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歌曲演唱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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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歌曲演唱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
影视作品歌曲演唱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享有影视剧制作资质的法人单位,拟单独或联合其他岀品方组织
摄制作品《》(暂定名,最终名称以许可
证上的标注为准,以下简称"本片"),希望聘请歌手参与本片创作。
2、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企业,对乙方艺人(以下简称“歌手”)享有
经纪权或代理权。
乙方已经过了歌手的合法授权,能全权代表歌手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乙方已就
本合同约定之事项提前征询了歌手意见,获得了歌手的认可。
3、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及歌手已通过甲方介绍等方式了解了本片的基本剧情、艺术风格及需要
歌手演唱的音乐内容,并确认歌手具备演唱本片所涉音乐的各个条件、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
方的制作需要由歌手本人承担演唱任务。
4、乙方及歌手保证:
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受到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命令、合同、聘书、条文
等可能影响或禁止乙方及歌手履行本合同的限制;在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及歌手不会从事影响歌
手参与本片音乐演唱或对本片、歌手个人有负面社会评价的行为、事件及活动。
5、本合同的签署不构成甲方与歌手形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属于《合同法》上的
劳务合同关系,歌手是受甲方委托参与本片创作的众多聘用人员之一。
6、甲方是代表本片的全体岀品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片的岀品方、投资方发生变化不影响本
合同效力和歌手的工作任务;本片剧组负责安排和落实歌手在履约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于年月日在市
区签署本合同。
一、词语解释
1.1双方: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仅单指甲方,或仅单指乙方;“另一方”指除“一
方”以外的本合同其他方;“第三方”指除甲方和乙方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2
包括且不限于已签
本合同:
指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签署给另一方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之总和,署或后续可能签署的:
《影视作品歌曲演唱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附件一)、歌手演唱歌曲的词曲信息(附件二)、作词和作曲的权属证明(附件三)、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
1.3章、条、款、项:
本合同中以序号“一”、“二”、“三”等注明的内容称为“章”,以序
号“1.1”、“3.2”、“5.4”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条”,以序号“2.1.1”、“5.3.1”、“8.1.1”
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款”,以序号“①”、“②”、“③”等标注的内容称为“项”;“章”包含“条、款、项”,“条”包含“款、项”,款包含“项”。
1.4主题曲/片头曲/片尾曲:
主题曲指用以表现影视作品的主题、基本形象、基本情绪,或体现
其主要人物、重要情境的音乐,通常具有旋律强、描述性、以相同或不同形式重复出现、是所含全部音乐的核心等特点;片头曲指在影视作品的首个剧情或场景画面播放前的音乐,通常与影视
作品的相关制作者信息一同播放,可以是主题曲,也可以是其他音乐;片尾曲指在影视作品的最后一个剧情或场景画面播放完毕后的音乐,通常与影视作品的相关制作者信息一同播放,可以是主题曲,也可以是其他音乐。
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5标题音乐/情绪音乐/场景音乐/背景音乐/时空过渡音乐:
标题音乐指在影视作品开始部分响
起的、带观众进入某种氛围或情境的音乐;情绪音乐指展现剧情或剧情中的人物在相关场景下的情绪的音乐,可以从主题曲中衍生出相关片段,也可以通过其他音乐展现;场景音乐指影视作品中具有“戏剧冲突场面”的配乐,通常具有描述性、与画面内容和剪辑节奏一致等特点;背景音乐指影视作品中人物对话时出现在背景层的音乐,通常不具有叙述性或描绘性;时空过渡音乐指
剧情场景画面切换过渡过程中的音乐。
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6影视作品:
在本合同中泛指视听作品,即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甲方许可乙方拍摄的视听作品类型,详见本合同第3.2.1款。
1.7完整著作权:
根据本合同签署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同时享有包括但不
限于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修改
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改编权(改
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
固定在载体上)、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岀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放映权(通
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获得作品)、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
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
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
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8续集:
指在已有作品基础上,不对已有作品进行直接修改或改编,而是对已有作品未呈现的
情节进行的延续性创作,包括且不限于前传、后传等。
“集”又可称“辑”或“季”。
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地区新岀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
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岀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二、演唱及录制内容
2.1歌曲作品信息
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歌手应完成以下第款约定之歌曲的演唱:
2.1.1歌手需演唱本片的相关歌曲总计不低于首,且不高于首(每首歌曲
最长不超过秒),歌手演唱的歌曲将可能用于本片的主题曲、片尾曲、片头曲、场景
音乐、情绪音乐等,具体使用由甲方自主确定。
需由歌手演唱的具体歌曲内容由甲方确定,但甲
方要求歌手演唱的歌曲难度,不应超岀本合同约定的歌手唱功标准。
2.1.2歌手需完成共计首歌曲的演唱,每首歌曲的基本信息如下:
歌曲名称
曲作者
词作者
音乐风格
本片中的用途
时间长度
发表时间
由甲方在第1.4条和第1.5条的范围内自主确定
未发表
2.2歌曲作品交付
为便于歌手就上述歌曲进行演唱练习,甲方应将伴奏歌曲(音频格式为音
频质量不低于标准)及其对应之书面的乐谱、词谱、歌曲风格或演唱要求
等材料,通过方式按以下第项的约定交付乙方:
1于本合同生效当日一次性全部交付给乙方。
2于演唱录制日前的个自然日前交付给乙方。
2.3歌曲演唱录制
2.3.1乙方及歌手应参加甲方或剧组人员(如导演、监制、制片人等)组织的有关歌曲制作的研讨会议,并就歌曲演唱、录制等提岀相关专业建议。
歌曲演唱录制过程中,歌手有权对其演唱歌
曲的技巧、风格、方式等提岀自己的见解,甲方对歌手的合理建议应予尊重,但甲方对前述事项
享有最终决策权和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意见进行修改的权利。
2.3.2歌手需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参与每首歌曲的录制工作,录制范围包括以下第项:
1每首歌曲录制种演唱版本;每个版本的实际演唱次数不限,由双方根据歌手在录
制现场的实际演唱效果确定,每个版本的最终效果应符合甲方对歌曲演唱质量的要求。
2甲方对歌手演唱在录制歌曲期间的工作画面进行拍摄(照片及视频),用于本片和歌曲的宣
传及推广。
③将歌名为的歌曲拍摄并录制为音乐短片(MusicVideo简称"MV),
由歌手演唱并作为音乐短片的主演表演相关画面。
2.3.3歌曲录制所需场地、设备的租用,以及录音师、摄影师等辅助人员的聘用,由甲方负责并
承担相关费用。
甲方需让歌手离开其经常居住地(以行政市的区域范围为界限)至外地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歌手因此而产生的往返交通费(交通标准为)、在外地
的交通费(交通标准为)及住宿费(住宿标准为);歌手在其
经常居住地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工作的,其交通和住宿成本由乙方承担。
日至
234录制工作的开始时间暂定为
月日期间,甲方应在最终确定的录制工作开始日期的个自然日以前通知乙
方。
录制工作应连续进行,暂定连续个自然日内完成,非因一方违约导致实际开始录
制的日期提前、延后,或录制期间延长的,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2.3.5歌手演唱本合同约定之歌曲,应具备的唱功标准为,演唱语言
为,担任角色为,歌手演唱歌曲的录制效果同时达
到以下第的标准,即视为乙方完成了相应歌曲的录制义务。
①
②
③
2.3.6歌曲录制完毕后,甲方确需就已录制的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歌手补录的,歌手应予配
合。
但甲方应提前与乙方协商确定前述具体工作的内容、地点、时间,并按每天人民币(大写)
(¥元)的标准向乙方另行支付歌手补录的劳务报酬,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使用方式及范围
3.1使用方式
3.1.1甲方将歌手演唱之音乐用于本片的:
1主题曲。
2片头曲或片尾曲。
3其他(包括且不限于标题音乐、情绪音乐、场景音乐、背景音乐、时空过渡音乐等)
4由甲方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
3.1.2甲方将歌手演唱之音乐植入本片过程中,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音乐进行:
改编(变奏、更改歌词、重新编
曲、去掉演唱等)
将歌词翻译成
其他语言
从音乐中节选部
分内容使用
安排新的表演者
演奏或演唱
在本片中反复
多次使用
3.1.3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其是否在本片中使用歌手演唱的音乐作品
3.2使用范围
本片而衍生的“精编版”、“剪辑版”、“试映(播)版”、“本片宣传视频或音频”、“海外
发行版”、“重新摄制版”等)。
本片的集数或总时长约,剧情梗概
为,导演为,主演为。
322本片拍摄续集或被改编为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漫画、广播剧等其他形式的作品,需要
在前述作品中继续使用歌手演唱之音乐的,按以下第项之约定执行:
1甲方可继续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无需额外支付费用。
2甲方按每部作品人民币(大写)(Y元)标准另行向乙方支
付许可费用后,即可继续在新的作品中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
3由双方另行协商,未经乙方同意的,甲方不得继续使用。
3.2.3甲方按照本条第3.1.1款和第3.1.2款之约定使用音乐的时间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永久使用,地域范围为,平台范围为电影院、电视台、PC/手机/平板电脑/APP及一
切实体或虚拟载体的互联网空间、当前及将来可能岀现的能够呈现本片的其他平台。
3.2.4甲方将本片的相关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许可给第三方使用的,第三方同样享有
本条约定范围内的权利,且无需再向乙方或歌手支付报酬。
3.3衍生演唱
3.3.1甲方就歌手演唱的歌曲聘请第三方拍摄专属MV或MTV勺,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或歌手支
付报酬。
“甲方对该MV或MTV勺使用范围”和“该MV或MTV著作权归属”,与本片相同。
3.3.2甲方就歌手演唱的歌曲拍摄专属MV或MTV且歌手在该MV或MTV中岀镜的(包括且不限
于歌手担任主演、岀现歌手演唱歌曲或表演的画面等),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相关事宜。
四、报酬支付
4.1报酬总额与支付方式
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以下第款的约定计算和支付报酬(本合同所涉货币均为“人民币”),
无论甲方最终是否使用歌手演唱的音乐,只要歌手完成本合同第2.3条约定之相关义务,甲方即
应按约定支付相关款项。
4.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歌手履行本合同之各项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报酬合计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Y元);乙方与歌手之间就报酬收益分配、
所得税缴纳等内部事项的约定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
甲方按以下各项的约定分阶段向乙方支付报
酬:
1甲方支付第一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即人民币(大写)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个自然日内。
2甲方支付第二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即人民币(大写)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歌手演唱录制歌曲首日之前。
3甲方支付剩余尾款金额为报酬总额的%即人民币(大写)
(¥兀),支付时间节点为歌手完成全部歌曲演唱录制事宜后的个自然日
内。
4.1.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歌曲名称及版本风格
报酬金额
付款时间
《高山流水》原版
人民币(大写)(¥元)
《高山流水》变奏版
人民币(大写)(¥元)
4.2税费与收款凭证
4.2.1甲方应通过方式将约定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收款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号码:
4.2.2第4.1条约定之报酬为金额,乙方应缴纳之
税款,按第项执行:
1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从每次应付乙方之款项中扣除(即乙方每次收到的款项金额为合同约定
金额扣除税款后的金额);甲方应在每次付款后的6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交该次付款的完税凭
证,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税务机关规定的代扣代缴事项。
2由甲方承担并代为缴纳;甲方应在每次付款后的6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交完税凭证,乙方应
配合甲方完成税务机关规定的代扣代缴事项。
3由乙方在每次收款后的个自然日内向甲方开具实收含税款项对应之金额的
增值税发票。
4甲方每次支付的实际款项金额应为“当次应付款金额*(1+适用税率)”,乙方在每次收款后
的个自然日内向甲方开具前述实收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423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而产生的金融机构收取的转账费用由方承担。
五、宣传事宜
5.1肖像使用
为宣传本片之目的,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名称或歌手的姓名(包括艺名、别名、昵称等)、乙
方的品牌标识或歌手的肖像或视听资料,但甲方应确保不会将歌手的肖像、声音等素材作为第三
方产品、服务、品牌的宣传素材使用,也不会安排歌手参加任何使公众误解为其是第三方产品、服务、品牌的形象代言人的活动。
5.2宣传活动
521乙方及歌手应按第项的约定在本片制作、宣传、发行、
首轮播映阶段(本片为电影的,指在电影荧幕院线公映的期间;本片为电视剧的,指全剧首次在
卫视频道或信息网络视频平台播放的期间)参与本片宣传工作:
1乙方及歌手均无需配合甲方从事本片宣传工作。
2歌手参加本片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的宣传活动(活动形式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为本片举
办或联络的新闻发布会、观众见面会、首映礼、综艺节目宣传等)或记者采访次、每
次现场时间不超过分钟;在不影响乙方日常经营事务或显著增加乙方经营成本的情况
下(如通过乙方的官方微博发布宣传信息等),乙方根据甲方安排开展不少于次的相
关宣传。
元/次的标准向乙方另行额
522乙方及歌手参与宣传活动的,甲方应按每次人民币
外支付报酬,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歌手因参与宣传活动而离开其日常工作地(指行政
市的辖区范围)的,相关住宿、饮食、往返交通费由甲方承担,具体等级标准与第233款之标
准一致。
5.2.3若本片参加国内外影视节、影视展、影视奖项评选,且主办方希望主创人员到现场参加活动的,创作人参加,甲方提前通知乙方。
相关住宿、
饮食、往返交通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六、著作权、署名权、荣誉权
6.1音乐作品著作权
6.1.1本合同约定的由歌手演唱完成的音乐作品(包括最终版音乐、样本音乐、音乐片段等),
其完整著作权自交付甲方之日起即由出品方享有;出品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前述作品进行使用和
开发经营(如有偿授权第三方改编或表演、录制并发行音像制品等)并独享相关收益,前述作品
相关具体权利的行使与收益分配,由甲方或全体岀品方自行协商确定。
6.1.2歌手对其演唱享有《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者权的人身性权益”;除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
报酬外,《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者权的财产性权益”归甲方所有。
6.1.3歌手可基于自身业绩介绍或宣传的需要而无偿使用其演唱的歌曲或甲方对外公开的歌曲
相关宣传材料、制作素材等,但不得为其他商业目的使用歌曲。
6.1.4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给歌手演唱的歌曲,甲方已取得相关著作权或已取得歌曲著作权人的合
法授权。
6.1.5甲方同意:
许可乙方或歌手按以下第项之约定无偿使用歌手演唱的歌曲:
1在本片首次公开播映后的年内以营利或非营利方式演唱歌曲、将其演唱的歌曲(不
得改编)纳入歌手个人音像制品专辑(需标明岀自本片)。
2在本片首次公开播映后的年后以营利或非营利方式演唱歌曲、将其演唱的歌曲(不
得改编)纳入歌手个人音像制品专辑(需标明岀自本片)。
③
6.2本片著作权
本片的完整著作权由出品方享有,本片宣传、发行、播映过程中所制作的宣传片、宣传资料、居y
集介绍、照片等音视频、图片、文字资料和拍摄素材的完整著作权亦由出品方享有;出品方可根
据经营需要对前述作品进行使用和开发经营(含衍生产品),前述作品相关具体权利的行使与收
益分配,由甲方或全体岀品方自行协商确定。
6.3歌手署名权
6.3.1歌手就其演唱的歌曲享有在本片结尾字幕中和歌曲使用中表明自己身份的署名权,具体署
名内容为:
6.3.2甲方根据本片的呈现效果需要自行确定歌手在本片结尾字幕中之署名信息的岀现顺序、在
画面中的存续时长、在画面中的位置及字体大小等。
6.3.3对于本片的宣传材料和音像制品(包括且不限于宣传海报、视频花絮、宣传文字等),甲
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在宣传材料中给歌手署名。
6.3.4甲方将音乐作品单独制作成音像制品时(如DVD等),甲方应在相关产品的包装及宣传材
料中表明歌手的上述署名信息,具体排序、署名位置、字体大小等根据行业通行的惯例执行。
6.4本片及音乐作品获奖归属
6.4.1因涉及本片而需要参加或申请国内外各类影视行业展览、评奖的,必须以甲方或本片岀品
方的名义进行,乙方或歌手不得单独参加或申请。
6.4.2涉及参加或申请国内外各类影视行业展览、评奖中的“歌曲演唱类奖项”的,甲方应听取
乙方及歌手的建议,但甲方有最终决定权;涉及参加或申请国内外各类音乐行业展览、评奖中的
“歌曲演唱类奖项"的,乙方及歌手可自主申报或参评,但应在申报或参评前告知甲方。
6.4.3若本片获得影视行业展览、评奖中的“歌曲演唱类奖项”,相关奖杯、奖状、证书的原件
归所有,原件所有人应给予另一方一份复制品,奖金归
所有;歌手演唱本片歌曲获得音乐行业评奖中的“歌曲演唱类个人奖项”,相关奖杯、奖状、证
书的原件归所有,原件所有人应给予另一方一份复制品,奖金归
所有。
除前述奖项外的涉及本片的其他奖项的奖品物归属,与乙方无关。
七、必要承诺
7.1保密义务
7.1.1在甲方对本片公开或播映前,本片的剧本、具体故事内容、摄制画面、摄制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剧组主创人员信息及其变化、摄制资料和摄制进度、与本片摄制相关的各种事实等),以及乙方和歌手履行本合同义务而演唱的歌曲,均属甲方重大商业秘密,一经泄露即会给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因此,除甲方为宣传营销需要而将前述部分商业秘密披露或许可乙方及创作人披露外,双方及创作人均应保守前述商业秘密。
7.1.2本合同所涉及的各项条款均为商业机密,双方及歌手应予保密,未经一方许可,另一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内容向社会公众披露;因本合同签署、存档、财务等需要,双方将本合同内容披露给各自法务人员、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的,应确保其各自相关人员对本合同保密。
7.2其他承诺
7.2.1基于艺术创作与探索的基本保障,双方对彼此承诺:
因参与本片歌曲演唱而引致第三方或社会公众对乙方或歌手或本片给予负面评价,或导致其声望、名誉受损或遭受其他形式损害,一方均不能向另一方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道歉,也不应进行任何形式的诽谤和指责。
7.2.2本合同签署后至乙方及歌手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前,乙方及歌手不得承接任何与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相冲突的活动或从事任何影响其正常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活动。
7.2.3乙方及歌手承诺:
歌手在本合同签署之日的前三年内,既无任何吸毒或持有毒品、赌博或聚众赌博、酒驾、嫖娼、逃税、打架斗殴、盗窃、诈骗等违反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无出轨、成为他人婚姻生活中的“第三者”等与社会公序良俗或大众基本道德观念不相符的行为,且歌手在本片摄制、宣传、发行及首轮公开播映期间,亦不会从事前述行为。
7.2.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双方均承诺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四百一十一条的任意解除权。
八、违约责任
8.1乙方或歌手未按本合同第二章和第三章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经甲方或甲方许可的本片主创人员(制片人、导演等)提出,乙方或歌手应立即改正,并弥补因其违约而造成的甲方损失,且甲方可要求乙方或歌手按甲方的合理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而甲方无需因此额外支付报酬给乙方。
因乙方或歌手自身原因未在本合同第二章约定的最后截止期限内完成符合验收标准的演唱成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并自其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人民币(大写)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其完成符合验收标准的最终成果时止。
8.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章或第三章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经乙方或歌手提岀,甲方应立
即改正;甲方未及时改正的,乙方及歌手有权中止履行后续义务,直至甲方改正后才应继续履行,
因中止履行而产生的甲方各类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自乙方或歌手提岀改正要求后,甲方未予改
正日期连续达到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退还已收款项,并可要求甲
方按本合同约定报酬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3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第4.1条之约定或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其他付款职责履行付款义务的,甲方
除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外,还应自其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履行金额的%向乙方支付
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甲方履行完相应付款义务时止;甲方逾期付款连续达到个自然
日的,乙方及歌手有权停止工作,直至甲方履行完相应付款义务时止;甲方逾期付款连续达到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并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
定报酬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4若一方未按本合同第4.2条之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除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外,还应自其逾
期之日起,按每日人民币(大写)(¥元)的标准向另一方支
付逾期履约违约金,直至其履行完相应义务时止。
8.5若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第六