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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的规定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居住证》制度)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  (《居住证》载明内容)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六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条 (《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发证机关)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  (《居住证》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居住证》申领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的提出)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四)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

    已经在本市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境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的审核)

    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市人才开发指导目录和具体评价标准,核定《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并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年度人才开发指导目录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  (《居住证》的办理)

    申领人凭《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居住证》的工本费)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四章 相关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人员的就业许可)

    已加入外国籍或者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国籍人员在国内就业,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在内地就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居住证》相关信息的变更)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事局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换证)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居住证》的,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市人事局和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居住证》的挂失和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创办企业)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二十条 (科技活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聘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评定、考试、登记)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第二十三条 (子女就读)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

本款要求的《居住证》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市升学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不转移。

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持有《居住证》、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

    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离开本市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

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专利的奖励)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的,可以申报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

    第二十八条  (因私出国)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工作并暂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外汇兑换)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指定的银行,将其在本市期间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三十条 (居留签注、签证)

    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暂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居留手续和与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其他规定)

    国家和本市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随同家属的待遇)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 (户籍的取得)

    国内外人员以取得本市户籍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本市户籍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基本流程

内    容

  1、用人单位网上注册;()

  2、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本人身份证、介绍信,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等至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

  3、单位审核完毕后,用人单位登陆上网,为个人进行网上注册;并由单位为个人填写申请表格;(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今后个人续签居住证和网上查询使用)

  4、单位为个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并点击“审核”按钮,单位需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审核完毕后,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受理点;

  6、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将通过信函、电话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单位或个人审批结果,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陆,了解审批进度和结果。

  7、根据受理点通知的时间和地址,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前往拍照,并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正联和副联;

  8、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单位至指定地点领取居住证。

  9、经审核通过后,需在本单位内公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名单;有特殊情况不能公示的,应报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备案。

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内    容

  一、书面材料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3、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本市重点行业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需提供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本市有关机构复评的职业资格证书;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

  6、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8、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9、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10、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

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

(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入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

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

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或者单位代扣代缴证明原件);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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