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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说明.docx

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说明

(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上面,当然,这里的调整,有调减,也有调增。

相对于调

增项目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二、扣除类项目:

这个是纳税调

整的核心,对任何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除非你没有任何业务发生(即填报数据都为0),

否则必存在调整。

下面就这个项目的调整谈其中几个既常见又重要的指标。

_-

(一)、福利

费支出:

按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支出只能按全年实际工资、薪金发生总额的14%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增,并且也不得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二)、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依据同上,不超过2.5%,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三)、工会经费:

扣除依据同上,不超过2%,超过部分,作纳税调增,并且不得结转

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四)、业务招待费:

按年度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与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营业(销售、收入(这里的收入指的是业务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

他业务收入]和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之和,营业外收入不作为计算依据)的5%。

比较,

取两都中的小者,将实际发生和招待费与较小者比较后的差额填列,十有八九都有调增。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营业(销售、收入15%为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可对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六)、捐赠支出:

须符合捐赠规定的条

件,以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限额扣除,超过部分,调增,且不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七)、禾利息支出:

不能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超过部分,调增,且不可结转

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以上列举几个常见的调整项目,实际中还有更多的调整明细。

也有调

减的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

十六条第二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是免税的项

目,企业收到的时候是作纳税调减项来处理的,等等。

而第三大类资产类项目的扣除则更

严,,你会计上计提多少跌价准备、财产损失等都没有用,因为它们都要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批认可才行,这个程序更难走。

上面提到的文件及表格,你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里面

的“政策法规”栏里面找,也可以将年报A类表(查账征收类企业)下载来研究。

其实

从本质上来讲,税法这样规定,是基于确保税收收入的目的的,简单讲了,收入你不能少确认,而成本费用扣除等你不能多列支,纵然让你列支,税收法规也是有扣除限额的。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集中反映了企业核算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与税法规定不一致、

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项目,所有的纳税人都必须填报本表。

包括税法规定不予税前扣除的项目和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以及纳税人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应在本表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

其中,广告费支岀、工资支岀、折旧、摊销以及呆(坏)账准备金等通过附加明细表,详细地反映计算过程。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预售收入按预计利润率计算的当期毛利额也在本表填列。

本表的第1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标准本期税前应扣除的金额,税法规定不予税前扣除的,该行的扣除限额均为0;第3列纳税调

增金额”等于本期发生数”扣减税前扣除限额”本期发生数”小于税前扣除限额”的,纳税调增金额”均为0。

第3列41行纳税调增金额”等于主表第14行。

主表与本表的关系:

主表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41行3列。

其他附表与本表的关系:

1行1列=附表十二

6行1列。

1行2列=附表十二

10行1列。

1行3列=附表十二

11行1列。

2行1列=附表十二

6行2列。

2行2列=附表十二

10行2列。

2行3列=附表十二

11行2列。

3行1列==附表十二6行3列。

3行2列=附表十二

10行3列。

3行3列=附表十二

11行3列。

4行1列=附表十二

6行4列。

4行2列=附表十二

10行3列。

4行3列=附表十二

11行4列。

7行3列=附表十三

11列17行。

8行1列=附表十三

2列17行。

8行2列=附表十二9列17行

8行3列=附表十二10列17行

9行1列=附表一4行。

9行2列=附表一8行。

9行3列=附表一9行。

12行1列=附表三10列10行为负数时的绝对值。

12行2列=附表三补充资料20

12行3列=附表三补充资料30

14行1列=附表十四⑴5行1列。

14行2列=附表十四

(1)5行2列。

14行3列=附表十四

(1)5行3列。

32行1列=附表十四⑶29行1列。

32行2列=附表十四(3)29行2列。

32行3列=附表十四(3)29行3列。

二、填报要求

纳税人应根据处理与税法存在的差异进行分项,分析计算填列会计核算的实际发生额、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并据以填列纳税调整额。

1.工资薪金支岀

(1)第1行工资薪金支岀”的1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计入成本费用的所有工资薪金,包括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属于工资薪金的各项支岀,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1列。

(2)第1行工资薪金支岀”的2列税前扣除限额’认属于非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计税工资标准,本期

核准的计税工资人数,以及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填列,金额等于附表十二,非工效挂钩企业”的第9行1列。

如果企业当年的实际发放数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数确认为本期税前扣除限额”

属于工效挂钩的企业,依据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发放增长低于劳动生产荤增长(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以及当年的实际发放数分

析填列,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效挂钩企业”的第9行1列。

如果企业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简称提取数)未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以当年的实际发放数确认为

本期税前扣除限额”如果企业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

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以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确认为本期税

前扣除限额”

(3)第1行工资薪金支岀”的3列纳税调增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超过本

期税前扣除限额”的差额。

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1列。

其中,属于工效挂钩的企业。

其纳税调增金

额”的计算有两种情形,一是提取数未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

额的,同时,当年的提取数未全部发放的,按提取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确认为本期的纳税调整额”属

于时间性差异,允许在发放年度纳税调减;二是提取数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

算扣除的工资总额的,直接按两者的差额确认为本期的纳税调整额”,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得结转以后年

度调减。

此外,事业单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标准的支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会经费

第2行工会经费”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工会经费(工资提取数X2%),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2列;第2行工会经费”的2列填报本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允许税前扣除职工工资总额X2%),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的第10行2列;对没有取得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以及已计提但未按照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的纳税人,其扣除限额2行2列为

0#8218;2行3列等于2行1列,全额纳税调增,除此之外2行.3列一般没有纳税调增数据,金额与附表十二的第11行2列一致。

3•职工福利费

第3行职工福利费”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资提取数X14%),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3列;第3行职工福利费”的2列填报本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工资的税前扣除限额X14%),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的第10行3列;将第3行1列大于3行2列的差额填入3行3列纳税调增金额”,金额与附表十二的第11行3列一致。

4.职工教育经费

第4行职工教育经费”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提取数X1.5%(或

2.5%)],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4列;第4行职工教育

经费"的2列填报本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I工资的税前扣除限额X1.5%(或2.5%)1,金额等

于附表十二的第10行4列,其中,软件企业的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数填报;将第4行1列大于4行2列的差额填入4行3列纳税调增金额",金额与附表十二的第11行4列一致。

5•利息支岀

第5行利息支岀”的1列填报纳税人在财务费用中核算的银行贷款利息和其他借款利息的支岀。

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以及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5行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岀,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岀,包括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岀、以及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岀,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5行第3列=第5行第1-2列。

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文件

精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8226;取消浮动利率的上限后,原则上纳税人向非

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原有的浮动利率上限。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于集团母公司从金融机构统一取得的贷款,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的,如能证明有关资金确系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不作为关联方贷款对待。

需要注意的是,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同一法人的总分机构是同一个法人实体,不属于关联企业的范畴。

但是,如果总分机构符合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独立纳税人条件,总、分机构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总分机构之间的相互贷款理应受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企业集团内部银行或财务公司属于内部管理会计核算范畴的事务,但是,企业集团如果以内部银行或财务公司名义对子公司进行贷款,或企业委任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且集团子公司申报扣除贷款费用,也应该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岀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关于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实际交付使用,而不论办理竣工手续与否)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2)企业借款除非明确指明用于开发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将非指明用途的借款费用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并且,如果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费用,己按技术开发费(研究开发费)进行归集的,有关开发所需借款的利息费用按技术开发费用种有关规定,可以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予资本化。

(3)购置固定资产时,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直接在发生当期扣除;但如果中断是使购置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予资本化。

(4)借款费用应否资本化与借款期间长短无直接关系。

如果某纳税年度企业发生长期借款,并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购置固定资产支岀,则其借款费用全部可直接扣除。

但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前,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5)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6)借款费用是否予以资本化,会计实践中是企业可以选择的一项会计政策,而税法规定与购置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费用必须资本化。

(7)即使是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如果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即如果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利息水平的部分,也不能予以资本化。

6.业务招待费

第6行业务招待费”的1列填报纳税人在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在管理费用科目据实扣除,不得采取预提的方法。

第6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即申报表主表第1行)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

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6行第3列=第6行第1-2列。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低于扣除限额的,可据实扣除。

即当1列小于2列时,3列为0。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业务招待费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以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省级和省级以下电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上述企业应统一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岀,应由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即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比例单独计算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比例的应作纳税调整。

各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应根据所属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简单相加,不得根据汇总后的销售收入分析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

[例1]甲企业2005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600万元(不含销售折扣、折让),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实现投资收益100万元,营业外收入20万元。

本年度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19万元,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申报时,计算填报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增额。

将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9万元填入附表四的6行1列;6行2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

12.3万元,即1500X5%。

+(3100-1500)X3%。

=12.3万元;6行3列的纳税调增额为6.7万元(19一12.3=6.7万元)。

7•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第7行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反映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的费用或

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的应纳税所得时间性差异在本期的纳税调增

额,即纳税人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递延税款贷项)在本期转回数(递延税款借项)。

按照税务处

理一般指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减,在本期应予纳税调增的部分。

将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第11列17行的数据直接填入本行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本行的1列、2列均不填数据。

其他以前年度己作纳税调减,在本期应予纳税调增的项目,填报到本表第38行。

8.折旧、摊销支岀

第8行折旧、摊销支岀”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实

际发生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第2列17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9列17行;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10列17行的正

数,当附表十三第10列17行为负数时,即本行第1列小于第2列时,第3列为0。

9.广告支出

第9行广告支岀”的1列填报纳税人在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全部广告支岀,金额等于附表十一《广告

费支岀明细表》第4行。

广告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企业会计上将其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销售费用中。

第9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一的第8行。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岀应与赞助支岀严格区

分,允许扣除的广告费支岀,必须符合3个条件:

一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

是己实际支付费用,并己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岀在销售(营业)收入(即申报表主表第1行)的一定比例内据实扣除,但超过比例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一般企业的扣除比例为2%。

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

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扣除比例为8%(从2005年度起,制药企

业提高到25%);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报经主管税务机备案,广告费支岀可据实扣

除:

此外,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生产白酒消耗粮食较大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

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5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粮食

类白酒(含薯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一限制包括广告宣传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到邮政企业的特殊性质及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际情况,对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作了专项规定(国税函[2001]第1023号),邮政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合并计算。

国家邮政局在汇总纳税时,汇总后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2%,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2%以内的,据

实扣除;超过2%的部分,可按照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各省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9%,国家邮政局本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1%.;各省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

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计算允许列支的数额,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分配使用,具体办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各省级邮政局制定。

第9行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一的第9行或本行第3列

=1列一2列。

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低于扣除限额的,据实扣除,即当1列小于第2列时,第3列

为0。

10.业务宣传费

第10行业务宣传费”的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全部业务宣传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第10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每一

纳税年度企业可扣除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岀)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

低于销售(营业)收入5%o的业务宣传费用可据实扣除;超过5%。

的部分,本年度做纳税调增,

以后年度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开支过多的业务宣传费,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特别是为了防止企业以广告礼品为名,行贿赂之实。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不得扣除业务宣传费。

比如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10行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额,第10行第3列=第10行第1-2列。

税人发生的业务宣传费,低于扣除限额的,据实扣除,即当第1列小于第2列时,第3列为0。

[例2]甲企业2005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900万元(不含销售折扣、折让),其他业务收入600万元,实现投资收益90万元,营业外收入10万元。

本年度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共列支业务宣传费25万元,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申报时,计算填报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增额。

将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25万元填入附表四的第10行第1列;第10行第2列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17.5万元,即(2900十600)X5%o=17.5万元;6行3列的纳税调增额为7.5万元(25一17.5=7.5万元)。

11.销售佣金

第11行销售佣金”的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销售佣金。

企业在推销商品或劳务过程中,可以向中介代理人支付必要的佣金,这是经背活动所必要的正常的支出,应该允许扣除。

现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中已经允许支付境外的佣金计入销售费用。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佣金支岀,在销售营业费用中据实列支。

需要注意区分佣金、回扣、工资薪金和个人劳务报酬。

为他人推销商品或劳务提供中介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是佣金,非法中间人介绍费是回扣;支付给本企业职工报酬,除因投资关系分配股息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项目外,均属于工资薪金支岀,即使是企业的营销人员与销售业务量直接挂钩的提成(可以扣除必要的实际发生的差旅费或业务招待费用等)也是工资薪金支岀,或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奖金。

临时工特点一般是因季节性需要雇佣的职工,往往具有周期性,而劳务报酬往往是一次性的,至少没有必然的周期性。

任何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人员的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付,不得视为佣金,提供个人劳务服务的往往是一些自由职业者或专业人士。

第11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佣金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即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不符合

规定的因中间介绍而支付的费用,包括支付给国家公务人员的居间介绍费用都归入回扣范围,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不得扣除。

第11行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额,第3列=第1-2列。

纳税人支付的佣金,

低于扣除限额的,据实扣除,即当第

1列小于第2列时,第3列为0。

12•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

第12行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

”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金额等于附

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则本行的各列数据不需填报。

10列第10行为负数时的绝对值;附表三第

10列第10行若为正数,

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三补充资料净损失税前扣除限额”

“2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

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附表三补充资料

失纳税调整额”

“3股权投资转让净损

13•财产损失

第13行财产损失的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号的精神。

纳税人的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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