《试析谣言的产生、传播与对策》中提到一方面社会原因是谣言生存的土壤,另一方面传播者和受众的心理是谣言的催化剂。
李晓梅在《网络谣言泛滥的根源》中认为,网络谣言的泛滥,人的思想多元化是直接原因:
市场经济的影响是重要原因:
媒体忽视社会责任是特殊原因;西方国家的渗透是外部原因;有关部门打击不力是关键原因闷。
各个学者的观点不一,不过可归纳为:
网络造谣泛滥的根本原因在于网络言论自由权无限度的行使。
在《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及治理对策研究》、《让网络谣言止于法治》、《治理网络谣言的五点建议》等文章中,国内学者提出许多防治网络谣言的对策,代表性观点为:
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政府确保及时充分公开信息,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强制信息控制,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公众教育等。
探析国内外相关对策,提出适合我国网络言论的发展道路,从而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制问题。
第2章对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相关探讨
2.1相关概述
2.1.1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含义、价值与限度
言论自由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在网络中得以充分地延伸,言论自由的价值也在互联网中得到提升,互联网也让言论自由有了新的定义。
但总的来说,网络言论自由权仍归属于言论自由。
2.1.2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含义
言论自由权是每个国家公民都具有的基本权利,各个国家都将其写入宪法并予以保护。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权对于每一位公民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
但学术界对于言论自由权的定义比较模糊,存在一定的争议。
学者们对言论自由权有着不同的思考和分类方式,具体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学说。
狭义的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处于公共场合之中,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介以言语方式表达自己的所思所想;而广义的言论自由权则是多种多样的,不局限于言语表达,涵盖了出版自由、学术自由、新闻自由、以及游行、示威自由等。
文中将以网络造谣事件为例,研究现实生活中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法规。
采纳上述学说中狭义言论自由学说,使研究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准确性。
2.1.3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制
部分崇尚言论自由的学者认为,法律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权会对言论自由权形成束缚,这种观点是片面的。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民自由表达的同时存在着潜在风险,比如被不当言论侵权。
政府可以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管制现实社会的违法行为,那么互联网作为社会进程中的产物,政府也可基于网络发展而规范网络空间的不当言论。
当然,社会的客观发展以及现阶段网络言论的现状也要求我们以必要的法律规制去规范网络言论自由权。
2.2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存在的问题
2.2.1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界限难以划分
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没有边界的。
这是法理学对权利与自由的阐述。
代入本文可发散为:
一方面要求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另一方要求限制公民发表传播不当的言论。
网络是一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世界,但并非每个人都会正确使用“麦克风”。
划定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边界线是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前提。
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由于网络言论的表现形式种类繁多,难以统一划分界限,极易造成网络言论自由权的错用和滥用。
2.2.2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宪法保障不够明确
各个国家中言论自由权一直是备受重视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国内宪法保护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网络言论自由也不例外。
我国宪法中有提及到言论自由,但规定之中存在不足,只有完善言论自由权的宪法保护并且明确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宪法规定,才能确保我国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得到真正实现。
2.2.3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不够完善
互联网时代,网民素质参差不齐,许多人对问题的认识度比较低下,思维容易被人带偏。
网络谣言在这种情况下广泛传播。
而网络谣言的泛滥,大大降低了网络信息的可信度,公共和私人的利益也因此受到侵害,网络的发展环境也因此受到污染。
防治网络造谣已不是道德就能规范的,它已升级为亟需法律规制的社会问题。
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不够全面具体,网络言论自由权在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也开始采取有效措施。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集中开展了针对网络谣言的活动,关于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己公开审理并宣判,秦火火成为了第一个在由政府主导打击网络造谣案件中被判刑的人。
如今我国政府当局时刻关注网络安全问题,采取各项积极举措给不法分子敲响警钟。
让公民认识到,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互联网中的一言一行也不能冲破法律底线,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不过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法规仍需不断完善,当前存在诸多缺陷,还未能形成一个严谨的法律体系,不利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障。
2.2.4防治网络造谣的力度软弱
网络造谣的泛滥导致公众难以对信息进行筛选辨别,公民难以获取真实信息,互联网的公信度也随之降低。
网络言论的特性、造谣者“别有用心”的企图以及受众群“宁可信其有”的心态,为网络造谣、传谣的产生提供了条件,软弱的防治力度更是为网络造谣、传谣的蔓延提供了温床。
对网络造谣监管的不足以及相关的法律保障的欠缺是防治力度软弱的主要原因。
第3章对国外的网络言论自由权了解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言论自由已然成为民主社会的根本要求。
价值以及限度作为言论自由的核心是问题的两个方面,网络言论自由权作为此种特定环境下的一种言论自由,在实现过程中既要保证言论的自由,又要防止谣言的泛滥,故大多数国家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权均有所规制,但在法律规制上存在着一些差异。
3.1英美法系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制
2014年3月,美国第一夫人米歇尔·奥巴马在访华演讲中提到言论以及获取信息的自由都是普世权利,是世界上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当每一个人的声音都能被倾昕,那么这个国家将变得更为强大、更为繁荣。
美国可谓是言论最为开放的国家,与其他国家的人相比,无论在思想还是在言论方面美国人均更为自由。
互联网起源于美国,网络言论首先在其兴起及发展,故网络言论自由成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宪法保护制度的合理延伸,网络言论自由权同传统言论自由权一样受到宪法修正案的保护。
在宪法中,言论自由处于其他权利之上,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
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如果国会或各州制定的法律限制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联邦最高法院对此会宣布其为违宪法律。
为了给网络言论自由营造良好的环境,美国较为重视互联网的管理,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是比较绝对的,对言论自由的绝对保护同样适用。
如2002年国会制定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被联邦法院以限制公民言论自由为由宣布违宪。
绝对并非所有言论均会受到保护,而是某些言论享有绝对的保护,美国法学家罗伯特·博克认为绝对保障的范围仅限于“纯粹而明显的政治性言论”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言论进行分类,如分为煽动性言论和表达性言论,象征性言论和诽谤性言论等诸多类型,并且依据具体情形分类运用不同的保护原则及标准,形成类型化的司法审查标准,如以言论的内容、传播言论媒体的种类等为分类标准。
同时,法官依靠自由心证,对宪法修正案进行解释,为言论自由的保护提供明确而具体的标准,从而形成言论自由保护的体系化模式。
如原告受害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网络运营商提供造谣者的信息,法院在处理时需要对该申请依既定标准进行评估测试,只有通过测试之后,才可以要求网络运营商公开造谣者的信息,否则,法院会以保护言论自由权为由拒绝原告的诉求。
美国法学教授丹尼尔·索洛夫曾指出监管网络时既不能完全扼杀也不能随心所欲。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美国部分地区的法律法规已经逐步开始进行调整。
由于网络言
论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美国先后制定了《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案》、《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电子通信秘密法》等一百余项法律法规,为网络造谣等不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从“9.11”恐怖袭击发生之后,恐怖活动不断频发,美国对于网络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强化,颁布了《爱国者法》、《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国土安全法》等一系列允许警察机关监管电子邮件通讯及公民上网记录等信息的相关法案,虽然国土安全部为避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起草了关于通过媒体网站来搜集信息的规章制度,但相关法案一直备受争议。
尤其在2013年6月前中情局职员斯诺登向《华盛顿邮报》披露,汇去几年里美国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经网络服务器监控公民的聊天记录及Email等私密资料,惹起美国公民乃至世界舆论一片哗然。
美国的前车之鉴告诫我们,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权是为了国家安全,不是针对某位公民,政府在公民隐私和同家安全之间努力寻求平衡,立法保护之外固然离不开法律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对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作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关于表达自由的思想起源于西方,并于近代的英国已经形成[38)。
悠久的发展进程中英同对于言论自由的规制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
1996年之前,英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是以制定法律规范为主,依靠《公共秩序法》、《禁止泛用电脑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
1996年,英国网络监看基金会和两个最大的网络服务商协会共同制定也网络监管行业性规范文件《安全网络:
分级、检举、责任》,并且促成了互联网自律协会的成立,该协会的工作以OR安全规则》为基础,此后英国开始了以行业自律为主的互联网规制时代。
《2003年通信法案》第1272款明确提出如果一个人使用网络发布自己明知的虚假信息,目的在于给别人造成麻烦,不便和不必要的忧虑,则构成犯罪。
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实践对于规制网络言论,惩治网络造谣的信念毫无动摇。
在拘捕造谣者的同时,主动运用网络追查谣言源头进行官方辟谣[坷,并建立社区内的公民咨询局,为人们回答关于社会的问题。
英国的经验提示我们在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时完善立法规范的同时,自律也是必要的,加之行政管理等多管齐下才可能实现最好的规制。
此外,亚洲的新加坡作为一个现代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政府在网络立法方面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措施。
如《互联网行为准则》中规定政府对网络言论自由的内容加以管制:
《互联网运行准则》中对互联网实行分级注册,对服务提供者和内容进行分类登记,进一步细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同时,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被相关法规授权来管理互联网。
相关立法为网络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2大陆法系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制
由于英美法系对言论自由的立场在于绝对保护,而大陆法系则是坚持相对保护的立场,故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规制,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大陆法系国家更为严格。
无论是传统言论还是网络言论,在德国均受到宪法的保护,由于同家历史因素的影响,网络言论受到立法的严格限制。
《基本法》第5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有表达及传播他们的观点的权利,通过书写或其他可视化方式以被允许的途径获得信息而不受任何阻碍”,而第2款规定“所有权利要受到一般法律的限制这些一般法律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
保护是以不侵害其他合法权益为前提,既强调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又主张了言论自由对其他权利的尊重,属于双向约束机制,凸显言论自由权的界限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德国出台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制网络行为的法律,故德国成为第一个制定网络成文法的国度。
此外,出台《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等,并对《刑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
允许以普通立法限制网络言论自由权,法院可以适用普通法律来解决争议。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治理网络造谣的法律给予合宪性支持闷,允许普通法律对其行使设定具体规则问。
目前在德国形成了以《多元媒体法》为主,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辅的规制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体系,实现了网络言论自由权宪法直接保护以及普通立法规制的结合。
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之下,完善审查制度,也化舆论引导,加之媒体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