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地坪拆除施工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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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地坪拆除施工方案
合同编号:
拆除违法建筑合同
发包方(甲方):
市南区八大湖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
巢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杨鸿清
委托代理人:
李兵
联系方式:
85784969
通讯地址:
市南区巢湖路2号
电话:
85784969传真:
85739173
电子信箱:
承包方(乙方):
青岛中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0号908户
法定代表人:
刘树洪
委托代理人:
李欣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0号908户
电话:
(0532)85931707传真:
(0532)85931707
电子信箱:
192065797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拆除违法建筑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配合协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乙方提供相关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第一条基本条款
1.1施工地点:
宁夏路路127号延吉路111号等(详见违法建筑明细)甲方指定的违法建筑。
1.2施工内容:
拆除违法建筑物和违法构筑物并清理外运及施工场地恢复。
1.3承包方式:
施工所需人员及机械、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4施工期限:
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每一具体拆违工程的拆除范围和时间,由双方根据工作安排进行约定。
第二条拆除程序
2.1甲方向乙方明确具体拆除违法建筑工程时间、地点、范围。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范围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范围。
乙方如需甲方对施工范围予以明确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与指定范围不一致的情况。
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请示并严格按照甲方明确后的房屋施工。
否则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依法承担。
2.2乙方在拆除前会同监理单位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建(构)筑物周边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切断或迁移、保护,不影响拆除施工安全后方可施工。
拆除房屋与居民密集点、学校、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邻建(构)筑物主地上地下管线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专项安全保护措施。
2.3乙方负责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应包括:
楼座概况、施工机械及现场部署、楼座拆除方案、安全目标、临近房屋及管线保护措施、市容环境维护方案、拆除施工计划、拆除现场平面图等内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后,方可施工。
2.4甲方指派徐超作为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乙方指定夏雨作为拆除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拆除事宜,并及时向甲方代表通报工程有关情况。
2.5乙方按照合同要求,每一处违法建筑在甲方指定的期限按时完成拆除工作。
第三条协作条件
甲乙双方各有专人负责现场签证:
甲方负责现场签证的人员为:
徐超;乙方负责现场签证的人员为:
夏雨。
第四条工程价款的结算及支付
4.1工程价款按下列方式确定:
4.1.1按市财政核定的标准执行。
本合同单价按照违法建筑拆除实际面积结算,计每平方米人民币壹佰零伍元整(105元),该单价包含违法建筑拆除、建筑垃圾清运及施工场地恢复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4.1.2预测工程总价款详见施工结算明细表(附施工结算明细表)。
4.1.3最终工程结算额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
4.2双方按以下约定支付工程款:
4.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拨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
4.2.2经区审计局组织审计确定审计额为最终工程结算额后30日内,拨付至最终工程结算额的100%。
4.3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
4.4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收取工程价款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户名:
青岛中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46700046032
开户银行:
华夏银行香港中路支行
联系人:
李欣
联系电话:
(0532)85931707
如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需提前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能提前书面通知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5甲方在支付每笔费用前,乙方应当同时提供可供政府审计并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为止。
第六条施工质量和竣工验收
6.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技术规范》,精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达到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
6.2乙方需严格签证施工管理工作,做好施工质量检查和记录。
6.3乙方将被拆除建筑(含棚子、院墙、煤池等)拆除至室外自然地坪,地下室部分拆除到地下室地坪,拆除楼顶违法建筑时不得破坏防水层及楼顶原有附属设施,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废弃物等一并清理出现场。
6.4工程竣工后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资料,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甲方应自接到验收资料7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1在乙方不具备完成能力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1.2乙方未按要求施工,经甲方书面通知3日内未改正的,甲方可安排他人施工,所发生费用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1.3施工前甲方应提前一至两天通知乙方会同监理单位查看现场(应急除险除外),进行施工的技术交底工作。
7.1.4负责现场拆除车辆临时占路等的协调工作。
7.1.5对施工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7.1.6乙方擅自转包、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2.1乙方依法负责办理有关拆除及垃圾清运工程的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合同存续期间,如因乙方原因,有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产生的罚款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7.2.2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施工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施工;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因施工引发的其他责任事故负全责。
7.2.3乙方在进行拆除及垃圾清运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操作规程执行。
建筑垃圾清运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清运到正规建筑垃圾处理场地。
7.2.4严格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噪音污染及其他环境污染。
拆除作业时配备加压洒水设施,边拆除边洒水,抑制尘扬飞散。
7.2.5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表面必须全部使用密目网等材料予以封闭遮盖,并固定牢靠,避免因大风等天气造成扬尘污染。
7.2.6运输车辆要采取边喷水边装运的方法,做好苫盖;应设专人清洗运输车辆的车体、轮胎,运输过程中发生撒漏应及时清扫,确保道路干净整洁。
7.2.7乙方在进行拆除及垃圾清运过程中,务必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项目位于临街道、人流量大、高空等地点时,拆除时必须确保按规定搭设脚手架、挂安全网和设置警戒线等,严禁违章操作。
7.2.8乙方应保护工程范围及其周边地上地下的电力、通讯(网络)、给排水、文物、国防设施、绿化等设施及公共设施,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严禁擅自处理。
7.2.9因乙方拆除行为造成非拆除房屋受损,需修复、赔偿的由乙方承担。
施工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无偿修复。
7.2.10乙方拆除及清运垃圾工程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违规操作并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等所有安全事故(含意外风险事故)以及因此引发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7.2.11乙方应自行准备工程所需的设备、工具及人员,人员要具有相应的工作资质和能力。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
工程应当由乙方自行完成,不得擅自将工程再行转包、分包。
7.2.1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确定工程量的完整影像资料。
如乙方拒绝提供或提供资料不完整,因此影响审计工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2.13如遇应急除险或法定节假日,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一小时内应到达指定地点,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各项工作安排,安全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提供24小时随叫随到的服务。
7.2.14乙方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数额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8.2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五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3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乙方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4未经甲方同意,因乙方原因停止清运工程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出现五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5工程经验收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要求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如拒不重新施工,或者经重新施工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扣除该不合格部分工程款,乙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造成工程逾期的还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8.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擅自转包或者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价的20%计算的违约金。
甲方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及时终止转包或者分包,同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前述违约责任。
8.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因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导致乙方雇员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行政罚款等;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差旅费用等),由甲方在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损失或向乙方追偿;因此严重影响工程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按工程总价款20%计算的违约金。
8.8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并应承担甲方因此支付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用、公证费用等)。
第九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报区法制办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日期:
签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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