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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

(详见网址:

中国工经联简介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英文名:

CHINAFEDERATIONOFINDUSTRIALECONOMICS,缩写:

CFIE)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简称中国工经联。

  中国工经联前身为1988年成立的中国工业经济协会。

1998年10月,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有关部门批准,更名为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作为全国工业行业的联合组织,林宗棠同志担任会长。

党和国家领导人为中国工经联题词、作指示和写来贺信。

  2003年11月中国工经联召开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换届。

经中共中央批准,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长徐匡迪同志兼任中国工经联会长,顾秀莲同志、林宗棠同志为名誉会长。

新一届全国理事会理事顾问107名,理事399名,其中常务理事219名,副会长45名,主席团主席36名。

党和国家领导人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曾庆红、黄菊对中国工经联工作分别作了重要指示。

  中国工经联是全国工业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

由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和工业行业骨干企业为主,同时吸收部分科研设计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工业经济界知名人士自愿联合组成。

  中国工经联的宗旨是:

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加强调查研究、指导行业协会工作,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工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中国工经联的主要工作是:

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中国工业的现代化进程。

推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和工业企业的科技创新;通过调查研究,向政府反应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工业大奖”评选、品牌战略、行业协会建设和国际贸易争端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努力开展同世界各国及地区的工业、商贸等经济团体和组织的交往与合作;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利用多种形式和平台,切实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为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组织的改革与发展,使中国工经联真正成为代表企业利益的行业联合组织,逐步与世界相应组织接轨,中国工经联从2002年4月起实行主席团制。

主席团是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中国工经联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主席团目前由36位主席组成,徐匡迪会长任执行主席,另一位执行主席由企业家轮流担任。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魏家福任2004年度执行主席。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经理傅成玉任2005年、2006年度执行主席。

现任执行主席为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原董事长谢企华和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宁高宁。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03年11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简称中国工经联。

英文名称ChinaFederationofIndustrialEconomics,缩写为:

CFIE。

     第二条中国工经联是全国工业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

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和行业骨干企业为主要成员,同时吸收工业经济研究团体、科研设计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工业经济界知名人士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中国工经联的宗旨是:

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加强调查研究、指导行业协会工作,为政府、为行业和企业服务,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工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中国工经联是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工经联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可同国内国外相应组织签订有关民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协定和其他文件。

     第五条中国工经联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工经联的业务范围

     一、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生产和流通的结合上,对工业发展战略、工业管理体制、工业行业组织建设、产业政策、工业技术进步、市场动态、国外工业发展趋势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为行业、地区、企业提供法律、信息和研究成果等咨询服务。

     二、积极为工业行业协会、地方工业经济联合会和工业企业服务;在服务的基础上,对联合会的会员单位进行指导、组织和协调。

     三、做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实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我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配合政府部门和各类中介组织,为协调反倾销等国际贸易争端的应对工作提供服务。

     五、开展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协作,促进行业间、地区间、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

     七、举办展览,交流国内国外工业经济发展的经验。

     八、编辑出版经济类出版物,宣传政府的工业经济政策。

     九、发展与国外境外经济团体的联系,促进工业行业、地区和企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十、培训工业经济管理人才。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中国工经联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工业行业骨干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工业经济研究团体,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则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中国工经联的单位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的工业经济联合会,经事前协商,自当地相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即为中国工经联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从事工业经济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经济理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中国工经联个人会员。

经济理论界的个人会员参加联合会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与本会没有联系,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中国工经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全国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联合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三、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理事会领导联合会工作。

全国理事会会议每一年或两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

全国理事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审定中国工经联的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中国工经联的重要工作。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下同)、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六、筹备和召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全国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在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全国理事会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理事会的决定。

      二、向全国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联合会工作计划。

      三、处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四、讨论并决定中国工经联重要工作。

     五、审查、接纳新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聘请顾问的提名建议。

     八、选举和罢免主席团主席。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业经济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应是中国工经联业务主管部门所管的干部,其产生和罢免,由会长提议并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再提交全国理事会选举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中国工经联秘书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贯彻“企业家办会”的精神,中国工经联在2002年至2003年进行了主席团的改革试验后,决定实行主席团制,继续改革探索。

     第二十八条中国工经联主席团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中国工经联主席团由25至35人组成。

其成员包括:

本会会长、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的现职领导人,同时包括本会高级副会长和常务副会长。

主席团成员统称主席。

      中国工经联主席团企业成员的条件:

1.所在企业的规模、地位和作用在本行业中具有代表性;2.所在企业须是中国工经联的常务理事单位;3.备选人是企业现职领导人,在行业和社会上有较大、较好、较重要的影响;4.本人自愿积极参加中国工经联的工作。

     主席团设执行主席二人,一人为中国工经联现任会长;另一人从企业成员主席中推选产生,轮流担任,任期一年。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中国工经联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其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理事会的决定。

     二、向全国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中国工经联工作计划。

     三、讨论并决定中国工经联重要工作。

      主席团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条在会长领导下,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中国工经联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处理中国工经联的日常工作。

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中国工经联办公会议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中国工经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研究或处理专门问题。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与管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国内国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中国工经联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中国工经联资产,由中国工经联办公会议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3年11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全国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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