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力行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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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广东省电力行业协会
章程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电力行业协会。
英文名为Guangdong
ProvinceElectricityTradeAssociation(英文缩写GETA)。
第二条广东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广东电力行协)是广东省电力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广东电力行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广东电力行协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电力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经济利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为会员和政府、社会之间创建沟通渠道。
第四条广东电力行协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广东电力行协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水均岗8号粤电大厦东塔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广东电力行协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广东省电力行业改革与发展问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电力产业政策制订等活动;参与制定广东省近期、中长期电力发展规划;对电力行业内的技术改造、技术改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二)组织开展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教育培训;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
(三)经有关部门授权并审核备案,组织参与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现代化管理研究,负责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开展有关咨询服务。
(四)举办展览、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行业刊物,电力史志等。
(五)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
(六)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七)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协助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八)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委托,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和行业信息发布,开展行业普法教育,负责可靠性管理及安全性评价等工作。
(九)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广东电力行协的会员为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协会组织以及有代表性的电力设备生产企业、电力大用户。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九条申请加入广东省电力行协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广东电力行协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广东电力行协提供的服务;
(二)广东电力行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工作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行业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行业协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提供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等。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第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万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万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申请退会和自动退会均由行业协会本部报告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广东电力行协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其职权如下: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理事会和会员联合提案、提请决定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本行业协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拟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决定协会具体工作业务;
(四)批准入会申请,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第一副会长履行其职务。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广东电力行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中的
(一)、
(二)、(三)、(四)、(五)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本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本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争议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本行业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广东电力行协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查;
(三)将审查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广东电力行协的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的任职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副会长、监事的任职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
选任制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聘任制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七条本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都是会员单位的代表,因各种原因离开原会员单位,都要进行更换。
由原会员单位重新推荐人选,以确保其代表性。
第二十八条广东电力行协的会长和秘书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
秘书长可采用聘任制,聘任的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广东电力行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授权的其它工作。
(五)在会长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第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职责。
第三十二条本行业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行业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广东电力行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广东电力行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行业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行业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同时,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的聘任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订立劳动合同。
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广东电力行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1年11月25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